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惠波
(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党的十五大报告深刻分析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此基础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1]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2]可以看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实际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近五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进一步走向深入,对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研究逐渐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对近五年来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文献进行梳理和简单的评析,以期能够推动基本经济制度的研究。
经济制度是经济关系在制度上的反映,经济关系包括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种关系,其中,最基本的是生产关系,反映在制度形式上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两者内涵基本一致。有学者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两个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并不包括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则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除包括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外,还包括私营、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3]一些学者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
(1)以公有制为主体。对公有制为主体的要求,是就全国来说的,而且是动态的和发展的;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而且应当有所差别。
(2)公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同时也是公有制同现代市场经济相结合或相适应的形式。
(3)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本身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但它是我国现阶段整个经济基础的构成部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已经不再是补充性质和从属关系。[4]学者们对基本经济制度内涵所作的进一步阐释,为反驳现今社会上“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主张提供了理论基础。笔者认为,对于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阐述不仅要立足于宪法规定和学理分析,而且要立足现实,在深入分析现实经济构成的基础上,才能正确认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使之不再偏颇和流于简单。目前,对基本经济制度内涵的研究仍略显薄弱,只有加强对制度内涵的研究,探本穷源,才能对实际经济生活中有关所有制的各种问题做出合理解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有学者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所有制演变过程进行了历史回顾。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发展过程做了如下划分:
①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同时保留了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
②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一时期形成了单一公有制格局。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一时期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一直持续到今天,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为补充的所有制格局。第二阶段:逐步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在党的十五大上明确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三阶段: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进一步丰富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5]总的来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出现了重大变化: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大大下降;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逐渐上升。所有制结构的不断变化,迫使我们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问题持续保持关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是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深入理解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首要的问题是解决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观点。为了批驳这些观点,学术界除了运用传统理论进一步深化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认识外,还结合西方经济学理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论证。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是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简单来说,是因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私有化、私营经济为主体则会使我国社会的性质演变为资本主义,危及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才能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性质,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6]有学者认为,要从以人为本的高度去看待公有制为主体,认为公有制不仅能够帮助政府调控经济,还是保证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经济基础。前一个作用不仅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也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而后一个作用只为社会主义国家所独有。社会正义和公平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解决不了的问题。[7]
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日渐复杂化,不少学者结合西方经济学的理论,深化了对公有制为主体必要性的认识。有学者从市场经济的缺陷来认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重要性。认为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许多缺陷,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调节收入和财富占有差距的功能,反而有可能扩大这种差距。市场运行中的竞争必然产生各种垄断。这种垄断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资源运用的低效率。市场经济还存在着外部不经济的缺陷。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对生产力发展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可以限制私人垄断,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可以克服市场失灵,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基础、提供条件、创造环境;能够搞好宏观调控,主导经济发展,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所以在我国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具有内在的经济合理性。[8]
总的来说,学术界对于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能够取得普遍的一致意见,但仍有些不同的声音出现,比如一些“私有化主张”的观点频繁见诸报端,所以需要在传统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分析框架,来进一步研究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公有制为主体既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本质要求,也是现实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进一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逐步走向深入。
学术界普遍认为,提倡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人口众多,就业空间余地小,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经济成分就可以允许和鼓励其发展。[9]
有学者对这一解释提出质疑,认为这一解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不能完全解释现实中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原因。比如,不能说明在我国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公有制经济的比重较小,而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比重却较大。所以,需要在结合现实经济生活的实际,重新发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10]
我国之所以要大力发展私营经济,确实是来自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但这种必然性不只是来自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和不平衡状况的要求,从更深层次上讲,是因为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还没有达到财富充分涌流,劳动已不再是谋生手段的程度。因此,在我国社会的很长一个阶段,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已经很高但尚达不到劳动成为第一需要、财富充分涌流的阶段,就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实现公有制和私有制的优势互补,以推动生产力快速发展。[8]
“在社会直接占有的条件还不具备以前,在私有制的潜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以前,在私有制至少在某些方面还具有比较优势之前,私有制的存在就是合理的,具有进步性的”,“在当今世界,私有制远远没有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根据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一般规律,私有制不仅不会成为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桎梏,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将是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推动力。[11]从人们对自身利益追求来看,人们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社会主义阶段将长期存在,所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必将是长期存在的。[12]
从以上学者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学术界逐步突破传统理论,从更深层次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原因。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深化,有助于深刻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也有助于排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在,世界经济形势持续低迷,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更加迫切,这种情形下,更应该破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遇到的“天花板”、“玻璃门”等隐性阻碍,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学术界逐渐把研究的重点转向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关系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制经济发展。”[13]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是我国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首先是二者之间的统一性,有学者认为两者之间的统一性首先体现在二者共存共生。其次,二者相辅相成。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前提,没有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就不是社会主义的非公有制经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必须要通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来推进。最后,二者相互融合。各类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和竞争优势而相互持股、相互渗透,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和基本要求。[14]另有学者从分析两个“毫不动摇”的关系入手,认为一方面,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需要同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是充分调动社会潜在经济资源的要求和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展自身的需要。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生存和发展,不能不依赖于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两者之间的统一性。[15]
有学者从两者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之间是种主辅关系,公是主,非是辅,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的。非公经济的辅体地位,由其雇佣劳动制度的性质所决定。一方面,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的相互竞争、平等发展的关系,是指两者都是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平等关系。另一方面,作为经济制度,二者并不能够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平起平坐。[16]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除了统一的一面还有对立的一面。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由于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两者在社会属性、出身和地位上的相异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发展状态与发展趋势的不同会导致两者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所以,采取更多切实的措施去淡化、压制、消除基本经济制度三个方面的内在紧张,才能更好地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更好地发挥它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等方面的基础性和根本性作用。[17]不仅如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在地位上的不同会使二者之间产生矛盾。比如,有学者就认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一方面认为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要共同发展,另一方面却又认为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这种内在的逻辑矛盾,是违背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中,公有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没有高低贵贱之分,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人为地赋予其道德色彩,实际上背离了市场精神。[18]
所以,必须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从整体上进行把握。目前有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关系的研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仍略显不足,特别是对于如何处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关系,仍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见解。笔者认为,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解决彼此之间的矛盾除了要基于各自的地位和作用来考虑,还要考虑每一时期不同的历史任务。比如,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初期,当时的历史任务是巩固和发展我国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以就要大力发展公有制经济,削弱甚至消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得到巩固的基础上,我国面临的基本任务是大力发展国民经济,那么在现时期就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藏富于民。当然,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以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
关于国有经济的定位和战略调整,学术界存在着争论,并由此引发了持续数年的“国进民退”还是“国退民进”的争论。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对国有经济的定位做了明确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该学者进一步指出,提出“国退民进”和“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来”这种口号是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的,也偏离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原则,国有经济应该在竞争性领域存在和发展。[3]有学者认为,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数量优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求国有经济具有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优势,而且要求国有经济同集体经济一起使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数量上的优势[19]。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国有经济的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应该以自身具有的比较优势为前提,不在于公有资产数量的多少。国有经济应当发挥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不能等于全面垄断,进入的领域不能过宽,“实践证明,国有资本过多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不仅导致微观效率低,而且最有可能造成非科学发展。”[4]有学者认为,必须对国有经济进行彻底改革才能使经济得到长远的发展。对国有经济进行彻底改革的必要性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不改革国有经济,中国经济的整体效率难以得到提升,二是双重体制并存造成了很大的寻租空间,使腐败蔓延的趋势难以遏制。近年来国有企业的逆势扩张和地位加强,对于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究竟是祸还是福,并不能由他们获取的短期盈利多少来评判,而要从它对市场经济制度完善和经济长远发展的影响来判断。[20]
国有经济地位和战略性调整问题涉及到如何看待国有企业效率的问题。许多学者运用定量、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进行了研究,不过由于采用数据的来源不同、统计的方法不同等方面的原因,最终没有取得一致结论。
有学者经过研究认为,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都要好于私营工业企业,而且社会效率更是远远高于私营企业。最后指出:“只有实现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才可能实现高效率的观点是毫无科学依据的,也是违背实践经验的。”[21]另有学者运用统计学方法,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指出国有企业“延伸效率”非常高,所以国有经济不仅自身能够取得发展,而且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2]与之相反,有学者通过对1996—2001年间700多家国有公司进行调查后得到的统计数据,研究了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得出主要结论:私有股份和外资股份对公司生产率较国有股份具有更大的激励和绩效提高作用。并认为这一结论与既有的实证研究的大部分结果都是一致的,[23]有学者甚至认为,国有企业不仅自身效率低下,难以持续发展,而且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形成拖累,甚至拖累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24]
如何理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到底如何进行?以下学者的观点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有学者认为: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所说的“有进有退”,实际上首先要解决“从哪里进退”、“如何进退”的问题,要注意把握好进退的时机和方式方法。[25]还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制度下各种所有制的存在方式和比重的大小,不是靠制度进行保证,而是公平竞争的结果。市场经济可以使两种所有制形式比重的均衡点在竞争中自动实现。所以,“所有制的变迁不是一个人为的过程,而是一个市场竞争的过程,改革的关键在于市场制度的建设”,保证市场主体在竞争中的平等性。要想保障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只有改进其经营效率,在市场竞争中去取得比较优势。[26]笔者认为,从改革开放以来总的历史进程来看,我国是有着一个“国退民进”的历史脉络,近年来,个别地区、个别领域出现的“国进民退”并没有改变整体上“国退民进”的趋势。国有经济的定位决定着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现今争论的发生,归根结底仍是对国有经济的定位的认识不同所致,所以,首先仍是要解决为什么退,为什么进的问题,从而厘清进退的边界。国有经济主体地位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上,与资产、数量无关。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应遵循“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与民营经济统筹协调发展,不与民争利,这样才能既有利于国家发展又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提高。[27]总之,有关国有经济定位和战略调整问题的研究还会继续,争论也在所难免,但唯有争论,才能进一步理清理论的脉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指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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