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秀萍 廖思婷
(河海大学 211100)
近年来,征地拆迁几乎成为城市建设的代名词,因为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土地权属的变更,城市房屋拆迁活动十分频繁,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参与主体有政府部门及其有关机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践中产生了很的矛盾和纠纷。要完善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目前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立法比较混论,在征地拆迁中政府的权力失控,商人从中渔利。被拆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及其抵制拆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拆迁目的的公私不分。
从理论上讲,在本质上公益性和商业性的拆迁是不同的。这些不同主要表现在:(1)目的不同。公共利益和为整个社会服务是公益拆迁的目的;商人进行商业拆迁是为了获取利润是有营利目的商业拆迁,商业拆迁本质上就是为某个人或者某些法人、社会团体和个人服务的。(2)行为的性质不同。公益拆迁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商业拆迁是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行为。(3)营利状况不同。公益拆迁是以国家的财政为后盾的,往往有大量的投入。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产出的是社会效益。而市场经济的主体以自有的资产投入到商业拆迁中,他追求的是经济效益,虽然有时也会附带产生社会效益。
在拆迁中被拆迁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受到影响,他的意见就应该受到重视。被拆迁人要能参与到拆迁活动中,监督社会舆论。被拆迁人对拆迁最不满意的就是拆迁中政府一言堂。在建设项目批准文书、建设用地规划学许可证等重大问题上拆迁人毫无发言权。等于政府暗地把被拆迁人的房屋处理给了开放商。政府在拆迁程序中要加强程序的透明度,实行阳关行政。吸纳利益相关人到权力运行的过程中,让公众监督,以此来防止暗香操作,避免随意和盲目的决策和决定。决策的质量由于信息不对称,缺少群众参与受到严重影响。这也是人们对拆迁充满抱怨和不满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城市发展项目的确立之初,就要做好项目的评价和论证工作,把好城市项目的审批关。旧城改造、危房拆迁的决策、实施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和拆迁许可,民众的切身利益与之息息相关。政府不能相关利益人排除在外,把决策当作自己和开发商两方的事情。更加不能片面的维护开发商的利益,完全忽视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政府就要履行它的信息公开和告知义务并举行听证。为保证拆迁的合理性政府要广泛征求相关人的意见。政府一定要在拆迁的程序中落实公开、公平、公正三大原则。要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如调查、告知、说明理由制度。
我国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要做好正确的角色定位,树立起建立法治、民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理念。从根本理念上做出转变以保证拆迁的公平公正。法治就是意味着,每一个公民的财产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力都得到法律和宪法的保护。同时无论是来自民间或是政府对这些权力的侵害都会被制止和惩罚。“以人为本”是建立法治政府的理念基础,它体现的是对人的终极关怀。法治他强调的是“权利本位”。因此建立法治政府就要求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更关注被拆迁人的利益,注重对他们的人文关怀。一个民主的政府就是公民能积极参政议政的政府。它不仅鼓励公民表达和保护自己的利益,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也鼓励监督和制约官员。由此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更应该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程序,使公民的意见能充分表达。无限政府和有限政府是相对立的。无限政府自身不受法律的约束。它的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是具有无限的扩张性,不受来自公民和社会的约束。无限政府的只能是包罗万象的,他的权力可以干预一切。原本可以由社会或市场自己履行和完成的事情政府都承担起来。个人生活的私人领域甚至都受到政府的干预。在这样的政府下,整个社会是软弱的,民间不能管理自身,它也不能抵制政府的侵犯。而有限政府是恰恰相反的,它实质上是市场的政府,主要精力都专注在制定和实施规则上,要营造一个有利的激励环境从而促进市场的有序运行。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各种矛盾纠纷表明,政府在公共治理的无限权力并不能保证治理和社会的公正协调。一个不受限制的政府在经济领域可能是最有效率的,但这种效率它却不是符合社会整体的利益,它只是迎合了某部分人或某个阶层。这种高效率的代价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缺乏公平性。为了更好的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提高行政效率,调整政府模式,现代政府的发展方向是在有限政府的前提下,发挥行政作用,满足多元化社会的需要。
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是拆迁的主体。由政府作为拆迁方向法院提出先申请,由法院来实施强制拆迁,这是合法并且合理的,这也有利于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依法行政的形象。但是这些都需要建立在法院严格依法对强拆申请进行审核。法院应该从法律和实施两个层面来全面进行审查。法律层面住要审查拆迁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事实层面要审查行政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事实是否清楚。因此,人民法院审查时,先要看行政机关的材料齐全与否,手续完备与否,是不是具备申请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条件。然后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最后要审查行政机关有无超越和滥用职权,有无违反程序。
为了完善司法强拆,我们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是设置强制拆迁的特别审理程序。法院现在组织的强制拆迁,不管是执行具体的行政行为还是先予执行,依据的都是诉讼程序。在存在大量强制拆迁的情况下无法保证高效率。在强制拆迁的执行权统一收归法院后,法院的负担将非常大,因而非常需要设置强制拆迁的特别审理程序:在申请、审理、送达上简易化。设置这个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对强拆的审查规范化,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不予强制拆迁。第二要细化强制拆迁的实施程序。首先要制定出具体的强制拆迁的工作方案;其次在搬运财务前,聘请房地产测绘和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测绘与评估,并由公证机关公证;再次采用适当的方式,妥善处理财物,对强制拆迁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办理提存;最后具体手段要合法有序,以对当事人尽可能小的损害完成拆迁。
两种性质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要区分开来。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制性购买其他民事主体的不动产。被征收方对征收的决定没有否定的权力,他的利益保护就是通过政府支付合理的对价来实现。物权法规定,对于城市不动产的征收,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在补偿标准上,其立法精神显然是按照被征收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予以补偿,对于征收个人住宅,市场价值的补偿不足以解决补征收人的居住的,应当超出补偿标准以保障其居住条件。
为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针对拆迁评估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问题对我国现行的拆迁评估制度进行完善:
第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问题。我国亟待解决评估机构的独立问题。首先要做的就是改进评估机构的选择模式,切断评估机构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经济利联系。政府不能指定评估机构。可以由被拆迁人在多家不同的评估机构之间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不能设置障碍。在具体的选择方式上也可以采用协商共同为依托、抽签等方式。
第二、完善评估方法。为了规范评估行为,维护当事人得利益,还应构建评估的标准体系。对于评估应该考虑的因素、不应考虑的因素的权重及其可能的变化都应一一明确归规范。同时评估系统还应根据当地市场供求关系、物价水平变化而变化。完备的评估标准体系应该是一个动态、公平的和完整的体系。
第三、公正的评估程序。公正的评估程序在于客观地衡量出被评估物的价值。对于怎样设定评估程序我们可以借鉴司法程序。评估的程序可以设计为先依申请评估,公开评估的所有过程评估时要告知理由、利害关系人要回避、评估机构违法评估必须承担责任,当事人有权要求重新评估等。
城市房屋拆迁中,由于补偿问题会产生很多的纠纷,建立相应的渠道和途径及时解决纠纷,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十分重要。由于补偿安置的问题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若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若是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就应该在行政诉讼中将行政裁决作为前置程序。行政机关由于具有丰富的知识,处理界分的效率比较高。而对于拆迁公告是否可诉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假若有对被拆迁人的实际权力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了起诉,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反之对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域性建设决定的公告等规范性文件提起起诉,由于不含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应该受理。而对于案件的审理范围,法院要将不告不理原则和全面审查的原则结合起来。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一般经济条件都不佳,法律意识也很薄弱,大部分算是处于社会的底层,属于弱势群体。在拆迁中无法和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抗衡,更别说和政府对抗。因此政府出于对他们利益的维护,对那些既没有法律专业知识又没有足够的条件聘请律师的人提供一定的帮助。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