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薪资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设计的思考

2013-08-15 00:48
科学之友 2013年7期
关键词:级距个人所得税法税制

王 丽

(山西职工医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1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1.1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金报酬所得税”。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一直没有开征,即在改革开放前的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对个人的所得是不征税的。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适应经济发展以及对外开放的需要,产生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1981年开始实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为了适应居民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于1986年9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年又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我国对个人所得税课税“一部法律、两个条例”并存的状况。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为了更加贯彻公平税负的思想,也为了形成更加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

1.2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

1994年的税制改革,原有各应税项目的适用税率基本不变,但税负略有降低,新增5个应税项目都采用了较低的税率,它标志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向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1999年,为了扩大内需,鼓励民间投资,减轻银行存款储蓄的压力,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5—2007年之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几次修正,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也经历了免征额从800元、1 600元到2 000元的转变,虽然调整频率很快,但是修正个人所得税法的呼声依然强烈,主要原因就在于这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民生,与广大工薪阶层的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不断上调,主要是为了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降低低收入者的负担。

1.3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2011年4月,初次审议的个税法草案将起征点从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将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税税率,由9级超额累进修改为7级超额累进。2011年6月,个税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将超额累进第一级税率由5%修改为3%,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 新旧薪资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设计对比

2.1 新旧薪资所得税率级次级距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为不超过1 500元到80 000元以上,税率为3%~45%.

2.2 新旧级次级距对比

新旧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首先,减除费用标准由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这就使得原来收入在2 000~3 500元之间的个人免交个人所得税,使纳税人数量有所减少。

其次,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的税率由5%降为3%,低档税率的扩大,也体现了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点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最后,在旧制度中,第一级为不超过500元,新制度则更改为不超过1 500元,级距也由旧制度中的1 500元、3 000元、15 000元、20 000元、20 000元、20 000元、20 000元,修改为 3 000元、4 500元、26 000元、20 000元、25 000元。可见,级距的变化很明显,不同于旧制度中,级距从1 500元一直上涨到20 000元,然后保持的情况;新制度中,级距从3 000元开始上涨,在税率为25%时达到最高26 000元,在税率为30%时级距降为20 000元,税率为35%时级距又升为25 000元,这一变动扩大了适用25%税率的纳税人数量。

3 现行薪资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设计存在的问题

现行薪资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设计虽然跟旧的相比更加完善、更加先进,但还是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3.1 不考虑家庭、工种等因素的统一费用扣除标准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第一,单纯以个人的收入所得来判断应交税费,而没有考虑到个人家庭情况,是不符合我国“以人为本”的思想的。如果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劳动力在赚钱,却要养活一家三口还要赡养父母,这样平均到家庭每个人的人均收入就会很低,表面上看他与同收入者相比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却不平等。第二,一些受到季节影响而每月收入差距大的纳税人,就要比每月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税收负担重,虽然年收入相同,但纳税额却不同,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第三,在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初次分配秩序比较混乱,存在各种实物分配、小金库以及其他工资外的额外收入的情况,致使税收流失从而税负差别也比较大。第四,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所得同样是劳动却差别对待,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不能体现公平的原则。第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外籍人员给予比一般纳税人多将近1.5倍的费用扣除,同样生活在中国,费用扣除标准相差如此之大,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第六,如果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生计所需成本就会有所增加,而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根本无法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降,不利于改善民生。

3.2 税率累进级次偏多导致高级次税率无法发挥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超额累进税率是世界各国计征个人所得税所普遍采用的,最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但是,我国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仍存在问题。首先,累进级次偏多、税率偏高。累进的、甚至程度很高的名义税率不仅不能解决公平问题还有可能导致纵向不公平问题。虽然新税法把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改为了七级超额累进,但是,在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中,大部分还是只适用于3%和10%这两级低税率,我国现在月工资在40 000元以上的人很少,尤其在仍处于发展中的中西部地区,更是微乎其微,以致5~7级的税率没有发挥到作用。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从国际范围看,最高边际税率45%略显偏高,这就增加了高收入纳税人的逃税动机和征管难度,再加上在实践中适用性不强,无法达到公平的初衷,对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作用不大,无法发挥其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3.3 薪资收入不透明

我国现行个税其实是变相的人头税,都是在每月发薪水时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这就使单位薪资之外的灰色收入不在纳税的范围之列。企事业单位通常利用税前超额列支公积金、各种福利报销等手段来避税,甚至很多单位被发现偷漏税之后,与税务机关通过人情公关,简单罚款了事,很难体现出税法的严肃性。例如,被人们称为有了“铁饭碗”的公务员,月薪其实并不见得很高,但是福利却很好,有时福利甚至超过了其薪资所得,这就逃避了很大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光从薪资所得上看是一样的,但实际却相差甚远,相同工资不同单位所享受的生活质量就会有所差距。如果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代扣代缴而是自行缴纳,就会形同虚设。

3.4 公民纳税意识薄弱,利用税制设计漏洞避税、漏税

纳税意识是影响纳税成本高低和纳税效率的关键因素。纳税人拿到手的都是税后收入,大部分人不关心税前收入,就是有心想要知道的也不一定会正确计算,这都造成了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薄弱。据财政部表示,个税法修改后,纳税人数由约8 400万人减至约2 400万人,这也就意味着中国只有约8 400万人的工资超过2 000元,其中只有2 400万人的工资在3 500元以上。而8 400万人仅占全国人口的大约6%。这说明,收入高的只是极少数人,大部分人收入很低,这就使税收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并没能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调整而改观。且我国现行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把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并实行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标准,这种税制虽然可以节约征收成本,控制税源,但是这样的所得税制并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薄弱,偷漏税现象不容忽视,个人所得税尤其突出,而且我国税收征管力度和手段落后,这就造成了收入来源广而综合收入高的人可以利用税制的漏洞缴纳比较少的税,而收入来源单一、收入较少的大部分工薪阶层反而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无法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4 薪资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设计改进意见

4.1 以个人净所得及工种差异合理扣除费用实现税制公平

计算出合理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应是扣除个人费用、家庭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后的个人净所得,可以以每一个家庭为一个纳税人,并以每个家庭赡养老人的数量、身体状况为标准对个人所得税减免,对家庭不同年龄段的儿童设定不同加计扣除的费用,从而保证纳税人家庭生活的基本需求。对每月收入受季节、工种等影响而差异过大的纳税人,可以由纳税人自行申请按年收入来确定个人所得税,逐步实现纳税申报制度,增强居民纳税意识,减少税收流失。逐步努力实现综合所得征税制度,将现金和实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并可以扣除为取得所得付出的各项支出,从而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

应逐步减少或取消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员看到了中国的发展机遇,从而来到中国工作、生活,他们看重的并不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那些优惠政策,而是在中国工作所能给他们带来的利益,我国已经不再迫切需要通过优惠政策来吸引外资。但是这对于我国的纳税人来说,这有违税收公平的原则。个人所得税应该要实现中外籍人员的无差别待遇,避免人为制造差别和混乱。

4.2 减少税率级次以优化税率结构、增加财政收入

虽然现行的七级超额累进比起旧制度九级超额累进已有所进步,但我国适用30%、35%、40%的纳税人非常少,三档累进税率很是没有必要。

通过与世界各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级数相比可见,我国的税率级数仍然大于大部分国家,如果能把税率调低并合并几级,就可以降低高收入者逃税的收益预期,也可以减少一些逃税的行为,从而减少财政收入的流失。我国税收最大的特点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无法取又如何用呢?我国人口基数过大,只有增加财政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合理分配,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福利体系,保障人民的生活。税收作为一种再分配的手段,只有不断完善税制,才能更加合理地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结构、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4.3 建立全民信用体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管理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原因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一直较为淡薄,义务观念比较缺乏,且法律的完善速度远远比不上经济发展的速度。这就需要从根源处开始,逐步培养、普及全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慢慢地建立起全民信用体制。同时,还可以将个人所得税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福利之用,提高公民纳税积极性。这不但有利于提高全体人民的公民意识和法制意识,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上调个税起征点只是一种手段,在根本制度的改革上无法取得突破。要想打破现有的税收模式,就要建立依靠自觉申报与监管、惩罚的税收机制,从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开始,建立并不断完善全体公民的财产信用体制与评级。建立高收入者的个人财富档案,进行跟踪管理,严格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加强先进管理,为缩小贫富差距,应停止减免股息红利收入。加大个人捐赠税前扣除的力度,鼓励富人能积极投身于慈善活动,这也是扶助弱势群体资金来源的一个有益补充,使全社会形成一个完善的捐赠机制,完善社会收入的第三次分配制度。

4.4 逐步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虽然新个人所得税法薪资所得起征点与税率级次级距有了很大的变动,但没有对税制模式、税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收环境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依然对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不大。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兼有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特征,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种类的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来,按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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