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12 年8 月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今年1 月1 日起实施。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从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出发,较多考虑了民事审判的现实状况,比较符合中国国情,具有较强的可行性。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符合诉讼规律和诉讼基本原理,只有以诉讼原理来支撑和统领,制度设计才能整体协调,程序制度才能真正发挥最大效益。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原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为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增加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原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监督范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对简易的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同时还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样修改的考虑是,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有些案件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完善了再审案件中止执行的有关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为此,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