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桂红,杨艳辉
1993年,在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嬗变,经历着通过允许并鼓励部分先富最终实现共富的理念应用实践的时候,邓小平就预见到:“十二亿人口怎样实现富裕,富裕起来以后财富怎样分配,这都是大问题。题目已经出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比解决发展起来的问题还困难。……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1]尤其在广大农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的社会结构、组织形式、价值理念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急剧变迁的社会环境、深刻变动的利益格局,使农村各种社会关系渐趋紧张。解决了温饱的农民更加关注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公正。新生代农民一方面“弱势心理”、卑微心态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其权益诉求欲望日趋强烈。这种诉求不再是单向度的,而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全方位的。随着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各种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农民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明显增强,人口众多,层次殊异,个性化期盼显著凸显,社会共识形成难度加大;因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土地征用等引起的矛盾纠纷、赔偿纠纷、环境破坏、农民利益受损日渐突出;农村社会信任度降低等等。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妥善解决解决农村“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使农村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和谐稳定,成为重大的时代命题,也是考量农村领导层执政治理能力的课题。回应这些新课题,关键要加强农村的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管理创新。而充分肯定非正式组织在农村社会矛盾调处中的话语权,是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不可忽略的问题。
非正式组织有多种不同称呼,有称之为非正式组织的,也有称之为草根组织、民间组织、群众组织或自助组织的。事实上,非正式组织(Informal community)的概念和功能是美国管理学家、社会学家艾尔顿·梅奥(E·Mayo)通过“霍桑试验”首次明确提出来的。梅奥认为,在正式组织中存在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组织,这种群体有自己特殊的行为规范,调节和控制人的行为,强化和影响组织内部的协作关系,对正式组织的效率产生重大作用。
农村也存在非正式组织,它主要是依托地缘、业缘、血缘、姻缘、传统乡族势力等因素、未经正式筹划、在交往中自发形成的一种个人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网络。非正式组织对农民思想状态、行为方式、交往对象、法制遵守乃至整个农村的正常运行、和谐发展影响明显。当前,我国农村的非正式组织主要存在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宗族组织。这是依靠血缘、血亲关系建立起来的。我国封建社会历史长、影响深,宗亲思想、血缘关系和裙带关系等带有浓烈封建色彩的东西在经过社会主义改革历练的中国农村依然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即使是节衣缩食,农民还是要通过诸如修建祠堂、修族谱等方式,来维持宗族的力量,传承先祖文化,维护自身权益。
2.宗教组织。“危难靠主”是农民信教的主要原因。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背景下,我国农民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掌握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资源有限,经常会遇到生活危机,如疾病、突发性死亡、灾害等不可预知性的风险,还会承受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当农民在现实生活中遭遇较大灾难又无法通过自身力量解决时,他们往往会试图通过虔诚信主,一切交托给主,作为化解生活危机和现实风险的最后屏障。同时,在我国利益表达渠道还不够畅通的情况下,农民经常会聚集在一起,通过宗教组织的力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加之农村中不少留守的老年人精神生活空虚、孤独感强烈,他们一方面试图通过信教打发空闲时间,寻求集体感,满足群体生活需求;另一方面试图通过虔诚信教,为子女祈福。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有效解决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形成的一家一户小生产难以解决的问题,促进和推动农民互助合作与联合,提高农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化程度而建立起来的为农民服务、满足农民实际需要、有专业特点的服务组织。目前我国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以供销社生产加工基地为依托的专业合作社;以供销社农副产品流通企业为龙头的专业合作社;由供销社扶持和引导种植、加工企业或大户创办的专业合作社;以供销社经营的骨干商品为龙头与经销户和农民联合创办的专业合作社等。
4.农村派系。因血缘、业缘、地缘和利益纠葛等传统因素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背景等现代因素甚至人的性格等因素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和现实功能的非正式组织。农民的社会交往结构长期处在一种固化状态,这种固化状态表现为以血缘亲情为纽带的宗族和姻亲、以传统师傅观念为基础的业缘和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地缘等交往。其结果是以血缘、地缘、姻缘和业缘为基础的农村派系应运而生。同时,随着农村社会管理体制的重构,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一些本族成员的自我保护和守望相助的欲望加剧,于是,以血缘、业缘、地缘及利益分派就成为农民的一种本能反应。
1.界限的清晰性。农村非正式组织绝大多数是基于宗族、家族等因素形成的,因情感、邻居、特殊关系(如同事、好友等)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处于从属地位。不同于城市、企业、学校等非正式组织隐蔽、零散的特点,以宗族、家族、姻缘、裙带关系网络为基础的农村非正式组织所具有的联系公开、关系清晰的特点十分明显。
2.联系的广泛性。传统的家族世袭、习惯的联姻方式,农村居民居住位置的固定性、户与户之间的关联性,把农村联系成了一个家族裙带关系网,以此为基础形成了遍及广大农村的非正式组织,这些组织联系十分广泛,既有爱好、情感等方面的联系,又有宗族、家族、姻缘、业缘、地缘、利益等方面的联系。
3.成员的普遍性。一方面,从人口基数看,我国农村人口占了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人口基数的庞大且分布的广泛性决定了农村非正式组织成员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农村无亲无故的独立户所占比例很小,绝大多数沾亲带故,即使是独立户,一般也不会游离于非正式组织以外,依然会以某种方式依附于某一个非正式组织,成为这个群体中的一个成员。
4.内聚力的明显性。受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等影响,广大农民的家庭、家族、宗族观念根深蒂固,对家族、宗族的依附性较强,成员间相互利用、相互帮忙、相互保护的需求比其他社会成员更为强烈,从而表现出很强的内聚力。对家族、宗族以外的事物和人群有一种天然的抗拒和漠视心理,排他性明显。
5.合理不合法现象常态性。农村非正式组织的行为受道德、伦理、传统观念左右的现象更明显、更直接,道德、伦理、传统势力往往高于法律、法规,这就决定了合理不合法现象常常出现在农村非正式组织中。
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存在和发展的核心原因是出于对认同感的追求。有了认同感就会产生内聚力,有了内聚力就会形成群体。除此之外,农村非正式组织形成与发展有自身的逻辑。正确透视这些生存逻辑,对于理解非正式组织的话语权有重要价值。
首先,农村组织关系的变化催生了非正式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广泛而深刻的农村改革使农村组织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原有的以人民公社制调控为特征的组织体系被相继打破,但新的农村社会组织关系尚未完善。组织功能的弱化,使农民群众很难体会到集体的存在。这就意味着现有的组织关系难以充分满足广大农民因剧烈社会变迁而产生的各种心理和精神需求,于是,习惯于依靠组织力量来表达自己诉求、保护自身利益的农民们,需要寻求新的组织,需要依靠新的途径和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满足自身的需求、实现自身的发展。正是农村这种组织关系变化的特殊背景,使得非正式组织呼之而出,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社会组织关系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组织空缺,发挥了表达和保护农民诉求、需求和利益的部分功能。
其次,农村调控模式的转换推进了非正式组织的产生和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使计划经济条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控的模式失去了经济基础。随着政府行政权力从村落调控体系中的撤出以及“乡政村治”新体制的构建,农村的调控模式发生了变化,即农村公共权力的分配在宏观上实现了从行政性分配向竞争性分配的嬗变。这种转变,一方面,使村民拥有了自主选择村民自治组织领导人的权力,实现了村民自治,扩大了农村基层民主的空间,推进了农村政治文明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农村的宗族、家族派系、裙带关系的根深蒂固,使原本具有公平、公开、公正特性的基层民主,往往会为多元的派系势力竞争公共权力提供新的“游戏规则”和演绎空间,推进了诸如农村派系等农村非正式组织应运而生。
再次,农村社会成员的分化促进了非正式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农村社会成员分化的结果是农村社会成员呈多样化趋势,出现了农村社会成员因社会资源占有不等、个人机会把握和能力不同等因素而被分化为不同的等级和阶层;农村社会成员在社会流动过程中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来源、扮演了多样化的社会角色、获得了多重性的身份,导致了农村社会成员的水平分化,形成了多种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倾向、类似地位特征的社会群体,这为不同的社会群体寻求不同的非正式组织作为依靠创造了条件。
最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造就了农村非正式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破解了大锅饭、平均主义等经营方式和分配制度。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村改革,要求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实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原有的农民之间的联接松散了,家庭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凸显出来,家庭担当生产、生活基本单位的社会角色强化了,家庭经济功能、保障功能加强了。然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化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规模经济发展的要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小农经济模式难以与市场衔接,难以抵御市场风险。广大农民在利益寻求过程中,逐步意识到个人追求的目标以独立的方式实现往往困难重重,必须寻求一种新的集团力量来应对挑战、化解风险。农村非正式组织作为人类在生存与发展需求下自发形成的一种相对松散的合作模式和集团力量,不但对个体农户的行为影响很大,而且还是影响生产效率、协调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它的出现顺理成章。
非正式组织具有的促进信息传递的功能,可以沟通不便由正式组织正式渠道沟通的信息和意见。以情感为纽带连接人们之间关系的特点能缩短农民的心理距离,有助于农村各级管理层了解真实情况,做出合乎实际的抉择。强大的内聚力特征能够影响和激发农民为整体服务的愿望,增强凝聚力。注重感情交融的色彩能够避免正式组织控制过多过滥,有利于农民个人尊严的保持。农村属于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有着血缘、亲情、乡情等私人关系,并通过这些关系联系起来,构成一张社会关系网,非正式组织来源于农村又服务于农村,易得到农民的认同,必须充分肯定非正式组织的话语权。
非正式组织是农民自发形成并且为自身服务的组织,它的存在,为广大农民认识自我、展示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提供了舞台,成为农民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平台,在强化农民主人翁精神和主体意识方面发挥了有效作用,在某些方面甚至拥有比正式组织更为有效的话语权。由于是基于血缘、族缘、地缘等原因自发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农民们会以更大的热情自觉投身于由各种非正式组织开展的活动中,从而对农民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对农民责任感、使命感的增强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和帮助。农民们在非正式组织组织的各种活动中,自身潜能得到激活、才华得以展现、价值获得实现,学会了做人、做事,获得了全面协调发展的机会,主体意识及其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目前,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人多地少经营规模小的限制,加之经营手段和方式落后、市场适应性和竞争力弱,使得规模性的机械化耕作难以推广,严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同时,由于农村社会建设缺乏合理的长效机制,正式组织存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现象严重,农民的生产成本长期居高不下,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公益性、合作性优势可以帮助农村获取较完全准确的市场信息,扩大市场半径,从而降低风险。同时,在农村非正式组织中往往存在着实际的“领导者”,这些人通常组织能力强、公众威信高、人格魅力大,经过非正式组织的锻炼,其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主体意识不断得到增强,倘若能引导他们为正式组织服务,必然会对农村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任何科学决策都必须以掌握大量丰富而符合实际的真实材料为前提,农村管理决策也不例外。通过正式途径搜集的信息往往会层层衰减,甚至带有很多“水分”而降低真实度,从而影响决策质量。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家族裙带关系网,为农村正式组织的决策提供了一条现成的“信息高速公路”。利用这条“信息高速公路”可以听到正式组织听不到的声音,可以了解正式组织了解不到的信息,可以获得及时、有用的信息,帮助管理者制定正确的决策,破解难题;亦可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麻烦;还可以通过这条“信息高速公路”把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等信息,及时传输给广大农民,提高正式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批农民转为居民,流动人口增多带来的社会保障、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问题、矛盾呈上升趋势;基于“经济人”假设,广大农民维护权利、表达利益诉求的愿望越来越迫切,而利益表达的渠道还不十分畅通。倘若这些问题和矛盾得不到及时有效化解,就会发酵至影响农村政治安定、民心稳定及农村生态环境的优化。而问题、矛盾的解决仅仅依靠政府是难以奏效的。农村非正式组织有助于拓宽农民利益表达的渠道。由于原子化的个人利益诉求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常常会被忽略,但作为群体或者具有共性的、普遍的利益诉求,却是任何政策制定者都无法忽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非正式组织是具有某种共同利益要求的利益团体,它的存在有利于成为农民和农村各级正式组织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一定程度上能够扮演农民利益和诉求保护屏障的角色。
农民是我国人数最多的一个群体,是国民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了农民实际享有的国民待遇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较是不平等的,无论从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共资源的享有还是社会保障等社会建设方面,农村通常落后于城市,农民通常落后于城市社会群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城乡之间的和谐、农民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和睦相处。非正式组织在互助、信息的获取、政策的建议、资金的整合等方面具有灵活、多样、务实的特点,这就使得它能够比正式组织更容易将农民的力量整合起来发挥作用,增强群体凝聚力,通过诸如经济合作、政治合作、社会合作等形式提升农民自身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真正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
化解矛盾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精力等成本付出。成本越高,代价越大,效果越差。为了提高农村化解人际矛盾的效果,必须降低成本。而农村非正式组织有利于降低农村化解各种人际矛盾的成本。如今农村的各种人际矛盾较为复杂,呈现出矛盾主体多元化、矛盾结构多维度、矛盾形式冲突化、矛盾对象趋同化以及解决手段政治化、诉求行为激烈化等特征。许多矛盾一争就激化,一让就化解。只要把道理讲通,矛盾双方误会和隔阂就会消除,双方就能以平和的心态握手言欢。正式组织成员可以以“官方”的身份充当化解矛盾的“说服者”,但往往时效性、针对性不够,不易为矛盾双方接受。农村非正式组织是便捷、廉价、有效的调处群体。一方面,非正式组织中的“领导者”由于熟悉社情民意、风土人情,在当地有较高威望,通过他们来说服调解,可以增强矛盾调处的针对性,提高矛盾调处的实效性。另一方面,非正式组织中的成员出于对 “自己人”的信任感和熟人情结,对他们的权威性形成了一种自然的服从心理,这使得人际矛盾的解决具有了有利的“人和”优势,当事双方从心理上更易于接受,更易于彼此妥协并最终彻底化解矛盾和纠纷。
美国著名管理学家、近代管理理论奠基人之一的切斯特·巴纳德 (Chester Irving Barnard)认为,非正式组织是一把双刃剑,对正式组织起到补充、限制作用;倘若引导不善,易对正式组织产生消极影响,妨碍正式组织功能的发挥,造成组织创新的惰性,导致组织的僵化和衰退。我们在充分肯定农村非正式组织话语权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弱结构性、松散性和自发性等特点,它存在一定的事故隐患,存有一定的消极作用,引导不当,易演变成“小团体主义”或“帮派主义”,影响正式组织目标的实现;易造成集体对抗事件,影响和谐。因此,在和谐农村建设中,为了充分发挥非正式组织的积极作用,遏制其负面作用,必须坚持机制、体制改革,努力做到:深化观念创新,构筑农村非正式组织认同融入机制;提高导向能力,建立非正式组织的有效引导机制;发挥非正式组织核心人物的正面作用,完善非正式组织的沟通机制;加强农村正式组织建设,完善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的有机“契合”机制。通过这些改革,努力构建和完善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以及非正式组织加入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和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管理水平。
[1]邓小平年谱:1975-1997[M].北京:中央文献社,2004:1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