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合规使用甲供材料设备采购保管费

2013-08-15 00:51:18梁怀兴
山西建筑 2013年27期
关键词:保管费铁道部物资

梁怀兴

(石家庄货运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河北石家庄 050000)

0 引言

甲供材料设备清单是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及时组织供应甲供材料设备是建设单位的重要工作职能,是铁路建设项目顺利开展的保证。但在实际组织采购供应过程中,由于对采购及保管费如何使用存在分歧,同时担心在建设项目最终清理概算时,发生的采购及保管费无法清理,致使有的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采购供应,更是加剧了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不足和超支。

1 采购及保管费是材料设备预算价格的组成部分

根据原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

1)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材料在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运输损耗费、仓储损耗费,以及办理托运所发生的费用(如按规定由托运单位负担的包装、捆扎、支垫等的料具耗损费,转向架租用费和托运签条)等。

2)设备购置费的内容:包括:a.设备原价;b.设备运杂费。设备自生产厂家(来源地)运至施工工地料库(或安装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供销部门手续费、采购及保管费等统称为设备运杂费。

由此,对采购供应保管甲供材料设备,依法合规发生相应的采购保管费用,提供了工程设计概(预)算保证。

2 采购及保管费是建设单位的物资设备管理费用

根据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约定,甲供材料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这样,甲供材料设备的招标采购、供应、验收保管及价款结算等物资管理工作,就成为建设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相对应的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内的采购及保管费,则应该对应成为建设单位物资管理阶段专属工作费用,区别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整体项目管理性质,或者说,在甲供材料设备采购供应保管阶段,发生的物资管理相关费用支出在采购及保管费中列支(包括物资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附加费等直接间接性支出)。

根据铁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5.2.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专用合同条款5.2.3:本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铁建设[2007]219号),第七条:部管物资供应原则上采用直发方式。从原产地至指定交货地点的采购、运输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指定交货地点的卸车费以及以后费用纳入工程报价。若指定交货地点发生变化,应调整相关费用。第八条:对于确需建立仓储基地,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研究确定方案后报物资管理办审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对于建立仓储基地的建设项目,部分部管物资供应可采用厂发方式,从材料原产地至仓储基地的采购、运输、保管费等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从仓储基地到工地的运杂费、损耗及工地保管费等所有费用,纳入工程报价。

根据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号),第十四条:甲供物资设备费用一般为施工图预算内相应物资设备的费用,包括物资设备本身费用以及运费等费用。甲供物资设备中工程物资设备在供应地点移交承包单位,移交后的搬运保管费用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第十八条:甲供物资设备中的工程物资设备验收合格后由承包单位保管,因搬运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由承包单位赔偿。

综上所述,甲供材料设备的采购保管工作,都是针对建设单位而言的,预算价格内相应费用也应归建设单位支配使用。但在实际工作中,采购和保管工作又是分开的。建设单位除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发生采购费用外,只有批准建立仓储基地,才发生保管费用,之后供应地点验交后的搬运、保管费用,已通过招标纳入工程承包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担费用,建设单位不再发生保管费用。因此,在现行铁路建设管理制度下,主管单位(原铁道部)组织工程清理概算,对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用,不存在不予清理的情况,而是依法合规进行清理,严格审核采购及保管费的使用用途,以及发生额是否控制在总额之内。

3 对采购及保管费应当进行日常会计核算

会计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采用专门的会计方法,按照会计科目分别进行归集和分配,实施会计核算和监督基本职能。

根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第212号科目“采购保管费”: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设备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采购保管人员的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及交通费,以及检验试验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盘盈冲减)等。

在铁路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已发生了甲供材料设备采购保管经济业务,并且不同于“建设单位管理费”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就应当对应设置“采购保管费”会计科目,进行日常核算和监督,归集和分配实际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内容,并进行分析报告,完成会计工作职能,为建设项目最终清理概算提供依据。

[1] 原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Z].

[2] 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铁道部管理的物资采购供应实施细则》(铁建设[2007]219号)[Z].

[3] 原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16 号)[Z].

[4]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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