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瑜
法治的“秘密”
刘瑜
所谓“法治”文化,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来自于权力机构的价值自觉与实践。民众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构本身的“素质”。
“为什么法院说什么,美国人都会照办?”这个貌似天真的问题,问出了很多民众的心声。确实,美国宪法一共四五千字,最高法院一共九个法官,凭什么要听从他们?
事实上,美国人对法院的遵从并非因为法官至善至能。在三权分立的政治结构下,人们往往把总统看做随民意而摇摆的民粹分子;而国会议员的形象,则是为了党派利益互相大打出手,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只有法官,在人们的集体想象中往往代表着公正、超脱、冷静。事实上美国的各种民调也显示,最高法院的民众支持率一般明显高于总统和国会。因为,“美国的大法官不是选举产生的,所以他们是抵抗多数暴政的堡垒”。
但美国的大法官果真如此超越历史和社会般地英明神勇吗?事实似乎比这复杂得多。美国的司法史上,最高法院犯过许多重大错误。1857年“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大法官判定黑奴德雷德·斯科特没有公民权,被很多人视为美国内战的导火索;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中,最高法院判决种族隔离并不违宪,导致种族隔离政策延续了半个多世纪;1944年“是松诉美国案”中,法院判决罗斯福总统战时“以集中营安置日裔美国人”的做法合宪,给美国宪政史留下一个巨大污点……凡此种种,足以将大法官们拉下“圣坛”。历史上美国人也无数次以实际行动表达了对法院判决的不信任,大到美国内战,小到层出不穷的对已有判例的重新挑战,而正是这种不信任的表达,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美国宪政和法治的不断完善。
人们可能会说,美国人听从法院的决定,是因为他们有守法的习惯和文化,简称“人家素质高”。但是“素质”从何而来呢?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雷耶解释道:人民遵从法律,是因为他们信任法院。但是,“信任”又是从何而来呢?民众对权力机构的信任,如同恋人之间的信任,来之不易而又脆弱不已,又如何维系?
民众对法院的信任,来自于法院捍卫宪法及其基本价值观的实践。让我们来看下面这个案例。1952年,“杨斯顿钢铁公司诉索耶案”中,法院裁决美国总统杜鲁门为了应对韩战而将私人钢铁企业收归国有的做法违宪,从而维护了私有产权。小布什时代的关塔那摩案,则彰显了最高法院如何“处处”和总统“作对”,以维护关塔那摩犯人的基本法律权利……最高法院将捍卫宪法所保护的个人权利、自由和平等视为己任,由此获得了民众的信任。换言之,人们听从法院,是因为它在源源不断地提供合乎人们价值体系的“公共善”。
由此可见,“法治”文化,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来自于权力机构的价值自觉与实践。民众的“素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构本身的“素质”。
获得民众的信任并非一劳永逸之事。如果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背叛了美国宪法的最基本价值观,没有对这些价值观进行与时俱进的适应性诠释,或者在宪法所追求的不同价值观之间没有实现微妙的平衡,民众的信任和服从很可能随风而去。这大约是美国法官们工作的艰难之处:他们永远在如履薄冰,永远在风口浪尖。但这大约是他们的工作充满魅力之处:他们需要不断运用智慧化险为夷。他们像童话中的精灵,用一根神奇的指挥棒,让民众信任法院,敬畏法律。
美国人民遵从法律,是因为他们信任法院。但是,“信任”又是从何而来呢?民众对权力机构的信任,又如何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