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自由思想的三座丰碑

2013-08-15 00:42谢蕃露
关键词:密尔卢梭洛克

谢蕃露

(西安外国语大学 经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8)

今天,自由已经成了我们的日常核心语词之一。笔者发现,以“自由”为中心的语词数量极其庞大,有公民自由、社团自由、婚姻自由、家庭自由、地方自由、种族自由、民族自由、国际自由、科学自由、认识自由、法定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财产自由、职业自由、选择自由、个人自由、人生自由、意志自由、良心自由、道德自由、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舆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信仰自由、精神自由、贸易自由、迁徙自由等多种自由;也有积极自由、消极自由;还有古代自由、现代自由等学术概念。这些用法反映出“自由”这一概念,由于对象、范围、社会、文化、学术、历史、地域等差异所具备的庞杂性。可以说,“自由”是个集成概念,其意义和用法十分复杂。这些繁复的解答导致人们难以把握自由的真谛。因此,诉诸于对自由的概念、历程和理论的探讨,将有助于消除混乱。本文将根据自己的学习和体会,对现代史上三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做一述评。

一、洛克的自由观

洛克(John Locke)被称为“现代自由主义之父”。洛克生活的时代专制主义十分猖獗,他和伯爵参与反对查理二世和詹姆士二世的谋划,失败后流亡荷兰避难。这一经历深深影响了洛克,使得他更加向往自由,厌弃专制。洛克的《政府论》出版于1690 年,这一著作整合了自由主义思想的要素,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国家理论体系的第一座大厦,也为光荣革命后君主立宪制或曰英国议会民主制做了理论论证。

第一,自然状态和自由。在洛克之前有两位重要的自由思想先驱,即霍布斯(T.Hobbes)和斯宾诺莎(B.de Spinoza)。霍布斯说:“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种障碍往往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要做的事情的力量,但却不能妨碍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所指出的方式运用剩下的力量。”[1]格雷评价认为:“霍布斯阐述了一种毫不妥协的个人主义。”[2]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和人之间像狼一样,争战不休,不得不转而成立人工的、和平的公民联合体。斯宾诺莎提出了一种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上的自由观,亦称为哲学的自由观。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个体先于社会存在,无所谓善恶、公正不公正、所有权等,人们为了增强自我保存的能力,为了避免个体情感的冲突,权衡祸害吉凶的大小,确立“建筑社会学的坚实基础”[3]。与霍布斯、斯宾诺莎不同,洛克认为人类历史上有一个自然状态,那是黄金时代,那时人是自由、平等的,所以他说:人类有天赋的自由或自然的自由;自然的自由是社会人的自由的前提。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状态,“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洛克自然法理论中,“自然的自由”中的“自然的”有两种意思:一是遵循上帝的意志;一是源于人的本性。也就是说,自然的自由合乎人性也合乎神义,洛克的意思是:自由拥有神学、自然和理性基础。

第二,洛克自由的基本内容。《政府论》下篇第87 小节说:“人们既生来就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或许多人相等,不受控制地享受自然法的一切权利和利益,他就自然享有一种权利,不但可以保有他的所有物——即他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损害和侵犯,而且可以就他认为其他人罪有应得的违法行为加以裁判和处罚,甚至在他认为罪行严重而有此需要时,处以死刑。”[4]洛克的基本自由就是平等地享有支配自己人身、行动和财产的自由。值得注意的是,洛克的自由观特别强调“权利”和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其中“财产”概念又包括生命、自由和不动产。他认为通过劳动的附加,会使得本来没什么价值的共有物——例如土地和其他自然事物拥有价值,所以劳动使得我获得了所有权,自由的人“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4]。这是现代资产阶级自由观的关键,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道德生活奠定了第一块基石。

第三,自由和法律的关系。洛克认为自由与法律是统一的,必须通过立法建立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不同于依法治理,不是以法律为治理工具,而是社会目的所在,法治的社会不同于历史上种种国家起源学说而将国家视为合法构造的产物。有人说:“洛克的主题是自由,而他的主要论据是: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5]洛克认为:“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4]“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4],人身和财产安全很不稳妥,于是人们通过契约自愿联合起来成立国家,但是国家不是任意和绝对的,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人民没有将一切权利交给统治者,只是暂时将执行权、裁判权委托给统治者。订立契约后,人民仍然保留着反抗暴政的权利。《政府论》下篇第57小节说:“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有法律,那里就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洛克所说的法律有自己的规定,立法权由人民委托给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但它没有绝对和专断的地位,一切立法都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了防止专制,洛克提出了早期分权学说,孟德斯鸠利用这个思路,提出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说,从而成就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

洛克的理论有一些局限性。他坚定捍卫个体的权利,并主张多数人的权利,但是缺乏对多数人统治的暴政的警惕。他的有限政府理论也没有后来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措施明确。洛克重新论证了宗教宽容的主张,他认为宗教实践是个人事务,要求实行政教分离,对基督教内部教派乃至其他宗教都宽容对待。当然,他是虔诚的基督教徒,明确主张不能宽容无神论。显然,这种自由观并不彻底。

二、卢梭的自由学说

法国历史有自己的独特性,通向自由国家的背景和路径非常不同于英国。光荣革命前个人主义在英国已经潜滋暗长百余年。光荣革命中议会胜利,颁行《权利法案》,限制君权,实行了比较平稳的社会过渡。而法国旧制度被封建性和绝对等级制度笼罩,使得法国自由精神的崛起是革命式的,是在思想决裂、反对教权和君权中出现的,比英国激进。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欧洲历史上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之一,其思想对法国大革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被认为是现代欧洲历史上自由观念最雄辩的辩护者。他的思想在社会历史进程中产生过巨大的革命作用,然而也饱受诟病。卢梭和法国启蒙思想家更关心的是社会强加于自由的限制的解除问题,卢梭的论述现实性强烈。

第一,平等和自由。在卢梭看来,人类在自然状态下享有自由,自然状态指的是不存在社会、政治习俗和制度的状态。有悖常理的是,他发现:科学、艺术的进步,社会的发展,败坏了人类淳朴的本性以及天然的自由、平等,引起了道德、经济和政治不平等。他说的实际上是当时的法兰西,因为这个社会的专制和不平等问题已然登峰造极:“不平等现象在自然状态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它之所以产生和继续发展,是得助于我们的能力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进步,并最终是由私有制的出现和法律的实施而变得十分牢固和合法的。”[6]卢梭看清了人的私欲和社会私有制是不平等的原因,但是他将原始状态和文明阶段对立起来,在他那里“文明社会”反而更不文明(他也知道回不到原始状态,必须找到在文明社会延续自由和平等价值的出路)。卢梭说得很极端,所以遭到伏尔泰的嘲笑,不过伏尔泰并没有读懂卢梭的真意。

第二,人生而自由。卢梭认为人生而自由,自由不可放弃,原始状态进入文明社会而丧失的自由需要恢复。“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7],这句话表明了自由的来源和当时社会奴役的严重性。卢梭的自由概念的核心指的是自我主宰,即个体拥有无限主权。“既然自由是人的财富中最宝贵的财富,那么,为了取媚于一个残暴的或疯狂的主人,就毫无保留地抛弃他们得自上天最宝贵的恩赐,甚至屈从于主人的旨意去犯造物主禁止我们犯的种种罪恶,这岂不是在使人的天性堕落,把自己完全置于那些受本能支配的禽兽的水平吗?这岂不是在侮辱我们的造物主上帝吗?”“一个人可以任意处置他拥有的东西,然而上天给我们的主要礼物,就不能让别人任意处理了,例如生命和自由就是如此。”[6]卢梭还比较系统地开创了自由的教育哲学,在《爱弥儿》中提出了一种因顺自然、尊重自由、发展个性的教育思想,曾深刻影响了康德并获得久远的传播。

第三,契约和自由的维护。卢梭在现代社会契约论传统中占有重要地位,契约论方法是他建构民主自由社会的有效工具。他认为,政府和权利是公民为了自己的利益转让自己的天然自由而订立契约产生的,此外没有什么神秘之处。自然状态下逐渐增加的生存困难,迫使人们组成群体,群体力量壮大后,必定妨碍个人天然的自由,所以要靠契约来维护自由,恢复自然状态的自由,因而得到了社会状态下的自由,这是合乎法律和道德的自由。人民对于自由主权的转让是有条件的,转让不等于出卖。卢梭提供了一种不断革命的理论。他通过政治和经济不平等的论述,直接得出:在达到“不平等的极限”时,“以绞死或废黜暴君为结局的暴乱,同暴君当初之利用暴乱屠杀人民和掠夺财务的行为一样,是合法的。暴君的位子靠暴力维持,而要推翻他,也必须同样靠暴力”[6]。①“因而,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致于成为一纸空文,他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唯有这一规定才能使其他规定具有力量——即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

卢梭坚持主权在民,然而他认为存在普遍意志或曰公意,这既是人民转让权利制造出来的,也是具有公共人格性的代表。卢梭强调主权是公意,公意自然不能被某些“人民代表”所代表,因而他不赞成代议制和议会。危险的是,卢梭认为为了维持政治共同体,必要时全体可以采取措施,强迫个体服从公意[7],而公约就赋予了主权和公意(现实化了就是国家)重合的政治实体以绝对强制的力量。拉吉罗说:“正是所有个人毫无保留地把自己交给共同体,才产生了巨大残暴的集权统治”,“他没有认识到民主政府里集权也能实现,却为这一集权铺平了道路”[8]。拉吉罗引用贡斯当的话说:“卢梭没有认识到这一基本真理,他的错误的结果,就是其《社会契约论》尽管乞灵与对自由的支持,却是一切专制主义最可怕的同盟。”[8]即使有公意,公意也是时移世易的,在一定的时候大的变革不可避免。

卢梭的思想在法国受到另外一个较为保守的自由思想家贡斯当的批评。贡斯当看到了革命的反复,政治上恪守中庸之道,但是一直没有停止对现代自由究竟是什么的思考。为了解决卢梭思想的裂隙,他对古代和现代自由观进行了比较。他的理论中吸引人的地方是对现代自由作出了更严格的、合法化的规定。他在论文开头称:“先生们,我希望提请大家注意两种类型自由的某些不同……第一种类型的自由是古代人十分珍视的自由,第二种则是现代民族视为弥足珍贵的自由。”他说:如果问一个英国人、法国人、美国人所理解的“自由”是什么?他假想是这样的:“对他们每个人而言,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罚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好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的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9]根据他的比较,古代人的自由是直接参与决策的自由,现代人的自由则是独立空间、私人权利的保留。由于目睹了雅各宾主义残暴劣径,他开始对启蒙及其批评者乃至法国大革命自由观进行思考,他直接指出:卢梭这位卓越的天才“把属于另一个世纪的社会权力与集体性主权移植到现代。他尽管被纯真的对自由的热爱所激励,却为多种类型的暴政提供了致命的借口……”[9]。此后,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也对依赖大众民主形式的自由观表示了批评和保留。卢梭像孩子一样天真地相信公意的至高无上,这一点值得反思。

三、密尔的自由观

19 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是密尔(John Stuart Mill,旧译穆勒、弥勒氏)。密尔著有《逻辑学体系》、《论自由》、《论自然》、《功利主义》等。他热切关注英法政治和思潮,热衷于自由精神,在对早期自由观中的自然主义、功利主义、心理主义等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自由观。

第一,自由方法论的反思。密尔摈弃了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学说,避开哲学化的玄虚讨论,直接进入自由主题,试图将自由还原为自由。自然权利和自然法作为思维形式甚至论证原则,常见于17、18世纪自由思想家的著作中。但是其中充满了浓烈的形而上学气味,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说法究竟是否成立?密尔通过自己的分析说明了自然和社会是不同的,证明人的权利和自由不需要自然概念,不需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用了反而会加剧混乱。他说的这一点,笔者在阅读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的著作时确有同感。早期自由思想用自然做论证,潜台词是自然为人类导师,人类要遵循自然生活。可是自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自然与人为有对立之处,有时候遵循自然是必要的,有时候遵循自然就是非道德的和错误的,可见自然不能拿来做人工社会的标准。密尔对自由的讨论开门见山,直接从人工社会入手,他说:“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自由意志,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10]密尔对自然普遍原理这一思路的放弃,也表现在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的批评方面,他发觉边沁的功利主义容易蜕变为心理自然主义。边沁认为人性就是趋利避害、趋乐避苦,凭着精到的计算,道德、政治都会变好。密尔发现边沁的思想过于简单化,人生不可归因于物质性满足,快乐不仅在于数量,更在于性质和质量,人还有更高更深的精神追求、更长远的利益要求。

第二,个体对自己的自由拥有绝对权利。密尔说:“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则。这条准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利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10]乍看起来,这是偏向孤立的自由,其实,密尔强调的是社会性、公共性、共通性的自由,每个人的自由是所有人自由的条件,所有人的自由都是平等的自由。

第三,密尔有自己的历史哲学和文明观。他认为历史是不断进步的,人类会越来越文明。因为如此,他重视个性发展和平等,视自由为文明进步的动力。密尔曾经说,个性与社会发展是一回事,因为社会进步需要创造力驱动,而个性是创造力的源泉,越是天才往往个性越突出,他们的贡献因为是首创的,所以这些贡献的价值难以被平凡人理解和接受,所以维护天才和创造必须要有自由的环境。这些思想也构成其教育观的基础。密尔说:“要想给每人本性任何公平的发展机会,最主要的事是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在任何时代里,只看这一项独立自由运用到怎样程度,就相应地可以知道那个时代怎样值得为后代所注视。”[10]“今天敢于独行怪癖的人如此之少,这正是这个时代主要危险的标志。”[10]密尔在《论自由》中指出:中华帝国的停滞,与古代中国文化过于强调社会和个人行为模式一律化有关。他在提醒当时欧洲自由丧失的危险时,拿的是儒家中国作为例子,他说:“我们要以中国为前车之鉴。……可是相反,他们却已变成静止的了,他们几千年来原封不动;而他们如果还会有所改进,那必定要依靠外国人。”[10]密尔可能受到共和主义自由思想家的影响,他发现即使在民主社会也需要发挥教育的作用,造就精英,避免社会滑向低俗无知和急功近利状态,而当时的英国教育在他看来恰是背离了自由主义教育。

第四,少数人的权利。密尔看到了多数人统治原则的弊端。他认为多数人统治可能会产生多数派的专制,而少数派的权利也必须得到维护,才合乎公正的原则。密尔还提出了防止舆论“暴力”的观点。这至今仍然是民主制度的难题之一。少数派不一定意味着错误,但是在声音表达或者投票过程中怎样才能让他们存在发挥作用?更难能可贵的是,密尔撰文批评权利和选举制度的不公正,为妇女伸张政治权利。这一点今天为世界女性主义者所瞩目。

四、结 语

根据近现代自由有关文献和社会文化背景,可以尝试对自由理念的核心内涵作以下的归纳:第一,照字源学意义,自由大体上指的是不受干扰、不受约束、不受限制、不受压迫、不受奴役等,也指自觉自愿、自主自决、自治自律、互不侵犯。自由通常是从消极意义上定义的,即“免于……的自由”(Free from),而不是指“做……的自由”(Free to)[11]。在政治哲学史上,这个定义是霍布斯开创的,也是广受认可的基本定义。第二,自由有世界观的基础,这就是个人本体论,或曰个体主义。这是自由概念最普遍的内涵。“自由主义的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内核是个人主义。从这个前提出发,自由主义对自由、宽容和个人权利的类似承诺才得以推演出来。”[11]20世纪四五十年代,哈耶克、波普尔等按照“方法论的个人主义”重申了个体的优先性[11]。第三,自由一般遵循的是世俗化和自然化的态度,肯定人的自我意识,不排斥激情、欲望、贪欲本身,不赞成改造人性以改进社会。普通人深为担忧、鄙夷或反对的某些人性特点,大多数自由主义者反倒持乐观看法,自由论者认为激情和贪欲是人的动力,也是社会的动力,如果范导有方,最终对社会更有益。曼德维尔(B.Mandevile)的名著《蜜蜂的寓言》的副标题就是“私人的恶德,公众的利益”[12]。这个标题反映的便是自由思想家的共识。曼德维尔的思想影响过斯密(Adam Smith)。斯密认为,人们一般顾不上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怎么促进它,而那些表面看来是利己的追求,就像看不见的手,不知不觉对社会公益做出了真正的贡献。第四,自由概念有深刻的理性和经验内涵,历史上绝大多数自由主义者一般崇尚理性和科学知识。自由也意味着相信公开的论辩理性和积极效果。这些使得自由和放任划清了障碍,使得自由获得了理性和认识上的保证。第五,自由概念和平等、进步的概念不可分离,自由涉及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自由概念不仅肯定人的价值、能力,而且包含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理想。

自由思想是一个历史过程,个别思想家不代表绝对真理,某些自由思想家在理论上有这样和那样的缺点。但是,追求自由对人类历史的进步作用非常明显。在政治上,现代自由原则是克服西方专制政治和教皇腐败统治的利器,造就了成熟和自律的公民,为法治条件下有限政府现代治理的逐步完善提供了基础。在经济上,现代自由观设想并捍卫市场经济的伟大实验,促进了人类财富的生产和分配的公正。在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现代自由理想培养了勇于探索和严守规范的心灵,激发了一代代人的创造力和个性发展,大大推进了科学技术和文化的进步,从而改善了人类的生活状况。自由开创了人类新的道德观,可以说自由为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划开了界限,自由社会造就了独立负责、反对权威迷信和奴性服从的新型人格,彻底终结了人的奴役和依附状态,革新了人的存在方式和社会关系,真正使人成为人。这些要素构成了现代文明体系,而自由是这一切的根基。上述3 位思想家对人类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当然,现代世界依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这说明自由思想仍需要不断深化和发展。

近代自由概念和文化如果要说有什么不是,主要是对自然万物造成了过度破坏。环境哲学家们提出的问题比较典型,他们的问题是:自由主义对环境是友好的吗?言下之意,自由作为社会观念,对人类社会进步发挥了作用,但是西方自由观包含开发自然、征服自然的思想,怂恿和支持对自然的破坏。由此,这一思想应当对当代环境危机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它应该重新协调自由和自然的关系。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约翰·格雷.自由主义[M].曹海军,刘训练,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3]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4]洛克.政府论[M].叶启芳,瞿菊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5]列奥·斯特劳斯.政治哲学史[M].李洪润,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6]卢梭.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7]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8]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M].杨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9]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观与现代人的自由观[M].阎克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10]约翰·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1]安东尼·阿布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M].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12]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私人的恶德,公众的利益[M].肖聿,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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