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鹏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工商系,河南 开封 475004)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缓慢日益显现,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地位受到了高度重视。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理性思考,农民自发采纳一种抱团闯市场,合作创双赢的理念,联合建立合作组织,争取实现利益最大化。据农业部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35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约2800万,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0%。到“十二五”末,合作社农户成员覆盖面将超过45%。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农户不再满足自给自足,而是走入市场,向市场寻求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但是,由于个人力量的限制,农户很难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使农产品的价值得以实现。即使找到交易对象,也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被压低价格。因此,农户的发展与自身力量的有限性决定了需要合作经济组织。
近几年,国家针对“三农”问题出台了大量的文件和政策,如何促进农村的和谐发展,让农民得到实惠成为了各级政府关心的头等大事。国家相继投入了财政专项资金对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扶持,并且在信贷、用地、项目报批、市场准入、税收减免等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支持,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民收入较低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过高、销售价格低和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弱等造成的,这些问题单靠农户自身的努力很难去解决。农户们要求规模生产,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正确的市场信息,增加销售渠道,增加与买方的谈判能力的意愿非常强烈。因此,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实现生产的规模化,充分利用组织所获取的信息、技术和服务,维护农户利益,抵御市场风险,壮大农户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分析,制度具有稳定性,同时也处于变动之中,但初始的制度选择会强化现存制度的刺激和依赖,由此决定了一般情况下制度创新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是一个传统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体制,又经历了“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制度的失败,反映出农民缺乏创新活力、观念落后、思想保守。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受挫后,社员就会对合作经济组织产生质疑,加之社员普遍具有小农意识,使创社步履维艰,合作组织发展受阻。
我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多由“能人”带动建立的,主要靠“牵头人”的个人权威凝聚,共同经营的产品连接,部分社员对章程都不了解,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作多以松散型为主,合作基础相对薄弱,内部管理与生产经营较为随意,管理运作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够健全,给组织的发展壮大带来了较多影响[1]65。
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都处于产业链的上游,对农产品精深加工少,产品附加值低;组织规模小,内部的运转经费主要靠会费收入;资金困难,导致服务功能弱化,覆盖面窄,带动能力不强;学习借鉴能力不足,固守陈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较少,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获利能力,影响了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科斯定理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或很小的情况下,经济效率与产权分配无关。而产权模糊是产生外部效应的主要因素,影响了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市场失灵。部分合作组织入社时章程制定不规范,签订的合同也不完善,权、责、利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合作组织农户对自身的身份或地位认识不清楚,运行中产生混乱和不规范现象。
笔者曾对某地合作社做过调查,明显感到合作社现在的基础设施已经非常完备,足以应对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但问题在于对市场需求变动的反应过于缓慢,错失很多良机。我们生活中经常会看到当菜价大幅度下降时,菜农们只会“坐以待毙”,任由菜腐坏在地里,也很少主动采取措施来缓解危机。
除了上述的一些问题外,还存在行政色彩较浓,组织化程度较低;规模较小,农户覆盖率低;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利润分配不够合理;产品特色不突出,优势产业发展势头小等问题,都需要给予关注与分析。
舒尔茨在《人力资本投资》中指出“经济发展取决于人的质量,而不是自然资源的丰瘠或资本存量的多寡”[2]82,那么农民素质的高低决定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国家财政支出应注重对农民的教育投资,实实在在地开设农民培训工程,推广科技下乡,开展网络远程教育等普惠民生的活动,积极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升人力资本存量,提高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破除发展路径依赖,减轻僵化的思想体系对新生事物的发展束缚,缩短制度变迁的进程,加速经济组织的发展步伐,增强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力量。
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获取规模效益和发展的保证。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管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应研究制定合作组织章程,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组织利益与成员利益的高度一致;二是建立和完善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防止高度集权和人为干预;三是建立人才培养和任用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由本村村民组成,而农村繁杂的亲属链是制约人才任用的主要因素。因此,要防止任人唯亲,坚持任人唯贤,促进组织健康发展;四是制订组织协调利益调整与分配的各种配套管理制度,推进农民合作组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3]14-16。
产品差异化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非价格竞争手段,可降低产品的替代性,形成属于自己的稳定的目标市场。只有以优势产业为依托,以特色品牌为支撑,按照“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指导原则,加快典型交流,经济组织的发展才会有稳固的基础,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合作组织还要不断引进新技术、培育新品种、拓展新市场,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才能增强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4]64-66。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存在、活动和发展必须用法律来规范和保障。法律的缺失,容易导致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健全的法律的体系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础。一是明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的法人地位;二是理顺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规范其服务范围和活动行为;三是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联结的法律规范,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农民放心大胆地加入合作组织。
一个完善的、动态的调控机制,可以确保价格的灵敏度,真实的反应市场情况,为社员提供一个良好的风向标,找准自己的定位,而不是面对冲击无能为力,否则合作经济组织就失去了建立的动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延伸产业链条,对初级产品深加工,及时了解市场的需求状况,减少经济组织成员的盲目行为,增强理性预期。
诺斯说:“没有国家办不成的事,有了国家又有很多麻烦”,即新制度经济学派主张政府干预,但又认为政府会维持低效甚至是无效的产权,即政府干预必须适度。政府认同和支持是推进农民组织化的先决条件,同时要注意干预范围和力度,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供税收优惠,改善融资环境,增加信息透明度,完善农产品市场保障机制等,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格局,减少因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所造成的市场失灵,赋予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权,给予更广、更自由的发展空间,使其贴近市场,贴近农民,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自动调节作用。
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分散化与规模经营矛盾的有效微观经济组织,能够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维护和实现农民的自身利益,增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内生力量。它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载体,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长效机制,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举措,构建和谐农村的现实途径,是农村社会经济战略转型的必然选择。要想发展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格局,实现城乡一体化,就必须致力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从农村入手,以农民为主体,遵循市场、政府、农民三位一体模式,用发展的眼光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引导与顺应这一新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王蒲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与发展[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
[2]马春文,张东辉.发展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李博文,赵绪生,寇宏达.试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动机、途径与对策[J].农业科技管理,2006(04).
[4]佘志云,周福安.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制度的创新与完善[J].农业经济,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