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伟,李武珍
(湖北省公安厅 经侦总队,湖北 武汉430060)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尤其是商务类网络应用的快速发展,许多不法分子通过攻击网络或借助网络平台技术,破坏或者窃取他人的、团体的、国家的重要信息或实施其他传统犯罪,其中以经济犯罪尤为突出。
网络经济犯罪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某种犯罪类型,而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对与网络应用相关联的经济犯罪活动的一个统称。它主要指行为主体利用其所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通讯网络,如互连网的E-mail、网站、手机短信、彩信及其他可以传送网络犯罪信息的中转途径,对一定的联网终端进行干扰、破坏,或者利用该终端实施严重危害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传统经济犯罪加上网络技术手段应用而呈现出的一种智能化、复杂化和高科技化的新型经济犯罪。计算机通讯网络的安全诚信问题为网络经济犯罪提供了温床,也使得网络经济犯罪形态各异;网络技术的应用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为便捷的经济犯罪工具和手段;网络信息和数据库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新的侵害目标;网络在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经济犯罪领域。
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商务类网络应用以8%-11%的年增长率保持平稳上行态势,网络购物用户达1.73亿,网上支付用户达1.53亿,网上银行用户达1.50亿,并且使用率均在30%以上。报告同时显示,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达到2.17亿,比例为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占24.9%;在网上遇到过消费欺诈的网民达到3880万,占8%,较2010年增加3.1%。
网络经济犯罪呈国际化、跨地域化、链条式发展;犯罪主体无特定性,且低龄化问题比较严重;受害人多,造成经济损失严重;危害遍及各个领域和行业,有的还可能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比如网络传销、网络非法集资案件等引起的群众上访事件。
在2012年的“破案会战”中,公安部经侦局督办的799起集群战役几乎都是涉及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案件。因此,本文以此次集群战役行动中的案件类别统计为基础,分析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类型(如下表列示)。
公安经侦2012年“破案会战”集群战役案件类别统计表
1.网络制假售假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此类犯罪案件最为突出。一般制假售假犯罪团伙,通过加密邮件、网上论坛、聊天室、网站等其他网络中转平台发送制假售假信息,再利用物流和网上银行转账完成制假售假交易。网络制假售假犯罪重点集中在假烟、假酒、假药、假保健品、假农药及化肥等领域,另外生产假冒品牌产品、假冒注册商标、贩卖盗版光盘侵犯著作权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很普遍。虚拟化的网络交易方式为很多非法购买侵权产品的客户提供更多的便利,也促使此类犯罪猖獗发展。
2.网络非法经营。不法分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依托网络平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目前涉及网络非法经营的主要有:非法经营特殊药品、香烟、疫苗、烟花爆竹等专营专卖或者限制销售物品;私设交易平台,进行非法黄金、白银、证券等期货交易、证券或基金投资咨询业务及电信增值业务;非法经营网络“时时彩”等其他彩票业务。
3.网络传销。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借助“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等外衣开设网站,以佣金奖励或返利等为利诱,吸引网民相互介绍成为网站注册会员,形成层级式的网络传销组织结构。与传统非法经营和传销行为相比,网络非法经营和传销犯罪组织结构发展速度更快,组织规模更为庞大,影响范围更广,危害性更大。
4.利用网络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一般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电子商务公司或投资公司网站,以高息回报或消费返利、购物返点等方式为诱饵,骗取网民投资,前期如约兑现付息或返利,后期网断人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网民前期投资,从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
5.网络信用卡诈骗及其他信用卡类犯罪。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一是通过互联网破坏银行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功能,或以窃取、骗取等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制造伪卡或通过计算机网络无卡使用,套取信用卡资金;二是通过互联网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并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使用;三是通过网络买卖他人信用卡资料信息和窃取信用卡工具,实施犯罪。
6.网络合同诈骗及其他网络诈骗。不法分子一般通过制作虚假公司网页或其他途径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有大量工业原料供应,或可以提供股份转让、经销商招募或者中奖内幕等信息,增强欺骗力度,往往会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电子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支付货款和预付款,随后关闭网站,失去联系。
7.利用网络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因为进项和销项虚开行为的交织,自身很容易形成网络式、链条式犯罪,因而在2012年“破案会战”的集群战役中,此类犯罪案件所占比重较大。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也有很多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发布提供开具增值税发票服务的广告信息,再根据客户要求,跨区域开具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或票货分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开票手续费、中介费等的非法利益。
很多地下钱庄犯罪、洗钱犯罪等经济犯罪案件也涉网,另外网络赌博犯罪与网络非法经营往往容易交织在一起。
网络经济犯罪从犯罪主体、客体、工具、手段等各方面,都呈现出网络化、信息化等特征。
1.犯罪组织的虚拟化构建。网络经济犯罪团伙一般通过虚拟化网络平台构建,结构松散,团伙成员之间互不相识,相互的真实姓名、住址、行踪多不清楚,上下线之间多通过网络单线联系,团伙成员间只清楚对方的QQ号、QQ名称、电子邮箱、临时的电话号码等虚拟身份。犯罪成员通过网络平台实施严密分工,实时联系。如我省仙桃侦办的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案中,犯罪团伙由基础信息提供人、制造伪卡人、骗取补贴人组成,结构松散,很多相互从未谋面,上下线严格分工,相互借助网络虚拟平台、淘宝网、网络QQ、邮箱等联系买卖家电下乡卡信息,形成了跨25个省市地区的庞大经济犯罪组织。
2.犯罪客体的远程化侵犯。犯罪分子从预谋到实施犯罪,都可能与侵害对象没有近距离接触过。网络合同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网络平台骗取商家购货款;信用卡用户的账户号和密码可能在网购交易中被远程黑客软件所窃取,犯罪分子在无卡情况下就可冒用受害人信用卡,并且信用卡诈骗犯罪往往与网络诈骗、电话及短信诈骗等远程诈骗方式连接在一起。
3.犯罪工具的网络化获取。如网络制假售假犯罪团伙,通过网络为下游犯罪提供全部的制假售假工具、材料和包装用品。信用卡犯罪分子可以轻易地从淘宝网等网站购买到信用卡诈骗犯罪所需的攻克信用卡数据系统的黑客软件技术、窃取信用卡信息或其磁道信息的盗码设备、信用卡持卡人基础信息等,并得到“包教包会”的服务。
4.犯罪手段向信息化延伸。在网上开辟专门的论坛和QQ交流群、设置专门的服务咨询网站和交易平台,是网络经济犯罪最为依赖的犯罪手段。通过网络设置黄金、白银、证券等期货交易平台实施非法经营;建立专门电子商务、网络游戏网站发展传销会员;设立虚假网上金融机构等“钓鱼网站”,在“网上钓鱼”窃取信用卡信息等都是网路经济犯罪分子惯用的伎俩。
5.犯罪资金的电子化流转。网络经济犯罪一般以犯罪资金的电子化流转为依托。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层层网上银行转账,最后将资金转至自己能控制的资金账户中;或是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犯罪资金交易支付、转移或犯罪收益分成;信用卡诈骗犯罪还可能通过ATM提取现金、POS机刷卡大额消费或异地购买贵重黄金首饰等实现犯罪资金转移。犯罪资金的电子转账、电子货币流转形成犯罪资金流动链条。
网络经济犯罪相对于传统经济犯罪而言,犯罪分子可以充分利用虚拟空间及网络技术,藏匿真实身份,在全球网络覆盖领域组织部署犯罪,监管治理难度更大。
1.网络经济犯罪地域的无界性给属地管辖原则带来挑战。在虚拟空间中,犯罪组织可以在全球网络覆盖地域布网实施犯罪,网络经济犯罪现场具有不确定性,每个人、每个区域、每个国家都可能面对来自世界任何一处的侵害。网络经济犯罪呈现出多个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及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相分离的特征,对我国《刑法》采用的刑事案件属地管辖原则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在打击惩治网络经济犯罪活动中,管辖权争议频繁是治理难点之一。
2.网络经济犯罪手段的智能隐蔽性加大侦查深挖难度。大多数网络经济犯罪分子都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或受过专业培训,有着丰富的计算机网络知识或者精湛的计算机操作技术。网络经济犯罪表现出相当的智能性和专业性。加之犯罪主体的网络身份和真实身份往往不一致,有的网站还提供匿名服务,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很难确定,有的还是网络单位内部人员作案,隐蔽性更强,致使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线索难以被发现,侦查深挖的难度更大。
3.网络经济犯罪留存的电子轨迹对证据采集提出新要求。网络经济犯罪会在计算机网络中留存数量繁杂的电子轨迹,但犯罪分子作案之后往往会及时毁灭存在于电脑上的记录甚至服务器的系统日志记录,让犯罪过程消失得无影无踪。如何提取、恢复、固定容易被复制、修改和删除的电子证据,如何对遗留下的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电子数据进行采集判断,增强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是惩治打击网络经济犯罪成功与否的关键。
应对网络经济犯罪,应该从加强社会综合防治管控、创新惩治打击模式、完善立法等方面入手展开防控。
1.加强网络安全防范的教育宣传。因缺乏基本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人们往往极易陷入不法分子布下的陷阱,未成年人还可能受好奇心的驱使误入歧途。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互联网企业和网民应共同行动起来,展开公益性网络知识培训,促进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建立。对各类网络经济犯罪的危害性、犯罪特征、模式进行广泛地宣传,在最大范围内普及针对各种网络犯罪类型的基本网络防范技能。
2.加强互联网接入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计算机网络管理漏洞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据美国FBI统计,在美国发生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中,70%是内部人员作案。加强信息系统建立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内部管理,主动对网络应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约束是关键。重要互联网接入单位、信息服务单位要实施严格的用户信息登记制度,安装审计软件,监督网络用户上网轨迹,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研究投入,自己掌控网络应用核心技术,增强防病毒侵袭、黑客攻击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3.加强政府部门对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监管。强化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网络管理部门对网络服务供应商(包括接入服务、信息服务、应用服务)、涉足网络的机构、网吧等重点网络管控单位的网络安全联合检查、监察。建立预防网络犯罪的预警网站;加强网站舆情监控,一旦发生危害社会的情况立即报警,并快速采取取证、封锁机器、恢复数据和攻击痕迹等措施,及时控制舆情走向;定期清扫非法网站,加大开发网络证据搜集技术的研究。
惩治犯罪是防控犯罪的有力手段。对跨区域、智能化、信息化网络经济犯罪予以惩治,需要创新惩治模式。
1.创新集群战役惩治模式
在传统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管辖地公安机关只针对辖区内的犯罪网络、犯罪链条进行惩治打击,打掉网络经济犯罪团伙中单一环节、单一链条的情况较为普遍,对辖区范围外的上下游犯罪的铲除和整治较少。
近两年来,为适应当前经济犯罪的产业化、链条化、跨区域发展态势,经侦部门创新推出集约化的集群战役新型惩治模式。这种模式要求线索经营地先提请发起并移交线索,再由公安部经侦局统一部署涉案地展开落地核查,最后组织涉案地集中统一收网。集群战役集合了全国经侦力量,整合涉案地优势资源,实现跨区域线索经营、落地查证、嫌犯抓捕的统一调度指挥和信息共享;战役中多警种跨区域协同协作,严守行动纪律;战役对网络式、跨区域犯罪发起整体攻势,不给犯罪分子留存任何放纵空间,对犯罪组织实施毁灭性打击,使得打击惩治犯罪的效果最优化。网络经济犯罪形势的发展需要强力推进集群战役惩治模式的常态化和规范化发展。
2.创新情报信息引导侦查模式
“网络犯罪实际上是一种信息犯罪”。侦查部门需要完成惩治打击犯罪的全部调查取证工作,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通过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引导网络经济犯罪侦查。其中加大对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梳理,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计算机的IP地址、物理地址及服务器地址是情报导侦的重点。
(1)建立可以依托的信息资源。目前犯罪侦查可以依托的网络信息资源有:互联网各类信息资源,公安内网信息资源,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等部门的社会信息资源。针对网络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逐步收集、积累相关联的信息资源:一是建立网络犯罪案件线索信息库,将网络搜索、跟踪监视、打击犯罪网站、投诉举报等渠道获取到的案件线索及时录入库中。二是建立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信息库。归类汇总案件性质、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和特点、上网方式和规律、犯罪嫌疑人情况、侵害对象情况、网上其他遗留信息等,还可以建立有代表性案件的特殊信息库,汇总黑客攻击技术、网络病毒样式、特殊网络诈骗手段、钓鱼网站页面设置等信息。三是建立网络经济犯罪分子和高危人员信息库。重点录入人员基本身份信息及网名、微博、IP地址、网上金融账户等网络信息。
(2)借助各类信息资源展开线索梳理。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引擎展开犯罪线索梳理,或通过银行、税务等社会信息资源库的信息分析,圈定一批价值较高的网络经济犯罪线索。例如,2012年3月,我省襄阳谷城经侦通过日常浏览网页发现太平洋直购网涉嫌传销正被公安机关打击的相关消息,就利用百度搜索关键词“太平洋官方直购网谷城”,在名为“太平洋直购QQ1078359120”的博客上发现谷城地区的涉案线索,侦查员注册成该网站会员,利用虚拟身份摸清该网站拉人头层级返利的传销经营模式,成功侦破太平洋官方直购网传销案。
(3)展开多渠道情报信息的汇总研判。依托公安机关与工商、税务、银行、房地产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梳理出来的信息与可以依托的多渠道情报信息资源进行多点碰撞研判,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缩小侦查范围。如2012年,我省咸宁在“晶耀软件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集群战役中,两名台湾籍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将服务器设置在台湾,在大陆展开网络非法证券经营业务,侦查部门结合其上网IP地址和网络身份等信息,摸清其经常往返台湾、武汉、泉州的活动规律,调取作案时段机场频繁出入内地和台湾的人员信息,通过比对最后在圈定的12名可疑人员中,经辨认确定嫌犯真实身份,并予以抓获。
(4)强化网络经济犯罪的阵地控制。公安机关应联合文化、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吧、网站等机构,建立治理网络经济犯罪的长期联席协作机制,加强网络经济犯罪的阵地控制。电信、移动等网络服务供应商要加强对网络的实时监控管理,并及时移交犯罪线索;银行要加强对网银、自动取款机监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公安机关还可以对网络游戏、电子商务、信用卡交易网站、论坛、QQ聊天展开长期贴靠监控和侦查。
3.创新网络技术辅助侦查模式
不同类别的经济犯罪案件有不同的技术战法,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票流跟踪技术战法,制假售假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物流跟踪技术战法。在网络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中,网络技术辅助侦查是至关重要的技术。
(1)吸收网络技术人才加入经侦队伍。网络犯罪人往往都精通电脑和网络技术,因而侦查与反侦查、追捕与反追捕的战斗,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技术的较量。聘请网络技术人才加入经侦队伍,引入黑客技术手段和网络信息挖掘技术等展开犯罪侦查,可以抢占技术制高点,对网络经济犯罪实施有效打击。
(2)强化网络经济犯罪现场勘查技术。网络是个虚拟空间,网络犯罪没有一般案件所具有的物理的可感知的犯罪现场,犯罪的时间同现实世界的时间并不对应,也不像一般案件一样蕴含有丰富的信息并且可以勘查的现场。但是根据物质交换原理,任何人类活动都会发生物质的交换,并且留下痕迹信息,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也不例外。侦查人员应以犯罪分子使用的计算机、扫描仪、外部存储介质、在线存储介质、手机、笔记簿等为犯罪现场勘查重点,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3)提高电子证据提取、判断、鉴定、固定技术。由于网络经济犯罪是以网络为载体的,犯罪后留下的电子证据很容易被销毁、篡改,侦查人员应更好地提取、保全、固定证据。对于文档、计算机硬件、指纹等物证,可以以拍照或复印的方法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产生的测试结果、运算过程、相关程序代码、危害后果等可做出勘验检查笔录;对于相关的犯罪程序代码、病毒代码、伪造的信用卡、存折等,要请相关专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及时对提取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检查、分析,利用数据挖掘技术,从数据库中筛取信息,搜寻模式,检查趋势并发掘犯罪事实。
很多网络犯罪超出了现有的刑事立法调整范围,惩治网络经济犯罪的相关问题需要从立法上进一步规范、完善。
1.完善对新型网络经济犯罪刑事立法。针对新型网络犯罪,新《刑法》修订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等内容,加强了对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惩治。但仍有很多利用网络技术实施侵害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尚没有明确惩治条文规定。如我省仙桃侦办的部督“2012.2.21”专案,犯罪分子利用国家的家电下乡政策,通过网络途径买卖家电下乡标示卡,进而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该案涉及20多个省份,3000余条线索,涉案金额达6000多万元。在公检法共同认为此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属于经济犯罪的前提下,公检法机构对该案性质难以定性,是涉嫌网络非法经营、共同诈骗还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难以确定。案件定性直接影响了案件进程和侦查取证方向,战机、战果受到极大影响。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完善惩治新型网络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迫在眉睫。
2.细化有关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规格。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电磁记录的方式储存于计算机之中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由于电子证据具有传统证据所没有的高科技性、无形性、易失性和易修改性等特点,电子证据效力和获取问题是侦查、起诉、审判网络经济犯罪中所面临的最严峻挑战。规范刑事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规格,完善网络经济犯罪中电子证据提取、鉴定、固定等规定,将为惩治网络犯罪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3.建立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归属原则。网络经济犯罪地域的无界性使得打击惩治犯罪管辖权不能再简单地依照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我省在网络传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线索经营和案件侦办过程中,都不同程度遇到案件管辖争议问题。目前,理论上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原则有:网址管辖原则,IP地址管辖原则,以受害者为关联中心的属人管辖原则。通过侦查实践,将这些原则适当地吸收到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归属规范性文件中,是惩治网络经济犯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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