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

2013-08-15 00:49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8期
关键词:离校专项毕业生

川人社办发[2013]208号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24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在全省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要求,围绕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要,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调节”的原则,集中全省职业培训优质资源,面向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

二、目标任务

2013年,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到“申请一人、培训一人”,力争各项培训合格率均达到90%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三、对象及内容

对有培训意愿和就业需求的全省2013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历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重点开展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岗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对有创业意愿和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州)于6月21日前,完成专项活动具体工作方案的制定,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拟开设的培训专业目录、申请培训的条件和步骤、培训鉴定补贴的报销流程等,并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备案。

(二)开展宣传动员。6月30日前,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站、报刊电视广播、微博微信手机报以及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发布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并会同本地区教育部门和高等院校,积极宣传培训政策、措施,广泛动员有培训愿望和需求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选择适合的培训项目,并做好实名申请受理、资格确认、信息登记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培训。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根据报名人数和个体需求,分类制定培训方案,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其中,就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前培训,要严格按照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创业培训要使用大学生版创业培训教材,制定符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落实技能鉴定。培训结束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上岗前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进行技能鉴定,对其职业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参加创业培训并通过考试的,发放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五)提供后续服务。加强技能就业专项活动与“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对接,各培训单位要加强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的联系和对接,及时为参加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提供用人信息,帮助其实现就业。要加强对参加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的后续支持和服务,指导其在适合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行业领域开展创业实践活动,提高创业的成功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从推动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和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要迅速成立由培训、就业、鉴定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技能就业专项活动的协调和组织推动,确保措施落到实处、工作取得实效。要将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作为职业培训年的重要活动内容,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措施。参加全国百家城市技能振兴专项活动的成都、攀枝花、泸州、德阳、甘孜等5个市(州),要发挥示范作用,力争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地确定的培训机构,须为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或实力雄厚、社会认可度高的职业培训机构,同时,要集中当地优秀师资、设施设备开展培训,确保教学质量和培训效果。

(三)落实补贴政策。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对参加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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