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4月13日,中央提出“在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前提下,可以有控制地对二孩生育口子开大一点。
随后,各省份、一些地市都相继出台适合各自地区人口状况的计划生育政策,并通过地方立法,以《条例》、《办法》等形式发布并执行。
2002年实施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梳理各地法规显示,九类人有条件生二胎:
(1)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
(2)农民。
(3)男方入赘并赡养老人家庭。
(4)矿工渔民等特殊职业。
(5)少数民族。
(6)归国华侨、港澳台同胞,夫妻一方是外国公民。
(7)夫妻一方是伤残军人(或是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8)第一个子女身体有残疾。
(9)再婚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