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灿业
(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安徽合肥 230601)
马克思与道德的关系至今仍是哲学中的一个争论焦点,乃至马克思是赞成还是拒斥正义也并不是众口一词。无论是伍德所说在马克思的著作里找不到其阐释正义思想的真正努力,还是波普的马克思忌讳正义是因为正义被滥用的说法,都不能否定现下马克思主义者迫切需要一种正义话语来回应西方学者的质疑[1]310-319。而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窥探既要符合当代马克思主义者的话语需要,又要与西方的正义观念不同,要带有历史唯物主义的内核。
“正义”一词由来已久,含义多变。自从劳尔斯的《正义论》问世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试图从正义的角度来分析马克思的相关理论。但是,关于马克思是否站在正义角度审视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看法却大相径庭。伍德认为“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正义作为道德或法律的一环是由特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正义的标准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之中,只要与其相一致的原则就是正义原则。由于资本主义生产中交易的公正建立在其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充分一致的基础上,因此,资本主义剥削是公正的。”[2]180而胡萨米则认为:“马克思的正义原则是一种关于产品分配的原则。”[3]32他认为伍德只看到生产方式因素,却将阶级因素排除在外。柯亨则认为:“马克思应该基于资本主义制度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侵害了自然权利这样的理由来论证资本主义的非正义性。”[4]126可见,柯亨认为马克思批判和谴责资本主义是独立的,也就是没有人享有将生存手段据为私有的道德权利。
事实上,人们对马克思的正义论的态度之所以复杂,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来自于作为马克思理论核心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唯物史观所赋予马克思正义思想的“唯物”特性。因为从历史唯物主义角度来看,马克思的正义原则包括历史正义和社会正义的双重纬度,二者决定了科学判断和道德谴责都同时存在与马克思的论述中,而二者的关系和区别也并不是泾渭分明的,这就导致了诸如“塔克—伍德”命题所带来的广泛争论。一方面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宏观角度出发来说明正义观念的社会性,即正义观念的道德性。这被一些学者认为是马克思拒斥正义思想的依据。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道德作为意识形态的工具,其唯一现实基础就社会物质生产,在离开一定的社会基础之后,道德批判就会变得无力和缺乏理性[5]。而作为道德范畴的正义,其功能在于约束现存社会秩序和生产实践,使之适应于当下的物质资料生产方式。而那些与社会生产方式相悖的正义原则显然无法实现道德的意识形态功能,因而就社会意义而言,它不仅是无力的,也是错误的。因此他将那些把他的思想解释成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的人斥责为“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6]306另一方面,仅仅在道德上的分歧并不能证明某些立场在某种意义上比另一些更正当。所以,马克思又强调了劳动正义观念的历史性:“社会的公平或不公平,只能用一门科学来断定,那就是研究生产和交换这种与物质有关的事实的科学——政治经济学”。[7]488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拒斥正义批判的论断成为学界争论马克思是否有正义理论的焦点。马克思之所以拒绝对资本主义的正义批判,是因为正义的批判功能是有限度的,“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6]76正因为正义是内属于意识形态,不适应于社会改革尤其是阶级斗争之上,还会因为与统治阶级的论战而陷入无谓的争吵甚至被引向改良主义的道路中。所以马克思在于资本主义知识分子论战时尽量避免用正义这个词,但是对于“改革与完善,而非革命”的社会来说,正义的批判性是不可或缺的。
马克思的社会正义立场是将正义作为内置社会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因此道德性更强。后一种立场是从历史通盘角度下(外在标准)表明正义的局限性和保守性,科学性更甚。这两种立场也贯穿于劳动正义的各个方面。因此,马克思的社会正义理论可以理解为有两种形式,一是作为社会批判理论一部分的历史正义理论;一是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作为道德和法的观念的社会正义理论。前者深入到生产、分配和交换领域,是对社会制度最深刻的批判,具有较强的历史唯物主义内核,客观性和阶级性并存;后者作为反映内容的形式更加强调分配正义,更大程度上是社会不同阶级或阶层的正义理念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糅合妥协的结果,正义作为政治文化和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能够起到对社会秩序和生产实践的调解作用。事实上,当前所说的正义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经济上,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马克思所说的正义,而仅仅只是分配正义或结果正义。毫无疑问,马克思对待正义的态度是审慎的,一方面他尽可能地避免去使用“道德感”较强且被滥用的正义话语去批判资本主义;另一方面又强调正义的阶级性和历史性。我们当前的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是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不公平现象提出的,这种正义不是用社会主义的正义去批判资本主义的正义,而是内属于社会主义发展特定阶段的正义诉求,它不是寻求非正义产生的根源,因此是一种“过渡正义”,这种非正义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市场经济的不完善。也可以说,马克思更加注重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经济关系层面的正义,强调的是正义的相对性和局限性,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理论更加注重作为受分配方式影响的法权观念那部分[8]。
现代社会学家为了阐明自己的理论倾向,都在正义的前面加上限定。如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不仅是正义的根源,也是正义的终极标准。社会主义者更加倾向于“公平的正义”。法律主义者则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用实体法去规范社会是正义。马克思认为整个社会的利益是从属于无产阶级利益的,当二者发生普遍利益或者共同善与无产阶级利益发生冲突时,马克思是毫无疑问赞成牺牲共同利益的。这种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正义在宏观上的阶级性和斗争性使得其在与资本主义表面上的普遍正义论战中不易取得话语权,后者更具有迷惑性。因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在此体现出了强烈的革命性和意识形态属性。马克思不承认阶级社会中有着超越的“共同善”作为正义的基础,但是他并不否定在无阶级的社会存在着这样一种共同善,这也是每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所坚信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引入让这种共同善的存在有着较多的质疑,我们今天所说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严格上说也不是共同善,这种公平不仅仅针对那些用权力窃取财富的特权阶级,也要求富人拿出更多的钱去支持穷人(地区)。因为市场本身遵循着契约精神和自由的资源配置方式,正如哈耶克所说“就不平等而言,自由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惟一区别就在于:在自由市场经济中,不平等并不是个人行动所意图或可预见的,而是由目的独立的和“无名氏的”经济过程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中,不平等并不是由个人技艺在一种非人格的市场过程中的互动所形成的,而是由政治决定的,亦即由权力机构刻意作出的那种不容质疑的决策所决定的。”[9]这种正义可以说是拿更大集体的正义去侵犯一部分集体的权利,很难说是绝对符合社会主义的正义的。撇去权力寻租和市场的不规范带来的财富分配不均衡而言,市场自身规则的正义逻辑上要优先于市场带来的结果的正义。而公民个体在承认并遵从市场规则的条件下通过自身努力或者运气等获得财富是没有道德瑕疵的。一方面,如果参与市场活动,就应该认同市场本身的规则并有承担后果的准备;另一方面,这种不平等并不是个体参与市场活动前所能主观预料或刻意而为的,通过行政手段和政策来缩小这种差距,不能说是绝对的不正义,但至少是有瑕疵的正义。有人会说这不是问题,因为马克思自己也说过即使是在共产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也是在承认个人天赋、智力等先天性的差别之上,所以要通过国家或集体采取行政手段来补偿,这是符合社会主义正义的。但是问题在于,在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是完全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首先,这种按劳分配带来的不均衡不会太大;其次,通过行政指令或政策来均衡社会财富的办法被认为是符合行政指令控制经济生活的社会正义规则的。但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社会,要求公民在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两个公平观念的转换对公民社会来说是个挑战[10]。
马克思认为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能够实现最高的正义,虽然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与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在正义的程度上有所瑕疵,但它们都是建立在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基础之上。而马克思所预测的资本主义高级阶段到共产主义的过渡并没有涉及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引起了学者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理论尤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正义理论是否有必要的争论。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遵循着市场的一般规律,资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资本的属性是公有还是私有,在流通领域要想增值就必须占有无偿劳动。虽然在生产和分配领域公有资产所增值的那部分名义上仍属于国家和集体并在二次分配中通过行政手段补偿给群众,但这并不影响初级阶段作为社会规范的正义理论的局限性。马克思说:“资本不像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是对劳动的支配权。按其本质来说,它是对无酬劳动的支配权。一切剩余价值,不论它后来在利润、利息、地租等等哪种特殊形态上结晶起来,实质上都是无酬劳动时间的化身。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归结为资本对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酬劳动的支配权。”[7]611这句话清晰的表明资本的增值是靠无偿占有别人劳动实现的,无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还是在资本主义市场中,资本的运作都是符合资本自身的规律,资本的运作和扩张本性就使得在分配领域无法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因为在按劳分配原则下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贡献获取劳动报酬,既然有偿使用别人劳动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和法律意义上的正义,那么可以推论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就是非正义的。这似乎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陷入正义困境。此外,我国当前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这是符合我国的经济制度的,因而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意义上说是正义的。但是这种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存在本身就包含着不正义的可能,而且多种分配方式也因其与资本和市场的暗合性有着抑制按劳分配方式的趋势。而且现阶段分配领域的正义性更加倾向于公平而非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仅仅作为一种分配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马克思自己也说按劳分配也是建立在承认人的天赋和能力等先天条件之上的,二次分配的重要性更加明显。而现阶段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和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相比呈现出较大的自为性和强制性。
制度化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当前社会的正义资源所能达到的实质化限度,而制度化的分配关系则决定了当前社会正义资源所能达到的形式化限度,二者共同构成正义的制度化来源。正义的理论可能来源于不同的理论和文化发展,但是正义的制度化来源只能是现实的国家和社会制度。如何在理论和制度中寻找一种平衡点,既需要在制度的基础上扩展理论的外延,也需要在理论的指导下更新原有的制度。而理论的更新绝不是内核的分解和裂变。表面上看,唯物史观作为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理论内核决定了马克思反对从实然到应然的超越。但是唯物史观并不等于实证主义,实际上,正如施特劳斯所言,马克思理论的现实性是显性,容易理解的,而超越性就像是一条暗河,隐藏在现实的背后,是隐性的。而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现实性和超越性不仅仅表现为对资本主义社会非正义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论建构,在正义话语争夺如此激烈的今天,更包含了对马克思在指导现实社会主义社会正义建设的困境及其超越。这种“内在”和“外在”的统一需要我们去思考市场经济的实行给马克思正义理论带来的诸如共同利益虚化,资本运作正义,市场规则正义相对于分配正义的逻辑优先性,正义的实质和形式背离,分配制度的不确定性和正义价值冲突等困境,思考的关键在于将马克思正义思想融入当前社会主义国家具体国情当中,而融入的前提有两个:一是马克思是否可以为当前社会政治制度和经济政策提供指导?二是如果第一个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它的基准或是参照点在哪里?如前所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具有社会正义和历史正义的双重内核,即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历史正义即普遍性,针对的是整个历史发展阶段,被统治阶级一直受到统治阶级的不公正待遇。就社会正义而言,在社会主义国家成立后,它就不仅仅包括对资本主义非正义的“外在”批判,也包括对社会主义正义建设的“内在”指导。总之,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双重内核决定了他对社会主义阶段正义建设的地位和指导作用。在对第一个问题得到肯定答案以后,还需要考虑马克思正义思想与当前社会正义融合的基准点在哪里。否则,我们还将像讨论马克思是否具有正义理论那样,陷入无尽且无用的争论之中,甚至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得到相反的结论。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没有关于实行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进行正义建设的直接论述。但是,他却对正义建设在社会主义阶段的复杂性给于了高度关注。首先,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前的所有社会都存在相当程度的资源的匮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然也不例外。既然资源存在着一定的匮乏,那么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不可避免,在阶级社会集中表现为两大阶级之间的冲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存在着广泛的个人或者团体的利益冲突。而存在于这种社会环境下的正义思想和制度的目的不是消除这种利益冲突而是要缓和并将这种冲突纳入可控范围之内。消除利益冲突的关键在于发展生产力,而市场制度能够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因此现阶段,市场自身的规则正义具有优先性。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平等和正义,正义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不应该是完全平等的,而应该是不平等的。所以现阶段社会主义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来平衡社会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绝非否定共同利益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瑕疵”正是自身正义性的体现。
为了进一步正确看待马克思的正义思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我们需要进一步探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二者背后的制度属性。首先,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只是手段,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则是目的;前者是市场控制国家,后者国家控制市场。其次,从资本来源上说,资本主义的资本原始积累并非像自由主义宣传的那样通过正义的劳动获得,“事实上,原始积累的方法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7]821社会主义的资本最大来源就是公有和集体财产,这带来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来说,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抑制资本在分配领域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市场中被无偿占有的劳动其所有权仍然是集体而非个人,可以通过二次分配得到补偿。按照佩弗的话说,市场社会主义有两个优于市场资本主义的根本结构特征:第一,经济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为其工人民主地控制着。结果就是,劳动不再被认为如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受剥削的,因为,正如施威卡特所说:“劳动不再如同土地和资本一样是另一个生产要素。劳动不再是商品,因为当一个工人参与企业,他就成为投票者,并且有资格获得纯利润的具体份额。”第二,投资由社会民主地控制着。因此,可以说,市场社会主义包含了两种世界(或者说两种经济)的最佳因素。应当保留市场的效率,同时又消除或改善资本主义制度的功能失效。举例来说,对投资资本的社会控制根除了或至少是改善了资本主义的经济繁荣与萧条之交替循环,因为它消除了在经济低迷时期资本私有者造成的“投资罢工”这一现象。而且,有人提出,其他一些以功能失常为特征的现象(比如销售效应、劳动价值的贬损以及自然资源的快速消耗)也可以得到消除或改善,其论证如下:(1)资本主义的许多功能失常都源于资本主义市场无限扩大的趋势(这是维持健康的投资环境从而防止“投资罢工”的唯一可靠的途径);(2)市场社会主义经济不需要为了保持健康而持续地扩大;所以(3)市场社会主义经济不需要遭受这些功能失常[11]32-33。
尽管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有着与实质平等相背离的倾向。但是社会主义有一个代表各阶层利益的强有力的政党和和由他领导政府,它可以通过相关政策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一方面规范市场行为,让每个个体尤其是努力奋斗的个人都有公平参与的机会,这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在分配领域和交换领域进行适度的调整,尽量弥补市场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前者即形式正义和后者即实质正义同样重要,缺一不可。但是由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结合的时间并不长,经验也不多,维护实质正义的行政权力与要求形式正义的市场并没有达到和谐状态,导致了诸如贫富差距的扩大和利益阶层的形成,这就违反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义规范,也与生产关系不符合。事实上,现阶段要想达到形式和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是脱离物质生产条件的空想,但是社会主义的国体性质决定了我们也不能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只要与实质正义相脱离的形式正义,因此,对劳尔斯的正义原则的借鉴是符合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精神的。首先,要努力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参与现代化建设的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如果起点都不平等,后续就会导致后续状态的不平等,那么社会就没有正义可言。其次,在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条件下,确保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对社会全体成员的发展都是有利的,也就是说,既要承认并允许社会成员对“基本善”的拥有量的差别,又要确保这种差别保持在社会和谐健康良性发展的公允值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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