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茶馆式”教学在商法教学中的运用

2013-08-15 00:44杨传兰
关键词:商法茶馆法学

杨传兰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学仍是以教师讲授、学生接听为主传统教学模式,在此情景之下,学生打瞌睡的、神游的到处可见,逃课更是时有发生,更不用说学生的听课率了,而学生的各项能力更无从谈起。虽然有学者针对法学教育对教学方法提出了改革,但是那些教学方法有的不现实,有的流于形式。在商法教学中引用后“茶馆式”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在一定情景下参与其中,更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其主体地位,实现法学内化知识、外化技能的教学目标,因而对其研究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一、后“茶馆式”教学的释义

后“茶馆式”教学是承启“茶馆式”教学而来的一种教学方法,是对茶馆式教学的延伸。“茶馆式”教学又称之为“发现法”,是指在宽松的环境里进行师生交流,“读读、议议、练练、讲讲”,注重教学的随意性的一种教学法。强调课堂教学的核心是“议”,是学生与学生、学生与自己、学生与教师的对话,构建的是合作学习,学习共同体。但是由于教学主题不明确、教学过程自由散漫等问题,使教学缺乏系统性、逻辑性和严谨性,从而引发非议。

后“茶馆式”教学继承了“茶馆式”教学中的“议”为核心,坚持课堂教学生学的逻辑结构,而使教学的方式更加完整,教学的方法更加灵活。把“书中学”发展成了“书中学”和“做中学”,核心理念是:读读、练练、议议、讲讲、做做。其主要通过精心教学设计、有效推进教学进程,注重教学情境设置,突出教学引导与点拨,强调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彰显学生学习个体的主动探究和问题解决策略的形成,比案例教学更灵活,而比“诊所式”教学更容易实施,符合商法课程的教学理念,更符合现代大学生受人关注、自我为中心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

二、后“茶馆式”教学在商法中运用的价值分析

1.可行性分析。第一,后“茶馆式”教学在商法中运用的基础。首先,商法中多媒体的运用和实践基地的设立为后“茶馆式”教学提供了环境基础。目前多数高校的教学都实现了多媒体教学手段,法学专业也不例外。这种高科技的教学手段容易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动画、图形、声音的演示,再现情景,加上教师引导,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在原有认知结构和生活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自己新的概念和思维方式,将潜意识转化为意识。因此,多媒体教学方式在商法的运用更利于利用视觉效果和学生的求知心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参与“议”,进而发现问题,在认同我们的概念和思维方式时,内化到自己新的认知结构中。其次,教学体制中教学计划的安排为其提供了可能。后“茶馆式”教学的核心在于“议”,即要具体运用后“茶馆式”教学必须在学生掌握一定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进行,要有自己的相异构想,因为法律理论特别是基础理论是整个法学学科的基石,是众多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法的最一般的原则,所以采用“议”的方式教学必须在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才能真正进行。而基于商法教学本身的特点和商法基本理论的内涵,大多数高校的教学计划都将商法安排在大二学年或者大三学年,这种教学计划的安排正好与后“茶馆式”教学特点相一致。

第二,国内外革新的教学方法为其提供了借鉴。传统的“填鸭式”、 “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易忽视学生的主动性,使学生成为被动的接受者,易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于是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且致力于新的教学方法的革新。由以前崇尚结果教育改为注重素质教学,由以前单一严谨的教学方法逐渐转变为多种自由的教学模式。于是“蒙台梭利教学”,“火狐狸计划”等自由式教学方式相继出现,而且“蒙台梭利教学”在早教中运用比较广泛,在中学中也有人运用;“火狐狸计划”也有12所学校已经采用;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更是被法学教师所推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而情景式教学、乡村式教学也被推上研究舞台并在部分学校部分专业被运用。这些自由式教学方式的成功和失败的经验都为后“茶馆式”教学在商法中运用提供了借鉴。

2.必要性分析。第一,法学类学生课堂表现使然。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来说,由于刚刚告别高中生活,一切都是新鲜事物,高中教学思维的影响还在,于是在接受法学类传统灌输式的教学方式时仍然能够坚持在课堂听课。但是教师长期的过于主动和分析方法的单一化确定化以及分析结论的定向化确定化不仅消解了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而且压抑和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倾向和方法,这种消极接受的心态引发学生上课不愿意发言,不愿意参与教学活动,易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阻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容易让学生产生依赖心理,进而抑制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于是到了大三大四,就会出现一种怪现象,确定目标的学生会为了自己的目标而奋斗,没有确定目标的学生则是混日子。于是传统教学模式的课堂上就出现了别致的现象:玩手机的多了,打瞌睡的有了,神游的更别提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学教学中的误区。突出了教师的主导地位,忽略了学生的主动性和主体性,若改变这种现状,只能改变教学方式,让学生转变思维,变被动为主动,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后“茶馆式”教学的应用迫在眉睫。

第二,以后的就业趋势使然。法律学生毕业的就职趋向一般是法官、检察官、警官、公务员、律师、法学教师以及公司中的法律顾问,但是绝大多数其职业选择本质上都属于公共事务。其不仅仅需要深厚的法学素养,还需要有相当顺畅的表达、清晰准确的思维、稳定健康的心理、卓越的人际沟通能力等,但是由于学生的被动参与课堂学习,其根本就无法得以锻炼。

如果还采用传统教学方式,那么学校最终培养出来的就可能是庸才,不能够完全适应社会的发展,反映到各个部门就是不能真正适应法学职业。而且现在法学教育中研究生数量的增长,也会让各部门优先选择,最终会造成学校的生源下降,进而影响到下一届的学生就业问题,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因而革新教学方式,改变新的教学方法成为必然。

第三,商法特点使其成为必然。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法律学科,除了商法总论以外,涉及到的都是具体学科,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等等。其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纷繁复杂、千变万化,更不易正确区分和理解,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时不能仅仅记住法律条文和基本原理,还应该在大量研读案例等知识的基础上,掌握应用它们的方法和技巧;要把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相结合,要有更多的书本和法律条文以外的真功夫以及批判性的创新思维。这些思维的培养以及综合能力的锻炼,必然要求学生和老师要改变以往的被动接受的教学方式,让学生真正参与进来,学生再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必须要“书中学”,“做中学”。这更需要后“茶馆式”教学的正确运用。

三、后“茶馆式”教学在商法中具有的应用

1.发挥学生的相异构想。商法课程针对的大都是有些法学理论功底的学生。而学生缺乏主动性的原因之一就是认为法律都是一样的,能看得懂背得会,通过司法考试就行,至于以后掌握技巧如何运用,学生则不关注;另一方面,大多数学生担心课堂出错,更不敢表现自己,参与其中。因此,课堂上必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突破陈规、积极创新,尽可能暴露学生的“潜意识”,尤其是“相异构想”。毕竟“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不能仅仅告诉学生什么是正确的,而应该在老师的引导下发挥“相异构想”,把错的知识拿出来,把正确的知识放进去。这样既可以开发学生发散性思维,又能够培养大学生的胆识和口才以及思辩能力,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为学生以后就业打下基础。

2.教师的正确定位。作为老师,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教学方法的“传道、授业、解惑”的影响,课堂上不停歇的讲解,即使是学生提出或碰到问题时往往会立即给出答案,从而让自己成为教学中的主角,忽视了学生。在后“茶馆式”教学中,教师需要转变教学理念,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主导者”,学生是教学的“主角”,是教学的主体,适当的时候偷偷“懒”。比如说在上商法课时,讲到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时让学生去做、去想、去议;老师则在一旁“品茶”做个“闲客”,但是“闲客”不闲,要注意聆听每个学生说的内容,相互之间有无关联性,从而对其加以引导,这样学生在相互的讨论、分析中就明白了。

当然对于一向以讲为主的老师来说偷懒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一方面自身很难做到偷懒,改掉传统习惯—— “讲”;另一方面说偷懒不是什么事情都不做,而是要课下做,特别是针对商法教学课时不足、课程体系松散庞杂、教材建设缺乏统一性等缺点,需要教师课下精心设计课堂教学内容。商法课程内容比较多,如何设计好每一课堂,把相关知识点链接,如何在有限的课时中让学生学到知识;如何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形成创造性思维,以及如何真正在“议”的过程中培养学生各种技能等,都要考虑到。特别是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如何指导他们更是教师在课前需要准备。只有教师正确定位才能真正发挥出后“茶馆式”教学的优势。

3.改革学校的考核体制。高校教学中之所以还沿用传统教学方式的一个原因就是学校传统的单一的理论闭卷考试方式和考核标准,这种考核方式并不能真正考核出学生的真实能力,而且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扼杀了学生的真实水平。在这种考核体制下,甚至出现了一种怪现象,平时不见学生学习,临时抱佛脚就能高分。因此,要想真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真正做到做中学,就必须改革考核体制。坚持以考核学生能力为中心,将学生日常参与教学活动的具体表现与期终考核相结合。

当然,后“茶馆式”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真正运用尚需一个过程,这需要各种力量的配合才能够达到内化知识、培养技能的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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