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整理/宋智慧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11月16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的实际特点,明确了适用范围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准入门槛,从申请条件、颁证程序、延期和变更手续、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并且明确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责任。
该《办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据《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的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类别。而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则由国家安监总局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进行公布。将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作为使用许可品种。使用量的数量标准,以企业危险化学品10天设计用量是否达到重大危险源临界量作为依据。
《办法》严格规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准入门槛,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选址布局、规划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同时,新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是设计、工艺和安全设施的要求。《办法》要求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三是制度和人员要求。《办法》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办法》还对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了细化,要求企业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变更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19项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办法》对企业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提交材料及对发证机关具体颁证程序、变更手续、延期手续及证书载明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外,还对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变更作了特别规定。企业进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的条件:1、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情况;2、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情况;3、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办法》还特别强调了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同时,要求明确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等情况下对企业的处罚及对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违规操作的处罚。
《办法》规定,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责任编辑/徐纪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