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敖 翔 任中平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学术界开展了围绕村民自治兴起的农村政治研究,经过20年来的发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效地指导了农村民主自治实践。尤其在近年来,基层民主成为中国政治研究中的“显学”,农村作为种种理论的源泉与实验场所,一直备受关注,这更加快了研究乡村政治的脚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村民自治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遭到了各界的批评。
在村民自治的诸多批评者中,最为尖锐的当属以农村基层民主实践者身份发言的冯仁书记。他从实践经历出发将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为:村民自治的应有作用没有发挥:民主决策无法落实,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统统是摆设;村民自治额外制造了矛盾与混乱:党支部与村委会互相争权夺利,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矛盾重重;村民没有愿望与能力自治:村民将自治看作是上级政府转移压力和责任的手段,根本不想也不愿自治。可以说村民自治既不能满足国家的治理需求,也不能满足村民自我管理的需求。这样的制度根本是畸形的、多余的、没有存在的意义和存在的必要。冯仁的话或许有些偏颇,但并非是危言耸听。随着农村社会转型与“后农业税”时代的到来,村民自治中“乱象”丛生是个难以忽视的事实:农民参与自治的愿望与动力不足,政治参与的规模与水平长期以来毫无进步;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司空见惯,贿选、暴力胁迫大行其道;黑恶势力渗透进村级自治组织中,严重威胁农村社会的安宁、稳定;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的村干部私下买卖土地,危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甚至酿成乌坎事件这样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昭示着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最深刻、最广泛实践”的村民自治面临着极大困境,甚至有整体滑入劣质自治的泥潭之虞。
面对这种困境,在笔者看来,仅从制度设计(如完善村组法,通过制度调节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等)、自治能力(如村民参政议政能力与自治必须的财力等)和具体问题(如选举弊端、宗族影响等)三个方面进行研究显然是不够的,而迫切需要转换视角,“从乡村治理的土壤中来入手,系统地全面地宏观地来思考中国社会的治理模式”。[1]乡村治理的土壤就是乡村社会,这一点毋庸置疑。再从学理上看,自治是一种依靠自我调节的社会管理形态,[2]它在客观上要求有一个稳固、健康的社会作为根基。同时,村民自治作为民主政治活动的一种,也是以“社会”为存在前提的,科恩曾就此指出:民主最基本的前提是要有一个社会,它可以在这个社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3](P44)由此我们认为:村民自治的前提是要有一个健康的农村社会,没有良好的农村社会就不可能达成善治的村民自治。故而当村民自治面临困境时,不能只对制度文本、具体问题等进行研究,首要任务是从社会维度分析村民自治的困境,并对症下药。如果从这一视角出发审视当前村民自治遭遇的困境就会发现:村民自治困境的根源不在于制度运行中出了差错,也不在于农民能力与素质不高,而在于农村社会的衰败。当农村社会这一承载自治大厦的地基塌陷时,当农村社会不再是一个良好运转的社会时,甚至已经支离破碎不复成为一个社会时,再讨论村民自治也就毫无意义了。
村民自治在客观上要求有一定的村庄治理资源。在传统农村中,治理资源是很丰富的:比如费孝通先生在早年的著作中就描绘了一幅温情脉脉而又生机盎然的传统乡村社会图景。可在当前我国农村中,已经很难找到传统乡村的影子。在市场经济与城镇化浪潮的冲击下,农村社会越来越呈现出衰落、破败的景象,而在“推拉理论”的作用下,这种衰败又以不可逆转的态势加速进行下去。当村庄无法为自治制度提供充足的治理资源时,村民自治就有底层塌陷之虞。农村社会衰败导致了村庄治理资源的流失,而村庄治理资源缺失则是农村社会衰败的表征。
1、“空心化”的农村:经济资源、人力资源的流失
费孝通先生很早就提出了“社会侵蚀”的说法:在城镇化和现代化的浪潮中,农村的人员离开农村外出生活后留在城市不再回来支持农村的发展,而农村也在不断的城市化进程中被征收。这一现象在当前我国农村中尤为严重,农村由于文化、话语、经济上的劣势,在经济发展中处于弱势地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增速,城镇对于乡村居民的吸引力越来越大,这就导致支撑乡村可持续发展和文明转型的种种资源例如资金、技术、知识、人才和需求等大量流失。[4]必须着重指出的是,这些资源是“流失”而非“流出”,流出的资源尚有“回流”的可能,而流失的资源却再也无法找回。
对有进城务工传统的湖北X市农村进行的调查表明,现在的农村状况可用“三没”来概括:没人、没钱、没事。[5]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人、钱、事”不仅是农村发展的资源,同时还是村庄治理必需的资源,这些资源的流失不仅使农村社会陷入“有流动无发展”的窘境,逐渐走向凋敝、没落,还使村民自治无法开展。资源的流失造就了“空心化”的农村,这是农村社会衰败的最显著特征。
2、村庄社会关联①本文所讨论的社会关联并非涂尔干定义的社会关联,而是学者贺雪峰界定的概念。的削弱
村庄社会关联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是最重要的治理资源之一。村庄社会关联是在农村社会关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关系所构成的行动能力。[6]这种村民一致行动能力的强弱也即村庄社会关联度的高低[7](P208)构成了村级治理的社会基础。在传统的社会关联度高的农村中,村庄内部有很强的行动能力,可以自主兴办公共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在人民公社时代,尽管原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但是在国家力量的强力整合下,村庄社会关联仍然较强,依然保留了相当程度的行动能力。可是在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中,由于缺乏互信、资源流失等原因,这种“一致行动的能力”与过去相比降低了很多。赵立新的一项调查证明了这一点:有2/3的被调查农民对互助组织不了解、参与热情不高,仅有8%的农民曾参加过或正参加互助组织;有63%的农民从未组织过自发的乡村活动,仅有46%的农民有参与公益活动的意愿;有过半数的农民认为集体意识和责任感较过去而言呈下降趋势。[8]在社会关联度削弱的情况下,村庄里的大事小情诸如修路、办学、赡养孤寡老人、组织文娱活动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仰仗上级政府的作为。村民自治本来是一种社会自治,一种民主自治,可是农村社会衰败导致的村庄社会关联削弱却使村民自治组织在很多方面都依赖上级支持,这样一来在实际工作中就难免沦为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变自治为上级管制。
3、农村社会秩序的崩坏
社会秩序指社会成员在从事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一个社会有秩序表示社会处于有序平衡的状态,同时社会秩序也是重要的村庄治理资源。在农村社会中,社会秩序更具有建设性与保护性双重功能,唯有当农村社会秩序同时满足这两个功能时,才能说该村庄保持了村庄作为一个社会的力量。由此可见农村社会秩序对于维持农村社会存在的重要性。在当前广大农村社会中,秩序已经濒临崩溃,连基本的保证村庄安宁尚且难以做到,其建设性功能更无从谈起。这种秩序崩溃集中体现为农村黑恶势力的猖獗活动带来的罪案频发。在农民占人口80%的农业大省湖南,仅2000年一年刑事立案为120058件,其中特大案34114件,占立案总数的28.4%,[9]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精英退出农村政治生活后,黑恶势力就进入了村级政治中。这些由地头蛇、恶霸、行霸、地痞、无赖等为非作歹之徒,串通、依靠、仰仗一些被拉拢、腐蚀和腐化变质的地方官员、头面人物,横行乡里。欺压良善的凶恶势力的客观存在,[10]标志着农村社会秩序的崩溃。
农村社会衰败的大背景是改革开放与城镇化进程,但是其根源还是在于农村社会自身。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具备三个条件:稳定的社会成员群体;成员之间由紧密的社会关系连结起来;受到尊重、时刻被遵守的社会秩序。唯有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有效率的民主自治才可能存在。透过村庄治理资源缺失这一农村社会衰败的表征,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社会成员的流失导致了农村的“空心化”;农村社会关系的松散断裂使村庄社会关联被削弱;农村社会秩序崩坏是由于其结构性要素缺失。正是因为这三个维持社会良好运转的条件均遭到破坏,才导致农村社会走向了衰败。
1、农村社会成员的流失
社会一词的基本含义就是特定土地上人的集合,可见人是社会得以存在的根本条件。假如构成一个社会的个体成员不断流失,那么这个社会就会逐渐走向衰败甚至死亡,而这正是当下中国广大农村的真实境况。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随着时代变迁与经济发展的增速,这种农村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据调查统计,2009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2978万人,在其中,18―45岁的青壮年占92%,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占70%,并且,农村外出打工人员大多是文化程度较高的男性青年,男性比例高达79.2%。[11]更值得忧虑的是,这种农村社会成员流失变得越来越彻底,从起初的“离土不离乡”慢慢转变为“离土又离乡”,这种单向的成员流失使得农村社会长时间处于凋敝荒芜的状态中,剩余的成员多为没有很强活动能力的老弱妇幼,即所谓的“386199部队”,无法支持农村社会的正常运转。在基本人力资源与村庄“能人”双重缺乏的情况下,村庄治理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困境,有一些地区的农村甚至连村民代表大会都开不起来,也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担任村干部。由农村社会成员流失引发的种种社会危机最终使得农村社会内在枯萎衰亡,只剩下一个勉强维系的空壳。可以说,农村社会成员的流失使农村社会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条件。
其中,O1、O2分别为底座内孔1和底座内孔2的中心,O1和O2分别为轴承1和轴承2装配后的中心点(理论上O1应与O1重合,O2应与O2重合)。
2、农村社会关系的松散断裂
一个社会若要存在,仅仅有人是不够的,需要在一块土地上的人在共同的活动过程中结成各种各样的联系,也就是社会关系。唯有当个人通过社会关系紧密连结在一起,成为一个共同体时,社会才是完整的。假如这种社会关系变得松散或者断裂,那么社会也将崩溃瓦解,蜕化到马克思所形容的“口袋中的马铃薯”的状态。当前农村社会由于成员流失导致的整体社会活力下降对社会关系亦有很大影响,在农村社会中,无论是地缘关系、亲缘关系还是业缘关系都开始松动甚至彻底断开,让农村社会难以为继。
地缘关系指直接建立在人们空间与地理位置关系基础上的社会关系。这种因共同的居住与活动地域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人类最早产生的社会关系之一。在农村社会中,地缘关系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是村庄社会的牢固基础。宏观上,在稳固的地缘关系基础上,农村社会才得以形成并逐渐发展完善,而随着农村社会成员的不断流失,原有农村社会中的大部分成员不再长时间的在同一地域内活动,就导致了地缘关系的断裂。微观上,地缘关系体现为村庄内部的邻里关系,邻里关系在农村社会中本应具有守望互助的社会功能,但在当今农村邻里关系已经完全松散蜕化成一种地理上的事实,不复再具备种种功能。
亲缘关系是以血亲或生理联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发自自然、非常原始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农村社会中亲缘关系占有特殊的地位,由亲缘关系结成的团体——宗族在数千年来一直是农村生活的中心。而随着市场经济大潮下多元价值观念对传统农村社会的冲击,以亲缘关系维持的宗族再也无法掌控其成员。农村社会中宗族开始解体,分裂成一个个小家庭,传统的亲缘互助让位给理性的经济利益考量。在家庭内部,传统的角色分明的“差序格局”结构被打破,出现了父子不亲、婆媳不容、夫妇不和、兄弟不睦、老无所养的问题。这实质上破坏了以血缘为纽带的人与人最亲密的关系,离散了家庭这个社会最基本细胞内部的亲和力。[12]这些都造成了亲缘关系的松散化。
业缘关系是以人们广泛的社会分工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社会关系在现代社会中逐渐取代了地缘关系和亲缘关系占据了最重要社会关系的位置。遗憾的是,在农村社会中,传统的亲缘关系与地缘关系淡出之后,并未出现完善的业缘关系。首先,在农村社会中缺乏足够的经济活动,当前我国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大多停留在小自耕农的阶段,并不需要人们充分的分工互动;农村中的工业生产只在部分地区出现,没有普及形成规模,没有足够的经济活动,也就诞生不了能够覆盖农村社会的业缘关系。其次,农村社会中缺乏业缘关系需要的基本互信,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需要一种基本的信任与契约精神,能够认识到合作分工交换等行为是可以为双方带来利益,并且愿意去履行约定的责任,可是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中这种基本互信非常稀缺。举例来说,在河南某农村,村民们明明清楚共同购买、轮流使用农机、耕牛比单独购买或者租赁更合算,可是出于对对方的不信任,村民们宁可去承担较高的成本,也不愿意合作进行经济活动。因此,可以说农村社会中尚不存在可以发挥作用的业缘关系。
从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已经非常松散,不能再承担起将村民连结成一个社会的功能,农村社会走向原子化已经是既成事实。
3、农村社会秩序结构性要素缺失
从结构上看,建构村庄秩序的基本结构性要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经由历史上的家族秩序所承传来的亲缘秩序。二是由国家规划性变迁所置入的现代行政秩序,二者交叠架构出村庄秩序的基本形式。[13](P273)简而言之,村庄秩序来源有嵌入和内生两种。而正是这两种结构性要素缺失导致了村庄秩序的崩溃。
外部嵌入秩序的核心是国家行政与司法权力,它们的权威来自于国家政权力量在基层农村的投射,唯有当国家政权力量能够完全覆盖农村,并且深入到村民生活的每个角落时,外部嵌入秩序才会发挥其应有作用。可是我们必须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国家政权在广度上确实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但在深度上还远远不足。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疆域辽阔、人口众多,将国家政权完全地深入农村社会生活需要花费巨大成本①即使做到了,对村民民主自治也毫无意义,参考人民公社化运动。。二是农民自身法治意识淡薄,外部嵌入的社会秩序是依靠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的理性认识形成的,而农民恰恰缺少这种理性。主导农民行为的不是基于理性的契约精神,而是传统的思维方式与生活习惯,它们使农民在遭遇冲突或者争执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寻求法律仲裁而是诉诸最简单最激烈最原始的解决途径——暴力,正如民谚所说“村里是打出来的”。在河南某农村,村民超生的理由居然是“家里人口多,打架厉害,势力就大,就没人敢欺负”,可见外部嵌入秩序之虚弱与农民法治意识之薄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
村庄内生秩序的来源是前述的村庄社会关联。贺雪峰认为:村庄社会关联构成了村庄秩序的基础,村庄秩序状况则成为村庄社会关联的表征。[9]在社会关联度高的村庄,村民面对恶化的治安与村庄发展状况时会一致行动,通过自身的努力重构或者维持秩序。在社会关联度低时,现有秩序的挑战者就会频繁出现,他们以黑恶势力、地痞流氓、拒不承担应有义务的“搭便车”者等等形式存在,可是由于社会关系的松散断裂,村庄社会关联在不可避免地削弱后,已经无力承担起生成内生秩序的责任,只能默许这些秩序破坏者的存在,甚至在农村社会形成“好人难做”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社会风气。
当嵌入秩序与内生秩序同时难以为继的时候,农村社会秩序的崩溃就是一种必然的结局。无序的“失控村”并不是个例,它们为数众多已经形成一种无法被忽视的农村社会现象,仅在2007年湘南某市的一次集中整治中就发现了40个黑恶势力控制的村庄,其他未发现严重问题的村庄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失序的情况。这一严峻的问题使农村社会处于混乱之中,无法从中生长出健康的民主自治。
如前所述,当前中国广大农村社会已经被破坏得不再是一个完整健康的社会了,正如学者梁鸿所言:村庄的内部结构已经坍塌。[14]当农村社会这一底层地基严重塌陷时,建筑其上的村民自治走入困境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欲破解村民自治困境就必须对症下药,从重建农村社会着手。必须说明的是,重建农村社会不等于回到宗族主导的传统农村社会去,而是在农村现代化、城镇化、社区化的大背景下,通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鼓励村民结社培育村庄次组织的方式,重新整合农村社会,将现代文明与传统文化相结合使其焕发出新的活力。当前,迫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缓解农村社会成员流失
我国经济发展总体上呈乐观趋势,但是农村经济并未被充分开发,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正是由于这种城乡之间不平衡的发展才使得农村人口大量涌向城市,继而使农村资源单向流出最终导致农村“空心化”现象。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农业的扶持力度,同时鼓励在农村发展以村庄集体企业为主的小规模工业,这些村庄集体企业不仅可以创造就业机会,还承载了乡村经济发展、公共事业、村民福利等公共功能。在农村有着相当活跃的经济活动时,农民在权衡利弊后就不会对背井离乡进城打工抱有太大的热情了。这样不仅可以保留农村资源,甚至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农村还可以吸引资源流入。在四川省平昌县,由于当地经济在震后得到了很大发展,很多农民就不再选择进城打工,或者不再出远门,而选择就近打工,在这种“从走出去到走回来”的过程中,农民学到了知识、技术,增长了见识,开阔了眼界,不仅带回了流失在外的资源,还增加了村庄的治理资源。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农村社会成员流失,让农村社会得以保有维持存在的基础条件,还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愿景迈进了一大步。
2、培育村庄次组织,增强农村社会凝聚力
结社不仅是我国公民一项神圣的政治权利,更是社会自治的重要载体。在西方学者眼中,结社是民主天然的盟友,托克维尔将结社视为“最重要的学问”,密尔认为让人民通过结社参与公共事务可以使彼此鼓励的人民走出私人狭隘的小圈子,从“公或者半公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说,由人民自由结社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民主制度的基石。在我国农村由村民们结社而成立的各类组织有着久远的传统,主要形式有合作社、青苗会、治安会等。在实践中这些农村居民自发成立的村庄次组织在农村社会中起着非常大的作用。村庄次组织不仅承担起因为基层政权退化而无法被履行的职能,而且为农村公共事务以及乡村治理开辟了新的生长渠道。这不仅满足了村民的公共需求,而且也能提高农民的公共参与能力,[15]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村庄次组织可以将松散的农村社会关系重新紧密起来,使农村社会由现在的一盘散沙重新凝聚成牢固的共同体。所以应在重视村委会作用的同时,积极培育村庄次组织,鼓励农民自由结社,自主、自发地组织活动。在乌坎转机中,由村民自发组成的村务监事会就发挥了关键作用。
3、结合传统本土与现代资源,培养乡村公共精神
公共精神在民主治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增强共同体意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村民自治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亟需有效地协调村民个人与村庄集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需要充分利用中国既有的基础,加强乡村公共精神的培养。[16]事实上,在农村传统文化中有相当多的资源可以与现代政治文明相融合:充分利用传统文化中的熟人利他交换行为、基于血缘与地缘的村社共同体意识,与现代文明中的经济共同体意识、政治契约精神、公平正义和谐理念可以事半功倍地做到增强农民公共精神,培养农民现代政治意识,最终将村民转变为满足现代社会自治要求的公民。传统文化中的反哺家乡观念也与现代文明中的成功后回报社会理念不谋而合,能够号召事业成功的游子回乡带动乡亲共同致富,前不久绵阳市铁炉村千万富翁回乡竞选村书记并出资700万为村里修路的事迹就证明传统文化资源是可以培养出现代社会公民的。
综上所述,社会是自治的根本,再好的制度文本离开了社会这个基础也无法发挥作用,唯有一个健康稳固的农村社会才能支撑起有效率的村民自治。在农村社会已经分崩离析时,村民自治就不可能不走入困境。我们在研究当前村民自治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时,一定要抓住关键,对村治困境进行社会维度的分析,这样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当通过种种努力使现在的农村社会演变成一个有活力、结构紧密、有秩序,符合现代政治文明要求的社会时,优质的村民自治也就离我们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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