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德智
(武汉大学 哲学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20多年前,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指出:“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他还指出:“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1]375今天,当我们回顾新中国宗教工作的曲折历程、总结新中国宗教工作的主要成就和凝练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基本经验时,重温邓小平的南巡谈话,倍感亲切和深刻。
如同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并非一帆风顺一样,新中国六十多年的宗教工作也是跌宕起伏、一波三折。从总体上讲,六十多年新中国宗教工作的发展是由积极探索、蒙受挫折、拨乱反正和稳步推进等四个相互衔接的发展阶段构成的历史进程。
积极探索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49年至1957年。194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年份,而1957年则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胜利完成和我国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的一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于积极引导宗教组织和宗教团体实现由与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相适应的“旧的社会团体”向与新民主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的社会团体”的转变。中国共产党虽然在过去的革命斗争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宗教工作方面的经验,但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宗教工作毕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苏联虽然在宗教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有一些必须认真汲取的惨重教训(如20世纪30年代曾在全苏范围开展过“消灭宗教”运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并未一味照抄照搬苏联的教条,而是紧密结合中国的实际,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工作路线。一方面,根据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宗教具有殖民性和封建宗法性的特征,积极引导我国各宗教开展“去殖民化”和“去封建宗法性”的革新运动,逐步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的道路,健康有序地实现了由“旧的社会团体”向“新的社会团体”的转变,并于1953年至1957年期间相继建立了全国性的爱国组织和相应的领导机构。另一方面,又努力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初步认识并开始强调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以及宗教存在的长期性,适时地提出了“除个别地区外,宗教矛盾已经从既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敌对阶级的矛盾,转化为基本上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基本上不是敌对阶级的矛盾”的论断[2]325,不断批评和抵制“简单急躁”、“用任何行政命令干涉宗教的错误作法”[2]185-186,使我国的宗教和宗教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发展。
蒙受挫折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57年至1978年。1957年是我国宗教界开始开展反右派斗争的一年,而1978年则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开启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的一年。将这一阶段称作“蒙受挫折”阶段是从总体上讲的。如果考虑到蒙受挫折的量的差异,我们则不妨将这一阶段再区分为四个小的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从1957年到1962年,这是一个“左”的思潮断断续续发展的阶段。第二个时间段,从1962年到1966年,是“左”的思潮基本上占主导地位的阶段。第三个时间段,从1966年到1976年,这是极左思潮占主导地位并且猖狂施虐的阶段,也是我国宗教工作遭受挫折最严重的阶段。第四个时间段,是从1976年到1978年。在这一阶段里,随着“四人帮”的垮台,被“四人帮”歪曲、破坏的党的“老”的宗教政策开始恢复[3]134,少数受到迫害的宗教工作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开始得到平反昭雪,少数停止活动的寺观教堂开始恢复活动。但由于“左”的思潮余毒的影响,整个宗教工作局面尚未得到根本的改观。
拨乱反正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78年至1991年。197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开启之年,而1991年则是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世界进入新冷战时代或后冷战时代的一年。在这一阶段,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心任务在于“拨乱反正”,用邓小平的话说,就是“恢复老的政策”[3]134。这种拨乱反正工作一方面是从宗教政策层面展开的,另一方面则是从宗教观念层面展开的。然而,这一阶段的拨乱反正工作毕竟是在对“文化大革命”和“以阶级斗争为纲”时代的极左思潮予以反思、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和宗教工作有了新的比较清醒的认识的基础上展开的,从而其内容并不限于“恢复”老的“传统”,而是有所创新、有所前进的。正因为如此,在这一阶段,各寺观教堂不仅陆续恢复了活动,各宗教团体陆续召开了全国性代表会议,而且各项宗教活动和各项宗教工作的外在环境较之“文化大革命”前也显得更为宽松,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贯彻得更显彻底,宗教发展更加健康有序。
稳步推进阶段。这一阶段的时间区间,是从1991年至今。在这一阶段,我国的宗教工作因应国内外新的形势,在前一阶段拨乱反正的基础上,与时俱进,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都臻于一个全新的境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气象。从理论层面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初现端倪。从实践层面看,一方面,随着《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我国宗教管理工作开始全面驶入法治化的轨道;另一方面,随着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逐步完善,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至今,新中国的宗教工作伴随着共和国的脚步已经走过了六十多个年头。六十多年来,新中国的宗教工作,虽然其间也走过一段弯路,但总的来说还是不断前行,并取得了骄人的成就的。我们不妨从下述五个方面对这些成就作出概述。
首先,宗教立法逐步完善。早在建国之时和建国之初,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就已经开始从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不仅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且还强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总的来说,在建国初期以及随后一个时期,宗教立法工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整个宗教管理工作始终没有进入法治化轨道。“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宗教工作遭到空前浩劫,固然主要由当时法治化水平较低和极左思潮泛滥所致,但与当时我国宗教工作几乎“无法可依”状况也不无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大背景下[4],宗教立法工作顺理成章地提上了议事日程。至上个世纪90年代初,鉴于宗教领域拨乱反正工作已经大体完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1年2月适时地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了“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的要求[5]216。根据中央的这一部署,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200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综合性宗教法规《宗教事务条例》。与此同时,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指导全国性宗教团体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可以说,我国的宗教立法工作现已初具规模,我国的宗教管理工作已经步入了宗教管理法治化的轨道。
其次,宗教工作方针与时俱进。六十多年来,我国宗教工作的方针虽然间或有失偏颇,但总体上讲是与时俱进、不断丰富的。例如,在建国之时和建国之初,我国不仅将宗教信仰自由写进了《共同纲领》和《宪法》,而且也不时地对不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简单急躁的错误做法进行批评、加以纠正。再如,建国初期坚持通过“去殖民化”和“去封建宗教性”将我国宗教由“旧的社会团体”改造成“新的社会团体”,强调对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等,使我国宗教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虽说是最初的但却是非常基本的一步。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全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在深刻反思我国宗教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1993年,中共中央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并且首次比较明确地以“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来概括我国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5]253,使我国宗教工作方针更见整体化和系统化,也更具理论色彩。2001年,鉴于新世纪我国宗教工作所面临的新的国际形势和国际环境,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又首次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抵制境外宗教渗透作为我国宗教工作的一项相对独立的方针确定了下来[6]383-391。此后,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又先后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不仅标志着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获得了更为丰富也更为积极的意涵,而且还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方针更加趋于完善。
第三,宗教自身建设逐步加强。积极推动宗教自身建设乃我国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上所述,建国初期,我国基督教和天主教努力“割断与帝国主义的联系”,在“去殖民化”过程中逐步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同时,我国的道教、佛教和伊斯兰教也在废除宗教封建特权和“去封建宗法性”过程中逐步走上了民主办教的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我国宗教在自身建设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喜人的成就。近三十年来,我国宗教不仅在信教人数方面“持续增长”,而且在宗教自身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惊人的进步。我国各宗教全国性团体不仅适时地修改了各自的章程,而且还制定了许多必要的规章制度。六十多年来,我国宗教不仅在依法管理宗教内部事务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就,而且在民主办教方面也取得了一系列成就。民主办教问题本来是一个早在建国初期就致力于解决的问题。至新世纪,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提速,我国各宗教在民主办教方面也取得了惊人的进展:不仅我国各宗教的基层单位——寺观教堂比较普遍地建立了有普通信教群众参加的民主管理机构,而且各宗教全国性团体的章程中都明确地将“全国代表会议”规定为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有些宗教甚至将“民主办教原则”直接写进自己章程的“总则”之中[7]。此外,我国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始终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始终坚持抵制境外宗教渗透,不断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本土化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就。
第四,宗教对外交流日趋活跃。宗教对外交流并不是现在才开始的活动,而是在建国初期就已经开始的活动。当时,中央统战部门强调中国宗教的国际性(“五性”之一),其中便蕴含了我国宗教与世界各国宗教的国际联系和应当积极开展宗教对外交流活动的意思。事实上,当时也确实开展了一些宗教对外交流活动。即使在极左思潮肆虐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我国宗教团体完全停止活动的局势下,中国佛教协会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从1973年起率先恢复了一些宗教对外交流活动。然而,由于国际环境和我国开放程度的局限,也由于“左”的思潮干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宗教对外交流活动一直是相当有限的。这种状况直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之后才有了根本的改观。1982年,中共中央在其下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即明确指出:“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关系,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5]71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宗教对外交流迎来了空前利好的新局面。三十年来,我国宗教界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在宣传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国际形象、促进宗教和睦与世界和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际舞台上“日趋活跃、影响日益增强”[8]。可以说,21世纪的中国宗教不仅是面向世界的宗教,而且也成了具有“世界性”的宗教。
第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逐步成熟。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理论问题,不仅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是一个全新的问题,而且即使对于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来说,也是一个既比较新又比较棘手的问题。六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采取了积极探索、不断修正、不断凝练的态度和立场,终于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全面、比较系统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早在建国之初,中央统战部门就在总结宗教工作经验、纠正错误的过程中,提出了基本适合我国国情的“宗教五性论”,即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的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和长期性[2]432-433;同时,提出了“宗教矛盾在民主改革和所有制改造完成后,将逐渐演变成劳动人民间信仰不信仰的矛盾”的观点[2]433。1957年以后,随着“左”的思潮泛滥,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的进程受到了严重干扰,甚至一度中断。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的进程得到了恢复,并且“逐步进入成熟时期”[9]。在1982年中共中央颁发的19号文件中,人们已经不再简单地将宗教理解为一种意识形态,而开始将宗教理解成一种“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5]54,并且明确地批判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5]55,这表明现在人们对宗教本性和新中国宗教的长期性较之建国初期已经有了更为深刻也更为清醒的认识。此外,在这个文件中,人们也不再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点来统摄宗教工作,而是开始把“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作为新中国宗教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5]60-61,表明我国宗教工作的中心从此开始了历史性的转移。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首次明确提出了“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无疑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将宗教现象理解成一种社会现象、将宗教问题理解成社会问题的一个明确的信号。1993年,中共中央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积极引导”问题,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对待宗教较之过去更为积极的态度和立场。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意味着我国开始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来思考和理解宗教以及宗教信仰自由问题,表明党和国家对宗教以及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而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之先后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则进一步表明新世纪党和国家对新中国宗教的群众性较之建国初期有了远为深入的认识。可以说,至此,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已经初具规模,这既是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的巨大成就,也是当代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巨大成就。
六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努力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本国宗教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开拓创新,勇于实践,我国的宗教工作在曲折中奋进,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概括起来,主要有下述几点。
首先,是坚持两条战线作战:既要反对右的倾向,又要反对“左”的倾向。六十多年的历史告诉我们,为要贯彻执行正确的宗教工作路线和方针,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坚持同时在两条战线作战:既要反对右的倾向,又要反对“左”的倾向。建国初期,我国的宗教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比较满意的进步,根本的一点即在于既反对“右倾保守倾向”,又反对“关门倾向”和急躁冒进的“左”的错误[2]185,213,359。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宗教工作之所以能够稳步推进,最根本的一点也在于坚持两条战线作战,有右反右、有“左”反“左”。1980年4月,邓小平在同十世班禅大师谈论西藏的发展时指出:“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10]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的19号文件强调“为了全面地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当前主要应当反对‘左’的错误倾向,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错误倾向”[5]58-59,这可以视为对邓小平上述观点的一个比较贴切的表达。六十多年来,我国宗教工作最为惨痛的教训在于人们有时没有很好地坚持两条战线作战的方针。1962年八届十中全会之后,我国的宗教政策之所以遭到空前的破坏,我国的宗教工作之所以遭到空前的浩劫,最根本的原因即在于人们一味地反右,一味地反对“投降主义”和“修正主义”,而根本放弃了对“左”的思潮和错误的批判与斗争,致使“左”的思潮越来越猖獗。这一历史教训是我们应当永远牢牢记取的。纵观六十多年我国宗教工作发展的曲折历程,人们不难看出,虽说无论是“左”的错误还是右的错误都危害党和人民的宗教工作,但总的来说,“左”的错误的危害要甚于右的错误。鉴此,在宗教工作中,我们不仅要坚持两条战线作战,有右反右,有“左”反“左”,而且还应当将防“左”和反“左”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1954年中共中央批发的《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之所以对于人们具有典范意义,最根本的就在于它把反对宗教工作中“简单急躁”的错误做法放到了首位。1987年4月,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指出:“我们主要是反‘左’,……我们既有‘左’的干扰,也有右的干扰,但最大的危险还是‘左’。”[1]228-229 同年7月,他又接着强调指出:“搞现代化建设,搞改革、开放,存在‘左’和右的干扰。……‘左’的和右的干扰,最主要的是‘左’的干扰。建国后,从一九五七年到一九七八年,我们吃亏都在‘左’。”[1]248-249这些与邓小平的南巡谈话精神是完全一致的。牢记我国宗教工作的这一最为深刻的经验教训乃我国宗教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根本保证。
其次,是坚持推进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回顾六十多年我国宗教工作的曲折历程,我们深刻感受到,坚持和加强宗教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实在是一条宝贵的经验。我国宗教工作从八届十中全会开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期间(1962-1976年)之所以蒙受如此重大的挫折,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无论如何我国宗教工作法制建设不健全是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宗教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显著的成就,一个根本原因即在于我们持续地推进宗教工作的法制建设,逐步把我国的宗教工作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全方位地推进宗教立法工作。在法律层次上,我国这一时期修改的宪法比以往任何时候的宪法都具有较多的关于宗教方面的内容。例如,相较于1954年通过的《宪法》,1982年之后通过的《宪法》便增加了下述内容:①“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②“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③“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11]。实际上,我国的宗教立法工作不仅在法律层次上取得了重大进展,而且在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地方性宗教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层次以及宗教社会团体层次上,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宗教工作之所以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并且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离开了我国宗教工作的法治化是完全不可想象的。
再次,是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方针。宗教与社会相适应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通则。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和发展的通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宗教工作的基本目标和根本任务。1993年11月,江泽民在论述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时,曾经突出地强调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党的宗教工作中的核心地位。他说道:“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5]253即是谓此。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来说,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或要不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而是如何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建国初期,新中国第一代领导人对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态度应该说是相当积极的。例如,1950年5月,新中国刚刚诞生不久,周恩来总理在日理万机的情况下,接连三次出席基督教问题座谈会,同出席会议的京、津、沪宗教界人士等座谈[12]。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四人帮”给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扣上了“执行投降主义路线”的帽子[5]2,这就不仅将全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推向了对立面,而且也将宗教界人士甚至信教群众推向了对立面。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积极引导”可言?那个时期宗教和宗教工作遭受浩劫实在是一件在所难免的事情。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我国各项工作的拨乱反正,党和政府重新采取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态度和立场。如果说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在宗教工作领域的拨乱反正是为了重新建立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适应关系,那么,90年代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式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方针,至新世纪,中共中央又先后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和“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则无疑是在以一种空前积极的姿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离开了党和政府的这样一种积极态度,我国宗教要赢得如此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宗教工作要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坚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方针实乃我国宗教工作健康发展的一项根本保证。
第四,是要充分认识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新中国宗教工作六十多年的曲折历程告诉我们,要贯彻执行好党和人民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方针,就必须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有充分的认识。1957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左”的思潮之所以能够长期施虐,我国的宗教工作之所以蒙受如此巨大的损失,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最根本的就在于人们对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缺乏充分的认识。因此,不断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使广大宗教管理干部对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有比较充分的认识,实在是做好我国宗教工作的一项重要保证。
事实上,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就在不断地强调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1951年初,陆定一在第二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强调过“教会在中国不会很快消灭”和“对宗教总的精神,除反革命分子外,对所有的教徒都要团结过来”[2]48,49。其中,第一点关涉的是宗教的长期性,而第二点关涉的则是宗教的群众性。后来在中共中央批发的《关于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一方面明确提出了“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地发展了控制自然力量的能力时,才有可能”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强调“切忌任何用行政命令办法干涉宗教的错误作法”[2]186,185。很显然,前一个观点关涉的是宗教的长期性,而后一个观点强调的则是宗教的群众性。正是在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文献中,中共中央首次提出了“宗教五性说”。而“宗教五性说”的核心内容则正在于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可以说,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两条基本原理。
我们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最根本的标志即在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不仅恢复了被“四人帮”否定和抛弃了的这两条原理,而且还极大地充实和发展了这两条基本原理。首先是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在建国初期,人们虽然在一些文件中强调过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但由于当时对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长期性缺乏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对社会主义社会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也就因此而同样缺乏足够的清醒的认识。事实上,对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时间长度,全党和全国人民当时普遍认识不足。在上个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尽管给出了不同的时间表,但总的来说,即使最高限也没有超出“半个世纪”的。我们知道,苏联早在1937年即第二个五年计划完成之时,便宣布“社会主义社会”基本建成。1956年,苏共二十大就“规定了苏联共产主义建设的任务”[13],“确定了共产主义建设的远景规划”[14]577。1957年11月,苏联共产党又宣布苏联已经获得了“社会主义的完全的、彻底的胜利”,已经进入了“发达的社会主义社会时期”[14]590,591。1961年,苏共二十二大不仅提出了一国建成共产主义的理论,而且还制定了建设共产主义的纲领,规定了建成共产主义的“历史任务”:“建立共产主义的物质技术基础”、“发展共产主义的社会关系”和“培育新人”。我们不能不说,上个世纪50年代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了苏联的影响的。然而,不难看出,正是这样一种不切实际的认识,不仅导致了“左”的思潮的滋生和泛滥,而且也导致了宗教工作的种种失误和灾难。就苏联共产党来说,苏共二十一大之通过消灭宗教的“八年计划”显然是由其企图在短期内建成共产主义的纲领的需要所致。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我国宗教工作之所以在1957年之后越来越受“左”的思潮的干扰,显然也与人们对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时期的认识有关。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存在有了更为清醒的认识。如上所述,1982年,中共中央颁发的19号文件提出和阐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问题。该文件在考察人类宗教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根源时,不仅逻辑地区分了宗教的认识根源与社会根源以及社会根源与阶级根源,而且还历史地考察了宗教的认识根源与一般社会根源,突出和强调了宗教赖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认识根源,从而为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作出了有力的论证。鉴于历史上的惨痛教训,该文件特别强调:“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全党同志务必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5]55此外,还有一点需要强调指出:这就是,19号文件中“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的论断是以十一届六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理论为前提和基础的[15]。按照这一理论,既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则宗教在我国的长期存在就是一件在所难免的事情了。可以说,至此,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在我国的长期存在才算有了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宗教工作之所以能够稳定推进、持续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们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有了这样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人们对宗教的群众性的认识也同样如此。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虽然也强调宗教的群众性,但那时主要是从工作方法的角度思考问题的,是从防止和克服“急躁冒进”的错误做法的角度思考问题的。然而,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着眼和强调的则是如何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问题,这就进一步赋予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以历史创造者的身份和地位。在这样的宗教工作方针面前,既不存在消灭宗教的问题,也不存在削弱宗教的问题,构成问题的应是也只是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既然如此,我国宗教和宗教工作在历史新时期之长期健康有序发展就不难理解了。充分认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长期性和群众性实在是我国六十多年宗教工作中又一条值得坚持和弘扬的宝贵经验。
最后,是要充分认识宗教的“特殊复杂性”。宗教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和宗教问题尤其如此。正因为如此,为要做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工作,对宗教和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就必须有充分的认识。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宗教五性说”就强调了宗教的“复杂性”。1957年初,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在第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谈到宗教问题时,就曾结合自己学习《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体会,突出地强调了宗教矛盾的复杂性,指出:“宗教界的情况极其复杂,我们对每一种宗教都应当详为了解,加以分析,不可简单对待。”[2]325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又反复强调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1982年,中共中央在其下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指出:“必须充分注意估计到,宗教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因此向各级党委提出了“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的要求;强调:“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皇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5]57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根据新的国际国内形势,再次重申和强调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指出:“必须看到,境外敌对势力一直利用宗教不断地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也利用宗教煽动闹事,攻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高度重视宗教工作。”[5]213-21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鉴于我国国内外形势的巨大变化,中国共产党对宗教和宗教问题复杂性的认识较之于建国初期显然是有明显提升的。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虽然强调宗教的复杂性,但当时特别着眼的是我国宗教的民族性,是在少数民族地区如何反对急躁冒进工作方法、妥善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党和政府不仅强调宗教的民族性,而且也更突出地强调了宗教的国际性,强调了境外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的宗教渗透。例如,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在阐述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时,不仅强调了宗教问题“在许多地方,同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而且强调了宗教问题还“受到……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5]56。再如,1991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则将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渗透和破坏活动视为宗教问题复杂性的首要内容。2001年,江泽民在阐述宗教问题的主要特点时,更是突出地强调了宗教问题的“国际性”,不仅指出了宗教是一种“国际现象”,而且将“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作为宗教问题的一个主要特点[6]377。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江泽民结合苏东剧变的惨痛教训,特别突出地强调了抵制境外宗教渗透问题。他指出:“长期以来,国际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问题、宗教问题作为遏制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所不喜欢的国家的重要手段。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过程中,国际敌对势力就利用了宗教。冷战结束以后,国际敌对势力也加紧利用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6]378也正是基于对宗教问题复杂性的这样一种认识,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才被首次提升到党的基本工作方针的高度,与“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起构成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基本内容[6]383-391。我国宗教工作的实践表明:充分认识宗教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特别是充分认识到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的严重性,一方面对宗教和宗教问题采取特别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认真防范和坚决抵制境外宗教渗透,不仅对于我们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而且对于我们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避免苏联解体的历史厄运也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如上所述,六十多年的新中国宗教工作经历了一个相当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惨痛的教训。把新中国宗教工作的经验和教训集中到一点,就是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所强调的坚持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和坚持两条战线作战:不仅要警惕右的错误,更要防止“左”的错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南巡谈话发表以来,我国宗教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长足的进步,我们之所以不仅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形态的构建方面,而且在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逐步完善方面,取得如此重大的进展,归根到底,就在于我们坚持了这条正确的政治路线。可以断言,只要我们继续坚持这样一条正确的政治路线,我国的宗教工作就有望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我国的宗教就将越来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就将更加趋于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就将更加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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