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谢钢)
要使春季鱼种的放养密度适宜,关键在于投放数量合理,既不宜过密,也不宜过稀。而密度是否合理,主要应依据以下几点加以综合考虑。
自己或别人过去在类似大小的池塘(或网箱、流水等)中养殖类似鱼类的饲料系数较低,生长良好,较少浮头,单产较高,效益较好,则说明其放养密度是比较适宜的。反之,则说明放养过密,应适当降低放养密度。若收获时成鱼规格过大,单产不高,则表明放养过稀,应适当提高放养密度。
如果水源和排灌设施等养殖条件都较好,则放养密度可适当增加,反之就应该降低。如25 亩的水面、1.5~3m 深的池塘,放养密度可大于20 亩、1.0~1.5m 水深的池塘。不同种类的鱼,养成规格较大的鱼(如草、鲢、鳙)的放养尾数应比规格较小的鱼(如鲮、鲫等)少,而放养重量应较大;同一种类的鱼,规格较大的比规格较小的鱼种放养尾数也应少些,而放养重量应较大。
多种鱼类的混养池塘,其放养密度可大于单养一种鱼类或混养种类少的池塘。精养池塘的放养密度可高于粗养池塘。比如在3 亩左右的池塘中主养2 龄鲫鱼,其放养密度宜在150kg/亩以上。若养成上市的周期长,则放养密度宜偏小。
如果配合饲料合适充足,养鱼经验丰富,技术水平较高,养鱼设备条件较好(备有抽水机和增氧机等),管理又精细独到,则放养密度可大些。从理论上讲,只要低于最大鱼载力(即鱼停止生长时池塘或网箱中的鱼总量)的放养密度都是可以的。目前在池塘混养中,春季的放养密度从30kg/亩到300kg/亩都普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