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 莹
(中共吉林市龙潭区委党校,吉林 吉林 132000)
政府是执行国家权力,进行政治统治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狭义的政府是指国家的行政机关。这里我们使用广义的政府概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是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能。其中,市场监管是指政府通过制定规则,运用公共权力,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督和管理,而形成的现代市场体系。
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发展阶段,但市场经济从来没有离开过政府的监管。正是在政府的有力监管下,市场经济才能有序、高效地运行。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基本机制是利益,所以必然存在个人与个人劳动之间的矛盾,也存在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间的矛盾。理论上,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公平。市场需要有一整套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规则,任何市场主体违犯了市场规则都必须接受比其获得的利益高得多的惩罚。这样,市场经济设计了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的各个主体都按照自己的目标来选择行动,市场机制刺激市场主体追求效率,市场规则约束市场主体实现公平,于是既追求了效率又保证了公平。
为保证市场规则的公平、公正、公开,处于市场利益之外的第三者不能缺。这个第三者政府正是拥有这样权威:具有召集市场主体、主持制订市场规则的感召力;具有根据市场规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市场进行评判的公信力;还必须拥有对违犯法则的市场主体惩罚的强制力。
政府是保护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机器,政府的目标是满足大多数人的意愿或利益,也就是追求个体间的公平,也只有将政府组织的目标定为追求公平,否则政府作为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市场主体的行为是个体决策行为,目的是保证个体利益的实现。政府与市场结合,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监管为保障才可以保证公平与效率双重目标的实现。
市场监管是政府对市场的全方面和全过程的监管,主要包括的行为:监管市场规则、监管市场主体、监管市场客体和监管市场。
市场规则包括市场进入规则、竞争规则、交易规则等,是市场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市场规则是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的准则,也是政府监管的裁判标准,市场规则不规范,是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因此,监管市场规则是市场监管的基础。
2.1.1 监管市场规则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
市场规则虽然只是规范市场主体,但是,市场是运行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因此,市场规则必须符合法律、符合公序良俗。政府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权利,有责任、有义务对市场规则的社会责任监管。
2.1.2 监管市场规则的制订或修改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是否体现了相关利益市场主体的总体意愿和意志
市场规则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或由行业协会代行政府职能制定的,但是,政府只是制定规则行为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市场规则体现的不是政府的意志,而是市场主体的意志。政府必须监管规则体现市场主体的总体意志,而不是体现了个别主体的意志,否则规则不具有普遍性,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不成为市场主体都能接受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2.1.3 监管市场规则是否具有可行性
政府作为国家机器,是专业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对于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平衡得出的市场规则应能够给予专家式评价,尤其对于规则的可行性评价。避免规则因缺乏可行性,而浪费社会资源、给市场实践带来负面影响。
2.1.4 对市场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规则是对已往经验的总结和抽象,在具体的实践中,规则总会有各种各样的盲区。最终解释权只为政府拥有,才避免市场主体无谓的争论。
政府监管市场基于这样的假设:政府是无市场意志的行为主体。但是,政府毕竟是市场中的人组成的实体,政府中的人或部门往往会有市场意志。监管市场又使政府拥有对市场的无上权力。因此,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权利分散,以便政府内部相互监管。
监管市场主体的主线是以市场主体的准入、存续、消亡为主的,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退出行为全程监管,侧重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监督。主要包括的形式有:首先,必须由立法确定一定时期所允许的企业形态,即企业形态法定化;兴办企业者进入市场必须以法定企业形态,国家不确认法定形态外自创的企业形态。其次市场主体必须经资质等级标准审核,并且符合条件才能取得相应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才可以进入相关市场。再次市场主要通过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制度,可设立为一般市场准入和特殊市场准入。最后必须对市场主体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不是超越其法律资格进行检查监督,对超越法律资格者要依法查处,即市场主体资格动态监督。
监管市场客体就是监管市场资源。市场配置的资源分为生产要素和产品构成物质基础。它不仅是社会公共利益的载体还是市场主体利益的载体。在现实生活中都是通过争夺市场客体表现出来的冲突。监管市场客体利于平衡市场主体与社会公共间利益。交易范围、数量、质量、用途、特殊商品等等是市场客体的监管通过这几个角度进行的。
市场是交易关系的总和,也就是交易行为的有机集合体,市场行为是市场秩序的主要观测标志。因而,由于监管市场行为侧重于禁止违法交易、强迫交易、显失公平交易、欺诈交易、违反公益交易,所以成为市场监管的核心。
市场监管有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两种手段。对主体行为进行制定特定产业的进入、定价和融资以及信息发布等政策有效的调整,从而避免由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而出现竞争主体过多或过少,造成配置低、效率资源低,最终妨碍社会生产效率及服务供给稳定、公正,即经济性监管,经济性管制主要包括价格监管、进入、退出监管、投资监管、质量监管、信息监管等内容[1]。社会性监管主要监管外部不经济行为和内部不经济行为。前者指市场交易双方在交易时,会产生一种由第三方或社会全体支付的成本,像自然资源的掠夺性、枯竭性开采、环境污染等[2]。政府必须对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方面是:准入、设定标准和收费等[3]。后者是在一方控制信息但不向另一方完全公开的交易中,而信息不足方承担非合约成本由。政府要在以下方面监管:准入、标准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市场监管是政府通过国家强制力监控市场的行为,瞬间就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市场监管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正确理解和界定市场监管职能,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1][2]谢红.新发地批发市场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的博弈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
[3]宋法棠.走进全球经济[M].解放军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