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明
(黄冈师范学院 文学院,湖北 黄冈 438000)
学界探讨慈善事业时,常以官办和民办来划分,然而具体梳理清代湖北义学发展过程时,笔者发现,这种简单的划分有很大的局限性,官办与民办的界限其实很模糊,没有绝对官民之分,只有各自参与程度的差异,更多则为官方和民间的互动与合作。根据清代湖北义学倡建者和主建者身份、经费来源及日常运营等要素,可将各地义学分为官方主导型、官民合作型、民间力量主导型。义学建设过程中的官方与民间参与模式既有差异,又有共性。
官方主导型义学由官方所建,经费以官款和官吏捐助为主。清代湖北546所义学,[1](P24)官方主导型219所,占义学总额的40.11%,多由地方知府、知州、知县捐建,运作资金由政府提供,有充分的财政保障,如康熙间,枣阳知县阳德生[2](P243)、罗田知县沈庭桢[3](P88)先后建立了此类义学。但地方官任期短,流动性大,会因人废事,不乏一些人为追求政绩,短期内建立大量义学,实际效果却很差。
在府州治义学中发展较好,实力较雄厚的为襄阳府官设义学。义学始建于嘉庆六年(1801),经多次改建和扩建,地址屡次移动,建置过程较复杂。襄阳府作为清代湖北建立义学最多的区域,参与义学建设的群体广泛,制度详尽完备。
建学过程:嘉庆六年(1801),襄阳知府张瑢设东、西两堂义学于郡城;咸丰三年(1853),设南堂义学于乳泉书院,设北堂义学于小北门内裴山庙街四贤祠。[4](P203)
义学资产:发典生息,即嘉庆六年(1801),襄阳知府张瑢捐银900两发典生息,每年缴纳息银162两;咸丰七年(1857),因军饷支绌,提枣阳典商原领义学成本银500两解交府局支用,其余银400两发典生息,按季领银72两;同治间,由在任知府两次拨银交典生息拨支义学。[5](P79~80)
田地收租:城内地3段,即一段前营废署地14亩1分,岁收租银13两,一段20亩,租银13两3钱3分3厘,一段10亩,租银6两6钱6分7厘;樊城税课司废旧署地基,岁收租钱10串316文;方家集地92亩7分,租银14两4钱8分;纯河地60亩,租银4两8钱。计岁收租息银124两2钱8分,钱113串336文。[5](P79~80)
塾师束修银:四堂塾师束修岁共银165两6钱,每堂馆师修银82两4钱。[4](P203)
制度规则:道光六年(1826),知府周凯制订《义学章程十条》,光绪九年(1883),守道黄彭年厘定《条规》,塾师岁以考取送学。[6](P69~72)
襄阳府官府设义学,规模上由最初两所扩大至四所;时间上,从嘉庆六年(1801)延续到清末近百年,很多义学无法达到;经费上,有数目可观的银两发典生息,还有大量田地收租,故塾师束修每年可达白银82两4钱,不但在湖北省最高,而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7]塾师待遇优厚,可以吸收更多更优秀的人来教学,稳定了师资队伍,保证了教学质量;制度上,制定了完备的管理制度,涉及义学各方面,做到了有序管理。以上由官府主导进行,官员享有绝对控制权,乃清代湖北官方主导型义学的共有特征。
襄阳府宜城县职员李如兰工书法,好义举,每遇岁歉时,常发粟施櫘,周济贫困,其他如助修黉序和校士馆,捐籽无吝啬,为时人所推重,后被议叙按察司经历。[8](P437)道光五年(1825),李如兰 见兵燹后“民鲜盖藏,稍饶者业商贾,无志于学,而贫者又无力以就学”,不禁恻焉悯之,受其母黄太夫人命,建李氏义塾于赤土坡,以惠及合族子弟和里中单微之族。其先向知府请求捐田60亩,作为义学塾师束修,获得批准。后建讲堂、学庑时经费不足,其母黄太夫人慷慨捐银1000两、钱2147串,使义学馆舍得以建成。其后,李如兰捐入大量田地,计水田130亩、洲地35亩、河地2亩,岁收租钱100串。[4](P206~207)
宜城居襄、郧间,介南北之中,当楚直冲叠,是官员、商旅南来北往的必经之路。李氏义塾位居其地,成为过往官员歇息之处。道光间,云贵总督阮元入京觐见时于此休憩,赠以八分书楹联:“为善最乐,读书便祚。”后中堂杜芝农典云南乡试时,以匾相赠:“楚北礼宗时,犹在翰苑。”道光十五年(1835),通政司参议刘谊奉命典黔南试时,写下了《李氏义塾记》。[4](P206~207)湖北巡抚杨介坪奖以“纱幔培英”匾额。咸丰元年(1851),南国入贡使臣武宅卿以诗相赠:“谁知巾帼有冠绅,好学风声最励人。最贵吾心修得善,庭前桐柏引长春。”副使刘龙川题其壁:“蛙鸣蝉噪留余地,龙坪凰枝别有天。”[8](P392)因宜城处交通要道,加之李如兰同官方的私人关系(李如兰为刘谊“弟古愚弟子”),李氏义塾备受中央和地方大员重视,甚至有外国使节的赞誉,这在整个清代湖北义学中独一无二。
宜城李氏义塾官员主要为地方政府的低级职员,多为本地人,亦官亦绅,这种情形在清代湖北大量存在,以襄阳府最为突出。
官民合作型义学由官方与民间力量共同创办,经费由官方与民间力量共同筹措,多为地方官“倡捐”、“劝谕”,如黄冈县观善书院,乾隆十四年(1749),由“衙守备商裔捐建,倡劝绅士输”[9](P180)。这类义学在清代有42所,占清代湖北义学总额的7.69%,始于乾隆十四年(1749),持续到光绪年间,但在整个义学发展过程中不占主流地位。
官民合作型义学在清代湖北义学中采用不广,以荆门直隶州义塾为代表。
同治九年(1870),王庭桢任荆门直隶州知州后,大量兴修善堂,一些义学得到重修或兴修。其任职期间,先后捐廉为城中旧设和添设的六所义塾增添修脯,在凤岗书院设经、蒙塾各一所,蟠龙书院设蒙塾一所,乐善堂、益善堂各设义塾一所,清厘并重设建阳王氏已弛废的经、蒙两塾。[10](P47~48)
凤岗书院,在建阳汛,同治五年(1866)在乡里好义之夫捐助下建立,捐输义学田70余石为膏火,使童蒙之贫寒者尽得其惠。后因田地未登记在案,担心岁久侵蚀,王庭桢命首士许昌义、周少泉、黄鼎甲等按籍清厘,得田60石7斗,登记在案,永为公物。后择地设立经、蒙两义塾,聘宿儒为师,修脯、膏火取于义学田。义学田由首士招佃户领种,司其出纳,由官季题,按季课试,甲乙其名,并捐廉赏赍。[10](P469)
沈家集义塾,在沈家集,该地位于沙洋至州城之间,往来行者皆驻于此。王庭桢于同治九年(1870)夏赴任时,经过此地,见镇中寂静而不闻读书声,乃询之,乡民云:“向无经蒙。”后他与林风翔谋划、协商,准备在此地设义塾。林风翔慨然输地,与屋为义学馆舍,并捐钱60缗,合众捐共得钱450缗,买田25亩为延师之资,使当地所谓“贫且贱者”皆得与于学,镇中也将现读书声。王庭桢还刻《劝戒诗》发各塾以资循诱,其协设之费以筹于书院及善堂者居多。惟此义塾乃集资专设,足见其对此地之重视。[10](P478)
荆门直隶州的这些义塾,或附属于书院、善堂,多在王庭桢积极倡导下,地方士绅才积极响应,尤其是乐善堂、益善堂处于市镇,商业发达,有大量商人捐输,发典生息极为普遍。这些义学多为地方士绅负责建设和管理。
民间力量主导型义学,由民间力量兴建管理,其经费也以民间力量所筹集的社会资本为主。在清代,湖北这种义学有252所,占湖北义学总额的46.15%,是义学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如顺治初,蕲州诸生张继发“立古柏轩义塾,以劝学”[11](P289)。
民间力量主导型义学在顺治初已出现,标志清代湖北义学在民间力量自发举办下产生。民间力量在道光时蓬勃发展,达到鼎峰,此时先后建有义学101所,占清代民间力量所建义学总额的40.08%,该类型中近一半义学在此时建立。
民间力量主导的典范为汉口育婴节敬局义塾。汉口在清代属“四大名镇”之一,商业兴盛,19世纪下半叶开埠后,更为繁荣,到20世纪初,有“东方芝加哥”之称。其在明清时期隶属汉阳县,光绪二十四年(1898),升格为夏口厅。光绪十四年(1888),由张明斋发起,曾春山、毛润泉等人赞成,在汉口得胜街回生堂创办育婴节敬局。光绪十六年(1890)八月,在存仁巷堤街购地201方1尺5寸,创建育婴节敬总局。其中正厅座楼为办事处、包厨,外设学舍,延师专教节妇子,其余64间为各节妇号舍,共支钱两万多,后由绅董余福田捐款扩充至80间。所有当年经费,均由局董随时劝募。[12](P293)武昌起义时,育婴节敬局毁于战火。民国二年(1913),绅董蔡辅卿、陈树棠、王开廷、张南汽等禀请前任徐知事拨付银12500两,得以重建。正中设办事处,东西均增节妇号舍,计126间,在号舍对面设慈幼学校,专训节妇子。民国四年(1915),张明斋在太平巨商项竹坪、陈少洲、王维周、谭芝屏的赞助下,加上广为劝募,将原有花厅园屋收入,重建硚口官育婴局节妇号舍,增扩至104间,正厅设学校以训节妇子,所有常年经费由局董随时筹募。[13](P82~83)宣统二年(1910),由刘宗三、吴干亭、陈际山、张明斋等邀集汉口各善堂董事暨各绅商组织汉口慈善会,向京汉铁路南局商借城垣马路外、商业学堂左侧路数亩建房屋以作会舍。民国二年(1913)添设小学、施棺、流养病所等,所设立的小学两堂,学生大约有一百多人。[13](P83~84)
清末,随着商业的迅速发展,商人势力的迅速崛起,绅商这一新兴群体随之出现,在清末乃至民国初年的地方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发挥了重要作用。汉口作为当时全国商业的发达地区,商人成为包括义学在内的社会公共事务的主体,官府反而处于附属和依赖地位,士绅参与程度相对减少。广大商人成为各种公共事务的主角与生力军,这意味着清末民间力量各阶层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显著变化,尽管只限于诸如汉口这样的某些区域,但它预示着新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思潮的产生。
在清代湖北义学的建设过程中,官方和民间力量的划分是相对的,在官方主导中常有民间力量参与,而民间力量主导不能完全脱离官方,必须在官方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许多方面还要依靠官方支持,两者相对独立,又互相支持,互相依赖。在官方主导型义学中,需要民间力量的广泛参与,如负责义学兴建和管理,政府将其交给以绅士为代表的地方精英,比衙役要敬业、高效和廉洁。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施南府利川县巡检王霖劝建如膏书院并置产后,交首士范泰来、许召棠、廖连璧等每年轮流掌管,足见地方行政长官对他们的重视与信任。[14](P144~145)同样,民间力量兴办义学过程中,也需要官方的支持,如对义学田产的保护,当时一些士绅、义庄、祠堂置有专门的义学田,为避免日后受到侵蚀,多会请求官方保护,常见为申请立案,由县官出示公文,再勒碑,把义学田产纳入官方保护范围之中,如咸丰八年(1858),荆门直隶州儒士上官永型在州城东南曾家集东古太子冈捐设上官义塾,置3间瓦房,102亩田地,两年后禀明知县“在案,卷存礼房,并给示立碑义塾,以垂久远”[10](P38)。
总之,清代湖北义学是官方和民间力量广泛参与其中的社会公共事务,在不同时期和区域,各自参与程度和方式会有差异。要正确看待官方和民间各自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不能把它们对立开来,不能过分强调某一方面的作用。总体而言,清代湖北义学始终在官方主导下进行,民间力量始终受其控制,越到清末,这种控制力越强。
[1]冯明.清代湖北义学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2]乾隆枣阳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3]光绪罗田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4]光绪襄阳府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5]同治襄阳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6]同治谷城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7]缪心毫.清代义学生存环境分析[J].历史档案,2006(2).
[8]同治宜城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9]光绪黄冈县志(一)[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10]同治荆门直隶州志(二)[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11]光绪蕲州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12]同治汉阳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13]夏口县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
[14]同治增修施南府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