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2013-08-15 00:42中油国际乍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王宏科
中国石油企业 2013年11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油气谈判

□ 文/中油国际(乍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宏科

《诗经》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中国石油海外油气业务“走出去”的二十年,我们不仅向国外输出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同时也不断地在学习和吸纳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方法,我们不仅将这些通过大胆探索积累出的经验教训用于指导海外油气业务的新发展,也可以作为提高我们国内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参考和借鉴。本期介绍的案例就来自于海外油气业务一线中的一名年轻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通过他在境外油气合作项目中切身的工作体验,来反思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现状并进一步提出着手完善该项制度的途径和方法。案例切中集体劳动合同的关键点,没有深奥繁复的理论但分析透彻、观点明确,并且通过大量的具体实践,提炼出具有较强实用性的观点和意见。

当我国企业走出国门之初,面对境外错综复杂的劳资关系和迥然有异的法律环境,只有打破思维定势,以开放的姿态认真学习他国的制度和法律,分析研究个中差异,才能保证境外投资的安全、效益和持续发展。集体劳动合同这一在我国还较为陌生的事物,在国外已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变化,早已成为西方国家用于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案例中所述企业所在国并非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是深处非洲腹地的最不发达国家,然而却已建立并执行了一套较为完备的集体谈判和协商制度,并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案例从立法、谈判主体、监督执行三个方面简要分析了其原因所在,着重强调了在集体谈判制度的顶层设计上,该国的劳动立法已做出了较为详细和合理的规定,并通过《通用集体劳动协议》得以具体体现;同时,劳动监管部门对于建立并执行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劳动合同的积极参与和推动也是保证该项制度能够得以正确和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反观我国现存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基本流于形式而没有实际内容,未能发挥其调解劳动纠纷,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作用。除了案例中所提到的立法不健全、谈判主体不明确等原因之外,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劳动关系中企业代表组织、工会组织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三方均没有推动建立新型集体劳动谈判和协商机制的意识以及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虽则在我国的劳动法中对于集体劳动合同已有笼统的规定,但是脱离具体实践应用的立法形同一纸空文。

那么,如何在我国目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的经济体制下推行集体谈判制度呢?案例结合T国的实践经验,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建议,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从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在我国建立集体谈判长效运作机制的要点:一、建立通用集体劳动合同是破题之需。要真正发挥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的作用,培育具备独立性和代表性的工会组织和雇主代表组织作为谈判主体是基本前提。通过建立中央级别的集体合同,可以自上而下推动区域、行业和企业级别集体合同的形成,指导并培训专业谈判人员。二、健全相关立法是必要前提。本文建议制定单独统一的《集体劳动合同法》,由于专门立法的时间周期较长,其影响范围较大,而我国地区经济发展较不平衡,似以完善目前各项政府和部门相关立法和规定更具实效性。三、加强企业、工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三方合作。目前三方在劳动立法方面已有了较为成熟的合作,还需要在集体谈判、工资协商方面进一步加强沟通,合力推动建立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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