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洪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此次调查结果显示,官员认为自己有法治思维的约占一半,而群众却认为基本没有。数据反差的背后,是对法治思维内涵和要求的认识问题。
思维是一种主观意识活动,掌握公权力的官员在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时往往包含着政治、经济、道德和法律等多种考量因素,相应地就有政治、经济、道德和法治等多种思维方式。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的话,与之相对应的,法治思维的重心则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其特点是重规则、重程序,其核心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认同。对于掌握公权力领导干部而言,对成本与收益的衡量,对利与弊的权衡,对善与恶的评判,都不应当代替法律的标准和结论。对法治思维的内涵,笔者比较认同有的学者的定义,即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它包含了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依法治权思维等。
纵观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从法律知识的普及到法治理念的提出,从“法制观念”到“法治思维”,从“依法办事能力”到“运用法治思维能力”,不仅是提法的改变,更是执政党对法治这一治国理政之基本方式的认识的深化和提高。
如果说从 “法制”到 “法治”,使得内涵更加丰富;那么从知识、“观念”发展到“思维”,则是一个质的提升,是从思想层面和执政能力层面提出的新要求,更具有针对性,更具有引领和指导意义。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基础,一个平时没有法律知识、缺乏法制观念的官员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间形成法治思维。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法治思维的养成,对法的尊重和信仰比知法懂法更重要。那些违法乱纪、渎职贪污的官员,并非都是 “法盲”,其“盲点”在于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健全的法治心理,缺乏法治思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思维不只是法律知识的积累,也不只是价值取向的问题,它更要在执政实践中体现出一种操作的可能性、技艺性和现实性。法律精神与法治理念不仅要成为官员的思维方式,而且要通过日常化的实施与实践来彰显其价值。正基于此,十八大报告在提出法治思维时,特别强调了要运用于“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可以说,这一要求抓住了法治的关键。在依法治国战略实施多年后的今天,必须要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思维方式融入到社会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之中,让“法律体系”切实迈向“法治体系”。
因此,要求官员有法治思维,并不是要求其通晓博大精深的法律,而是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习惯,强调要远离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摒弃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背离法治精神等现象滋生的土壤;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十八大报告为我们描绘了一个美好的愿景。而实现“中国梦”,离不开法治护航。或者说,梦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建设一个法治中国。而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思维不可或缺。当前,从国家到公民,对于法治梦想的追寻,已成为值得倍加珍惜与善用的社会共识。要让梦想走进现实,我们各级领导干部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更要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让法治成为融通国家、社会、个人价值目标的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