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审理提升查办案件的科学化水平

2013-08-15 00:51清徐县纪委
支部建设 2013年18期
关键词:清徐县审理执纪

■清徐县纪委

近年来,清徐县纪委监察局在不断提高党政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同时,注意尊重和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到案件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机制,为被审查人提供了充分行使知情、申辩等民主权利的平台,并以此增强纪律教育的效果,使案件审理工作趋于阳光操作,收到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积极探索审理工作新模式

多年来,清徐县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始终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和处理每一起违纪违法案件,较好地把住了案件质量关。但是,按照民主化、法制化和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现行案件审理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执纪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从现行审理体制看,查、审双方的相互制约性还不够强,对保证案件质量带来一定影响;从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看,案件审理过程中,党员干部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的保障尚不充分;从执纪的实践看,审理部门基本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难以发现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利于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因此,迫切需要对现行案件审理工作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

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威集中体现在查办案件中,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办案?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有没有对其自身权力进行监督的改革动力?案件公开审理是在不违背现行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以与时惧进的精神,创新党政纪案件审理的方式方法,通过审理人员、调查人员、被审查人、辩护人等共同参与,有效地解决了查审制约形式的随意性、书面阅卷审理方式的局限性和封闭型审案模式的被动性问题,加强了监督制约,为被调查人提供充分行使知情、说明、申辩等民主权利的平台,使定性、量纪更具客观公正性,并以此增强纪律教育的效果,推动党务公开和党内民主,有效地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试行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清徐县纪委大胆提出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的思路后,得到了省、市纪委领导的关心和指导,这为该县公开审理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奠定了基础。在清徐县对一起私设“小金库”案首例进行公开审理并采用助辩的工作中,市纪委审理室主任从公开审理的每个环节、注意事项都给予了详尽的指导和帮助。在农村低保失职案公开审理观摩教育活动中,省纪委审理室主任及市纪委领导同志亲临现场进行指导和点评,使当事人和助辩人心服口服,同时也为与会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廉政教育课。

推进案件公开审理的主要做法

1.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确保公开审理工作有章可循。清徐县在体现创新思路的同时,充分考虑其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形势发展方向,是否符合现有法纪精神。在此基础上,为尊重和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精心研究实施方案,制定了一套严密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如《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办法(试行)》、《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回避制度》、《公开审理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制度性规定,明确告知被调查人享有选择公开审理,申请公开审理组成人员、主持人、记录人回避,自行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等权利。在建立制度的基础上,还规范了与之相配套的各类文书。如《公开审理审批表》、《助辩委托书》、《公开审理通知书》等能函盖公开审理全过程的规范化文书。从最初的被调查人申请或同意公开审理,到最后的公开审理审议意见等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文书。

2.界定重点,选择案情,确保公开审理在特定的范围内进行。清徐县把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界定在特定的、有条件的范围内进行。一是限制公开审理范围。把公开审理的范围界定在“本地有影响的案件;查审双方在事实、证据、定性和量纪等方面存有一定分歧的案件;适宜开展以案论纪宣传教育的案件;适合公开审理的申诉案件和其他适宜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等五个方面,且始终把公开审理限制在党员干部队伍内部,同时让被调查人以外的党员参与其中,并可充分发表意见,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二是把握公开审理证据。公开审理仅是对部分证人证言证据的公开,而不是所有证据及其来源都公开。被调查人及委托申辩人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要因案而定,区别对待。三是尊重被调查人的意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违纪人员往往都有一种“家丑不可外扬”的怕丢面子思想,因此,在案件公开审理前,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在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公开审理。

3.有的放矢,重视实效,选择运用好公开审理的形式。纪检监察机关所办的案件千差万别,各有特点。因此,公开审理的形式也不尽相同。清徐县目前公开审理形式大致分为:以促进查审之间相互沟通、相互监督为目的的机关内部公开审理;以教育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党员群众、增强纪律教育效果为目的的公开审理;以征询各方意见、保证量纪处分恰当为主要目的的公开审理;由纪委有关室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公开审理;侧重对事实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公开审理;仿照司法审判,以案件检查室为控方,被调查人、助辩人为辩方的公开审理。根据不同的案情和工作实际,始终坚持以理服人这个原则,适时增加助辩和教育的内容来抓好每一起案件的公开审理。

4.严密组织,精心操作,正确把握主审工作的主动权。清徐县在公开审理中邀请党员代表作为监督员参与审理的全过程,并发表监督意见,还要记录在案;委托申辩人为被调查人申辩;被调查人为自己申辩;另外还有旁听的党员、干部也在监督我们的办案;检查和审理本身就形成了双向的监督。因此,清徐县把公开审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作来组织协调,县纪委书记亲自安排部署,做到了计划周密、工作细致、预案充分、操作精细。特别是在错误事实、证据、情节、关系等方面下工夫,查清、理顺、敲实。在公开审理开始前还要多设想几种预案,以不变应万变。如,被调查人提出主审人回避怎么办?这时要有能上得去、稳得住、审得好、圆满完成任务的同志顶上去主持公开审理。要心中有数,对案情摸清吃透,对主要证据了如指掌,对案件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事先都得有预测、有分析、有答辩方案。再如,有的被调查人当场翻供悔证时,检查人员要做到对证据指认清晰、分析透彻、辩驳有力、理由充分。对被调查人和助辩人的发问要从容应对,有理有节。通过这些扎实的工作很好地驾驭答辩现场,牢牢把握住公开审理中的每个步骤和环节,使之环环相扣,“步步为赢”,掌握主审工作的主动权。

5.协调关系,相互沟通,创造公开审理的良好环境。在工作中积极主动沟通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公开审理中的各个环节达成共识,为公开审理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在搞好内部的沟通协调中召开有关室的协调会,统一部署,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各司其责;在搞好外部的沟通协调中召开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委、纪委、支部有关领导协调会,告知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统一思想,提出具体要求;在搞好上下的沟通协调中及时将公开审理的方案向分管领导或上级业务部门汇报,以引起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得到具体指导。充分酝酿讨论方案,征求下级业务人员的意见,使公开审理的实施方案更加完好。

案件公开审理的主要成效

清徐县先后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一起是清徐县教育局教研室私设小金库一案的公开审理和助辩,另一起是清徐县西谷乡西谷村农村低保失职案的公开审理观摩教育活动。党纪案件公开审理,虽然只是纪检机关执纪办案过程中一个程序上的公开,但它所彰显的意义和所起的作用,远远超出了程序本身,所产生的效果主要有四个方面。

1.更好地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清徐县通过党纪案件公开审理,把封闭的、内部的审理方式变为公开的、透明的审理方式。通过公开举证、质证、辩论,广泛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的审核更全面、更准确,有效地杜绝了违反程序、损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对于被调查人,他们有了相对宽松的行使民主权利的平台,能充分行使自己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

2.更好地提高执纪水平和办案能力,成为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公开审理,实际上是对办案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表达能力的全面检验,提出的要求更高。公开审理前,查审双方对整个案情必须反复推敲;对主要证据要了如指掌;对案件薄弱环节和容易引起异议的问题要有分析、有研究、有对策;对涉及案件的党纪条规必须熟记于心。通过公开审理,办案人员可以发现自己知识储备、业务水平、思维方式、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差距,从而促使他们更加积极主动地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3.更加透明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弱化了“神秘感”,成为实现党务公开的有效形式。通过公开审理,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透明度,既充分展示出纪检监察机关秉公执纪、文明执纪的一面,又消除了社会上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些误解和疑惑,提高了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信任度,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的亲和力,从而有助于纪检监察机关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

4.更加深化以案说纪警示教育,成为开展廉政教育的有效阵地。对有关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可使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危害及有关的党纪条规有全面了解,接受面对面的教育。同时,让发案单位的党员干部参加旁听,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为深化以案说纪教育提供了有效载体。因此,每举行一次公开审理,就等于给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而又实际的党纪条规教育课。从而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发挥了查办案件的综合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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