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法则

2013-08-15 00:49龚向荣秦海龙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5期
关键词:资方总包发包方

■龚向荣 秦海龙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简单地讲,是依法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的监督执法活动。尤其是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处理,要求在合法的基础上对劳资双方的利益进行合理的再调整,过程包括调查、核实、协商、劳资双方达成共识、形成结果。而此过程中,要使劳资双方的矛盾转化成共识,就得有赖于监察人员敏捷的思维、充裕的智慧、成熟的经验和丰富的工作方法。

法则一:“三心并重”看待劳资双方问题。即恻隐之心、换位思考之心、责任心。

一是对于劳动者要富有“恻隐之心”。包容、理解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的行为,从道义的层面上支持劳动者付出就有回报的诉求。尤其是一些劳动者由于所受教育、所处环境的不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能做出一些超出常理的行为。监察人员应理解他们无奈的举动,更要充分表示支持其合法诉求,求得他们心理上的共鸣,才能平息他们心中的不平、愤慨,引导他们回到正确的维权路上来,化解现实的危机。

二是对于资方亦要有 “换位思考之心”。充分理解资方的各种顾虑和担忧,特别是当前劳动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要充分了解资方的现状,理解资方的难处,力争做到“一碗水端平”,切不可激化矛盾,酿成不良后果。

三是要有一颗“责任心”。身为劳动监察工作者,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凡是涉及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女工权益等方面的案件,均应积极介入,积极协调处理,不能“一推、二绕、三拖”,导致小事演变成大事、简单案件酿成恶性案件。

法则二:巧用“冷处理”和“热处理”工作方法。

一是对日常案件进行“冷处理”。对日常案件依据“法、理、情”的顺序,进行“冷处理”。通常情况下,劳资纠纷涉及明确的事项,都可以通过谈法规、讲事实、摆道理,论感情,逐步化解两方予盾,协商解决,也就是按照“责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工作顺序调处争议事项。

二是对应急案件进行“热处理”。对突发的应急案件依据“情、理、法”的顺序进行“热处理”。涉及重大的、群体性的争议事项,在已经处于对抗性边缘的情况下,则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责之以法”的顺序来进行“热处理”,先以依理说服教育,法律法规只能退一步再谈,切勿因为言行顺序的不当酿成恶化事态的后果。

2012年9月,某工地因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引发一起“跳楼秀”事件。接案后,当地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采取“热处理”的措施,及时化解了危机。

案件起因是,总包方因与开发商发生合同争议,总包方退场。开发商与分包方就窗户安装的分包合同重新达成继续履行的口头协议。合同履行完毕后,开发商却以分包方的合同是同总包方签订的为由,不与分包方结账,拖欠民工工资达10万元之多,双方数次协商无果,导致农民工以“跳楼”方式讨要工资。当时,监察人员赶赴现场认真地了解民工的诉求,并表示非常理解农民工的一些“做法”,承诺只要情况属实,就一定会督促相关单位兑现工资。通过心对心的交流,监察人员赢得了民工心理上的共鸣,当场平息了“跳楼”事态。

在接下来的协商过程中,开发商以要有总包方授权方才支付民工工资为由,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从法律层面讲,依法履行合同确实需要总包方授权才有效,主张才能得到支持。但如按法律程序进行,需要相当于长的时间才能了结此案,不能解决当前燃眉之急。针对此情况,监察人员先是对发包方做思想工作,通过政策解释,发包方当即承诺履行支付义务,但需要分包方签字确认。可分包方为追讨工程款以总承包方不在为由不签字,故意制造障碍。为此,监察人员决定申请当地法院到场协助解决,并责成发包方尽快进行工程结算。通过多方协调和努力,发包方将拖欠的工资直接兑现了给民工,分包方自愿通过司法途经解决争议事项,使该事件及时得到了妥善解决。

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在较短时间内平息事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生工程建设。在新形势下,作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要适应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新的工作方法,提高处突工作能力,更好地去劳动者维好权,服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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