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娜,姜海波
(1.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200433;2.杭州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浙江杭州310036)
对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学界向来存在两种理论倾向:在波普尔的笔下,黑格尔是“开放社会的敌人”,集权主义的思想先驱;在马尔库塞的笔下,黑格尔是自由理性的倡导者,为法国大革命提供了理论先导。究竟孰是孰非?在黑格尔那里一直存在两种批判,一种是其青年时期对宗教和国家的实证力量的批判;另一种是其耶拿时期对康德和费希特的主观唯心主义的批判。在调和两种批判的意义上,黑格尔所指的国家既不是实证的也不是任意的,国家的现实性在于其是存在和本质的统一。在《法哲学原理》中,借助于其构建的伦理体系,黑格尔将两种批判的平衡点确证为国家。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耶拿时期之后对于其之前的政治思想进行自我反思和批判的结果,具体而言,表现为他对自由的三种解释,即自然的主体自由、反思的道德自由和理性的伦理自由。在他看来,真正的自由是伦理的自由,真正的国家是理性的伦理国家。自然的主体自由以及反思的道德自由都是主观思想的表现。黑格尔对伦理自由和伦理国家的诉求正是通过对主观思想的批判和扬弃而实现的。通过对主观思想的浪漫主义国家观的批判,以及通过对主观思想的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批判,黑格尔扬弃了市民社会的抽象个人原则,并将其与国家的具体普遍原则调和为一种统一的国家哲学原则。“这一原则在政治上的结果是现代欧洲国家,其任务是使城邦原则——实体的普遍性——与基督教的原则——主体的个别性——和解。”[1](P330)黑格尔的和解的国家哲学,使现实的政治生活领域展露出来,这一领域便是现代政治国家。现代政治国家的理论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获得了哲学的总结。
然而,正是在黑格尔扬弃主观自由和客观自由的对立、清除社会和国家的冲突、调和私人生活和共同生活的矛盾,实现其统一的地方,马克思指出了黑格尔调和论的实质:黑格尔以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作为前提。市民社会是私利的战场,是与普遍的东西相对立的;国家是客观精神,是全体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是同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和需求相对立的。黑格尔是不会听任事情处于分离状态的,他要调和二者实现统一,而这一统一必须把特殊的东西和普遍的东西同时纳入统一的体系。黑格尔认为现代国家包含着这种统一,“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他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2](P260)。通过调和与统一而构建的现代国家,一方面使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获得了完全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使个人自觉地承认国家,把普遍物当作自己的实体性精神,把国家当作自己的终极目的。因此,探讨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批判不能停留于马克思对其分离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批判,更应该深入到马克思对其调和市民社会和国家的批判。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出发点是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他的愿望是市民社会和国家不分离,他要使市民社会成员过上政治生活,因为个人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能从私人生活过渡为普遍生活,并同时使政治生活获得经验现实性。黑格尔把这一愿望的落实借助于通过等级与行政权的中介,“等级与行政权共同构成君主制原则和人民之间,作为单一经验意志而存在的国家意志和作为许多经验意志而存在的国家意志之间,经验单一性和经验普遍性之间的中项”[3](P104)。现代等级(区别于中世纪的等级)代表的是市民社会的自治机构,以同行业公会的形式表现出来,它把个人私人利益集合起来,组成单个人的联合体。行政权是王权的政治抽象,在政治生活中代表着公共利益,其权力是调和国家和私人利益,它被黑格尔阐述为官僚政治的行政机关。这样,君主和人民之间的直接联系被转变为官僚机构和同行业公会之间的间接联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被抽象化为政治联系和经济联系。人们不是直接地就过着共同生活,而是通过同行业公会和官僚机构才过上共同生活。黑格尔通过行政机关来调和个体意志和实体普遍性的矛盾,虽然避免了社会契约论者纯粹按照个人意志联合为国家的任意性,因为行政机关毕竟是要服从普遍权威,服从构建国家的普遍理念,然而正如麦克莱伦所说的那样,“黑格尔仍然是试图构造了形式上的国家统一,所以他只是创造了更进一步的异化:已经在君主制中异化了的人类存在,如今在行政的,即官僚的权力的增长中又进一步异化了”[4](P66)。在君主制中,异化了的人类存在表现为彼岸世界和此岸世界的分离,而在官僚政治中,异化了的人类存在表现为政治的人和现实的人的分离。
在立法权中同样存在着问题。就立法权而言,它是黑格尔为了节制王权的专断性和绝对性,为了保障立法精神的经验性而确立的。然而立法权的确立却表现为一个根本性的矛盾,即立法权与人民的矛盾。这涉及市民社会成员如何参与立法权的问题。黑格尔不主张全体成员单个地参与国家普遍事务,而是主张通过议员代表人民商讨和决定普遍事务,代议制“不会为某一个自治团体或同业公会的特殊利益而反对普遍利益,而会在实质上维护这种普遍利益”[2](P327)。在选举权问题上,马克思最初反对代议制而主张普选制,例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就指出,问题不在于市民社会是单个还是通过议员行使立法权,问题在于“扩大选举并尽可能普及选举,即扩大并尽可能普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无论在法国或英国,这都是围绕着政治改革进行的争论的焦点”[3](P150)。然而马克思很快地发现,这不单单是一个政治的选举权的问题,不单单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究竟是采取代议制还是普选的形式参与立法权的问题,在选举的背后,隐藏着私有财产的掌控。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北美诸国虽然取消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汉密尔顿虽然从政治上废除了私有财产,但真实的情况却刚好相反,立法权“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3](P172)。在这里,马克思将立法权和选民的矛盾,从选举权的范围和条件归结为选举权的实质,选举权的实质是对私有财产的承认。因为,扩大的普选权虽然忽略了私有财产在数量上的差别,废除了私有财产权和政治权利在数量上的对应关系,让所有人平等地参与政治共同体,但这并没有实际地废除私有财产,相反却以私有财产为前提,以保护每一份不论多寡的私有财产为目的。立法者呼吁人权,然而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权,“所谓的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就是说,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3](P182-183)。
基于此一发现,马克思决定性地从对法的批判过渡到对私有财产和等级的批判,从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政治批判转向经济学批判。
黑格尔调和市民社会和国家的统一的全部基础在于市民社会中等级的形成。等级是黑格尔必需的奢侈品,因为它是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经验性基础,国家的统一必须要使市民社会形成等级要素,进而使这些等级要素本身同时构成政治社会的等级要素。对此马克思也有类似的表达,“市民社会只有作为‘等级’要素才能组织成政治存在。‘等级’要素是市民社会的政治存在,是市民社会变体为政治国家”[3](P112)。政治生活不同广泛的具体的人民发生直接联系,它只同缩小的抽象的人民相处融洽。因而,市民社会只有发展出等级才能参与政治生活。
按照黑格尔的法哲学,市民社会的成员通过个人的劳动和其他人的劳动使他人的需要和个人的需要得到满足,在劳动和需要的体系中,个人和他人得到中介,实现联合,并发展出等级。黑格尔认为,劳动使人相互依赖全面地交织在一起,并且需要的手段和劳动方式的差别使人分属于不同的等级,这样等级就实现了有差别的统一,即黑格尔所谓的真正统一。然而,马克思却深刻地洞察到,劳动和需要的体系所形成的等级并不是真正的统一,而是抽象的和虚妄的统一,因为形成等级的劳动的实质不是感性的具体的劳动而是精神的劳动,是黑格尔的现象学中自我意识的外化活动,这是黑格尔唯一知道的劳动。自我意识外化的结果只能是抽象的物,它只能通过其否定物——抽象的物来实现自己抽象的满足。黑格尔的需要体系的实质是抽象的人对抽象的物或物性的满足,而不是感性的人的感性需要的满足。物性在政治经济学中以物质利益的形式,以财富的形式被表达出来,黑格尔盛赞研究劳动生成财富的政治经济学是一门科学[2](P204),只能表明它们是同一门学科,只能表明黑格尔是站在政治经济学家的立场上的。
通过劳动和需要的体系产生的等级的差别实质上是通过抽象劳动和物质利益产生的。因而,在市民社会中,等级的差别不是由具体劳动造成的,而是由抽象劳动造成的。因而,等级的差别就不是具体的特殊的差别,而是抽象的一般的差别。等级的差别不是具体职业的差别,而是资本和工资的差别,在这里出现的不是特殊的具体的等级,而是抽象的一般的等级,即资本家和工人。也就是说只有两种劳动,即资本(积累起来的劳动)和雇佣劳动。只有两个等级,即资本家和工人。
可见,等级完成的不是社会的联合而是社会的分离。“人”隶属于等级的条件是去除自己的感性具体性。同行业公会(等级的表现)保护的不是你所从事的具体劳动,而是你所出卖的抽象劳动的交换价值。市民社会等级的现实本质是抽象的人的抽象联合,等级关系是成为商品的人的交换关系。
黑格尔虽然没有看到市民社会等级联合的抽象性和虚幻性,但是他意识到了市民社会在等级中的联合只是在形式中的普遍联合,这还不是他想要的普遍生活,真正的普遍生活必须使市民社会等级过渡为政治等级。因此,黑格尔要求每个市民都有献身于国家的可能性,每个市民都有成为国家官员的可能性。对此,马克思批判地指出:“在真正的国家中,问题不在于每个市民是否有献身于作为特殊等级的普遍等级的可能性,而在于这一等级是否有能力成为真正的普遍的等级,即成为一切市民的等级。”[3](P65)显然,在市民社会中,通过劳动和需要的体系所形成的等级不是真正的普遍的等级,这个等级的要求和权利仍然只是某个阶层的私利,它不是使“人”更为切近地联系在一起,而是使“人”更抽象地分离和对立,它不能代表一切市民,它无法担当普遍性的任务。市民社会和国家矛盾的真正解决不是使每一个利己市民都成为政治公民,不是通过国家理念的统一而扬弃现实的本质矛盾,而是市民从自己的利己性中解放出来,从作为特殊等级的普遍等级中解放出来,与整个社会融为一体,成为真正的普遍阶级。
由此可见,尽管黑格尔扬弃了对国家的浪漫主义态度和契约态度,然而二者的基础恰恰也同样是黑格尔的基础,即对私有财产本质上无批判地维护。黑格尔把私有财产权看作市民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然而这一权利的实质是抽象个人和利己个人。黑格尔的前提是承认私有财产这一本质性的基础,因而他对于私有财产所导致的人与人的分离的统一不会诉诸扬弃私有财产,而是通过理念性的统一来解决这一分离。正如特瑞尔·卡弗曾恰当地指出的那样:“当马克思在1843年第一次对黑格尔进行批判时,他试图说明黑格尔对现存普鲁士国家的支持源自于一种有缺点的分析方法。黑格尔理念主义的方式把具体的社会关系看作是理念关系的表现。当这些理念呈现出冲突时,它们被早已存在于理念中的趋势而概念地中介了,并且通过这种方式冲突被扬弃了。”[5](P278)黑格尔完全是从观念中去寻求现象的矛盾的统一,因而他只能表面地解决矛盾而不能现实地解决矛盾,现实的冲突反而又被黑格尔掩盖在理念的调和与统一之中,法哲学的矛盾被逻辑学消融了。
黑格尔的调和与统一只是掩盖了资产者的个人利己主义与普遍的国家公共生活之间的现实对立,真正的社会冲突本身被当作无关紧要的环节被消解掉了,普遍理性的调和作用沦为一种神话。黑格尔的国家只能存在于他的哲学中,只能是一种理想,而无法解决现实的社会冲突。马克思却处处指出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矛盾,并把这些矛盾及其所包含的问题推到极端,将矛盾的根源深入到作为其本质的现实的社会矛盾中,不给理性的狡计留下任何居间调停的余地。
总之,黑格尔通过调和市民社会和国家,调和特殊个体性和普遍实体性而建构起来的现代政治国家是无法真正实现个体和类的真正和解的。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无法通过等级而真正地参与政治生活,无法获得真正的普遍性,因为等级产生的只是抽象的特殊性。国家理念也无法通过行政权和立法权使市民成员实现真正的联合,因为它实现的只是政治的人的联合而不是真正的人的联合。现代政治国家作为市民社会和国家理念调和的结果,其实质是经济抽象和政治抽象联合的结果,其实现的只是经济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而不是真正的人的自由。市民社会和国家理念通过等级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中介形成现代政治国家的过程不过是经济抽象上升为政治抽象,政治抽象下降为经济抽象的过程,是经济理性和政治理性联合的过程。因而,对现代国家的批判,不仅是对抽象的国家理念的批判,对黑格尔国家哲学的批判,更是对经济抽象,即对国民经济学的批判,是对作为抽象唯灵论的实质的抽象唯物论的批判。由此,马克思之后重点从事的工作是将现代国家制度中存在的矛盾从黑格尔虚妄的理念统一重新导回到本质的矛盾中,即等级的差别、分离和对立中,将政治批判深化为政治经济学批判,将工作的重心落在对作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自身分裂和自我矛盾进行更为深入的批判。
[1][德]卡尔·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M].李秋零,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
[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4][英]戴维·麦克莱伦.卡尔·马克思传[M].王珍,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英]Terrell Carver.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Marx.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