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燕 廖小燕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1120)
就中国而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与此同时,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在增加。随着工业的繁荣,由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更是以平均每年29.8%的速度递增,环境群体性事件日渐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环境群体性事件都愈来愈受到重视。
国内外的诸多政府、研究机构、学者等都对环境群体性事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相关的研究,但现有研究大都泛泛而谈,专门性以及深入性的研究较少。大部分文章都只是在探讨群体性事件的基本问题和理论,注重群体性事件的共性研究,忽视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个性研究。本文试图从两个案例着手,主要运用定性分析,结合文献法和个案调查等具体研究方法,对浙江东阳与厦门PX项目两起事件进行分析,以回答环境群体性事件有哪些特征以及哪些因素导致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等问题。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既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又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因环境矛盾而引发,有部分民众参与并以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围堵工厂和阻塞交通等多种合法或违法方式,对政府和企业造成影响,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群体行为。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概况
1.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1)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数量。目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十大原因中,环境争端排在第九位,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增长速度排在第七位。过去的10年间,环境群体性事件增加了11.6倍。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十一五”期间,环境信访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14件,而相比之下,行政诉讼只有980件,刑事诉讼只有30件。一旦这些环境信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就有可能转化为环境群体性事件。可见,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
(2)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规模。依据《浙江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3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而300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人数可从几十人到几万人不等,从人数上来讲具有一定规模性。
2005年至今,被中国人民大学童志峰博士称为环境集体抗争的凸显期。这期间,光浙江省就连续发生了三起上千人参与的暴力群体性事件。
(3)政府的对策。就之前发生的多起群体性事件来看,政府几乎都把此类事件看作是治安事件,通常通过警察、警车加警棍的方式来达到驱散民众的目的,结果加重了民怨、激化了矛盾、扩大了事态。当然也有一些政府主要负责人站出来试图用平等对话的方式来化解民愤、解决矛盾、平息事态,这当然是最理想的应对策略,但前种方式更为政府所普遍采纳。
2.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从总体上来看,近年来各地区群体性事件尤其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
(1)消极的影响。第一,环境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并日渐成为社会危机的迸发口。社会稳定,即社会生活可控和有序的状态,也就是社会根本制度的性质不变前提下的动态平衡。当前发生的大多数环境群体性事件都超出了现行社会的规范,对公共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这与社会稳定是相左的。但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目的不是要打破现有的社会制度,而是为了向政府表达某种意愿或是要求补偿和利益保障,是社会动态平衡中的正常波动。所以,对待此类事件,既要意识到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又不能太过惊慌失措。第二,环境群体性事件已经逐步转化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此类事件不仅仅是简单的治安问题或秩序问题,其成因的复杂与结果可能带来的危害已使之成为政府必须直面的政治问题。表面上看,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导火索是公民对于其生存权与环境权的捍卫,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是在当地资源开发过程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政府等权力机构不当执政的行为积累了大量的民怨民愤。从这个角度讲,事件能否得到妥善解决是关系政权基础是否牢靠的大问题。
(2)积极影响。刘易斯·科塞认为,那种不是社会变革的,不影响核心价值,不会导致社会解体与崩溃的社会冲突,对社会具有积极正面的功能。这种社会冲突就像安全阀会使猛烈的蒸汽不断排出一样,它使敌对情绪得到发泄,并且不会对社会结构造成破坏。我国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就是这类社会冲突,如果长期聚集起来的不满情绪无法得到释放,势必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动荡。
(一)浙江东阳事件
画水镇位于浙江东阳,以“歌山画水”著称。自从2001年13家化工企业入住工业园区后,情况发生了改变。工业园区中的13家企业中,有5家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却在试生产的幌子下进行长期生产,7家虽然经过了环保验收但为了节约成本直接排污,还有1家则无照经营。对于这些情况,村民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甚至还到北京上访过,新闻媒体也多次披露报道过,但政府都置若罔闻,表现为不作为,或者只是形式上给予处罚,企业仍旧大肆排污。
因不满工厂对村庄的长期污染,2005年2月,村民在化工园区附近的多个路口处搭建了毛竹棚,并派村中老人驻守,拦截开往工业园区的车辆,要求化工厂搬迁。4月10日凌晨,政府发动了包括警车与公交车在内的几十辆汽车以及上千的执法人员强制拆除村民的毛竹棚,闻讯而来的三万余居民与其发生了激烈冲突,造成48辆汽车被砸,30多人受伤。事后十多名农民被逮捕和拘留。当年年底,东阳市的两位主要负责人分别受到了撤职和罢免的处分。在浙江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下,各级相关部门也及时采取措施对工业功能区内的企业实施了环保整治。
(二)厦门反对PX项目事件
PX项目,是厦门市政府在2006年引进的一项二甲苯化工项目,总投资额为108亿人民币。该项目投产后每年工业产值可达800亿人民币,号称厦门有史以来最大的工业项目。在未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便在2006年11月开始了项目,计划于2008年投产。居民区与PX项目所在厂区最近处甚至不足1.5公里,项目5公里半径范围内的海沧区人口超过了10万。
PX项目开工后,质疑声不断,大批厦门市民就海沧区的环境污染、化工项目的规划等问题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却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赵玉芬院士联合其他104名全国政协委员共同签名的“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议提案”在两会期间公布,也没有减缓该项目的进度。2007年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在对PX项目进行了走过场式的“实地考察”后,“没有让项目停建或迁址的意思”。
6月1号,上千名激愤的厦门市民以“散步”的名义上街游行,以此来表达对PX项目的反对。此行为终于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PX项目被纳入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进行重新考量,市民也被邀请参加“环评报告网络参与活动”。最终,此事件以PX项目迁址漳州古雷半岛结束。
(三)两个事件的对比分析
1.规模组织。相较于反对PX项目中的几千人,显然东阳事件中的三万余人的规模更大。但是东阳事件的组织化程度远不如反对PX项目事件,后者是经过短信的组织,长期的酝酿才造成了最终的“六一”大散步,而前者则是听闻强制拆除消息赶到的村民在一时激愤下促成的。
2.参与人员。东阳事件中的当事双方为画水镇的村民与政府,很明显,低组织化乃至未组织化状态下的村民是处在先天性弱势地位的。而在厦门事件中,当事人双方除了政府与普通民众外,还有专家学者和科学院的院士、政协委员等。参与人员除了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外,还包括一些经济条件较好、受教育水平较高的群体,虽说也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疑却更有话语权。
3.政府行为。东阳画水农民搭帐篷,让老人驻守,拦截来往于厂区的车,不可否认,这种方式具有较强的对抗性,但表演性更强,目的是想向政府施压而解决问题。政府出动大批警察和执法人员暴力拆除帐篷的行为成为了这种展示行为转成暴力冲突的导火线。但是在PX项目中,政府的态度相对温和,虽然也存在“体制性迟钝”等问题,但并没有采取任何过激行动,这也使得厦门市民能够用一种温和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
4.时间。浙江“画水”是当地村民的环保诉求长期没有得到政府有效回应的情况下发生的。污染2001年就发生了,小的冲突也时有发生,但直至2005年才发生如此大规模的冲突。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受污染侵害群众几乎用遍了所有的合法途径,但是结果却是污染的继续。在正常利益表达渠道无法维权的时候,“诉愿”变成了“宿怨”时,通过非理性方式来抗争成为唯一途径。而PX项目事件却是在污染发生前的积极预防,及时阻止了危害的发生。
5.暴力程度。毫无疑问,不管初衷是什么,东阳事件已经转化为了打砸烧的恶性事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而厦门反PX事件中的“散步”虽然并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但确是一种相对和平地提出愿望的非暴力方式。应该讲在整个过程中,地方政府与群众从博弈到妥协,再到充分合作,可称之为政府和民众互动的范例。
(一)特征
总结以上两起事件,不难看出环境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1.地域性。不管是环境污染还是环境破坏都是从一个污染源逐渐扩散,涉及的范围是一个地方和区域,这个区域内的民众往往都会成为受害者,这使得环境群体性具有地域性。
2.可预见性。区别于其他群体性事件,环境污染是一个积累的过程,潜伏期较长,只有当相应部门无法及时有效地做出合理的回应时,才有可能导致事件的发生。
3.反复性。环境污染涉及的区域非常广,如果当地政府的善后工作没有做到位,环境群体性事件就会反复发生。
(二)成因
就中国社会而言,群体性事件的频发,反映的不是国家改革开放的宏观政策不当,而是市场经济利益机制驱动下,收入差异不断扩大,地方政府和部分企业的微观行为,加剧了普通民众的心理失衡而最终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也是如此。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政府GDP产出、企业利益与民众环境生存权的博弈的结果。
1.政府职能错位、缺位。
(1)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数字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相对于环境保护,地方政府更关心经济总量的增长,以及此种增长带来的各种利润与好处。长期以来,如何促进经济增长依然是政府面临的最为主要的压力和挑战,在经济发展与环境冲突发生矛盾时,地方政府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在具体实践中表现为“行政不作为”,在审批过程中放松对环境影响的审查,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也并不会对排污企业进行相关惩处,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时候打出了“不怕污染是我们的优势”的旗号。
(2)环保部门职能缺失。环保部门的职能缺失可以从两个地方进行论证。第一,地方上环保部门的人员较少,环境监管水平低,而需要治理的污染太多,管不过来的现象时常出现。环保部门力量薄弱使得我国各地的环保执法部门监督管理很难到位。第二,在地方党政领导的干预下,环保部门的职能缺失是必然现象。在中国的很多地方,政府所担当的角色是“污染保护”,而非环境保护。对短期经济效益的重视使得环境部门在执法时只是走走形式,如在东阳事件中,环保部门每每检查都是“达标”,无法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
(3)缺乏有效的紧急处置措施。环境污染是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潜伏期较长,当地受害的民众对于环境的变化是有亲身感受的,当他们觉得自己的生存环境遭到破坏时,第一时间采取的行动是向政府反应情况,只有当政府没有做出及时有效的反应时才会运用非理性方式维权。这到群体性事件爆发还是有时间差的,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将群体性事件平息在萌芽状态的意识,或者有这方面的意识却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才会将小事拖大,直至最终爆发。环境群体性事件是由一系列有内在逻辑关系的偶然性事件组成的完整的因素链引发的,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被我们“删除”就可以阻止事件的发生。如在PX项目中,要求大家“六一”散步的短信是在四月份发的,如果当时政府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也就不会有后来的“大散步”了。
2.在利润驱使下,企业忽视甚至放弃其应有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需考虑到企业之外其他利益相关者,并对社会承担应尽的义务。在不顾一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企业很难平衡利润与社会责任的关系,他们更愿意选择牺牲环境和损害公众生存权,忽视社会责任的存在。由于一些政府更重视经济的发展而非环境保护,这就使得企业履行环保义务的成本远远高于违法乱排的成本,企业当然愿意进行成本较低的非环保行为。
3.公民:群体性事件成为一种不得已的暴力。
(1)环境污染威胁群众健康,公众环境权与生存权被漠视。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转型社会中,快速的工业化经常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威胁到人的生存和健康,于是出现了“比起清洁的环境,老百姓对财富更为渴望,不过当个人生计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时候,人们会采取行动来要求解决问题”的情况。
(2)在污染造成明显的侵害后果后,群众的利益诉求渠道不畅。赵鼎新在《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中提到,从中国社会转型加速这个角度来看,中国的集体性事件之所以会演化为群体性事件,显然是与现有制度没有为那些具有强烈剥夺感的弱势群体提供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有关。在现实生活中,即使宪法规定了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这些渠道也是被严重堵塞的,具有严重相对剥夺感的群体为了维护自己利益,不得不走体制外的表达方式进行“自力救济”。
4.其他原因。
(1)虚假传闻和不实报道过分夸大和伪造了事实。在报道环境群体性事件时,媒体没有尽到舆论引导与信息沟通的义务。相反,有的媒体为了搏版面、拼头条,颠倒是非,误导公众。或者只是一味地为政府开脱,完全无视群众的呼声,这样反而会增加群众的愤懑之情。
(2)不法分子的煽动。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打着维护民众权益、保护生存环境的幌子,利用群众的负面情绪,煽动起如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企图使整个局面失控。
综上,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由一系列内外因共同作用引发的。第一,大规模的民怨是点燃事件的“干柴”;第二,能够引起广泛关注的导火性事件是“火柴”;第三,政府的处理不当便是没有在事件酝酿过程中阻断“发酵”,使“火柴”变为“明火”;第四,缺乏有效的预警机制,是未能将“大火”扑灭在萌芽状态;第五,事件爆发时,政府缺乏相应的应急能力,使得事件得以扩大升级。这几个因素只要有任意一个得到了妥当的解决,就不会有那样大的危害后果。
不管是浙江东阳的暴力群体性事件还是厦门较为和平的反PX项目事件,都是一个长期积累和发展的过程。直观上看,事件的产生是由于事发区域环境污染的不断恶化加重,或是当地面临受到严重污染的危险,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或即将受到侵害,社会成员经历了理性维权、合理诉求的过程,但是这些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回应,不满情绪开始积累,并在一定场合下爆发。
但从更深的层次讲,事件的诱因又是多方面的,掺杂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究其根源为地方政府、相关企业与民众在价值与利益上的冲突,即表现为政府的GDP至上与普通居民生存权之冲突,企业利益至上与居民的环境权之冲突,可概括为一句话“价值冲突是环境政治的核心”。
归根结底,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必须要加强生态环境理念的建设,改变绩效考核中唯GDP是从的考核与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环境责任问责制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有所反馈,做到与群众的沟通无障碍,对群众的呼声有回应,对问题的处理有效率;对于企业而言,要在企业文化中加强对环境意识的渗透,加强社会责任感,此外还需在制度方面进行硬性规定,增加其排污的成本;对于民众而言,要促进民众的环保参加,赋予其更多的话语权,例如形成环评公众参与制度与听证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将环境群体性事件平息在尚未造成任何损失的始发状态,从而避免大规模社会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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