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明友,刘乃安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是依附在“地缘、血缘、亲缘”之上的一种人格化交换关系。而世界粮农组织的定义更接近于“非金融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强调民间借贷主要依赖于私人间的关系建立起来的融资网络;美国国民经济研究局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也侧重于私人关系,强调民间借贷通过资金借贷双方与中介的关系来实现资金融通(陈蓉,2006)。民间借贷目前已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重要一环,也是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主要构成体,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研究的热点。
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进行的以偿还为条件的资金筹借活动,不受国家行政监管约束(康正平,2004),从经济视角和法律视角,民间借贷泛指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让及还本付息活动的总和(王春宇,2010),是非正式金融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合会、“银背”或“钱中”、钱庄、经营民间借款业务的典当行、以融资为目的向社会借贷的集资行为、民间票据市场等一起构成了非正式金融形式(胡金焱、卢立香,2005)。赵丙奇(2010)更从信贷配给视角,将农村民间借贷的信贷配给现象分为供给信贷配给和需求信贷配给两个方面。
民间借贷主要包括:私人借贷(包括高利贷)、“银中”或“银背”、典当、互助会、私人钱庄、连结贷款、集资等形式,其中私人借贷和“银中”或“银背”为民间借贷的初级形态,私人钱庄为民间借贷的高级形态,其余为民间借贷的中间形态(王春宇,2010)。
民间借贷是一种跨时私人契约,是临时的无组织融资。民营金融是有组织、具备专业化经营素质的融资形式,遵循“基准利率风险加成定价法”(张建军,2002)。民间借贷具有双刃性,游离于官方金融体制之外,具有自发性,缺乏外部约束,资金链断裂会危害社会安定(韦熙,2007),具有普遍性、地缘性、非监管性、隐蔽性(王春宇,2010)和明显的自发自愿、互助互惠(康正平,2004)的特征。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交易双方信息对称、机制灵活和成本低廉、效率较高的优势(张建军,2003)。对比民间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和非业务性(潘庸鲁、周荃,2012)。对比信用社和银行,民间借贷在发放贷款时没有富有农户偏向性,服务覆盖面远超正式金融(朱喜,2009),并主要依托亲情和友情,借款主要用于子女教育、修建房屋和应付灾病(何军,2005)。
张海洋、平新乔(2010)则发现,民间信贷资金并非一致地从富人流向穷人,也不是一致地从穷人流向富人,而是表现出较强的“正向分类相聚”性质:穷人把钱更多地借给了穷人,富人把钱更多地借给了富人。席月民(2012)指出民间借贷存在相关立法滞后,市场监管缺位,司法主导突出,整个市场呈现出产生发展的内生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交易形式的电子化、法律规则的零散化、法律地位的尴尬化以及裁判结果依赖指导性解释等特征。
农户收入水平和农业生产支出对农户民间借贷需求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农户的非农业生产支出和文化教育支出对农户民间借贷需求则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黎翠梅、陈巧玲,2007),社会资本拥有量、劳动力负担程度及户主职业特征等也对其产生影响(何军,2005)。马光荣、杨恩艳(2011)认为,社会网络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民间借贷。拥有更多的社会网络,会有更多的借贷渠道,更可能创办自营工商业;农村个体工商业的初始投资和后续发展所需的资金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亲友的借款;正规金融越不发达的地方,民间借贷对农民创办工商业所发挥的作用越大。
在二元金融下,我国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一个较快的发展势头,规模已经相当可观,目前是满足资金融通的一种途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王爱俭,2004;国彦兵,2004;杨畅,2011)。民间借贷有利于支持民营经济投资、弥补银行信贷不足、促进资金市场的供需平衡、推进利率市场化、金融机构服务提升、资源配置和金融创新(赵泉民,2003;毛金明,2005;吴国联,2011;马光荣、杨恩艳,2011)、解决农户生活性支出的需求矛盾,有利于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赵泉民,2003),对农户融资的贡献远大于正式金融(赵丙奇、冯兴元,2008),成为影响经济运行的一股重要力量(李晓明、何宗干,2006)。然而,民间借贷规范性的缺陷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带来了诸如资金流向的无序性、金融风险与监管困难等问题,容易导致社会问题(赵泉民,2003;毛金明,2005;杨畅,2011)。
赵泉民(2003)认为民间借贷在农村地区因受市场需求、政府对正规金融市场的过度管制、资本趋利性等因素的催化而兴盛,在当前形势下,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客观性:正规金融特定的制度环境导致民间借贷将在中长期内持续存在;经济运行需要多元化融资形式,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和现实风险要求民间借贷作为补充(高小琼,2004);微观融资需求的多样性(张友俊、文良旭,2002);作为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行为,有其信用性(钮明,2004);具有更低的交易成本和更直接的自发激励机制(张胜林,2002)。张德强(2007)以农村的非正式制度为研究视角,阐述农村民间金融运行的内在原因,认为在一定村域范畴的“独立国”内,非正式制度对借贷双方具有强约束力,是民间借贷运行的基础。郭沛(2004)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表明已构建的农村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现实与潜在的需求,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存在缺陷。但丁俊峰(2005)不支持“民间融资活动是金融制度缺陷下对正规金融的替代和补充”,认为金融制度缺陷对民间融资的派生现象是浅表性的,二者仅仅是部分关联,而要素市场内生性特征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制度约束只能局部抑制其作用边界,无法完全控制其命脉。
我国在农村长期推行二元金融发展战略,在农村正式金融部门推行国家主导的供给先行战略,在非正式金融部门推行需求跟进战略,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主导金融市场,非正式金融受到政府的严重抑制,正式金融发展滞后(赵丙奇、冯兴元,2008),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联袂形成金融服务的互补关系,极大地缓和了正规金融的抑制效应(毕德富,2005),尤其非正规金融为农村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柳松、程昆,2005)。但由于疏于引导管理和金融的非理性行为,民间借贷的发展也暴露了诸多弊端和金融管制过严等问题,应引导民间借贷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毕德富,2005),对其绝不能简单地否定或取缔,而应辩证地对待,因势利导,促其成为正规金融的有力补充(柳松、程昆,2005)。当然,强化和完善农村正规金融并不一定以要限制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为条件,而是需要非正规金融的支撑,甚至任其自然发展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政策选择(殷俊华,2006)。
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更贴近农户的生产生活,更符合以农户经济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应立足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现实,突破原有的正规金融渠道,把非正规金融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中(苏士儒,2006),通过完善正规金融服务、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和加强立法监管及规范民间借贷主体行为等途径完善民间借贷风险管理,规避风险(吴伟萍、吴杰,2010)。解决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的基本出路在于通过法律创新形成制度激励,引导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重点是对主体准入、放贷利率、经营区域、放贷人的资金来源等加以规范(毛金明,2005;岳彩申,2011),科学表述民间融资的政策定位与法律定位,并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钮明,2004),总体框架应是需求跟进战略(赵丙奇、冯兴元,2008)。邱兆祥,史明坤(2009)认为无论从我国金融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还是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体系的要求,都应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将民间借贷合法化,使其成为农村金融多元化策略的一极(李伟毅、胡士华,2004),但因其存在一定的消极效应,须采取多种措施加强管理、引导和监测(张建军,2003;邱兆祥、史明坤,2009)。而张友俊,文良旭(2002)指出民间借贷是具备“硬”预算约束的自发契约行为,体现了纯市场交易特征,为了避免交易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引进“乡规民约”和正规金融的外部竞争是合理的制度选择。
总体来看,学术界对于民间借贷的研究文献很丰富,成果也很全面,包括了民间借贷的含义与内涵界定、组织形式与特点分析、影响因素、作用与地位分析、获得长期存在并发展的内在机理分析、与正式金融的关系分析以及发展路径及其规制思考等方面,充分说明了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组织形式存在并发展的必然性和完善运行方式的长期性。但研究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对范畴界定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民间借贷、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论述不够深入,对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路径未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等,在这些方面有进一步研究的价值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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