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燕
(德州学院 政法系,山东 德州 253023)
自欧美思想启蒙以来,宪政的发展已有上百年历史,并在清末开始传入中国。然而,我国的宪政百年发展历程所呈现的则是一幅不断前进与后退并存的画面。“西方现代宪政已滥觞数百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迄今已形成了奠基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宪政道德之上的宪政文明;而中国宪政恰恰缺失发达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公民意识与公民文化、民主政治、宪政道德尚在建设之中。因之,不少人嗟叹,西方宪政滋生于本土,根肥苗壮,枝繁叶茂;中国宪政舶来于西洋,土壤贫瘠,先天不足。”[1]笔者在欣赏该观点的部分内容的同时,对其对中国宪政所持有的悲观态度则不敢苟同。为重整民众对于我国宪政之路的信心,笔者试通过评述我国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所体现出的“以人为本”的宪政观,证明我国的宪政发展不仅不落后于西方,而且还有着令人骄傲的成就。
“宪政应以宪法为中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以分权制衡为制度架构,其核心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2](P32)不受控制的公权力往往会无限制地自我膨胀,从而导致不断因公权滥用而侵犯个人权益。为此,依照现代法治精神,真正的宪政应该给予公权力有效的枷锁,限制其无界限的使用,为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撑起一把自由之伞。“以人为本”的宪政观,既是现代法治的要求,又是法治建设的结果。
“以人为本”的思想自古有之。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因追求有理性的生活而为人,所以人是万物的尺度;而古罗马时期,发达的罗马法典当中,将“人法”当然地放在了首位,其所描述的各种法律概念——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等——莫不是围绕“人”而设定的。[3](P259)随着历史的发展,在文艺复兴时期,“以人为本”的理念发展出新的概念——人权。此后,欧美资产阶级以“自由”、“平等”的人权理念作为与封建专制主义斗争的利器,展开了一系列以“英国光荣革命”、“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为代表的革命斗争,并在取得胜利之后,为巩固胜利的成果,各国纷纷将人权的理念写入宪法,从而确立了近代宪法保障人权的特征。
宪政本质上是人民对于一种自由、平等的美好生活的向往,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宪政的终极目标是给予人以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自1689年英国颁布《权利法案》以来,每一部宪法莫不将促进国民的幸福生活设为其奋斗的目标。但根据其不同的实现途径,笔者认为,可以将宪政的发展历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2](P187):首先是消极自由阶段,此阶段的宪政理念是通过尽可能地限制政府对于个人权利行使的干涉,从而给予公民消极自由,使得公民自行走向幸福之路;其次是参与自由阶段,此阶段的宪政理念是通过分享国家的权力,让公民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最终选择可以代表自身利益的人来领导自己走向幸福之路;最后是积极自由阶段,此阶段的宪政理念是通过国家为个人发展提供充足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资源条件,鼓励公民积极、自主地寻求符合自身理念的幸福之路。不难看出,积极自由阶段是“以人为本”理念的最终发展成果,也是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共产主义的目标。[4]
宪政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护个人权利的合法行使和不受侵害,最终实现个人的自由发展。“以人为本”强调将“人”的发展作为思考问题和展开行动的根本出发点,追求通过“人”自身的努力,最终走向幸福的生活。对“人”的重点关注,使得二者有着共同的基础。因而“以人为本”的宪政观对我国当前宪政事业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以人为本”的宪政观,就是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宪政的理念紧紧地结合在一起,为实现人民自由和全面发展的目标而构建相应的宪政体系。“人本宪政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真正确立‘人’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核心地位和充分权利,而通过一系列现代宪法、法律、程序和制度体系,来建立和不断完善以保障‘人权’和‘人的发展’为目标的现代民主政治的过程。”[5]
政治方面。“以人为本”的宪政观在政治方面主要体现为权力的分配。个人的力量极其弱小,难以抵抗公权力的入侵,如果不在宪政层面予以平衡,势必导致公权力侵犯个人权益。为此,在权力分配时,要重点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及其行使,严格限制授权公权力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并要求公权力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公民有效地行使自身的政治权利。
经济方面。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所以,“以人为本”的宪政观在经济方面的首要要求就是继续大力发展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最终实现个人全面、自由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此外,在发展过程中,要注重分配的问题,注重效率与公平,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相互间公平竞争的同时,对于弱势群体应予以适当的倾斜保护,防止出现过度的贫富差距。
文化方面。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宪政观,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开发民智。具体来说,可以围绕我国已有的宪法文本,开展基本的公民素质教育,使其明确了解自身固有的权利,并鼓励其在实践当中积极行使相应的权利,最终树立人民群众的公民观及权利意识。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当中的“人权入宪”,是我国落实“以人为本”宪政观的重大突破,但我们不能就此停步不前,而要继续深入发展,不断丰富现有的理念。为此,笔者根据“以人为本”宪政观在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的不同要求,立足当前国情,提出以下两条建议:
一是关于基本人权保障方面。由于以生命权、健康权为代表的基本人权,是“以人为本”宪政观的基础性内容,是不允许存在任何妥协的权利,因而必须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限制公权力不当地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尤其是在公权权益与基本人权发生冲突的时候,更要强调优先保障基本人权,从而真正树立人权为尊的理念。
二是关于权利救济的制度保障方面。权利的保障在于拥有有效的救济途径,否则,人权仅仅是字面上的人权。根据我国的法律实践,宪法并不能在司法过程中直接适用,因而科学地寻求权利的救济途径,是落实“以人为本”宪政观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虽然宪法不能直接适用于司法审判,但是,司法工作者可以在司法审判当中通过领会宪政的精髓,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更为正确的法律规范,最终保障权利的实现。
总体来看,我国“以人为本”的宪政观已获得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不断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形成理论,然后继续在实践中检验理论,使得我国的宪政建设不断前行。
[1]刘爱龙.从民本到人本:中国宪政现代化的创造性转型[J].金陵法律评论,2008(2).
[2](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M].潘勤,谢鹏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
[3](美)梯利.西方哲学史[M].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李先伦,张子礼.中国共产党九十年人本宪政探索[J].学术探索,2011(3).
[5]刘俊祥,杨志红.以人为本与宪政文明[J].江西社会科学,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