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外法科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培养范式研究——基于多元法律文化的视域

2013-08-15 00:45龙柯宇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10期
关键词:全球化跨文化交流

龙柯宇

外语院校传统的涉外法学教育存在着一个重大缺陷,即仅仅关注不同时代、不同法系、不同地域的法律规范的实体比较,而往往忽视文化层面上异质法律间的有机互动。与世界上存在多元法律这一基本事实并存的另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同类型的法律文化之间不断进行交流、沟通、碰撞、竞争、排斥、渗透、融合。笔者称这种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现象为法律文化的互动。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多元法律文化之间的接触与互动越来越频繁、广泛和深入;它正有力地改变着世界的法律文化格局,深刻地影响着各国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变革。四川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为川外),作为西南片区唯一一所外语高等院校,历来以“国际导向,实用为主,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交流才能’的高素质涉外人才”为其办学特色,在加速国际化办学的进程中,如何依托优势的外语学科,培养法科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提升其就业核心竞争力,是作为法学教师的我们不得不亟待反思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多元法律文化的观念与现实——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文化与法律文化

对于“文化”的内涵解读,学界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所谓“人文化成”,最早源自《易经》,旨在倡导人文修养的积淀,伦理精神的宣扬,以及艺术领域的复兴,藉此达到教化民众,摒弃不良世俗理念之功效,使文明蔚然成风,社会亦可获得恒久发展。而为世人耳熟能详之“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可视为对“文化”一词所作的较早之全面阐释。[1]反观西方,英文“culture”是由拉丁文colere衍化而来,其意涵盖人文修养,民众智识程度,风土人情,教育教学,生活模式等多个方面。[2]在古代法语里,“文化”的对应单词是couture,指涉的乃是农业领域对于动植物的培养和照顾。[3]作为文化研究的重要奠基人之一的雷蒙·威廉斯,其研究表明,在16世纪早期,“文化”由农事方面的特指之意,逐渐扩展至“人类进化发展之历史长河”这一范畴。直到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除原初的农业意蕴外,这其实就是culture的主要意蕴。由此看来“文化”在西文里后来才演化为教化、涵化、精神、思想的一般过程,用来表示一个民族、一个时期、一个群体或全体人类的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

本文是从文化人类学视角来看待文化的,即文化是指人类活动所创造出来的所有产物,包括人们所用的工具、社会生活所赖以维持的典章制度、器物与思想观念。从这种视角来看待文化,无疑法律不仅是历史中存在过的制度规则,也包括在民族国家的现实中生效的制度规则都归结于文化之中了。而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属概念,当然是指人类社会生活所赖以维持的法律典章制度、器物和观念。然而,要对法律文化下一准确定义,仍属难事,且略显多余。虽然比较法文化泰斗劳伦斯·弗里德曼教授曾为法律文化这一概念的科学界定做出了理论上的解读与辩护,但其逻辑推理仍缺乏明显之严密性,且在诸多核心层面为“终极性的说理不一致”所诟病。在《法律文化的概念》一文中,英国法理学教授罗杰·科特雷尔对弗里德曼“将法律文化假设为由多变、不确定之多重要素组合形成之模糊性集合体”[4]的做法予以了激烈的批判,并且指出,当下,切忌将法律文化幻化为对各种构成要素(如习俗、理念、行为方式等)所作的一般性常态描述,而完全忽略实践之可操作性;一个合理的法律概念的提出,本就应为实践所预设、表达和塑造;法律文化一词,本就归属于带有启示性,且能为世人所运用的一种有效模型的范畴。[5]笔者赞成此种对法律文化的认识和界定。

(二)多元法律文化的同质基因解读

尽管法律文化的概念具有模糊性和广泛的包容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元法律文化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和相同之处,即“共性”。基因作为遗传学的专用术语,是指遗传物质的最小功能单位。将基因概念引入本文,是想从遗传学的角度对多元法律文化进行解析,每一种法律文化的背后必然也有“特定的同质基因”,使其在质的继承中发生量的增减。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多元法律文化中这些同质基因的固有属性和价值位阶,从而为寻求川外法科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路径奠定坚实基础。

1.商品经济作为了现代多元法律文化诞生的本源基因。商品经济条件下,强调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市场行为的平等性,一时间,平等理念得以最大范围内的宣扬和扩充,进而逐渐衍生出对于自由、公平、正义等法律基础性问题的关注和探讨,以此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框架得以正式的建构和普遍化。

2.秩序担当了现代多元法律文化的功能基因。在社会的意义上,秩序是法的最基本价值。人的社会群体属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秩序所应扮演角色的重要程度。法作为一种具有普遍强制执行力的社会规范,对于秩序的维护,必然成为其主要的价值诉求。法的秩序也即是法律化的秩序状态,它是启动社会改革的先导,也是推进社会改革的基石,还能有效克服社会改革所引发的阵痛甚至动荡。要真正实现法的秩序价值,必须考虑法的规范功能的发挥程度,法对社会矛盾的解决情况,法对违法行为的惩治效果,法对权力滥用的制约机制等。[6]

3.公正、伦理、人权构成了现代多元法律文化的精神基因,它们承载的是法律文化所固有的精神本位和终极指向。应该说,上述三者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性,公正必须以伦理作为导向和归宿,而公正和伦理又共同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法的最高追求目标乃是促进和实现人权价值,以人的可持续发展统领整个法律制度。[7]现实生活中,每一个法律规范的作用程度,相对于其理想,总是阶段性的、个别性的,而不具有终结、完全的意义。但是,对其运行效果,也还得有一个基本的衡量尺度,那就是其与法律文化中蕴含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生活在该秩序下的主流伦理观道德意识之吻合程度。

4.自由、民主、平等成为了现代多元法律文化的核心价值基础。自由与法律文化有着天然的联系,它是多元法律文化追求的核心价值基因之一;权利往往作为法律文化中体现人文情结的最好的代言者,通过它,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的自由和扩展人的自由,进而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换言之,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发展自由,应当是所有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民主永远和法治是息息相关的,它折射出的是社会民众对于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或者规则体系的自觉或者不自觉的一种赞同、遵从、认可和信守。而平等则是民主的有益补充,也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因此,任何扼杀或不当限制自由、民主、平等的法律都是所谓之“恶法”,都应当反对和修正,而使现行法律可以完美地诠释出自由、民主、平等的时代精神。

5.正义是多元法律文化的终极价值基因。正义的衍生物是法律。没有正义就没有法律。正义是法律进化的驱动力,它蕴含着法律文化中的其他价值,正是对它的追求,才推动了法律的进化。

多元法律文化构成了一种全球范围内的文化活动,它的基因构成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凭借手段,而社会秩序依赖于一个国家的社会和文化特征。一个社会和文化命题越是基本,它的基因与法律和法律文化的联系就越是紧密。所以,多元法律文化的基础基因、功能基因、精神基因、核心价值基因和终极价值基因对多元法律文化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人类制定法律、运用法律、研究法律和评判法律的重要依据,更是我们培养川外法科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

二、跨文化交流能力——全球化时代川外法科学生培养的重要取向

全球化作为一种内涵丰富的历史发展趋势,发端于经济领域,随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成为当代最重要、也是最迅猛的发展趋势。其中全球化所带来的后果在社会文化等相关领域里的反映,就是全球化在文化方面的效应。全球化在文化领域的效应不仅是最核心的,也是最深刻的。而法律文化则是此种效应的一个典型表征。当代法律的跨文化交流发展史,也正是法律文化趋于全球化的发展过程。“法律文化全球化”可谓于全球视域下,伴随科技的日新月异,政治和经济的相互依存,以及后现代主义的迅速扩张,异质型法律文化相互冲突和融合的一个渐进发展过程,其跨文化传播特质愈发凸显和普遍化。

在这样一种新的历史发展趋势下,川外作为西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应积极主动地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去思考、探讨新的历史时期法科学生培养的问题,包括培养的目标、模式、方法等等。例如,美国曾于20世纪90年代颁行了《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其中专门就全球化背景下的教育发展趋向问题作出了详细阐述,并要求国内各学校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活动,博采众家之长,采用全新的、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教学方法,培养出具有全球意识和全球视野的高素质人才。韩国也为应对全球化带来的巨大挑战,而专门组建了“21世纪委员会”,并进一步提出,当前的教育必须以培养具有自主创新和自主实践能力的世界公民为指向,加深学生对他国国情的了解程度,以国别研究与合作为契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日本临时教育审议会也曾明确指出,高等教育国际化是大势所趋,一个合格的日本大学生,除了需要做到对本国传统文化的了解和传承外,还得具有自觉的国际意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国际贸易、法律、金融等背景知识都应了如指掌,唯有如此,方能真正立足于社会,方能做一个真正出色的日本人。[8]

综合分析上述国家所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我们可以发现,跨文化能力作为高校应对全球化格局的核心命题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并成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取向。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川外法科学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培养也前所未有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毕竟,唯有如此,方可使我们培养出来的涉外型法律人才更具国际竞争力,同时也更能服务于当今社会,更好体现其个体的人生价值。

三、川外法科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培养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英语教学与法律文化教学相结合原则

笔者认为,川外针对法科学生的英语终极教学目标应定位于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因此,我们必须把法律英语教学与法律文化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给川外法科学生开设的法律英语教学课堂上,不能只教语言,不教法律文化,交际能力不仅体现于使用语言的语法的正确性,而且还表现于语言行为的得体性。此外,非语言交际也应成为法律英语教学的内容,因为涉外型法律人才在与外国人交往过程中,不仅要会讲得体的话,写符合法律英语规范的文章,还得知晓何为得体之事。法律英语教学的宗旨是强调法律专业术语作为目的语言的指向性与实际应用性,而其中的跨文化交际能力便是教学中的重中之重。要培养此种能力,必须使学生熟识相关法律文化构成因素,掌握所学语言所处之法律文化背景与规约,唯有如此,方可真正说出地道的、合理的交际语言进行国际性的法律合作与交流。基于此,法律英语教学便与法律文化教学毋庸置疑的浑然一体了,二者关系不能随意割裂,而应适时结合,相互促进。

(二)文化对比性原则

从跨文化交流语用失误的实际情况看,人们以自己的文化准则和社会规范去解释和评价别人行为标准是产生语用失误的主要原因。由于受母语的干扰,人们在交流时时常失误或达不到预期目的。可见,川外法科学生只有从跨文化实践出发,认真地把母语和英语进行具体比较,找出其中的差别所在,对其加以理性分析,总结所犯谬误,唯有如此,方能真正领悟法律语言文化的实质与精髓,游刃于跨文化法律交流领域。亦如吕叔湘先生所言,只有将此事物与他事物进行客观比照,方能知晓二者分别之特质。如果单纯地站在母语或英语角度去分析研究问题,就不能正确地分析跨文化交流时的语用失误或冲突问题。因此,加强不同语言之间的对比,是增进彼此了解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跨文化交流能力的有效方法。

(三)实用性原则

笔者认为,川外法科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培养应坚持“实用为主,够用为度”的基本向度,结合法学教材和法律语言知识,结合不同的语境和不同交际对象来展开。在此过程中,实践性判定指标颇为重要,应力求使学生做到“学为所用”,将课堂所学之跨文化交流知识应用到相关涉外法律活动中。具体而言,在教学中应树立“法律语言知识和跨文化知识的学习、法律语言技能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并重”的思维理念,导入的法律文化知识应与所学的法律语言内容、日常交际密切相关,要对今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四)循序渐进性原则

基于川外法科学生的英语语言水平参差不齐这样的事实基础,在法律文化教学中,必须遵循由浅入深、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教师对法律文化知识的讲解要做到适合学生的水平,举例要典型恰当、通俗易懂,使学生理解所学文化规则所反映的法律文化内涵,做到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在这其中,案例教学法是目前较为提倡的一种授课方式。

四、川外法科学生跨文化交流能力培养的路径探寻

(一)设置科学的跨文化法学教育课程体系

在全球化时代,川外法学教育课程应该突破民族国家的界限,将跨文化法学教育融入到课程中,以使学生更多地了解他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观念。跨文化法学教育,就其课程设置的形式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外显型课程体系与内隐型课程体系。前者是在大学的培养方案中明文设置相关跨文化法学教育类课程并以学分形式予以保障实施,其好处是以略带强制性的色彩,促使法科学生真正重视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9]而后者则是强调将此种跨文化法学培养消融或渗透到别的课型中,而并不逐一、额外予以开设,换言之,它是一种在学校政策及课程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非正式和无意识的学校学习经验。[10]例如,跨文化法学教育一直是法律英语学科的隐型课程,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法律交流能力是其核心目标。笔者认为,此种内隐型课程模式,可以通过提高学生的元认知水平,进而有效地激发其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其在将来的认知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自我监督、自我调节、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认知策略能力,实现终生学习这一宏大目标。

(二)确立以跨文化思维能力培养为主的教育内容

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水平以及价值观等的不同,而使本国或本地区的跨文化法学教育的内容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形式,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就川外目前的状况而言,法科学生的跨文化能力的培养应以认识能力中的思维能力为主。思维能力在人类的认知过程中常起着举足轻重之作用,以此为媒介,方能祛魅存真,抵达理性之光明彼岸。在思维能力的培养过程中,教育责无旁贷地承担着“先锋军”的重担,其能够使心灵免受外界环境的纷扰,以至真至善去感应万事万物,凡事以和为圆满,在真理的国度里,是感性认识上升至理性认识。[11]在现代社会,加强思维能力的培养具有更积极和更重要的作用。那是因为,在全球化进程中,信息技术革命和资本的全球性流动为文化信息的广泛而迅速的传播提供了载体、工具和渠道,而每一条纷繁复杂的信息背后必然隐含着一定的意识形态、价值取向,有了跨文化思维的能力,学生就能正确而全面地分析、理解这些信息所包含的异民族文化,把握本民族文化与异民族文化的异同,并能在比较的基础上选择学习或者舍弃异民族文化,或其某些成分,从而有助于学生促进跨文化实践走向理性。

(三)注重教师的跨文化能力的培养

学校教育是跨文化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而教师是从事跨文化法学教育的主体,因此川外法科学生的跨文化能力需要由相关任课教师的跨文化法学教育教学活动来支撑和实现。全球化时代,国家间的法治对话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要使川外毕业的法科学生能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有资格、有能力进入到此种跨文化法律对话中,便必然要求有一支优秀的具备强硬跨文化交流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师资队伍存在。后现代时期的教育阐释学明确指出,教师再也不能局限于传道授业这样的干事型任务设定中了,他应该扛起“文化调解人”(culturalmediator)的大旗,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元化、跨学科、跨文化、跨地域的宣讲工作。[12]

笔者认为,为了适应全球化时代教师角色的转换,教师必须加强自身的跨文化能力的学习并力求达到以下5方面的要求:(1)认识到并重视本国法律文化和全球法律文化的多样性;(2)更多地了解异域法律文化,具有自信的性格,能够在其他法律文化团体中生活,以及在他国进行交流、发展友谊和寻求就业机会的能力;(3)不断更新自己关于异域法律文化的观点;(4)了解西方和非西方法律文化,并从全球的视角来审视本国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价值观念;(5)明确自己所学的课程资源来自全球学者和研究者的共同努力,并能够广泛运用全球的资源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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