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论十八大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2013-08-15 00:48杨美乐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3年9期
关键词:政治文明依法治国宪法

杨美乐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8)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提出了继续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思想。这是对党的十七大以来,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也是对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思想的重新呼应,表明了党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和对法治思想的新认识,即对法治思想有了新定位、形成了新体系,取得了新突破。这是对江泽民依法治国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思想的新发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政治体制改革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政治制度建设与法治国家建设的一致性认识—法治思想有了新定位

法治国家是现代民主国家的根本标志,政治民主则是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因此,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政治文明的根本途径。十八大报告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标志着党对法治思想有了新的定位。首先,进一步理顺了政治制度建设与法治的逻辑关系,追求政治文明就是实现国家的法治化过程,即政治文明与法治具有一致性。这样,“法治”的角色发生了转换,由原来的手段工具转变为具体的追求目标,使政治文明更加具有可亲近性。其次,把抽象的政治文明分解转化为建设法治国家,突出和明确了“建设法治国家”这一目标,使政治文明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将政治体制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符合建设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内存要求,也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存要求。一方面,分化了改革中面临的各种阻力和西方的挑战,“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另一方面,也防止了改革中的随意、盲目和激进倾向,保证了政治体制改革更加规范和稳妥,使政治制度建设更具有温和性。

另外,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向“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表述的转变,一方面体现了党的治国理政的风格更加民主和务实,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党在国家治理方式上由人治向法治彻底转变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这样,也使得“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体制改革基本原则更具有可接受性。

二、科学全面系统阐述依法治国思想—形成了法治思想新体系

十八大报告总结党的十五大在以来,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科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依法治国思想。而且,所用篇幅也是历届以来最多的。首先,对依法治国思想进行了系统化阐述。在风格上,一改以往的依附式、号召式的单一论述方式,对依法治国思想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而且在逻辑上也进行了重组。其次,对依法治国思想进行了具体化阐释。标题从十五大、十六大的“加强法制建设”变换到十八大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依法治国这一目标更加清晰明确;工作的重点从“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开展法律援助”转移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使工作由抓现象转向抓本质;措施由抽象表态宣誓式转化到具体实践层面,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也体现了求真务实的态度和作风。另外,在语言表述上,也更加的简明、生动,更具有条理性。第三,概括构建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体系。一是对“法治”这一思想作出了科学定位。由十七大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到十八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也由此从手段变成了目的。二是明确了党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和地位。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三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是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五大工作”。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五是指出了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也是对依法治国实践中所暴露出的问题的科学概括和经验总结。

三、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法治思想的新突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平等社会的基本标志。十五大以来,关于这一原则的不同表述,反映了所处社会环境的变化,也体现了党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过程。十五大的“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表述位置在中间,更多地在传递一种庄严宣誓信息,即在向外界表明党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给人一种居高临下的感觉。十六大、十七大的“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则是一种鼓励、教育和倡导,体现的是对党员的关心和爱护。在法的表述上由抽象的“法律”转变为具体的“宪法和法律”,而在法的适用范围上较十五大则有所缩小,限定为党员或党组织。但是,这样的表述传递给外界的信息是,遵守宪法和法律似乎不是对党员的硬性要求。同时,这也不符合法律对社会成员的内在要求,即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十八大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表述,比较而言则更科学、更全面。不仅是对包括党员和党组织在内的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的政治性和法律性要求,是要求和宣誓的统一。而且不分党系派别,一律一视同仁,是一种完全、彻底的平等,没有任何“特权”因素。这种表述,突出了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也使依法治国建立在宪法和法律的基础之上,没有成为空洞的口号。同时,也体现了务实,不回避的作风,显示了党的成熟、自信和一种决心、一种气魄。

[1]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一-一在中国其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一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一一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4]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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