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莉
(黑龙江省穆棱市环境保护局,黑龙江 穆棱 157500)
水资源与人类历史源远流长,从古代,人类就需要在有水的地方繁衍后代,现如今,水流域已经逐渐演变成为经济发展、生态环境、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场所。水是人类在现如今最为宝贵的能源之一,流域水是否安全是当今的重中之重。对于目前存在的环境问题还需要及时地改善与处理,水资源一旦被污染,引发的后果十分严重。怎样才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得流域水能够被有效地开发利用而不被污染?怎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流域水的节约工作有效开展?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从流域水的保护管理工作入手。
目前,我国流域水的污染形势十分严峻。根据报道,现如今我国一些地区的污染物排放较高,甚至要高于环境的容纳量,在我国各种水质之中,能够达到要求的净化后进入自来水厂的仅有不到1/3,恶劣的水质达到近1/2,并且在地下水的处理中,我国许多城市的污染仍然较为严重,还有很多城市没有污水处理厂。随着水污染环境的逐渐增加,污染的范围程度也越来越大,对于全流域都产生了影响。此外,有些污染物甚至已经进入了海洋领域,其中包括工业废水与生活废水的混合物,这些污水的混合,使得污染的趋势越来越复杂。面对水资源开发,现如今的一些单位也极不负责,只注重自己的利益,使得生态用水量大幅度减少;一些本来能够起到净化污水作用的微生物的数量也有所减少,有些流域中的微生物甚至几乎灭绝;对于整个流域的生态系统,水生生物也已经越来越稀少,导致恶性循环,使形势更加严峻。尽管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来保护水资源环境,但还是不能有效地对水污染进行良好的控制。
对水资源环境的保护缺乏合理管理也有着一定的原因。现如今,我国对于水资源环境的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相关的内容也有矛盾,缺少对于下面执行部门的执法手段。比如现在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二者对于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不完全相同。《水法》中规定,在处理流域水管理规划时,水利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一同进行,相互协作,但在该“管理规划”时,只包含资源管理规划,却不包括污染管理规划。污染防治规划在各个法律法规中都不完全统一,这样就有可能造成在实际工作过程中,防治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而且在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中,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污染出现时需要承担责任者,而在现实情况下,有很多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水污染,这就需要具体明确相关条例,落实责任到个人。
在实际过程中划分水功能区制度也存在着不完善的现象,在《水法》中,对于水功能区,规定水功能区是由水利部规定的,但是水环境功能区是由国家环保总局划定的,这就产生了二者概念上的冲突,不仅会造成管理上“我推你,你推我”这样的矛盾,还容易造成二者对于整体水污染治理方面工作上的重复,引起资源的浪费。而且对于资源上的分配,二者都无法准确地进行统一的规划与协调,容易造成不必要的矛盾。
其次,在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整体的管理制度也不够完善。现如今,水利部有七大部门对流域进行规划与管理,但是也无法做到相互协调,仍然存在着局限性。并且,在一些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办公室,经常可以看到无人负责的情况,这也是一个严重的弊病。对于水资源管理方面,资金投入不足也是一个难题,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长期以来缺乏稳定的投资,这也一直制约着水资源保护的发展道路。目前水资源管理一般为政府投资,内容包括对于整个环境治理改造的资金、污染超标的资金,以及建设资金等,资金尽管数目可观,但是水资源的开发工程所需的资金要求也十分巨大,很多都是数亿元的项目,经常也是入不敷出的现象。此外,资金投入的地区性要求非常高,一般水资源保护设施的收益具有很强的地区外部性,但是往往由于政府对于这些投资方的不够重视与信任,使得除政府以外的投资方很少参与。由统计数据显示,只有环境保护的投资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有可能改善中国的环境质量,显然,目前的投资还不够充足。
最后,在进行流域水管理综合保护时,地方政府的监督职能也不够完善。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根本目的在于使得当地政府有最充足的效益,而对于水资源保护管理来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来源,就可能造成在处理水资源管理时不注重长期效益,仅仅追求短期效益。在实际的运作中,地方政府只关注自己的行政效益,却忽视了运行过程中的环保功用,从而导致了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定的冲突,并且也因缺乏交流,阻碍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影响了部门之间的协调。有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内部就有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自己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效益,甚至忽视了流域水保护,出台一些不利于保护水资源的政策,这样就极大地损耗了自然资源,经济水平提高了,但是环境变差了,特别是在有职能交叉的一些部门当中,这种情况出现得最为普遍,影响了后期工作。
水资源的污染与生态环境的破坏是不可逆的,所以保护环境的工作不能一拖再拖,一旦出现有污染环境的现象,必须立即解决环境问题,否则就有可能对流域水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并且是无法恢复的,这需要付出的不仅仅是经济层面上的财产损失,还有可能是在整个资源层面上的环境污染。
就目前保护水资源的法律法规来说,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并且有些也无法进行实际操作,执法方式不够多样化,甚至一些法规与环境保护存在着矛盾与冲突。除此之外,还有执法不严的情况,执法活动较为随意,对于执法的规模与进展都进行临时活动,不考虑后果,这样很难对污染者进行及时的处置,也可能导致污染的现象反复发生,所以,应划分不同管辖位置,进行合理的调控操作,对于流域内部的一系列活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明确流域内部的相关法律条文,克服法律法规中的空白与矛盾之处,组织制定相关机构的建立,并设有一定量的处罚。
针对目前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还不很完善,监督与分工部门还有极大的差异,我国的水环境管理体制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但是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之中,管理监督并没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也不够严格,往往不尽如人意,需要进行逐步排查,找到失误出现的根源,进行及时的调整。并且,跨区域管理也存在着分工不明确、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所以要在管理过程中统一监督与管理,增强环保机构的实际职能权力,加强法律法规管理。
此外,还应该设置一批与流域水环境保护相关的专业机构,对组织开展水环境的保护制定应有的建设,实施污染物总量的控制、增强经济的基础下,促进水环境的保护。这不仅仅需要在多个部门之间相互协调,还需要各个机构之间相互明确自己的任务,做到责任到人,防止机构之间出现交叉,明确制定管理流程,在工程开工之前就签订环境保护协议书,防止流域水资源产生污染,一旦出现环境的污染立即就有相关单位进行严格审查,明确污染发生的部位,找到相关负责人,达成解决的协议,及时清理污染物,防止二次污染的发生。同时需要建立相关的应急机构,时刻做到岗位有人,能够找到负责该问题的相关责任人。
无论是环境保护资金还是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国家的财政预算都对其缺乏稳定的供应来源,所以,在环境的保护过程之中,相关的执法力度才往往不够,执法水平不严谨,对于水环境的检测设备更是少之又少,加上污水处理的设备也不够多,从而耽误了污染后环境的及时处理。要及时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在投资之中环境保护能够顺利进行,这需要政府能够出台相关的经济手段,刺激流域水环保管理工作的稳定开展,也使其能够在城市水污染过程中有效运行。政府应该积极鼓励民众和民间供应商积极投资,增强信任,进行长期的合作。
目前水污染的问题仍然是重中之重,处理起来也十分艰巨。对于流域水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进行长期的工作,并积极向其他国家进行学习,引进高科技等手段,合理有效地处理其中的问题。目前,对于流域水的环境管理工作重点应该放在环境保护方面,只有做到环境不被污染,才有可能在以后的工作中获取收益,本文对流域水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几点有效的建议,希望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也会越来越顺利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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