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教育与公民教育

2013-08-15 00:46:39
肇庆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法学宪法公民

林 珣

(肇庆学院 政法学院,广东 肇庆 52606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离法治国的目标,我们仍有较大的差距。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如果不能得到全社会的遵从,那么就不具有真实的生命力。法制建设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人的建设,执行和运用制度的人自身要完成现代化的转型。法学教育的目标,首先就是要培养具有守法素养和公共理性精神的优秀公民。然而在当前高校的法学教育中,公民素质教育却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宪法教育也未能很好容纳公民教育的内容。那么,宪法教育与公民教育有何密切关联呢?正确认识此两者的有机联系,有利于我们革新法学教育观念,更好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

一、从“宪法”和“公民”两个概念说起

(一)宪法的概念

在英语中表达宪法的词语是“constitution”,从辞源上考察,宪法一词来自拉丁文“Constitutio”,最初的词意是建立、组织和结构[1]。古希腊著名政治学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最早使用宪法一词,宪法(政体)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2]132。

尽管古代早有宪法一词,但到了近代,宪法的含义已经发生了变化。宪法从原来仅仅作为国家组织法演变为一种控制王权的武器。最早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文件是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而后来的《权利法案》、《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等其他宪法性法律,同样体现了限制王权的理念。十八世纪后期,北美十三个殖民地脱离英帝国统治而独立,建立了美利坚合众国,诞生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宪法成为有限政府的工具。从对王权的限制逐步发展到对政府的权力限制是近代宪法的一大特色。现代宪法被普遍认为是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法律,并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宗旨。《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宪法定义为“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而从各国宪法规范的内容来看,一般都体现为对国家权力结构的和公民基本权利两大方面内容的规范。

(二)公民的概念

西方的公民起源于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城邦政治生活。古希腊的城邦公民是有特权的少数自由民,他们具有平等、公开地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凡得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就是城邦的公民[2]114。进入中世纪之后,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公民不复存在,只有被动接受统治的臣民;直至近代的启蒙运动,公民概念才得以全面复兴。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和立宪国家的产生,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现代公民产生了。公民作为一种普通的法律身份,仅以国籍作为前提条件。

在我国,“公”和“民”连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词,是近代以后才出现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并不存在“公民”这一概念。马克斯·韦伯曾就此指出:“在西方之外,从来就不存在城市公民的概念。”[3]古代中国实行中央集权专制,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没有公民概念产生的土壤。在传统中国,家国一体,国家是家族组织的扩大,家是国的缩影。个人依附于家族才能生存,才有地位。在这种制度背景下,“公民”个人难以生成;相反,专制主义的历史传统养成了中国人根深蒂固的“臣民”心理。臣民是指屈从或被动服从于权力的人。臣民对国家具有强烈的依附性,缺乏独立的人格和意志。臣民无需做自己的主人,只需做一个安分的守法主体、一个顺从的义务主体即可。

因此,“公民”一词对于中国来说,完全是舶来品。有学者认为公民一词引自近代的日本,其原意指的是作为行使参政权等公权的主体。如近代著名的宪法学教材之一《比较宪法》认为:“公民这个名词,系指享有参政权的人民而言”[4]。在我国,“公民”概念直到1982年宪法颁布才最终确定下来。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在我国,公民除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外,没有另外的资格限制。公民以国家的一个成员身份而存在,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因出身、职业、地位、宗教、教育程度等因素而受到限制。公民的出现意味着一个普通人可以真正成为“公共领域”的主角。

以上对宪法和公民概念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宪法和公民是密不可分的两个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是在近代宪政运动中才产生的,强调公民作为平等自主的个体和国家发生联系,自觉参与到国家权力生活。“公民是立宪政治的主体,公民也因此构成宪法存在的条件,没有公民就没有宪法”[5]。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是抽掉了人的智力、财产、出身等等具体差别而在政治生活中真正取得了平等地位的人,是具有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能够对政治生活进行判断并自主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人。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公民”,我们才能产生与宪政相契合的公民文化。

二、宪法教育与公民教育的关系

没有公民的参与,便没有宪政的未来。凡是成功的宪政国家,均有一套成熟的公民教育体系。宪法教育与公民教育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宪法教育是现代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

所谓公民教育就是指通过适当的教育手段促使公民养成对自身主体身份的正确认识,从而塑造公民的政治态度,使之能准确地把握自己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调整自己的心态和行为。这就意味着,公民教育自其肇始之日起,就与宪法教育密切相关。亚里士多德认为,要维持政体正常运转,最重要的还是公民教育问题。公民教育本身是应该而且必须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来实施的[2]280。在现代社会,随着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彰显,宪法教育已然成为各国公民教育的核心要素——以培养“忠于宪法,尊重人权,崇尚法治,热爱民主与自由”的公民为基本目标的宪法教育已经成为各国公民教育的共同课题[6]。

首先,宪法知识是现代公民之基本常识。“公民教育首先要传播的是宪法的知识[7]。”宪法不应该仅仅是政治宣言或是法律文件,更重要的是作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的知识体系而存在;这种知识体系是公民把握自身角色的必要条件——宪法是调整国家和公民关系并以人权保障为终极价值追求的根本法。公民是民主政治参与的主角,是宪法权利的主体。宪法及其知识体系,都是以公民主体性的彰显为着力点,以公民权利的最大化实现为皈依。宪法就是一部公民法,公民之诉求成为贯穿宪法和宪法知识体系唯一的主线。因此,宪法知识构成了公民意识的重要基础,通过宪法知识的学习,内化为现代公民自我认同的基本常识。

其次,宪法意识乃公民意识之基本内核。公民意识就是民众对自己在国家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所处地位的认识,也即是公民对其主体性的认同。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自身拥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生命权、言论自由权和政治参与权。这些权利是宪法所赋予的并且从根本上是通过宪法来给予保障的。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的责任意识,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该自觉履行自身角色义务、关心公共福祉,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离不开宪法教育,通过宪法的规范教育和价值教育,克服“私民”的狭隘意识,形成对自身公民的主体地位的认同和对宪法的信仰,训练公民素养。

(二)公民教育是宪法教育的基本内容

从宪法教育的内容看,宪法教育主要包括了人权规范教育和权力规范教育。人权规范教育并非简单的规范教条的灌输,不仅仅是让公民了解人权规范与相关知识,更重要的是在于促使公民人权观念、独立人格和责任意识的形成和发育,强化公民对自身作为权利主体地位的认识。权力规范教育包括政府权力的产生、权力机关的设置、权力行使的规则以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等。学生通过学习宪法权力规范,应该认识到,政府的权力既不是固有的,更不是无限的,政府所行使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宪法是政治国家的最高行为准则,政府权力的运行必须纳入宪法运行的轨道;政府权力不是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而是为维护公共福利和社会正义创设的力量。公民应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人,自觉参与到公共生活中,为了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必须使政府的公权力得到宪法的规制。通过引导公民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正确认识,使公民在宪法教育中形成公民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

可见,宪法教育和公民教育是同步进行密不可分的关系。公民这一主体总是跟国家的民主政治与宪法发展结合在一起的。脱离了公民教育的宪法教育只是政治灌输;而缺失了宪法的人权教育和权力规范教育,公民对自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就无法获得清晰的认识。

三、加强法科学生宪法教育与公民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克服法学教育功利化倾向

法学是人学,人文素质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处于核心的地位。近二十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各级各类高等院校都开办了法学专业,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然而,由于我国缺失法治传统,使得法学教育也缺乏深厚的根基,尚未成熟的法学教育在快速发展的经济大潮中逐渐失去了其内在的发展平衡,盲目性、短期性、功利性的行为充斥于法学教育之中。从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来看,外语、计算机、“两课”等诸多公共课程或通识课程挤占了大量了专业课时;为学生奠定人文素质基础的政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人文课程几近空白;法学专业课的开设,偏重于部门法,法理学、宪法学等理论法学课程的课时被严重压缩,法学课等同于法条诠释课,忽视了对法条背后的法律原理、法律精神的理解。宪法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教学和研究中明显体现了泛政治化倾向。宪法学完全被作为政治课来学习,大量的意识形态教条不仅使学生对宪法学心生厌烦,同时禁锢了学生作为公民的主体性认识。政治灌输无法唤起公民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反而加剧了功利化的部门法教育。功利化的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只能是同样功利化的法律人才。如强世功所言,“现在我们的法律教育只强调权利,不强调正义(或者把正义理解为法律权利的实现),只强调自由,不强调责任,其结果只能培养出没有灵魂的讼棍和没有良知的法官。”[8]法科学生在维护自身利益的时候动辄就用权利话语来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充分的辩护,而忽略了作为公民应该为社会承担的公共责任。这不仅与法学教育的理念背道而驰,而且对国家的法治事业是极为有害的。克服法学教育的功利化需要长期的努力,要加强法科学生宪法教育与公民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唤起学生的公民责任感和对法律真理的追求,让法学教育回归到人文素质教育的轨道。

(二)培养好公民和优秀法律人才

“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7]。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比较缓慢,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培养出合格的现代化公民。“即使有一部好宪法,如果人民没有健全的公民意识,那么有了好宪法也是枉然”[7]。我国82宪法颁布已经三十周年了,但宪法至今却得不到落实,国人宪法理念和公民意识依然淡薄,传统的“官本位”和“臣民”意识根深蒂固,成为国家推行民主与法治的最大障碍。公民意识的欠缺正制约着我国现代化的进程。现代化不仅是物质层面的现代化和制度的现代化,更重要的是人的现代化。现代化的政治理念、民主精神、法律意识必须内化为全体国民的理性自觉,才有可能实现国家整体的现代化。公民素质对于法科学生而言尤为重要。法科学生从其报考法学专业的那一天,就立志从事公共事务,无论是做法官、检察官、警官、公务员,还是当律师、法学教师,其职业选择本质上都属于公共事务。这些人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掌握着同一套法治话语,具有共同的法律理性和法律精神。如果这些未来执行制度的人自身都不具有健全的公民人格和公民意识,不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将会遥遥无期。正如英格尔斯所言,“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化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9]如果执法者本身缺乏公民身份意识和守护法律的精神,则将可能成为消解法治的强大力量。一个法科学生只有首先是现代的好公民,才有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加强法科学生的宪法教育和公民教育,使法科学生完成从“人民”向“公民”的角色转换,让公民意识和宪法信仰内化为他们的思维习惯、处事方式和道德自觉,这对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和民主法治的实现是极为重要的。

四、加强法科学生宪法教育和公民教育的构想

(一)提高宪法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改变泛政治化宪法教育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决定了宪法学在法学课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如何使宪法这一核心课程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得以体现呢?首先要明确宪法学的教学目标不仅是掌握宪法学的常识,更重要的是宪法思维的训练和宪法观念的培养。教师应该改变泛政治化的教学思路,要把宪法学当做一门法律科学来看待,引导学生运用宪法学的知识思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加深学生对人类自身和国家政治的认识。其次是增加宪法学的课时。多数法律院校的宪法课仅为3学分,甚至是2学分,这与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是不相符合的。也可以考虑增加“外国宪法”等选修课程,来进一步体现宪法教育的重要地位。

(二)将公民教育内容贯穿于宪法教育之中

在法科学生的宪法教育中,贯穿公民教育的内容,将公民意识的培养作为教学的目标。宪法教育要摒弃传统的政治灌输的模式,引导学生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框架下认识宪法的本质和要旨,唤醒学生作为公民的主体地位、独立人格的认识,培养学生的公民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公共精神。宪法教师自身要有公民的姿态,对国家的政治、人类的命运都要有深切的关怀,运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潜移默化地塑造学生的公民意识。

(三)注重课堂讨论、辩论赛等研讨性学习环节

对法科学生的公民教育包括公民理论素养和公民参与能力两方面的训练。公民理论素养方面的训练应贯穿于各法学学科特别是宪法学、法理学等基础理论的教学之中。不仅是公民知识的传授,更重要的是学生的课堂参与。好公民是在参与之中成长起来的。法学教师应多运用课堂讨论、辩论赛等形式来代替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可以选择具有一定争议性的学术问题进行讨论,也可以引导学生对现实案例或公共事件的思考。通过这种形式,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激发学生探求真理的热情,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的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进而提升学生的公民身份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四)强化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法律咨询、法律实习等实践教学

公民教育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单纯依靠理论的灌输是不够的,还要培养公民参与能力。法学专业所安排的各个教学实践环节,目的不仅是培养学生法律实务技巧,同时也是法科学生公民能力养成的途径。法律实践教学应该落到实处,让每位同学都能从中得到锻炼。例如,创建学生的实习基地,定期安排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在教师及司法人员的指导之下,经常性地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尽可能让每位同学都有扮演角色的机会;成立法律诊所等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为有需要的人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这些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使学生熟悉法律程序,在各类法律活动过程中获得对社会真实的感受,深化对法律的理解;在此过程中,可以更深刻洞察国家制度的现实,以及公民权益保护的现状,加深对宪法原理的理解,完善公民人格,提升公民参与能力。

(五)参与社会调查研究与社区服务工作

法科学生公民参与的另外两个重要的途径是社会调查研究和社区服务工作。学校应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开展社情民意的调研,沟通政府与民众的联系,通过撰写调查报告,监督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增强学生对公共事务的关注和解决社区公共问题的意愿与能力,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学生公民责任意识的提高;学校应加强与校外机构的合作,让法科学生参与多种社区服务活动,增强社会体验,通过了解社会制度的运作,了解身边每一个具体的人来感受身边的宪法,感受作为公民的意义。

在法学教育中应重视宪法教育和公民教育,多途径提高法科学生整体公民素质和宪法素养。只有具备好公民素质的法科学生,未来才可能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有了公民社会的基础,民主与法治的实现也才有可能。

[1]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彭强,黄晓京,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22.

[4]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3.

[5]江国华.宪法与公民教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3.

[6]陈光辉,詹栋梁.各国公民教育[M].台北:台湾水牛图书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99:23-24.

[7]李慎之.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J].改革,1999(3):5-7.

[8]强世功.法律人的城邦[M].上海:三联书店,2003:335.

[9]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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