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禹龙,顾 珣
(1.河北金融学院 社会科学教学部,河北 保定 071051;2.河北金融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河北 保定 071051)
育婴事业为清代善政之最大举措,其兴盛胜过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就此之研究,近年来学术界已产生了许多极具分量的成果。有以天津、湖南、江西等省份及江南地区为个案研究者,有就育婴事业的经营实态及效果加以考察者,有以“权力交换网络”、“国家与社会”的理论加以解读者。其成果率多倾向“基层社会”之维度,强调地方士绅、精英的作用,相对忽视了传统政治结构中“国家”层面的政府角色,从而影响了对育婴事业的综合解读。基于此,本文试图对清朝政府为地方育婴事业所做的诸多努力进行再考察,希冀揭示国家权威在育婴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一
有清以来,由于受到经济困难、重男轻女、婚嫁尚奢及其它因素的影响,溺婴、弃婴现象尤为严重。为了减轻此现象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育婴事业渐次发展起来。育婴堂作为该事业的主要载体,清代时人公认为它源于宋代的慈幼局,至清代,其“始设于扬州,继设于京师寂照寺。由是,通州、绍兴、杭州、松江次第举行。”[1]571事实上,清代全国最早的育婴堂为顺治二年(1645)由江苏太仓州知州李作楹重修的镇洋县县北育婴堂[2]163。而后,顺治三年(1646),“副都御史周清原奏请建设,地方官率士民捐输”修建了江西赣县育婴堂[3]209。顺治十二年(1655),扬州“邑人蔡连,绅商李宗孔、闵世璋等”共同捐建育婴堂[4]97。此外,顺治年间杭州育婴堂由“海盐陆元章改建于吴山之麓。”[5]1492清朝于最初的四十年里主要忙于统一,不能把全部之精力置于国家建设,更无暇关注地方的育婴事业。所以,这些育婴堂大都由地方的官、绅、商、民个人出资而建,颇具一定的自发性。但是,清代育婴事业的兴起、兴盛与皇帝及朝廷重臣的关注极具关联。
顺治十六年(1659),左都御史魏裔介奏民间溺女习俗甚重,引起顺治帝之关注,顺治帝虽未颁布禁止之措施,但是,责此现象有失天地之和,有违父母天性,应“永断此忍根,方惬朕怀。”[5]1491溺婴习俗与传统的道德标尺相冲突,被视为有违伦理之举,作为权力甚至文化象征的皇帝,对此表示出严正之态度,其辞章成为后世帝王继续关注育婴事业及诸官众民开展育婴事业的典言。如同治《苏州府志》记载该府育婴事业时所言:“世祖皇帝尝曰,感动天性,永断忍根,方惬朕怀。大哉,王言与三代典谟相表里。”[1]570臣子顺承帝王之意,把其言论发挥成传统文化的延续与现实表征,折射出了帝王在育婴事业中试图以尧舜禹治民之道为典范,以达到“王道”与“人道”的双重统一。
至康熙六年(1667年),被顺治帝视為“真翰林”的內阁学士冯溥任“丁未会试”主考官,同时奏请在崇文门外夕照寺建育婴堂,“收无主婴孩,贳妇之乳者育之。”[6]21,23随之,“宛平王相国熙继之其式。”由此,各州县竞相效法,兴建育婴堂之事“遂徧于天下。”[7]295康熙帝亦于康熙十二年(1673)再下禁溺女令,“凡民间贫不能养、弃所生子、或乳主人子而弃其子者。皆善全之……其弃而不养者、严禁”[8]578,鼓舞了各级官员的建堂举措,国土偏远地区亦兴此事。康熙三十五年(1696),云南总督王继文、廵抚石文晟共同捐资,在昆明城南门外崇善巷建育婴堂,康熙四十六年(1707),楚雄府县民汪涛倡建育婴堂[9]622,631,康熙五十三年(1714),广西巡抚陈元龙建林桂县育婴堂,以彰“圣治重仁育,保民如保赤”之情怀,以示诸大臣上体君情,下系民情之良知[10]659,足见南方各省建堂之盛。
日渐兴起的育婴事业至雍正乾隆时期更受关注。雍正二年(1724)雍正帝特宣恩旨,称赞乐善好施者品行甚为“可嘉”!针对广渠门育婴堂所取得的善果,特赐“功深保赤”扁额及白金,且御制记文以示奖励。又“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仿照京师而建育婴堂[11]78。雍正十三年(1735年)又颁上谕,曰“今朕即位,广沛恩膏,而辇毂之下,乐善良民敦行不倦,朕心嘉悦。”逐赐京师育婴堂银五百两,以助其养赡之费。时,重臣于敏中总结说“皇上御极以来,广沛恩膏,时加赈给,仰见圣朝深仁厚泽,无微不到,洵非前古所及也。”[12]909其言不免有谄媚之嫌,却是实言。自乾隆帝起,官方严禁民间溺婴之俗,把溺婴者按故杀子孙罪论处[5]1491。与之相应,严申育婴之令,命各省所设育婴堂加强管理,要求地方官员择老诚者经营,“官为钩稽,岁终,具收飬及支存各数册申上司官察核”[13]201。中央权枢以文令触及育婴事业的具体管理,促使育婴事业进入“官僚化”的过程,受着国家权威的强大影响。而此时的育婴事业亦进入清时人公认的“雍正、乾隆之交称极盛”[14]1416之时代。
实际上,帝王对育婴事业的关注亦有着深刻的思想缘由,那便是儒家学说中的民本思想及在此基础上的“仁政”理念。如乾隆帝所倡导的“以仁育万物,以义正万民论”、“治天下在得人论”[15]67-71等便是左证。此外,雍正以后,清朝政局渐趋稳固,中央权枢将其关注视野渐次转移到了地方社会,对包括育婴在内的民间慈善事业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欲将其纳入政府的控制系统,使之成为保障社会安定的一个有力杠杆[16]231。所以,育婴事业于雍乾时出现兴盛的局面。
中央权枢语境下揆诸清代育婴事业的兴起、兴盛,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封建帝王,其所表现出的保赤之心,往往被内化为基本的道德权威,外延为深刻的文化权力,它们和着以皇帝为中心的政治结构产生了巨大的现实力,地方权臣本着不同程度的社会关怀,其竞相行动亦于情理之中了。
二
在家国同构的传统政治结构中,作为政权组成部分的地方权臣,由于受到儒家忠君爱民思想的长久熏陶,同时作为中央政权与地方社会信息传达及行为建构的重要环节,理应上系圣主之所念,下系民众之所急。育婴事业之中,地方官员甚是活跃,倡建、倡捐者数不胜数。除了前文所涉及的江西副都御史、云南总督、广西巡抚等人外,其它省份亦有不同级别的行政官员创建育婴堂。如雍正二年(1724),福建廵抚黄国材建闽县育婴堂;雍正十一年(1733),江苏江阴知县郭纯建江阴县育婴堂;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广东德庆州知州张文涛所建育婴堂;嘉庆十六年(1811)陕甘总督那彦成建皋兰县育婴堂等[17]247。
以安徽省安庆府府城育婴堂的创建为例。该堂于乾隆十一年(1746)由巡抚潘思榘、知府赵锡礼、知县陈僴仪捐金募建。至道光二年(1822)时任安徽布政使的陶澍倡同道共捐银二千二百三十六两,买得望江县海字号土地并入育婴堂。道光四年(1824),陶澍升任安徽巡抚,另建育婴堂。又倡同藩司徐承恩、臬司刘斯嵋、庐凤道、戴聪、安庆府知府汪恩怀、宁县知县王毓芳捐银八千余两。令歙县县丞刘德绅董其事,藩司徐承恩捐银三千两,前安庆府知府蔡炯及望江县监生周锡荫各捐钱五百千文[18]373。足见地方官动员的效果。然而,仅凭官员个人捐钱捐地,经费问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的。陶澍亦深有所感,早在四川任职时,其便感慨渝城虽有育婴堂,然“经费不敷,有名无实”。所以,陶向百姓倡捐,“拟札致各属,与八省之民之客于斯者,共襄厥事。”士绅民众亦纷纷响应,至道光元年(1821),陶卸四川川东道员职,临辞行时,众人出捐册示于陶,陶谓:“绅耆踊跃从事,业有成议。披阅之下,为之欣然。”然,美中不足的是“虽册中所载,尚止巴县一隅”。但陶认为“四方好义之士,雅不乏人,当必有闻风而至者。堂事之成,拭目俟之。”[19]56表达了官对绅民出力的认可及期待。
清代地方绅商与普通民众的捐赠在地方育婴事业中虽然起着重要作用,但他们的努力亦有不济之时。如扬州育婴堂成立之初,岁需银三千两,皆绅商所捐,后苦不给。康熙四十年(1701)官方月增五十金犹未足,第二年,政府又月增银百两[20]1256。天津育婴堂本由众商呈请,于乾隆五十九年(1794)所建,最初的经费亦主要源于众商所捐。道光二十六年(1846),商捐不济。所以,由运库月拔经费银五百两。同治十年(1871),又月增银一百两,光绪十三年(1887)又月增经费银一百两[21]156。以上两堂之事实足以证明官方资助之重要作用。实际上,官方更为关键性的作用表现在其利用行政手段以倡捐的形式确保地方育婴事业的资金来源。
其一,漕捐及盐捐。此种方式在江南及两淮一带尤为盛行。雍正年间漕督魏廷珍建育婴堂,各省粮道官员每年捐钱为经理之费[22]703。乾隆年间,江苏省城北门育婴堂每年的收支帐目均在漕运衙门报销[23]37。至同治年间,由于清廷内受到太平天国运动的打击,外受列强侵华的影响,漕捐与盐捐成为朝廷得以正常运作的主要经费来源,育婴事业更受其泽。清末松江府的青浦县、南汇县均以“漕捐”之名义征收漕米或银钱以供给当地的育婴堂所用[24]256。较于漕捐而言,盐捐提供的经费更多,其作用亦更为重要。如江苏省,同治七年十二月(1869年1月),盐运使李元华等与各商详议“完纳漕捐、皖捐”之事,初“按每引八包各捐钱二百文”,后经商榷,仍留一百文,其中以六成作为扬州育婴堂等各善举之经费[25]23。同治九年(1870)盐运使方浚颐增设育婴分堂,命淮南盐商每引捐钱二十六文,通泰场商每引捐钱四十五文,淮北垣商每引捐银一厘,票贩每引捐银四厘以充经费[25]612。又如湖南省,同治四年(1865),众绅士向湖南督销局详请省城婴堂经费,盐政曾国藩批准每年筹钱一千六百千文。光绪十一年(1885),盐政曾国荃“札行湘岸督销局”,令其按年向湖南省城育婴堂拨助经费。由督销局出资只是个别,育婴经费主要源于督销局主持的盐捐。光绪十年(1884),湖南督销局奏请“盐厘”事项,要求每包盐捐银一分以充湖南益阳县育婴堂之经费[25]617。除了抽厘外,政府还在盐业交易的过程中,带销婴盐,其获得经费供育婴堂所用。如广东省镇平县育婴堂,清初“广东拆运引盐,每各埠拆盐一封,带销育婴堂盐二十包”,至乾隆五十五年(1790)政府便要地方盐商“每各埠拆盐一封”“加带婴盐十包”,嘉庆八年(1803)以经费不敷,准再加带婴盐二十包,总计“每封带销盐五十包”[26]2806。
其二,民众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杂捐。此现象清末尤为严重。以浙江省衢州府龙游县育婴堂为例,《民国龙游县志》卷32《掌故·十四》中的一组公文展示了有关该育婴堂筹集经费的细节。光绪十二年(1886)九月十六日,地方绅士余福楙等七人向知县高英呈文指出:由同治初年兵乱至今,婴堂尚未复建。地方绅士商议重启善举,但恐经费不足,肯请采取“育婴抽厘”之办法,一千抽厘二文。经知县高英与地方绅商协商后,最终拟出了具体方案:
谷过行与各店自买者每担归卖者抽捐钱二文;米过行与各店自买者每钱一千文归卖者抽厘二文;冬笋过行每钱一千文归卖者抽捐钱二文;油蜡过行每洋一元归卖者抽捐洋二厘;谷米袋头下河每袋抽钱六文;冬笋装篓下河每篓抽捐钱二文;粮食山货甚多难以枚举,凡有货过行交易者每钱一千文俱归卖者各抽捐钱二文……
以上方案于光绪十三年(1887)四月十五日开始执行[27]602-603。
又,江苏太仓州镇洋县西南保婴局建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其经费除本局之田租外,还有政府的“典捐、户捐、花豆茶各捐”作为经费补助[28]164。
由于现有史料之所限,我们很难得知这些杂捐所征收的具体数额及其实际应用效果。但是,其为育婴事业提的经费支持是肯定的,只是作用之大小尚存疑问而已。
总之,从官员个人的倡建、倡捐到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对漕务、盐务乃至民众日常买卖的抽捐,皆显示了地方政府为育婴事业所做的努力,亦揭示了其政治权力运用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三
如果说育婴事业的经费来源是官方尚可触及甚至可以掌握的问题。那么地方育婴事业中所涉士绅、商人与官员间的权位协调却非易事。清代基层社会控制的松散性及地方士绅角色的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事务的管理往往以官绅合作的形式协同完成,期间的角色纠葛在所难免。育婴事业亦是如此。
早在乾隆六年,朝廷已令直省督抚在有育婴堂之地“严饬地方官……择富厚诚谨之人董理,并令州县率同佐贰不时稽察……如有怠玩克扣需索等弊,即行报参。”[29]671。光绪三十二年(1906),民政部称:育婴堂、栖流所及各项善堂善局为“国家之要政”,“均令有司经理,择绅民良善为众信服者董其事。其有屋宇不修、胥役侵渔等弊,官则从严参劾。”[30]613诸上规定已明确显示了育婴事业中官绅的权责。同时亦可看出,权位权衡意识多少源于地方育婴事业管理中所产生的不良现象。道光以前,扬州各处育婴堂之经费除了商捐外,亦源于盐税,所以极为充盈。但是产生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如官员及堂中董事把持甚至私吞经费,有甚者把育婴事业作为自家之私业传于后代,或将婴堂售给他人。有时,堂中董事“数十人之多”,大多轻闲无事。至于“乳妇头”者,“皆老奸巨猾,藉有督率之责把持舞弊相沿已久”。堂中“又有内外科、小儿科、喉科、眼科医者”“假堂之名给修脯以恤单寒”,以致“每年田庐所入之息尚不敷縻,库帑动至数万。”[20]1258-1259面对如此之情形,官方有时不得不放权于私营者。如咸丰年间,漕运总督黎培敬出千金资助湖南湘潭县育婴堂,其兄便建议“官经理不如私经理”,于是,“就家设局,发县立案”,其兄“培心经理之。”[31]605然而,部分商建的私营育婴堂由于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援,在经营权上很难保持独立性,逐渐向官方发生了转移。乾隆五十九年(1794)九月三十日长芦盐政征瑞奏请向长芦育婴堂拨银“五千两至七千两”作为经费。同时指出:育婴堂“本系商捐之项”亦应由诸商管理堂中事务。但是,由于育婴堂挂靠盐务,“仅听商人经理难于兼顾”官绅权位。所以,征瑞举荐曰:“臣查有原任通判周自邠,天津人,老成端正、好善不苟,商民素所深知,令其专司堂事必能妥协。”[32]327此折获乾隆帝御批。可见,官方在协调地方育婴事务时的指导思想率多旨向官绅合作。因为,士绅让政府信任之程度有时胜过地方官吏及商人。嘉庆五年(1800),浙江学政阮元立杭州育婴堂章程,先是规定堂务由杭州同知经营,但是,“胥吏缘以为利”,所以阮元“会同盐政延公丰率属增设经费,岁四千两,议定条目,得三十六则,改归绅士经理。”[33]40同治八年(1869)、同治九年(1870),扬州城内先后新建两所育婴堂,均采取官绅合管的形式,而未让出资之商人涉足管理。其理由是“往者淮商体大物博而不免于铺张,扬厉失其本真,自不如今日归之绅衿、耆老、朴诚、简易”之人为之[25]613。基于上述原因,朝廷甚是强调宜设法扩充官绅合力,“令世家贵族、富戸殷商酌量捐赀,广为收恤”,婴堂中“所有款项遴委本地公正廉勤之绅士,实心经理,酌定章程。”[34]599同时,朝廷亦明晰“事积久则弊生”之理,无论是官办、绅办、商办,亦或官绅合办者,官绅舞弊、胥役侵渔之现象亦在所不免,若不认真整顿,“几使朝廷德泽寖以衰废,而实惠不及于民”[30]613。官、绅、商等权位的协调恰是一种柔性的整顿,以期促进地方育婴事业的发展,让民众从中受惠。
从权位协调的事例中不难看出清廷掌控着育婴事业管理的总体情势,这一特点又在清末教案后清廷对育婴事业的整顿中体现出来。教案频发后,清政府要求外国在华势力所建之教堂及育婴堂停止育婴事业,令各地方官员对教堂、育婴堂进行清查,同时,加大国人举办育婴事业的力度。宜昌教案后的当年(1891)两江总督刘坤一、江苏巡抚刚毅于海州设立西壩育婴堂。同年,板浦镇又设育婴堂[25]615。尤其在张之洞所辖之湖北,全省69 州县,均新建或扩建了育婴堂。此事由督抚亲自督导,各州县官吏协同实施,广泛发动士绅商宿等社会各界力量,从而掀起了湖北新一轮的育婴事业高潮。期间创建育婴堂(局)之数量、收养规模、管理方式皆远超任何时期[35]。
实际上,中央集权体制下各种社会角色的权位协调都是体制内的可容忍的变动。清代育婴事业中,官、绅、商表现出了略带纠葛意味的角色差异,而清政府协调的基调定格至自身的官方语境,不自觉地显示了政治权力的强悍姿态。
综上所述,清代育婴事业的兴盛与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权枢极具关联,其对育婴事业的倡导不仅仅是政治权力的简单应用,更被视为基本的道德权威,深刻的文化权力。在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中,地方权臣作为中央权政令之执行者,其倡建、倡捐及利用行政手段扩充育婴经费的努力,绝不能被简单地看作个人行为,而应被视为树立国家权威的现实表征。
清廷在育婴事业的管理中尽力协调官、绅、商之权位,最终以官绅合作的形式协同完成之。实际上,其尚未脱离政治结构的框架,特别是清末教案频发后,官方对育婴事业的再度关注,更证明了某种程度上官方的主导作用。其诸般面相彰显出传统政治结构中国家权威在地方育婴事业中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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