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业主风险因素识别

2013-08-15 00:54李建平
山东工业技术 2013年7期
关键词:承包商业主电力工程

李建平

(国电电力宁夏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宁夏 银川750001)

0 引言

风险识别是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横观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纵观项目建设的发展过程,将引起风险的极为复杂的事物分解为比较简单的、容易被识别的基本单元。 从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找出因素之间的最本质的联系,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中抓住主要因素,并且分析它们所引起的投入产出变化的严重程度。 这包括识别出风险的来源、类型、影响及后果。

1 业主自身方面的风险因素的识别

1.1 合同管理风险

1.1.1 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应该承担的风险

1.1.2 合同条文不清楚、不细致、不严密

1.1.3 合同内容不全面、不完整

1.2 财务管理风险

1.2.1 筹资风险

1.2.2 收支计划风险

1.2.3 投资控制风险

1.3 业主工作错位的风险

1.3.1 干涉管理招投标

1.3.2 协调工作不到位

1.4 法律责任风险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均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后果是经济赔偿,这对业主无疑是一项不容忽视的风险。

1.5 业主方管理人员工作不尽责风险

业主负责整个工程的总协调、 资金拨付等许多重要工作,因此,保证每个员工认真和高效地完成工作,是业主不可推卸的责任。 电力工程项目由于具有投资巨大、产业关联度高、受社会和政府关注大等特征,需要业主的工程协调和管理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否则将会给项目业主造成很大风险。

1.6 业主越位管理工程的风险

1.6.1 受传统国有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影响, 业主作为项目的投资人、建设管理者,拥有极大的权。 而在EPC 项目管理模式下, 业主原有的这些权力都将交给EPC 承包商代为实施。 对于原有权力的丧失,有些业主不适应,这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业主利用自身的地位,越位对工程管理加以影响,给承包商等工程参与方的工作施加压力, 危及项目的正常进行。

1.6.2 EPC 管理模式在国际上虽然已经发展得很成熟了,但在国内还刚起步不多久,业主与总承包商之间以这种方式的合作尚属不多。 而电力工程项目责任重大,投资巨额,使得业主不敢放权给承包商全权处理工程的一切事物,也容易造成业主对工程进行越位的管理。

2 政治制度方面风险因素识别

2.1 政策法规风险

2.1.1 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态势有所放缓,同时世界经济也持续低迷,导致这一时期政府会根据经济、战略发展的需要不断适时地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给项目的管理带来了一些不确定因素。

2.1.2 目前,在EPC 实施中关于承包商的取费标准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有的取费是按照合同约定,有的是参照建筑管理费收取,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一些EPC 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无序竞争,以不合理低价吸引业主,取得业务,而在随后的施工过程中增加向业主索赔或以牺牲项目质量为代价获取丰厚盈利。 这样给项目的高质量成功完成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而这正是与业主息息相关的利益所在。

2.2 专业人士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不配套风险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 建立了诸如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建造师、国家注册造价师等多种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但是,还没有专门从事EPC 项目管理模式的项目管理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 在电力工程中,从事EPC 项目管理的从业人员大多是从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等方面转业过来的,这些人员虽然具备一定的管理和实践经验,但是他们的管理和实践经验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此种情况会给项目业主造成一定的风险。

2.3 EPC 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风险

由于我国的电力工程EPC 管理模式刚刚起步,电力工程建设领域内关于EPC 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不够健全。目前国内仅仅有少数几家大型的电力设计院(如华北电力设计院、西北电力设计院、山东电力设计院等)能够有EPC 总承包的许可。 因此,我国对EPC 总承包的企业资质管理没有单独做出相关规定,项目业主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EPC总承包商。 这使得业主的选择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而电力工程自身的特征,使得项目不允许失败,所以没有相关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也将给项目业主造成风险。

2.4 相关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不配套的风险

2.4.1 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担保制度不健全,这使得项目业主的权益缺乏保障,给业主造成风险。

2.4.2 我国现阶段的建设工程领域虽然有保险制度,但是没有强制规定要求承包商必须购买足够数量的能用以应对项目风险的保险,承包商在多数情况下,只按照最低限度购买保险以应付业主主管部门的检查。 而电力工程自身的特征要求工程必须要在保证投资、工期、质量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顺利完成,最低限度的保险和担保是不够的。 这也造成业主的权益没有保障,将会给业主造成风险。

3 工程方面风险因素的识别

3.1 不可抗力因素风险

不可抗力因素主要分为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和不可抗力非自然因素两类。 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风险主要是指地震、火灾、洪水等自然力事件,偶然及突发事件。 不可抗力非自然因素风险主要是指战争、社会动乱、恐怖袭击、核辐射等引起的损失或灾害。这些风险虽然在EPC 合同范本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承包商来承担,但是笔者认为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效的风险转嫁,至少在国内是这样的。

3.2 市场材料、设备供求和价格变化风险

按照FIDIC 条件规定EPC 合同属于总价包死合同形式, 材料和设备的市场供求及价格风险应该完全由EPC 承包商承担。 但是,由于电力工程投资巨大、材料设备复杂、工期相对较长、国内建材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特别是近年来通货膨胀严重)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实际国情,国内的EPC 承包商无力承担如此之大的风险是一个不可置否的事实。

3.3 工程变更风险

3.3.1 工程原因的变更主要包括: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未包括的“新增工程”等内容,这些变更经常会导致工程量发生重大变化、施工进度发生变化等问题,所以一个工程项目的变更量多与少,对工程能否顺利实施起着一定的作用。

3.3.2 人为原因造成的变更主要包括:业主管理人员随意变更工程,导致工程内容变化太大、工程进度和投资失控。

3.4 设计风险

在电力工程EPC 项目中, 由于承包商介入项目较早,工程功能体系庞大而复杂,业主往往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无法精确的定义项目具体功能。 而功能实现多少、好坏主要取决于设计的优劣。 因此,总承包商的设计好坏对于此项工程能否顺利投入使用有着特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 设计不合理带来的后果,往往在项目投入使用后才会暴露出来,这将会严重影响项目的正常使用,给业主酿成风险。

3.5 工程参与方工作不尽责风险

在EPC 项目管理模式下, 一个项目通常由业主代表、总承包商、指定分包商、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若干个工程参与方共同协作、共同工作,最后完成项目。 如果这些工程参与方的任何一方,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就会使得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达不到预期目标,给业主造成风险。

3.6 安全风险

3.6.1 人员安全风险

3.6.2 设备安全风险

4 结束语

总之,随着我国建筑业特别是电力工程建设行业逐渐与世界接轨,EPC 项目管理模式将越来越受到业主的亲睐,因此,EPC 管理模式的业主风险管理必然会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1]张崇涛.EPC 总承包模式的风险管理[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4(03).

[2]穆海,穆军.EPC 项目的风险管理[J].经贸实务,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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