国际法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刍议

2013-08-15 00:52
关键词:国际法公约环境保护

丁 燕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41)

一、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类活动无休止地扩大向环境索取的规模和速度,最终酿成全球生态环境危机。其中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不仅引起了各国政府、国际社会的关注,也受到了国际法学界的极度重视。由于生态环境的关联性,环境问题已从区域性转变为全球性,从暂时性转变为长远性,从潜在性转变为公开性。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有必要明确国际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其立法发展情况,从而更好地指导我国建立健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促进相关维护生态稳定的体系建设,以便从各个方面加快国内环境保护与国际衔接。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理论概述

(一)生态环境及其问题

“生态环境”,一般认为它包括了影响动植物等生物因子和大气、水分等非生物因子的所有外在条件的集合。但从字面来看,“生态环境”可以说是生态和环境这两个维度的合体。生态是指不同生物之间及其与外在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还囊括支撑生物生存的必要的外部空间;环境则泛指以各种方式影响人类生产活动的一切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以及围绕着人群的外部空间。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主要是指人类生产与活动所牵涉的所有天然的及人工的因素集合,其中有水分、大气、天然遗迹、乡村、城市等”。①所以据此,“生态”与“环境”之间虽存在一定区分,但就维系地球生态系统恒定的演进而言,将二者统称为“生态环境”较为妥当。

生态环境问题产生于“大自然本身的变异和人为因素引发的环境损害及其质变”。当生态系统演进到一定阶段时,各种对立的要素能够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状态下进行物质与能量的循环交替,从而维持了生态环境的平稳演进。但是一旦生态系统的可承载极限被环境负载打破,就会导致生态系统的急剧退化。而人口的飞速增长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再挑战生态系统的承载极限,加之环境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使得环境问题延伸至世界各地,最终区域性的环境问题扩张为国际性的环境危机。而且,全球环境还在继续恶化,例如沙化侵蚀着越来越多沃土,飓风、沙尘暴、雾霾等极端恶劣天气日益频繁,海洋、空气和水体污染正继续剥夺人类的美好生活。②

(二)国际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当前,环境问题已从区域性转变为全球性,从暂时性转变为长远性,从潜在性转变为公开性,成了国际社会上的一块“烫手山芋”。所以,“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全人类产生了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要求全人类团结起来,以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导向,通过平等的对话共同制定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法规。通过阅读大量文献,本文总结出如下相关基本原则:

1.生态安全原则。正是由于人类感受到了生态环境危机所造成的人身安全威胁及一系列负面效应,生态安全的理念才被提出。所谓生态安全,一般认为是“与人类紧密关联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状态良好,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够得以恢复,同时要求设立有效机制应对意想不到的外力破坏”。而现实是,国际生态环境逐日恶化,人类生存的家园受到莫大威胁,所以,保护生态环境的终极意义应当在于确保我们生存的环境及空间的安全性。为了安全,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调整相关发展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从生态安全原则出发构筑一套真正有效的生态环保体系。

2.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曾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上被阐发为:可持续的发展除了要服务于当代人各方面的需求,还不得对后来人的继续发展产生威胁。③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首先要求以人为本促发展,即满足人类自身发展、完善和各项基本需求;但同时也不能不顾生态的稳定均衡。其次,要以发展为核心,而且各个领域的发展都应当以“人类生态中心主义”为前提基础。④最后,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途径必须扎根于“可持续”,易言之,既要鼓励发展也要维系好环境的持久再生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保之间的相互促进和有机协调。

3.共同但有差别原则。“共同但有差别”原则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为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不论强国还是相对弱小的国家,都应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并在经济活动中充分考虑其行为的环保性、保证生态环境的平衡演进;另外,虽然各国对环境问题的产生都负有责任,但历史上,发达国家利用其优势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导致环境不堪重负;而如今,他们仍是生态环境的主要污染源,并间接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所以,发达国家理应对全球生态环境问题负担更多,在处理国际环境问题上投入更多,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解决资金不足和技术落后的问题,为全世界共同应对生态环境危机尽职尽责。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发展

随着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愈发重视,环境问题逐渐进入国际法视野,国际法各主体也纷纷开始致力于共同制定旨在有效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由此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和决议因应而生。

(一)WTO框架下的环境保护规则

尽管乌拉圭回合谈判没有形成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专项协定,但WTO框架下的很多规则都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全球贸易中环境问题的密切关注。

在货物贸易领域,GATT第20条规定:“在不对相同情况下的成员方构成不合理待遇或不构成隐蔽限制国际贸易,任一成员方得以保护人类和动物植物,或有效保护有可能用尽的自然资源为由而实行相关措施”。这一规定作为WTO法律制度的一般例外条款,在实践中已经被视为环保措施的特别规定。此外,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序言中也有相关规定:不得阻止成员方在其认为合适的范围内而适用以保护环境或保障人、动物、植物生命为目的必要措施,除非造成差别待遇或隐蔽性限制。在服务贸易部分,GATS第14条中的一般例外规定也做了相似要求。而在知识产权保护中,TRIPS协定第27条要求:所有成员方得以保护环境或避免人类、动植物生命健康受到损害为由,不予授予某些发明专利权。在补贴问题中,SCM协定第8条第2款则规定:为符合新制定的环境法律要求而给予的补贴,只要其比例低于所需成本的,则可以被视为“绿色补贴”。⑤

(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条约

2011年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秘书长报告中严肃指出:海洋和海岸作为世界上最受威胁的生态系统其状况仍在继续恶化,海洋酸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多年前认定的问题并没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可见,国际海洋环境法制建设亟待进一步健全。

1954年《防治海洋石油污染公约》出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初现端倪,随后“四公约”也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获得通过。⑥但直到1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国际法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才开始加强。会议不仅诞生了以海洋环境保护为专项内容的 《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还设立了联合国环境署,在其指导与协调下,海洋环境保护被纳入国际合作领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第三次海洋法大会上获得通过,且其第十二部分指出:“保全海洋环境是所有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要按其职责及环境政策来行使其开发使用自然资源的相关权利”。⑦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又出台了受到普遍认可的《21世纪议程》,虽然其仅具有国际软法的性质,但它旨在保障全球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第十七章与“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不谋而合。借此,“海洋法公约”、“人类环境宣言”以及“21世纪议程”三者相配套,共同构筑了国际法中海洋生态环境的防护墙。

(三)调控全球气候的国际法框架

全球气候正以“变暖”为主要走向,该走向是大自然和人类活动作用的共同结果。但最近50年,人类活动加速了气候暖化,对生态系统、社会环境及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干扰。所以,为了应对这一问题,1992年5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问世,该公约可谓是调控全球气候的权威性国际框架,因为它为国际合作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其还明确指出以“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标准来处理气候变化相关事项。⑧1997年年底,为进一步降低和控制发达国家排放温室气体,缔约方第3次大会达成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明确了发达国家在2012年之前的减排类别、数量及时间上的安排等等。在“后京都”时代即将到来之际,第13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其贡献在于讨论了困扰发展中国家的“如何习惯气候变化、如何开发和转让技术以及如何解决资金不足”等问题,对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09年年底,第15次缔约方大会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该协议明确以“双轨制”为协商的基石,巩固了“共同但有差别”的减排原则,而且在资金与透明度上取得了重要进展。

三、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国际法

(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国际化趋势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采取相关措施应对生态环境问题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森林面积骤减、草原退化,淡水资源紧缺、水污染严重,土地荒漠化、沙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城市综合环境污染等等问题依然逐步影响着人们的生存环境、威胁着国家的生态安全。同时生态环境的无边界性也要求中国务必站在全球生态安全的高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为应对全球环境危机做出贡献。当然,在处理国际环境事务上,中国也一向积极主动,主要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一直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条约。1992年中国政府在里约会议上发表了《中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阐释了国家上下致力于国际环境保护的态度。而为了使国际环境条约得到切实履行,中国结合国情制定并更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将相关国际义务写入国内法中,如为使海洋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尽快与国际有关法律相衔接,我国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加强了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与海洋生态保护。此外,中国早在19年前就发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而且为了加大对“伤害野生动物”的打击力度,《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要求予以严惩,其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其次,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制定方面,《环境保护法》要求: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性环保条约,同国内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同时排除特别声明保留的条款。⑨此外,以联合国《21世纪议程》为蓝本,国务院根据我国实情出台了《中国21世纪议程》,其中指出: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前提,是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这是中国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国际相衔接的典型例证,明晰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努力方向。

最后,中国还积极加入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参与国际性生态环保会议。例如《哥本哈根协议》的出台,就是中国和其统一战线的国家共同争取的结果。该协议扼杀了个别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显失正义的企图,强调务必以“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来解决气候变化这个棘手问题。很大程度上,中国的参与对遏制发达国家的企图、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此外据统计,“中国已加入了50多项有关环保的国际性公约,而且还初步设立了促进履约的一系列管理机制”。

(二)国际法视野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1.提高国际生态环境法律意识。物质决定意识,所以不同的生态环境状况从根本上决定了人们环境意识水平的相异;而环境意识本身又是一种较为浅显的主观意识,它在指导个人保护环境的过程中作用并不是一针见血,因而不能从根本上对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公众缺乏环境法律意识已是既成事实,如何将环境意识提升到环境法律意识层面成为当务之急。所以,极其有必要采取各种手段宣传环境法律的意识,并通过完善环境方面的立法、加强执法、司法等来强化环境法律意识,从而促使公民自觉地将环保义务作为分内之事。当然,环境法律意识的提升不仅包括国内层面,还必须涵盖国际层面的环境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国际化。

2.借鉴国际社会先进技术和经验并予以规范化。面对国内外每况愈下的生态环境,我国必须转变观念,从立足国内转为面向全球,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科技和经验,同时努力探索国内相关科技立法并予以规范化。自1991年起,美国就将环境视为国家利益的一部分,“并大力发展国家生态观测站网络和地球系统科学教育,这些不仅对深入认识环境变化实质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助于预测环境变化趋势并制定相应的环境政策”。随后,日本、欧盟等国也相继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纳入了生态安全。鉴于此,我国也应尽快完善生态安全监测网络系统,展开有关生态系统的学科教育,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域和监测网体系,制定极端恶劣气候的应急方案等;当然,从长远的发展规划来看,我们不能一味地模仿,而应批判地吸收国际精华,并将其政策化、制度化、法律化。

3.积极利用国际机制保障生态安全。环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不仅要求我们借鉴和学习他国的先进之处,同时还要注重实际参与相关国际法规的制定,以积极的姿态参加任何有利于本国环境保护和主权的国际互动。一方面,在国内环保资金和技术不足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助国际组织的力量获得国际支持、共享国际资源;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积极承担保护国际环境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在个人、集体或是国家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借助法律途径主张国际权益。如前文所述,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在我国和其他统一战线的发展中国家的共同不懈努力下,《哥本哈根协议》最终明确了支援发展中国家的财务数额,从而有效地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权益和国家主权。然而转眼国内,我国虽已签署了50多项国际环境公约,但其中一部分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国内法规定,因此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向国际化纵深发展,有必要完善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⑩,并赋予国际化主张和权益。

注 释:

①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2号令)第一章第二条。

② 参见 《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从人类的发源地走向未来》第十三条。

③ 参见 “Our Common Future,From One Earth To One World”,The Global Challenge——Sustainable Development.

④ 人类生态中心主义:在充分认识人类生存和发展长远目标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生态环境的良性保护,这是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与创新。

⑤ 绿色补贴:又称环境补贴,指各国政府为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采取干预政策将环境成本内化,对国内企业在治理环境和改善产品加工工艺上的投入予以补贴。

⑥ 四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公海生物养护公约》、《大陆架公约》。

⑦ 参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第1节第193、194条。

⑧ 参见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条原则。

⑨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第46条。

⑩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定必须根据人类经济活动能力的扩张而进行相应的更新,如“电子污染防治法”、“核污染防治法”、“物种国际贸易法”等。

[1]张晓君,张辉.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2,39,218,234.

[2]陈勇.国际法中的人类共同利益[J].国际贸易探索,2004,(3):60.

[3]李志强.中国专家解读“巴厘岛路线图”[J/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2/15/content_7256746.htm,2007-12-15.

[4]王秀霞.论生态环境的国际法保护[D].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49-50.

[5]郑剑锋.中国加入50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履约机制已经建立[J/OL].法制网——法制日报,http://www.legaldaily.com.cn/0801/2009-09/15/content_1153634.htm,2009-09-15.

[6]周珂.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法律问题[J].江海学刊,200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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