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非 孙晓天
近十年来,国内学界对各类集体行动①与集体行动概念类似的表述有“集体抗争”、“集体行为”、“社会运动”、“群体性事件”(王国勤,2007;于建嵘,2009)。日益关注,相关研究活动也逐渐开展起来——参与研究的人员众多,研究对象多样,多学科同时介入,研究成果也丰富到需要及时做研究综述的阶段。②如王国勤,(2007.“‘集体行动’研究中的概念谱系”.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5):31-35;王国勤,当前中国的“集体行动”研究述评.学术界,2007,(05):264-273;李德满.十年来中国抗争运动研究评述.社会,2009,(06):189-209;以及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苏熠慧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 (未公开发表,2012)。对于急速发展和剧烈变迁的中国来说,这些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鲜活的应用价值,十分的可贵。
在所有这些研究成果中,有关原公有制改制企业下岗职工所引发的集体行动的研究相对较少(对农民、农民工和其他群体的集体行动研究占了绝大多数),这大概与近些年来下岗职工的集体行动从高潮消退,行动数量逐渐减少,下岗工人已经不是当前国内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群体有关。
但是,高潮的消退并不意味这类集体行动的烈度有所降低,数量的减少也不代表这类集体行动完全丧失了行动力量和行动意义。事实上,近十年来,下岗职工引发的集体行动的烈度不仅没有降低,甚至在某个阶段达到新的高度 (如通钢和林刚事件),且行动的目标和表现形式,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变化。这些新的现象急需理论界的深入观察和思考。遗憾的是,因为种种原因 (一方面是事发高峰期与研究高峰期错失,另一方面,由于对“注定消逝的力量”的某种刻意忽视,国内研究力量对这些集体行动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其研究价值被低估,研究工作相对滞后。
现在回头来看,继续跟进“下岗职工集体行动研究”仍然意义重大——这类集体行动透着浓浓的“当代中国的味道”,因此,能够帮助我们增进对所有当下“中国式集体行动”的理解。而且,就实证研究的客观条件来说,这类研究较之其他热门群体集体行动研究要方便一些——对这个“注定消逝的力量”的关注已经渐渐脱敏,可以避开当下最热门群体集体行动研究的某些壁垒;事发未久,记忆犹新,事实较易还原;同时,这些事实已经历过适当的沉淀,脉络较为清晰,不像当前热门集体事件那般枝蔓繁多,难于理清。
本文正是沿着上述思路,以一个被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长期观察的国有工厂——Z市Z厂职工的集体行动为研究对象,对其不同时期集体行动的不同逻辑进行考察和分析。在前期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根据较为新鲜的田野材料,尝试解释这些下岗职工在“生存伦理”满足之后继续进行集体行动的伦理基础。
本文的调查研究资料来自于Z市Z厂。因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种种遭遇,Z厂职工自1996年起持续进行集体行动,引发各类媒体的广泛关注。2000年左右,已有少量学者和研究人员开始对其进行观察;2003、2004年,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戴建中、佟新和朱晓阳三位老师,带领数十位学生连续四次调查Z厂,后长期跟踪,不定期回访,收集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并整理出近百万字的访谈资料。2009年10月至12月,笔者在几位老师的指导下和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在Z厂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田野调查,又补充收集了部分一手资料。2012年1月,戴建中老师、佟新老师与笔者一起,再次回访Z厂,对该厂最新的集体行动进行考察。
在这些调查基础上,已经完成并公开呈现的研究成果有:佟新老师的《延续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一起国有企业工人集体行动的个案分析》,〔1〕朱晓阳老师的《“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2〕《事实与情理》,〔3〕唐军老师的《生存资源剥夺与传统体制依赖:当代中国工人集体行动的逻辑》,〔4〕以及本文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工厂家园——以中州市 Z厂为例》。此外尚有未公开发表的课堂讲义、讨论稿件等研究成果若干。
总的来说,对Z厂的调查持续时间较长 (接近十年),调查较为深入,个案十分完整。充分的实地调查和丰厚的基础资料,使我们有可能较为清晰地把握自1995年以来17年中陆续发生于Z厂职工群体的数十次集体行动的自身逻辑。
Z厂的基本情况在上述几篇研究成果中都有详细的介绍,在此只做最为粗略的勾勒。Z厂是一家国有造纸工厂,位于Z市西郊工业区,1958年建成,鼎盛时期 (1989年)拥有七条自动化造纸生产线,职工1300人,厂区占地105亩,年利润200万元。1995年政策性停产。停产时Z厂尚有总资产8830万元,净资产2690万元。1997年,私有企业F公司以虚假身份恶意兼并了Z厂。经过Z厂职工的不懈斗争,2001年兼并得以解除。此后,Z厂职工努力生产自救,但困难重重。2009年,Z厂正式宣告破产。截止到2012年4月,Z厂的破产清算程序仍在进行之中。
自Z厂1995年停产至今的17年间,Z厂职工因各种原因组织集体行动达数十次 (最早的一次发生于1997年6月,最近一次发生于2011年9月)。集体行动的方式包括:堵马路、驱赶外来企业人员、占领工厂、集体到法院听审 (Z厂工人领袖“扰乱社会秩序”案)、高强度上访等。
Z厂职工迄今为止的集体行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停产 (1995)——被兼并前(1997),行动目的是阻止厂领导卖Z厂资产和土地,行动的方式是堵路和上访,行动的对象是厂领导和上级主管单位;
第二阶段:被F公司兼并后 (1997)——兼并解除 (2001),行动的目的是揭露F公司的欺诈本质,保护Z厂资产和Z厂职工的合法权益,行动方式包括堵路、驱赶外来企业人员、占领工厂、高强度上访、集体到法院听审等,行动对象为F公司及各级政府部门;
2001年——2004年,Z厂职工内部矛盾重重,斗争激烈,此间没有发生职工们一致对外的集体行动。2004年后,内部矛盾逐渐平息。
第三阶段:2004——今,行动目的多样,包括:催促政府恢复Z厂的国有企业身份,以便享受国企改制的相关待遇;各类职工群体争取不同的补偿安置待遇;对政府处置Z厂资产的方式表示不满等等。行动的方式为上访和堵路。行动对象为Z市市政府、现任厂领导。①有关这些集体行动的更详细资料请参考朱晓阳.面向“法律的语言混乱”——从社会与文化人类学视角〔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118-129.李晓非.工厂家园——以中州市Z厂为例,博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11.
Z厂的前期研究者们对Z厂职工集体行动从不同角度给予了解释:唐军认为,改革导致工人总体性地位受损,赖以生存的体制和资源被剥夺。当剥夺的程度达到危及工人再生产的极限时,工人就会奋起抗争。〔5〕佟新着重从文化角度分析Z厂职工集体行动的组织和动员机制。她认为,社会主义文化传统帮助Z厂职工在集体行动中构建了“主人”、“家园”、“共同体”认同,急剧的社会变迁一再加强了这种认同。她进一步说明道,这是Z厂工人在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下,自发对集体行动进行“框释”的结果。〔6〕
下岗职工集体行动的研究者如陈峰、李静君等的研究成果对Z厂职工的行动同样具有解释力:陈峰借用斯科特的“生存伦理”概念,认为中国下岗工人的抗议活动是由生存危机所引发的——“这些工人发现他们的生存伦理受到了侵犯……只要他们还能生存下去,对于以他们的利益为代价的改革,就会采取顺从的态度”。②Chen,Feng.2000.“Subsistence Crises,Managerial Corruption and Labour Protests in China.”The China Journal 44:41-63.李静君把下岗职工走上街头抗议的原因归结为“绝望的愤怒”。③Lee,Ching Kwan.(2007).Against the Law:Labor Protests in China's Rustbelt and Sunbelt.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这两种视角基本能够解释Z厂职工最为激烈的第二阶段集体行动的动因—— “安全第一、生存伦理”的逻辑特别适用于“河水淹到脖子”(斯科特爱引用的比喻)时的行动。
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Z厂职工群体在2004年 (已停产9年)以后,虽然整体上生活仍然较为困难,但“生存危机”的压力已基本消除(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工人们在漫长的时间里也逐渐摸索出新的谋生之路);与此同时,多年时间的打磨,也基本抹去了当年“绝望的愤怒”。但是,Z厂职工的集体行动仍在继续——虽然频率和烈度大不如从前,但持续不断且诉求日益增多。在这种情况下,“生存伦理”和“绝望的愤怒”的理论解释就不再能胜任了。
下面这些访谈材料是Z厂职工对2004年后数次去市政府“反映情况”(上访)的动机的解释。
我现在过得还行吧。除了这个餐馆,我老公还开了一家装修公司……我为啥参加 (上访)?厂里有我一份子啊!俺都是这样想的呀!都是,都是,你去问!那谁谁谁,以前也是俺厂的职工,后来发财了,有上亿资产吧?!可有钱啊!人家也去了!我看见他就问,你都大老板了,还来弄啥?他说:“也有我一份儿啊!”俺们都是自己坐公交去 (市政府),人家开车去,离俺可远就下车,走到俺们中间,一起跟市政府反映问题。④访谈20091024-WSF.
我们 (上访的目的)就是要政府快点让俺厂破产,快点把补偿算给俺,别老拖!⑤访谈20091024-WSF.
造纸厂破产了,厂里的土地要卖了,俺这些占地户当年从村里带到厂里的地要算给俺!⑥访谈20091129-ZJP.
这一次去市政府反映问题,是造纸厂土地性质问题。俺厂破产要拍卖土地,政府说按照“工业用地”拍卖,工业用地价可低!那工人们不愿意!就去反映问题,最后政府同意按照“商住用地”拍卖。⑦访谈20120107-TSF.
我们仍应承认“生存伦理”和“绝望的愤怒”对下岗职工集体行动高发时期行动逻辑的解释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的演变,我们也应该寻找新的理论路径,来对在此之后下岗职工集体行动的逻辑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可能的有效解释途径在于文化视角。但我们同时也知道:“‘文化’是一个沉重的词汇,它把如此多的属性纳入一个平常的包裹,实际上可能混淆或掩饰了应该在它们之间加以辨别的东西。我们需要打开这个包裹,更加仔细的考察其成分……”〔7〕。汤普森在“文化”这个包裹中找出的成分是“伦理”,并发展出所谓“道义经济学”;斯科特沿着此路找出了“生存伦理”,陈峰等人沿着“生存伦理”的脉络继续前行,直到被新的事实证明其解释力失效。是什么导致汤普森以来的研究路径被阻断?“伦理”的研究视角是否还是一个正确的选择?
笔者认为,问题不在“伦理”视角上,而在“生存伦理”的理论上——斯科特的“生存伦理”理论为后来者建造了强有力的理论解释平台,同时,无意间局限了后来者的理论发展视野 (斯科特并无意掩盖生存伦理之外其它伦理的意义,这种情况的产生可能是由于读者自身的问题,这一点我们后面会谈到)。如果我们突破这个障碍,会发现, “伦理”视角仍然是“文化”这个“沉重”包裹中有效的思考武器,但很显然,这里所指的“伦理”已经不会再是“生存伦理”。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在生存危机过去之后,Z厂职工继续进行集体行动是因为工人们认为其所认同的互惠伦理受到了侵犯。在这里,笔者仍然走在汤普森和斯科特开辟的道路上,因为笔者相信:“人们在社会上感受到的是一种道德权利和道德期待,违背这些标准,就会激起怨恨和抵抗——不但由于需要未被满足,而且由于权利受到了侵犯。”〔8〕
这当然不是什么新发现——无论在“互惠”研究领域,还是在集体行动研究领域,互惠规则与集体行动的关系一直都在被讨论。斯科特在其大作《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中开篇即指出: “剥削和反叛不仅仅是食物和收入问题,而是农民的社会公正观念、权利义务观念和互惠观念的问题”〔9〕。国内亦有学者以互惠原则讨论国家对工人的保障问题。〔10〕那么,本文颇费周章、郑重其事的重新声明这一点,其价值何在?
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像对待“生存伦理”那样,充分意识到“互惠伦理”在集体行动的解释中的重要意义。这种状态就像在汤普森和斯科特的成果出现之前,几乎所有人都理解“生存危机”与集体行动的关系——饥民造反,天经地义,难道还需要更多的解释吗?汤普森和斯科特认为,更多的解释是需要的——我们还要知道“饥民造反为什么天经地义”。随后,“生存伦理”的意义被充分挖掘。现在,已经没有人会怀疑以生存伦理角度来解释“饥民造反为什么天经地义”这个问题的重要价值了。如果说,生存伦理解释了为什么饥民的集体行动天经地义,那么,互惠伦理的解释则能回答,那些不是饥民的人 (或者不再是饥民的人),他们的集体行动是否也是天经地义?
有关“互惠”的讨论,至少在人类学领域里,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①阎云翔语,见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一个中国村庄中的互惠原则与社会网络,李放春、刘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从莫斯的“礼物之灵”到萨林斯的“三种互惠形式”,再到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的互惠”,各类研究洋洋大观。互惠植根于一个简单观念:一个人应当帮助那些帮助过自己的人,或者 (按照最低纲领主义的表达)至少不损害他们。〔11〕它意味着接受礼品或服务为接受者带来了相应的义务——有朝一日要以相当的价值给以回报。涂尔干认为,这种平等交换的观念是在一切文化中都能看到的普遍的道德原则。人类学家和民族学家在世界各地各民族的调查也都证实,互惠是人类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至今,我们尚未发现完全没有互惠伦理的族群及其文化。
互惠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行动方式和行动目标。它既适用于地位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地位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互惠伦理要求交往的诸方在较为明确的社会规范下 (如社会文化、各自地位、财富和资源掌握能力),一方对另一方的付出应该给予该社会文化所认可的回报。
如果我们再深究一下的话,互惠伦理中包含有互惠的形式和互惠的标准。互惠的形式首先是“付出 (或赠与)——接受——回报”的权利义务循环体系,其次是符合该文化要求的付出或者回报的形式 (投桃报李,或者以女人换和平——和亲);互惠的标准则更多是指付出或回报的数量与程度。很显然,互惠的形式和标准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文化中会大不一样。
互惠伦理中的一个心照不宣的内涵,就是互惠各方的付出或回报的财物或服务的价值,应该保持某种平衡。当然,这种保持平衡互惠的形式和标准因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显得十分复杂 (比如接受国王赠送的斧子与接受邻居赠送的的斧子,其互惠的标准大不一样,除非邻居就是国王),但显然,保持这种平衡互惠的技巧在各种民族文化中都傲然存在,无需我们多虑。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保持互惠平衡的形式和标准是历史的产物,是文化的产物,也是互惠双方或多方认可的或协商的产物。与此相应的,那些违背历史的、文化的,以及不经相关方认可或协商的互惠形式和标准,就有违该文化的互惠伦理准则。②萨林斯所言的“负性互惠”(包括不平等交换甚至暴力夺取),在笔者看来,是在违反互惠伦理准则时的某种交换形式和占有形式。所谓的“负性互惠”,也可以称作“不平等互惠”或“非互惠的交换”。
笔者认为,Z厂职工在17年间不断进行集体行动的原因,是因为工人们认为:Z厂的停产、兼并和改组 (也即国有企业改制)违背了当代中国社会文化所公认的互惠伦理准则。更具体的说,首先,工人们认为国企改制破坏了原公有制系统下的互惠生存模式;其次,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破坏所带来的诸如生活困难、地位下降、身份丧失、生活方式改变等系统性损失,并没有给予符合互惠伦理准则的补偿。
如前所述,互惠既适用于地位相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适用于地位不同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斯科特在对东南亚农民的考察中,认为当地农民与地主之间的互惠关系以“保护人一被保护人”的契约形式出现。〔12〕在沃尔德所言的 “新传统主义”〔13〕的中国公有制工业体系里,受到“庇护”的中国工人与单位以及公有制国家间的互惠关系,也同样是以“保护人一被保护人”的形式出现的。〔14〕
公有制企业改制以前,中国公有制企业 (单位)与工人的“庇护—依附”关系,在自沃尔德以来的中国“单位制”研究中已被充分阐释。这种被称为“新传统主义”的工人与单位、国家的互惠模式,与斯科特所言的传统社会 (也可以说传统主义)的农民与地主、领主的互惠模式十分近似。
1990年以来的中国公有制企业改革,粗暴地切断了工人和单位、国家之间原有的、已经深入肌肤、长到肉里的各种关系,掀去了覆盖在工人身上的那层笨重但有效的保护外壳。失去庇护的工人群体间弥漫着对工厂改制的反感以及对公有制时代庇护——依附关系的留恋,当某个带有突发性的事件引爆这种情绪之后,集体行动就会发生。尽管在表面看来,在这些集体行动中,工人们似乎只表达了“我们要生存”的诉求和情感上的愤怒,但如果我们剥去工人集体行动的策略外壳 (行动中最为突出的口号一定是“我们要生存”;在公开的纲领中并不反对国企改革;只有在面对那些非政府部门的有耐心的同情者时,工人们才会大谈恢复公有制时代互惠模式的愿望——社会话语体系的霸权,使工人们不得不策略性地表示支持国企改革,掩饰那个似乎“不合时宜”但真实的目的),事情的本质就会明白地显现出来。和斯科特所研究的东南亚农民一样,工人们集体行动的目的: “不是为了打到谁,而是强迫他们履行道德义务”〔15〕——像公有制时代那样的道德义务。
拒绝给予农民“他所习惯的降低风险的社会惯例”,因而加剧了可能……的紧张关系。力图恢复即将被清除掉的社会经济安全模式,使得许多农民运动具有“向后看”的特征……〔16〕
同样具有“向后看”特征的中国国企工人,他们的集体行动是为了恢复已经或者即将被清除掉的“新传统主义式”的社会经济安全模式。他们的行为是“保卫家长式统治的暴力”〔17〕,或者说是“保卫新传统主义的暴力”。
陈峰认为,虽然下岗工人们在集体行动中频繁使用公有制时代的政治口号,并且表示出对公有制时代的怀念,但并不代表这些工人愿意回到公有制时代。〔18〕这种观点在陈峰所观察的时间段 (2000年前后)是正确的 (至今也仍然适用于多数下岗工人的态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从生存危机中逐渐恢复过来并经过数年时间沉淀思绪后的工人队伍中,“向后看”的思潮开始蔓延,结合当代中国社会多元思潮的涌动,可以肯定,相当数量的下岗工人对公有制时代不再仅仅停留在怀念的层面——“回到过去”的冲动在近些年中已经有了更为明显的表现。①我们可以在两个中文网站上找到更多的支持证据:一个是乌有之乡,一个是毛泽东旗帜网。
当新传统主义的“庇护—依附”式的互惠模式无可挽回地失去后,互惠伦理又展现出第二个层面的规范性力量:受到损失的工人们理应受到适当的补偿,且补偿应当和工人们因改制所受的损失基本保持平衡。
仅就“补偿”而言,这一点在国企改革的实践中几乎没有遇到任何怀疑——即使最为武断的改革方案,也会包含有某种程度的补偿安排。补偿的各种名称对于工人们来说都不重要——买断工龄费、身份置换费、下岗安置费等等,无论是什么名头,工人都会接受。
焦点的问题是如何进行补偿,即:什么样的补偿是“适当的”?
很显然,这是一个难于回答的问题。斯科特曾经很辛苦地试图回答一个类似的问题:何为剥削,以及剥削的程度和标准是什么?〔19〕他的做法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
如果一种关于剥削的理论的分析性目标,是要揭示有关被剥削者的知觉问题——他们的被剥削感、他们的公正观念和他们的愤怒——那么,就不应该从抽象的规范标准出发,而应该从实际行为者的价值标准出发。〔20〕
“从实际行为者的价值标准出发”,似乎让上述问题的回答成为可能,那就是,我们应该以工人的价值标准出发,看看他们认为什么样的补偿是“适当的”。
不可避免的是,这种似乎不太寻常的尝试必须面对一些显而易见的质疑。最初的质疑,大概会是—— “工人们会不会漫天要价”?实际上,事实已经给了我们答案:尽管工人队伍思想多元、分化严重,但尚未发现任何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者提出离谱的要求或者荒诞的建议——在和政府、国家这样强大的力量进行如同鸡蛋碰石头般的博弈中,作为弱者的工人一定是务实而谨慎的。
第二个疑问接踵而来:以工人价值标准所“计算”的补偿,与经济学的计算原则和方法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这样的计算有没有“科学的”意义?
可以肯定的是,以工人价值标准计算的补偿,与经济学理论 (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所计算的补偿不会一样。而这个不同于经济学的计算的意义,斯科特这样认为:
行为者可能有自己的评价公正和剥削的固定标准——…… (也即)自己的道义经济观。如果这样的话,他的观点同理论观点的不一致,就不是由于他没有能力清楚的认识事物,而是由于他的价值标准问题。……正是这些价值标准而不是理论可靠的指导着他的情感和行为。〔21〕
也就是说,工人们是依据自己的价值标准——国企工人的道义经济观,来判断自己是否得到合理的补偿,并据此来决定自己的态度和行动,而不是依据经济学家的理论和计算。从这个角度看,了解和掌握工人们对“合理补偿”的认识,对判断工人们的态度和行动有重要意义。
分析至此,笔者认为,我们似乎已经有可能回答“什么样的补偿对工人来说是适当的”的问题。就Z厂而言,工人们对合理补偿的实质要求,笔者简单总结如下:
(1)较为充裕的生存保障。
(2)享有社会平均生活水平。
(3)保持社会平均标准的生活水平的增长。
(4)肯定他们曾经的 (公有制时代和改制时期)贡献和牺牲,承认他们的历史价值和人生意义,尽最大可能维持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声誉。
(5)历史劳动债权的合理补偿。①有关历史劳动债权的解释,请参考李曙光答记者问,李林.通钢林钢事件不是新时代劳资关系的主趋势〔N〕.经济晚报.2009年8月31日.第2版.如无法及时、充分的补偿,至少应予承认,并表示出积极态度。
(6)对那些不能恢复、无可挽回、不能货币补偿和原样弥补的损失 (如原有互惠模式、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的改变带来的诸多问题等),应以其它方式作出补偿,并表示出积极态度。
(7)一些特殊的损失的合理的额外补偿,如工伤、有毒危险工种、复转军人、占地户等等。
而工人们事实上得到的补偿是:
(1)标准较低的基本生存保障 (这个目标也是逐步达到的,在改制初期没有做到)。
(2)标准较低且没有完全承认、或者即使承认也没有完全履行的历史劳动债权补偿。
(3)标准较低的部分特殊损失的额外补偿,如复转军人,工伤等。
进一步地分析,工人们对补偿的形式也有要求,包括:
(1)认可其原有地位前提下积极、充分地协商;
(2)协商结果被充分尊重并完全履行;
(3)有尊严地“转换身份”;
而工人们实际遭遇到的补偿形式是:
(1)较为粗暴的、忽视其原有身份地位前提下的不主动协商 (大多是集体行动后的被动协商);
(2)协商结果常常不受尊重,不履行或以种种方式造成事实上的无法履行成为常态;
(3)职工在转换身份时的尊严感基本被忽视。
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到,Z厂工人建立在自己的道义经济价值观基础上的补偿期待,与实际得到的补偿差距较大。换句话说,在“新传统主义”互惠伦理终结之后,受到损失的Z厂工人所认可的互惠伦理再次受到侵犯。已经在“反兼并”运动中熟悉了集体行动方式的Z厂工人,只得继续采用集体行动这种他们认为有效的方式去和政府“讨价还价”。
值得指出的是,Z厂工人第三个阶段的集体行动,均是因为“补偿问题”引发。这些集体行动相当温和,工人们不再激愤无比,而是熟练地采用已经被证明有效的行动方式——比如在市政府门前短暂地堵路,在政府派出谈判人员后,随即从马路上撤出并开始谈判。如果说,商品的价格围绕着商品的“价值主轴”上下波动,那么,工人们讨价还价所围绕的“价值主轴”,就是他们心中的互惠伦理标准,而围绕“价值主轴”上下波动的,则是相机而动的谈判策略。
我们已经知道,因为生存伦理或互惠伦理被违背,Z厂职工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根据不同的行动目的,进行了不同风格的集体行动。本节我们将讨论导致这些集体行动的原因之间的联系。简单地说,即生存伦理与互惠伦理的关系。
在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初期,受“新传统主义”影响深重的Z厂职工并没有意识到这场企业改革的根本性质和深刻后果。他们坚定地抱有类似“困难只是暂时的”、“国家不会听任F公司侵占国有资产”、 “恢复生产,重塑国企辉煌”的希望,并坚信经济形势一路看好的国家财政有能力挽救工厂。这些信念和希望让职工们拒不接受 (或花了很长时间才接受)“我们不再是国有企业的工人”、“Z厂已被F公司兼并,Z厂已经不复存在”以及“从此以后我们要自谋生路”的现实。在这种非现实的理性下,当改制后第一波生存危机袭来之时,愤怒的工人们采取了激烈的集体行动,目的是“我们要生存,要吃饭”。按照相关研究的观点,这类集体行动是基于生存伦理的行动。
改制进行一段时间以后,Z厂职工们逐渐从过渡时期的茫然和慌乱中清醒过来,深刻体会到改制所带来的各种影响和后果。尽管在这时,大部分职工已经没有基本生活上的困难,但改制给工人们带来的更深层次的伤害逐渐显现,工人们感受到默默沁入内心深处的痛感——即使物质条件得到很大改善,这些感觉也很难消失。带着这种委屈的心态,Z厂工人们继续着他们的集体行动,但形式相对温和,目的是和地方政府就补偿问题“讨价还价”。按照本文的分析,这类集体行动是基于互惠伦理的行动。
生存权利实际上界定了在互惠基础上结成的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必须得到满足的最低需要。〔22〕
斯科特已经明白无误地说明,生存权利是互惠共同体的“最低需要”。生存权利与生存伦理的关系,斯科特也分析得很透彻,即地主和政府用维持农民生存的权利,向农民换取剥削或者执政的合法性这样一种伦理关系。很显然,生存伦理也是一种互惠关系,不过是“最低需要”的互惠关系。如果我们再走得远一点,或许可以说,生存伦理是满足“最低要求”的互惠伦理的某种形式。换句话说,互惠伦理中包含了不同层次的内涵,生存伦理作为一种独特的互惠伦理,在这些层次中反映的是“最低要求”。
进一步的,我们可以看到,对不同层次的互惠伦理的破坏,给工人们所造成的痛感是不一样的:作为互惠伦理的“最低要求”,生存伦理的破坏所激起的怨恨,在短时期内的强度和烈度上大于互惠伦理的其它部分被破坏时的反应;而互惠伦理的其它部分 (非生存伦理部分)被破坏所带来的痛感,则更为深刻且持续时间绵长,需要更多的时间和资源去消解。
公有制企业改制的高潮已经过去,但公有制企业职工们的集体行动并没有完全停止。本文继续从汤普森和斯科特所开辟的伦理视角出发,对Z厂职工们在生存危机过去之后的集体行动进行解释。
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互惠伦理在两个层面被依次违背:一是“新传统主义”的互惠模式被改革所抛弃;二是在这个抛弃的过程中,没有依据互惠伦理来满足受到损失的工人们的道德期盼。Z厂职工为了维护他们认为正确的道德权利——互惠伦理,故而持续地以各种各样的问题为由展开集体行动。
互惠伦理的解释能够回答我们:工人们心中的公平意识是从哪里来的?工人们的不满和怨恨从哪里来?工人们是如何感受到自己受到不公平对待的?如果需要有人负责的话,工人认为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工人们对国家、社会和周围的人有怎样的期待?工人们怎样行动?等等。①此处基本照搬了斯科特的问话模式,只是主角从农民变成了工人,见 (美)斯科特 (Scott,J.C.)著,程立显等译.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译林出版社,2001年07月第1版.第215页.
互惠伦理的解释避开了难以把握的、有较大理论风险的“公平”概念的讨论,但事实上也没有彻底逃脱风险——人类学关于互惠研究中的诸多争论足以证明这一点。但笔者认为,具体到原公有制企业下岗职工的集体行动研究而言,互惠伦理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在类似国企改制这样涉及到上亿人的生活方式被深层次改变的“大事件”面前,我们应该寻找更加具有统摄力的理论模式,来解释那些支离破碎的概念无法涵盖的社会事实。
斯科特在解释东南亚农民的道义经济学时,已经较为深入地涉及到互惠伦理 (尽管他没有用这个名词)。但我们在那部声名显赫的作品中,似乎更多的记住了生存伦理。在下岗职工集体行动研究中,生存伦理的解释一直被奉为圭臬。但随着事情的发展和时代的变化,生存伦理的立论基础已经不再——生存危机已经过去,而集体行动还在继续。这时候,我们必须回到整体性的道义经济学上来,对工人们自己的道义经济观中的伦理内涵做更加细致的剖析。从生存伦理到互惠伦理的解释,就是这样一种努力。
〔1〕佟新.延续的社会主义文化传统——一起国有企业工人集体行动的个案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6,(1).
〔2〕朱晓阳.“误读”法律与秩序建成:国有企业改制的案例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05,(3).
〔3〕朱晓阳.面向“法律的语言混乱”——从社会与文化人类学视角〔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164—195.
〔4〕唐军.生存资源剥夺与传统体制依赖:当代中国工人集体行动的逻辑〔J〕.江苏社会科学,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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