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瑾
(华中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李大钊和陈独秀是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在五四时期,陈李二人率先在中国举起了马克思主义的旗帜,传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对中国产生巨大的影响。他们在学习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形成了丰富的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他们关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均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因此他们的思想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但是又由于二人接触马克思主义的时间等方面的差异,二人对同一问题又有不同的看法。同时,他们对于不同的经济问题又有各自独特的见解。
李大钊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讲到,资本主义国家垄断组织把资本集中于少数资本家手中,工人受其压迫被迫出卖劳动力,创造出很多剩余价值供资本家继续剥削,但是,“资本主义是这样成长的,也是这样灭亡的”,因为资本越集中,无产阶级的数量就越多,阶级的斗争就越激烈。李大钊认为竞争的结果就是资本归公,“资本主义趋于自灭,也是自然之势”,“到了那时,余工余值多随着资本主义自然消灭了。”[1](P83-85)
陈独秀在《关于社会主义问题》的讲演中道出了社会发展的历程,他认为“社会组织进化的历程,是从渔猎时代酋长时代,进而为农业时代封建时代,由农业手工业时代进而为机器工业时代,即资本主义时代,再由资本主义的工业时代进而为社会主义的工业时代。这个进化历程的变迁,纯是客观的境界,不是主观的要求。”[2](P287)这说明,陈独秀看到了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客观必然性,这种趋势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
由于陈李二人的社会经济思想理论直接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因此,二人在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时基本上得出相一致的结论。他们都一致认为生产力一旦变动,社会制度也会跟着变动。当一个社会组织的生产力发展到它本身无法容纳的程度时,这个社会组织就会崩坏,即社会革命。也就是说,他们都认为当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发展到它本身无法容纳的程度时,社会主义就会应运而生,资本主义就会分崩瓦解。
李大钊在学习马克思主义时认识到“历史的唯物论者观察社会现象,以经济现象为最重要”[1](P51),“一切社会上政治的、法制的、伦理的、哲学的,简单说,凡是精神上的构造,都是随着经济的构造变化而变化。”[1](P59)可见,经济是根本。
针对当时一些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不自由的观点,李大钊反驳道,经济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只有在社会主义的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只是少数资本家的自由。这充分地体现了李大钊对经济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同样,陈独秀对经济的重要性也有深刻的阐释。在1921年陈独秀答复蔡和森有关马克思学说与中国无产阶级的问题时,陈独秀鲜明地指出:“历史上一切制度底变化是随着经济制度底变化而变化的。”“一种经济制度要崩坏时,其他制度也必然要跟着崩坏”[2](P157),改造社会非但不能忽视经济,而且要从改造经济制度入手。
李大钊和陈独秀在阐述经济重要性的时候,都把它和政治联系起来。李大钊认为人类的社会生活“应该是包括一切社会生活现象,广大的活动”,而政治的生活只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而经济的生活才是一切生活的根本条件,“在社会构造内限制社会阶级和社会生活各种表现的变化,最后的原因,实是经济的。”[1](P360)陈独秀对经济重要性的认识经历了一段变化过程。1920年他在谈到国民革命时曾认为只有社会主义的政治才能实现多数人的幸福。到了1922年他转变了思想,认为如果只有政治上的成功,那么真正的中华民国才创造了一半,另一半是经济上的成功,“经济的生活不进步,所谓人民的幸福,仍只是一句空话。”[2](P209)由此可见,李大钊和陈独秀都把经济作为政治的前提,没有经济,其他一切都是空谈。
李大钊认为社会主义的实现必须经过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夺取政权,这是前提;第二个阶段就是废除私有制,实行公有制,即他所说的“生产及交换机关的社会化”,他主张“除去一部分的有士农夫,凡大资本的企业:铁路、矿山、轮船公司、承办运输事业、大规模的制造工业、大商店,收归国有”;“自国家银行一下所有的银行,均收归国有”;“小工商业及运输机关,亦渐次收归国有”;“市场运输归于国营”;“除土有农夫所有的土地外,土地亦收归国有”[1](P611-612)。同时,他指出实行公有制的好处就是可以扩大工农生产事业,社会生产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李大钊一样,陈独秀也极力主张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他首先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法的一大缺点:资本私有。要克服这一缺点,就要实行资本归公,“人人都有工作生产底机会,社会上一切生产工具——土地、矿山、机器、房屋等——谁也不能据为己有,谁也不能租给他人收取利益”,即实行公有制。他认为实行公有制可以带来一系列的好处:社会资本可以真正集中;“全社会资本完全用在生产方面,不会停滞”;人人都有劳动生产的机会;“可以节省用在拥护私有财产(国内,国际)大部分的劳动资本,到生活品的生产事业上去”[3](P502)。这样,既可以实现“无旷土无游民”的理想,又可以促进农业生产。
我国到1956年完成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后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变,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我国现行的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方式并存就是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形成的,是符合中国实际发展状况的。
李大钊认为“社会主义是使生产品为有计划的增殖”,是整理生产而不是破坏生产。在一切生产事业归国营之后,那些以前在私营经济组织下因利益不多或效果难期而被搁置的生产事业都由国家统一整办,“依极经济的组织与方法,把资本、劳力与天然均成经济化,利用自然力开发富源,俾利国用”[1](P612)。也就是说,社会主义主义国家可以用极经济的组织和方法把资本、劳动力和自然资源协调统一起来,按计划进行生产。
关于计划经济问题,陈独秀在其著作中把这一思想表述地更为直接,更加鲜明。陈独秀认识到资本主义的生产处于无政府的状态,缺乏社会的调节,同时他又指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有两大缺点,一个是资本私有,这点在上文中已经提到。另一个缺点就是生产过剩,要克服这一缺点,他“提出一切生产品底产额及交换都由公的机关统计调节或直接经营,务使供求相应,不许私人投机营业”[4](P339),简而言之,就是计划经济,由公共机关调解生产产额,以使供求平衡。
建国后我国实行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计划经济,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了重点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后来由于计划经济的各种弊端和现实的各种因素,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实行了有计划的市场经济,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结果。
李大钊和陈独秀均主张用发展实业的办法来振兴中国的经济,但对于怎样来发展中国的实业,二人的看法不同。
李大钊始终坚持必须靠社会主义来发展实业的观点。他从两方面说明了中国发展实业必须用社会主义方法的原因。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本既能集中,劳力也可普及,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则相反。但当时的绝大多数中国有钱人都不肯拿钱出来发展实业,只有将资本强行集中起来,才能大办实业,“所以中国实行社会主义,不愁缺乏资本,尤不愁缺乏劳力,以此而开发地大物博的中国福园,实业是大可发展的。”[1](P445)另一方面,李大钊把中国人民的地位放在世界背景下来考察,他认为“中国人民在世界经济上的地位,已立在这劳工运动日盛一日的风潮中,想行保护资本家的制度,无论理所不可,抑且势所不能”,所以中国要想发展实业必须“依社会主义的组织经营实业不可”[1](P454-455)。
而陈独秀关于怎么发展实业的思想经历了一个转变的过程,最后他认为中国发展实业必须用国家资本主义或私人资本主义的方法。在五四时期,基尔特社会主义者张东荪主张依靠“绅商阶级”来发展实业。对此,陈独秀在1920年回复张东荪的信中指出中国发展实业非资本集中不可,“但如果说开发实业非资本主义不可,集中资本非资本家不可,我们便未免发笑。”如果使中国人都过上张东荪说的所谓的人的生活,“非废除资本主义生产制采用社会主义生产制不可。”[4](P339)可以看出,当时陈独秀是主张用社会主义来发展实业的。但到了1922年,陈独秀的思想发生了转变。在1922年陈独秀再次回复张东荪的一封信中讲到:“发展中国实业,只有国家社会主义与私人资本主义两个途径”,“惟除了国家社会主义(其初只是国家资本主义,再进一步才能到国家社会主义),”只有走私人资本主义这条路才能使中国充分发展实业。同年,他在《造国论》一文中指出了中国内受压迫外受侵略的状况,又一次提出“要开发实业,只有私人资本主义或国家社会主义这两条道路。”他认为在当时中国内忧外患的情况下,资产阶级是很难发展的,待国民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的力量可能会大过资产阶级,资产阶级的经济制度就易崩塌,所以“采用国家社会主义来开发实业,是国民革命成功后不能免的境界”[2](P206-209)。
在分配问题上,二人虽都认为社会主义的分配能使人享受最大的幸福,但是他们对分配的方法却有差异。
李大钊对社会主义分配的理解侧重“平均”。李大钊认为社会主义是使生产品“为极公平的分配,要整理生产的方法”[1](P670),它“不是使人尽富或皆贫,是使生产、消费、分配适合的发展,人人均能享受平均的供给得最大的幸福”。“分配平均,使生产不致过度”[1](P375),这就是社会主义的新秩序。由此可见,李大钊对于分配问题强调了“平均”二字,使他的这一思想绝对化。
陈独秀则认为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他把古代的社会主义与近代的社会主义(即马克思主义)作了一个对比,认为古代的社会主义都是理想化的,对于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都带有绝对平均主义的色彩。而近代的社会主义则截然不同。它是科学的客观的,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和建立在伦理之上的空想的古代社会主义是完全不同的。它的分配方法并不是简单的均富论,“专讲分配方法去平均贫富,是均富主义,不是社会主义”[5](P77)。
建国后我国在分配制度上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提高了劳动人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长期实行按劳分配的结果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但“同步富裕”又会产生平均主义,邓小平也讲平均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与陈独秀的观点如出一辙。因此我国鼓励先富带动后富,最后达到共同富裕的做法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
李大钊通过分析历史上发生过的农民平均地权运动和在半殖民半封建中国的背景下农民破产的趋势,提出了“耕地农有”的口号。他察觉到半殖民地化中国的农业处于倒退的状态,确有发展的农业的必要。他认为“如果水利稍加整理,则农民生活必较今宽裕数倍”。而且李大钊对国民革命成功后土地问题的解决也提出了设想,“国民革命政府成立后,苟能按耕地农有的方针,建立一种新土地政策,是耕地尽归农民,使小农场渐联结而为大农场,使经营方法渐由粗放的以向集约的,则耕地自敷而效率益增,历史上久久待决的农民问题,当能谋一解决。”[1](P832-833)
可见,李大钊在那时就提出了土地归农民所有,农业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思想,这对我国后来建设社会主义经济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首先,过渡时期的社会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
陈独秀指出国民革命成功后的经济制度不是只采取一种而禁绝其他一切的生产制度,而是“采用某一种为全社会中主要的生产制度”。“我国的经济制度,自然是家庭的手工业与农业、小生产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制、国家资本主义等,四种并行”[6](P410),但是国民革命成功后的经济建设可以采用国家资本主义的生产制度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其次,在过渡时期的社会不能马上废除私有制。
陈独秀的这一思想是为了解答一些人对俄国新经济政策的疑惑而提出来的。当时一些人认为俄国私有财产废除不到两年就允许私人买卖土地所有权,而且允许外国银行与资本家投资,这似乎与马克思主义相违背。对此,陈独秀指出“非到共产社会实现,私有财产是不能完全废绝的,此事谈何容易,俄国劳农革命军事马克思派,不是玄学派,自始便未尝妄想一革命便能够将私有财产完全废绝。”[2](P487)无论是在产业发达的国家还是像中国这种经济落后的国家,无产阶级在开始建设经济的时候必须有一种过渡的经济政策,才能过渡到废除私产的社会主义。
革命成功后无论是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制度还是过渡经济政策,陈独秀在建党初期就能提出这种观点是很有先见的。新中国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经济形态就是五种经济成分共存,这有力地证明了陈独秀的这些观点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李大钊和陈独秀的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具有相同之处,但又有个别差异。比较研究二者的经济思想,不仅有利于我们更深入把握二人的思想精髓,而且对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很大的启迪作用。
[1]李大钊.李大钊文集: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2]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中册[M].北京:三联书店,1984.
[3]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上册[M].北京:三联书店,1984.
[4]任建树.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二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5]任建树.陈独秀著作选编:第三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6]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下册[M].北京:三联书店,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