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精神视阈下公平正义的现实悖境

2013-08-15 00:49
关键词:市场经济伦理观念

袁 溧

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我国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既是战略机遇期,也是矛盾凸显期。这一特殊时期的法治社会建设,必然会遇到法律传统与现代法治的冲突与融合,法律制度与法治精神的不协调,社会公正与不公正现象并存等情况。认清公平正义的现实悖境,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传统伦理和现代法治的冲突与融合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伦理型社会,民众依靠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所维系,过着相对封闭的社会伦理生活。维系社会生活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中华民族的法律伦理精神。古代的伦理观念深深根植于中华大地,不仅影响着民众的社会生活,而且在政治生活中法律化,并形成一种独特的法律伦理观念。现代法治精神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在奋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传统法律伦理精神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冲突碰撞现象频出,这两种精神的现实抵牾主要表现在:

一是作用方式相悖。传统之法以儒家的礼为基础,主张对人施之以礼,强调道德教化的作用,并深信礼治、徳教的根本效用,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一味强调道德教化,甚至思想强制,使民众被迫服从统治阶级的统治。而现代法治精神是以权利为基础,承认人们的社会利益需求,尊重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民众的权利,其作用方式在于利益诱导、权利保障,使民众的行为自愿合乎社会治理秩序。

二是治理方式相悖。在治理方式上,传统法律伦理精神体现为贤人政治,强调统治者的贤德和内在修养,以求达致“善治”的伦理型人治社会,其社会治理主要是“规心之治”,试图通过“操作内心”,使人们思想安份,进而行为有序,以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现代法治精神折射到政治领域则表现为法治,它要求所有的社会成员都不得生活在法律之外,政府权力应受到严格限制,权力运行受监督。法律通过对社会主体行为操作发挥作用,只要社会主体所表现于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在法治社会中就可以享受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无论行为主体的思想多么龌龊,法律对人的内心世界是无能为力的。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是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1]

三是规范的目的和内容相悖。传统法律伦理精神体现的是典型的“义务本位”,伦理法律以维护等级、身份制度为直接目的,最终实现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在等级身份制度下,社会成员沦为被管束的对象,无法获得社会主体地位,法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国法”被“私情”取代,“公断”被“私议”置换。 君主权力和国家权力无所不包、无所不及,并且丝毫不受限制,社会民众根本没有权利可言,但却承担着无穷无尽的义务。现代法治精神反映的却是 “权利本位”,现代社会充分尊重社会主体的人格独立、人身自由、财产自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民众意志的反映,政治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并接受人民的监督。法律赋予公民普遍的、全方位的权利,并且设置了专门的国家机构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社会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对等的义务。

在传统与现代两种精神交汇时,冲突是一方面,甚至可以说是主要方面,但是两者也存在相协调、相承接的方面,例如:“五常”中“信”与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相一致;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教化,重视道德的作用,对当下所提倡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民贵君轻”的观念对现代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启示作用;“轻刑重教”、“眀德慎罚”的观念对当前的 “恢复性司法”、“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有启迪作用。如果能够找准传统法律伦理精神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最佳契合点,加以深入研究和有效地继承与吸收,必将有助于中国现代的法治建设。

二、市场经济的缺陷与市民社会的需求

“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在人们的头脑中,在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在有关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在有关的时代的经济学中去寻找。”[2]特定时代的经济形态是那个时代社会文化的生长点,也是人们社会基本观念的生长点。所以,从经济领域寻找现代法治精神缺失的原因,从经济视角追解社会中存在的不公正现象之根源,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

市民社会通常被认为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理想社会环境。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纽带、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是塑造和培育社会成员自治意识、自由、平等、公平等价值观念及法权观念的沃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结构呈现出个体与联合体关系的特点。国家是人的联合,政府是在人民的授权基础上所组建的。每个个体有着独立的地位和不同利益,个体首先会考虑社会容许考虑他们自己的利益。整个社会近乎是“陌生人”所组成的市民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民众的权利意识较强,追求平等、公正的愿望高涨。法律恰恰满足了保护权利的需求,迎合了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愿望。

市场经济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培植自主、自由、平等、契约、公正、竞争等现代法治精神的基地和理想场所。而我国虽已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至今并未出现法治精神涌动的理想法治局面。原因在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并不长,还不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充分。我国现代化进程有自己的特点,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依循着特殊的逻辑。中国“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为了实现‘追赶’发展的目的,人们在现代化的早期就人为地中断了市场经济 ‘自然’成长的过程,并且建立了‘指令性计划经济’的体制,直接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强制性地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在基本完成了工业化积累的任务后,在进一步发展的压力下,又将这种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3]这种市场经济发展的逻辑进程,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自然自发的演进过程,对市场经济中一系列公平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与市场经济的自然演进相适应,西方发达国家的人们对公平正义问题的关注,经历着由起点公平与规则公平,到过程公平,再到结果公平这种合乎逻辑的内在发展过程。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比较陡然,没有经过漫长的过渡期,就没有条件,也没有时间培育那些对现代市场经济有根本意义的起点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过程公平等观念,而径直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后期已经成熟的结果公平理念,由于没有市场经济早期所培育和维护的权利和利益观念作为铺垫,人为割断了市场经济所孕育的伦理观念的发展逻辑,其结果就是无法真正确立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一致的公平正义观。同时,受到传统经济的长期影响,企业和行业自律、自治没能根本实现,只是一味强调国家权力决定社会和个人的权利,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和权利缺少应有的重视,致使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缺乏、权利意识淡漠和法治精神缺失。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与法治精神的觉醒

法治精神作为法治意识层面的东西,在法治建设中起到精神支撑的作用。法治精神相对于法律制度,犹如人的灵魂与躯体,只有法律制度和法治精神两个层面同时具备、共同作用,社会主义法治才能形神并茂,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然而,我们的法治之路并不平坦,在经历坎坷曲折之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性的发展目标,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确实取得一定成就,令人痛惜的是法治建设的整体效果并不明显,现实法治状况并非是当初人们所期待的理想法治局面。究其原因,在于法治精神未能与法律制度同步发展,社会和公民缺乏现代法治精神,法律制度的滞后与法治精神的觉醒构成了我国公平正义的又一现实悖境。

从以一定意义上讲,自改革开放以来,立法领域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过去无法可依的状况已得到根本改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法律制度的建立并基本完善,使法治建设向前迈进了坚实的一步。作为考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的指标,法律制度的完善固然重要,然而法治社会前进的助推器——法治精神却动力不足,致使完善的法律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法治社会建设步履维艰。

当下,国人已经认识到法治精神缺失的现实,及培育民众法治精神的重要意义,法治精神正理性觉醒,主要表现:在经济方面,传统法律观念所赖以存在的自然经济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难以产生的私权观念、商品观念以及自由、平等、正义、民主等观念,得以在市场经济中获得充分、健康发展的契机,而这些观念的健全正是现代法治观念乃至法治精神不可或缺的。现代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为法治观念的形成,法治精神的培育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在政治方面,长期统治中国的封建专制政体已被革除,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拥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政治生活民主化进程加快,为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在文化方面,国人在经历一场深刻文化反思与检讨之后,开始对传统法律观念中不合时宜的部分进行清理,汲取法律传统之精华,借鉴西方现代法治文化的优质资源,培育法治观念得以生长的“理性文化”土壤等。

四、程序观念的虚无与程序正义的回归

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醒目标志。没有法治,依然有实体问题;但没有程序,却没有法治可言。[4]时下流行语“重实体,轻程序”,是对我国程序法治状况的描述。“轻程序”的现象反映了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对程序价值的忽视,对程序公正观念的淡漠。在程序与实体的争论中,人们不由自主地倒向实体的一方,在潜意识中,将程序看作是实体的形式和手段,总认为程序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离开了实体其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更有学者直白地指出:“程序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不能以纯粹的程序论程序。”[5]程序的价值不能得到正视,正当的程序也很难得以落实和实现,时下程序观念的虚无与程序正义的回归构成了公平正义的又一悖境。

在社会现实中,不仅程序公正观念无法在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而且仅存的程序正义观念也面临被曲解的危险,以至出现程序虚无主义、程序工具主义、程序形式主义等倾向[6]。程序应有价值在立法中的缺失,使得相关法律条文中仍然存留着“轻程序”的痕迹,明显把程序的价值置于其次,反映出立法者对程序内在价值的一种轻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许多现象都反映了执法者“重实体,轻程序”意识及对待程序正义观念的不良倾向。

现在我国正处在大变革大发展时期,社会制度在变革,社会观念在更新,一切在向着有利于增进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法律程序意识自然也会应社会思潮变迁的潮流而动,在我国出现觉醒的迹象,社会和民众的法律程序意识不断增强的趋势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中所饱含的公平观念、规则意识、程序意识等,对社会和公民的法律意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照章办事,按程序行事的意识增强。程序的价值在法律体制改革及法治实践中得到一定程度体现,法律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由以实体法为中心逐渐转变为程序法地位的上升,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得以弘扬。在司法实践中,一度被冷落的程序性权利,得到立法的支持,司法的保障。以往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受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挑战,使诉讼中的对抗性因素增多,并且注意到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力量的平衡,赋予弱势当事人相应的对抗性的、救助性等权利,程序正义正理性回归。

五、结语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7]我国的法治建设仅靠强化法律制度建设这一条腿步履蹒跚地走了简短的一程,我国的“法律制度是现代化或近现代化的,而法律观念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8]法治实践证明,这种单靠法律制度建设而忽视法律观念变革和培育的做法是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既然我国的法治建设“法律制度先行”已成事实,那么当下重要的工作是公平正义法治思想观念的变革和跟进,实现传统法律观念的现代转型。观念的转变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思想置换过程,它必须要有先进的法治精神作为指导,并在此指导下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实现发挥先进理论和制度的反向能动作用,促进法治思想观念的进一步转变和提升。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何建华.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与社会主义实践[J].浙江社会科学,2007(6).

[4]樊崇义.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关保英.行政法的价值定位——效率、程序及其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孙洪坤.程序与法治[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7]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8]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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