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的建立①

2013-08-15 00:51:59纯,闫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政权

张 纯,闫 晶

(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是同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逐步形成、确立及所体现的中国特色,无不凝聚和体现了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智慧和创造精神。

一、领导根据地政权建设: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雏形与发展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革命战争年代为建立人民民主政权进行了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新中国成立后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在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理论及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把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进而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奋斗的目标。根据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人民民主也成为新中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本特征。在领导中国革命的实践中,在政治制度的建设上,毛泽东始终坚持人民民主思想。1927年大革命失败,中国共产党开始独立领导中国革命,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同年11月,中国共产党创建的第一个根据地政权—茶陵县工农兵政府建立,政权建立学习了苏联政权建设经验,并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凝聚了毛泽东的创造性。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会议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毛泽东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主席。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劳苦大众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人民政权的探索和尝试。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体现毛泽东政权建设思想,规定:中华苏维埃“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大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即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政权。苏维埃共和国采取省、县、区、乡(市)四级制,建立各级代表会议制。毛泽东认为苏维埃共和国是人民的政权,必须实行国民党政权和其他旧政权所没有的最宽泛的民主,苏维埃共和国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的普遍、平等、公开为基本原则的选举制度,“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2]。

尽管苏维埃政权不是全国政权,但在政权性质和组织形式上,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已经具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成为中国共产党建立根本政治制度的雏形。尽管此时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理论,存在着机械地模仿苏维埃体制的做法,但毕竟是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全国性政权的有益尝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迈出了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脚步。

抗日战争时期,适应空前民族危机的形势,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以“人民共和国”代替“工农共和国”的主张,毛泽东指出:“争取政治上的民主自由,则为保证抗战胜利的中心一环,抗战需要全国的和平与团结,没有民主自由,便不能巩固已经取得的和平,不能增强国内的团结”。[3]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建立各级参议会。关于参议会制度,毛泽东指出:“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它是和地主资产阶级的反革命专政区别的,也和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民主专政有区别”。参议会制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在政权机关的人员构成上,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党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广大的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开明绅士和中等资产阶级。毛泽东直接领导了陕甘宁边区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实行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制度,实行差额选举,基层政权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较之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抗日根据地的参议会制度具有更加广泛的群众基础,有利于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团结巩固,保证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新民主主义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总结根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要建立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体,同时首次提出了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的政体。毛泽东指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只有实行这样的政治制度,“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他强调:“如果没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就叫做政体和国体不相适应。”[4]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在为赢得抗日战争的最后胜利,建立新中国而召开的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做了《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关于新中国的政治制度,毛泽东在报告中明确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5]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架构基本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确定下来。

二、创建新中国政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与特色

新民主主义革命逐渐走向最终胜利,建立新中国问题提上日程。1947年12月,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中央“十二月会议”,讨论了建立全国政权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明确了新政权的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确定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各级政府。1948年,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在解放区要普遍建立起各级代表会议作为当地人民的权力机关。毛泽东指出:“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在贫农团和农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是一项极其宝贵的经验。只有基于真正广大群众的意见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才是真正的人民代表会议。这样的人民代表会议一经建立,就应当成为当地人民的权力机关,一切应有的权利必须归于代表会议及其选出的政府委员会。”[6]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成为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渡的政权形式。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毛泽东及党中央认为,在目前形势下,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加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相互合作,并拟定民主联合政府的施政纲领,也已成为必要,时机亦已成熟。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议庄严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次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史上是一次权力极大而且地位特殊的会议。这次会议的一个突出功绩,是通过了经毛泽东多次审阅修改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确定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年的努力,由政协全体会议和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过渡时期已经结束,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机逐渐成熟。从1953年开始,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乡、县、省(市)逐级召开了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建立健全了地方政权组织。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为此,毛泽东指出:“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1949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的原则,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加以肯定。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新中国的大地上从中央到地方系统地建立起来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纵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我们不难看出中国根本政治制度建立的过程及制度本身彰显出的特点、特色及政治优势。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符合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对政权建设进行长期探索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来的,从民主主义最终走向了社会主义,有自己独特的历史起源。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植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与我国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相适应,其简明的形式比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复杂的代议制形式更适应于我国广大劳动人民的认识能力和文化水平,方便人民行使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的确立,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的政体形式,既具有一般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共同特征,也具有其鲜明的中国特色。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可供中共参照的有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有苏联政权模式,中国采用哪种政权形式?早在1945年,毛泽东指出:“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7]我们要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既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议会制,也不能照搬苏联的苏维埃制度,更不能采取旧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而是要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此,周恩来曾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属于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制的体系,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和苏维埃也是有不同的。苏联是两院平行制,除联盟院外,还有民族院,……此外,苏联只是工人和农民两个阶级的联盟,而中国是四个阶级的联盟。”[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在中国具有极大的广泛性和包容性。早在1935年,毛泽东就提出来人民共和国的口号,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实行了“三三制”组织原则,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论述即将成立的新中国国体,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是不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是毛泽东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思想的出发点。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之时起,毛泽东始终坚持“国家政权必须切实保障广大人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使人民真正对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必须集中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民主。”的思想。新中国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其本质即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就全面、直接、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毛泽东指出,“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9]。毛泽东把党内民主带到了人民民主中,制定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一切权力接受人民监督等制度来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保证国家机构高效运转。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因为,“只有这个制度,才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在人民的一切权力都统一地、集中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既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使各个国家机关合理分工,各尽其责。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中国国家机构,是“议政合一”的国家机构,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兼取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以及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好处,不仅可以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还可以避免如西方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带来的弊端,使国家机构高效运转。

[1]陈荷夫.中国宪法类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89-90.

[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 9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1986:92.

[3]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56.

[4]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77.

[5]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57.

[6]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08.

[7]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56.

[8]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44.

[9]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谈话记录选载:三[J].党的文献,19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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