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跃民
(浙江财经大学 思想政治课理论与研究教学部,浙江 杭州310018)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既有着大量的优秀的社会建设思想,也有着典范的实践例证。它们以中国历史上悠久的传统文化为基石,深深扎根于浓郁的封建小农经济之上,从而以一种独特的方式展现在世人面前。历史是一面镜子,既可以看清历史全貌,也可以昭示未来。深入探究中国古代社会建设思想与实践,既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关保障制度,也有利于以史为鉴不断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步伐。
社会救助是中国古代社会建设的一般内容。所谓“一般”是指社会救助是中国古代社会实施社会建设活动的经常性行为。自古以来,无论任何社会,也无论历史上的任何时期,对于一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由政府、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社会救助都是不可或缺的。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世界上较早以国家行政权利介入社会救助的国家,既有着悠久的社会救助传统,也有着丰富的社会救助思想。
中国古代社会救助有着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厚重的理论基础。具体来讲,一是佛教与儒家、道家的“慈悲观”和道义观。比如,佛教所宣扬的“慈悲为怀”“因果报应”说;中国儒家文化所倡导的“积善余庆”“积恶余殃”;中国传统道教所极力主张的“济人之急、救人之危”“施惠布德、时代荣昌”等,这些思想历经中国历朝历代数百年间不断的调试与融合,共同推动了中国古代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二是以“仁政”论为核心的王权思想。纵观中国古代社会,无论在统治者那里,或在社会思想领域,“重民”思想同样都表现得十分活跃。其中,以孟子的“君轻民重”主张最具代表性。《孟子·公孙丑》中指出:“先王又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于掌上。”[1]82这既是对于孔子“仁政”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也是对当时社会历史条件下所出现的各种民本思潮进行的高度概括。因此,这一主张为中国古代历代执政者广为遵循,产生着久远的历史影响。以上述及的两个方面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动、碰撞融合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救助之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
事实上,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救助实践活动也同样多样多彩引人注意。比如,早在周朝时期,地方官“大司徒”最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以保息六,养万民”,并明确规定严厉禁止乡民之间不实施互救的行为。这大体可以视为中国古代社会救助实践之滥觞。具体来讲,中国古代社会救助大体可以分为灾害性救济和日常贫困社会救济。一是灾害性救济。在中国古代社会,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大多数社会成员是无法完成自救的,特定的历史社会经济条件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如果政府不及时对这些受灾人群实施救助,必然会引起社会成员的极大不满,乃至引发社会动荡,从而对王朝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构成严重威胁。为此,中国历代执政者大多都十分重视灾害救济的重要性,并逐步推进了灾害救济的制度化、合理化。比如,明朝的“施粥”制度,宋、元朝的“赈银”制度等。二是日常贫困社会救济。查遍中国古代史料,中国古代社会关于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日常贫困救济的记载可谓屡见不鲜。其中,最具有典型例证的是宋朝,期间由政府建立的贫困救济机构,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堪称史无前例。[2]158比如,“福田院”“居养院”“养济院”“广惠院”等一系列具有公共性质的救济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具有救济贫困人口或收治病人、助葬等功能。这表明,中国古代社会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日常贫困救济,不仅仅是停留在偶然救济层面上,而且逐渐成为国家的一种日常化行为。
客观地讲,由于囿于当时客观历史条件的限制,中国古代的社会救助与现代的社会救助不可同日而语。其根本原因在于,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救助建立于封建的小农经济关系基础之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其自身无法逾越和克服的历史性和制度性障碍,因此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以真诚和敬畏之心去仔细研磨、虚心学习前人留下的宝贵思想遗产。
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是中国古代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这里讲的“重要”,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对于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有着特别的重要意义。具体来讲,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的发展、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及其他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等。
一是教育事业的发展。中国古代社会十分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概括地讲,中国古代教育事业的发展开创了独具特色的“二元”局面,即既有国学,又有乡学;既有学校教育,也有科举制度;既有官学,也有私学。历史上,中国古代私人教育渊源已久,在官办教育没有创立之前,私人教育就已经出现并逐渐成长为中国古代教育事业的生力军。这种私人教育发达的情形一直延续到清末新式学校的产生为止。[3]但是,从根本上讲,中国古代私人教育属于贵族阶层的特有权力,因而对于广大的社会下层群众来说则是不可企及的。相反,官办教育则具有一定的平民教育的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受教育需求,从而弥补了私人教育的不足。比如,夏代的“西序”、商代的“左学”、周代的“乡学”,都属于官办的平民教育场所。[4]尽管,无论在受教育对象的范围、教育的社会化程度,还是在教育的方式、体制等方面,中国古代社会教育与现代社会教育都无法比拟,但是,它却无疑为现代社会教育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想象空间和可供借鉴的历史实例。
二是医疗事业的发展。这里主要指的是由国家和社会建立的能够为大多数社会成员提供医疗服务、具有一定社会保障性质的医疗机构以及相关制度的创设与发展。据《周礼》记载,早在我国周、汉期间,就形成了由政府建立的包括医疗机构、医疗设施、管理制度、医师人员等在内的一整套完备的医疗体制。[2]234比如,宋、辽、金时期的“太医局”“太平惠民局”;元朝时期的“惠民药局”等等。此外,历史上还出现过具有社会慈善性质的医疗机构。比如,隋唐时期沿袭了历史上的“好释氏”制度,佛教和寺院在国家的支持下专门设立了病坊,承担起“施救病人”的职能。据史料记载,五周长安年间(公元701—704年)寺院中就设立了病坊而且十分普遍。比如,由官府设置悲田使官专门负责的“悲田养病坊”等基层救济机构。这些医疗机构,大多是由国家独自设立的,或者是由国家监管的寺院等社会团体共同创办的。它们既具有惠及寻常百姓的日常医疗保障的功能,也承担着应对突发的大规模疫情的重要职责。
此外,中国古代社会还出现过诸如针对老人、军人、失业者,尤其是妇幼等社会弱势群体而制定的相应保障政策。
以上述及的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中国古代社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寻常百姓的不同社会需求,同时也为巩固建立于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政治统治提供了一定的合法性基础。然而,这也恰恰是中国古代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历史局限性所在。
社会道德建设是中国古代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社会道德无论作为一种理想价值,还是作为一种现实规范,其历久弥深,总能在最大程度上唤起人们的无限遐想和向往。按照马克思的理解,社会道德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人类社会分裂为国家和阶级的产物。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道德的性质和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但有一点却是相通的:社会道德建设始终是历朝历代执政者极为重视的重要方面。
儒家社会伦理道德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意识形态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礼”“仁”是这一伦理道德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这里的“礼”,既是一种政治原则,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孔子处于诸侯纷争,礼乐崩坏的时代,也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急剧爆发期。孔子认为,由“礼”产生出的等级名分制度是不可僭越的,只有每个人都按照“礼”行事,才能社会秩序井然,一切社会矛盾和冲突才会消失。正所谓,“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民不议。”[5]因此,面对严重的“礼乐崩坏”的社会伦理道德危机,孔子极力主张恢复和维护周礼。他认为,有了“礼”,人才有了立足于社会的根据,“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乱;直而无礼绞。”此外,孔子又创造性地提出了儒家伦理道德体系的核心范畴“仁”,以此作为“礼”的理论基础。儒家的仁学思想的提出,并主张以礼释仁,从而为复周礼提供了某种可能和现实。从孔子开始,包括孟子、荀子、董仲舒乃至诸多后儒,都把“仁”视为自己人生的最高追求。“仁”是一个十分抽象的概念,难以一言蔽之。孔子曾说:“克己复礼为仁”,这是对“仁”的最高概括。意思是说,社会成员从自己所处的社会角色出发,按照“礼”所设定的权力和义务契约,才能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仁”是对于处理人际关系的各种准则的抽象。这些行为准则主要有“孝”“慈”“悌”“信”“礼”“忠”等。其中,最基本的是以血缘关系构成的“孝”和“悌”。以此为基础,儒家构筑了一个庞大的伦理道德体系,并成为引领各种社会思潮的主流意识形态,从而牢固了封建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严格地讲,儒家所提倡的社会伦理道德应属于德行自律的范畴。孟子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砾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或相倍徒而无算者,不能尽其才者也。”[1]325在这里,孟子把“仁”“义”“礼”“智”比喻为人类天生具有的四肢一样,生而就有德性平等的萌芽,因此后天的德性具有自律性和自修性。正如孟子指出的,现实中人与人之间的德性是有差异的,比如有“君子”和“小人”之分,也有“圣人”和“凡人”之别。但是,导致这种差别的原因却不在于人的天生资质,而是由于人的后天自律、自修程度不够或者其他客观的不利因素造成的。因此,人只有通过德行自律、自修的道德实践才有成就善的可能。中国古代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对于统一社会思想、获取社会大众的认同,进而维护和巩固封建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当然,也应该看到在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孔孟时代的伦理道德思想,是既定的、明确的和不可僭越的,带有浓重的封建主义色彩。
中国古代社会管理是适应小农经济的生产关系以及封建的社会伦理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社会管控体制。其中,它是主要由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规、族律,以及体现为非血缘关系的国法构成的一个严密的“三元结构”社会管理体系。
如图1所示,在这个法治体系中,家规是这逻辑结构的起点,经由家规和族律又衍生出国法,从而形成了一个“人”字形状的结构。在三者之间互有交叉,相互融合,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不可分的逻辑体系,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管理在理论与实践、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一是家规。从根源上讲,中国古代家规源于以亲缘关系为基础的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夫妇有别等级森严的家庭伦理制度。比如,儒家在父子之间,强调“父慈子孝”;在兄弟之间,强调“兄良弟悌”;在夫妇之间,强调“夫义妇听”。可见,家规强调的是单向的主从关系。这种基于孔孟的家庭孝悌伦理规范之上的家规对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是族律。族律是在家规的基础之上衍生的,为维护宗族的整体利益,用于协调同族内部成员之间关系,具有部分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族律对于同族成员来说是至高无上的,不可僭越,同时,国法又把部分民事事务交由族权,比如,“田土细故”等,从而赋予了族律以绝对的权威。在中国这样一个以自然经济为基础、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古代社会,族律对于维护宗族内部秩序的稳定,以及对于整个统治体制的稳定,其作用是极为重大的。
三是国法。中国古代社会十分重视法的作用,《左传》中有记载,“仲尼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6]这就是说,君主在以社会道德引导百姓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的同时,必须辅之以法律惩治,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家规、族律、国法三者既相互融合、相互贯通,又相互区别、相互冲突,是中国古代社会管理的典型特征。当然,由于诸多的历史复杂原因,仅从上述逻辑推导中是无法窥及中国古代社会管理的全貌的,更是无法深切把握其社会基层管理的实际的。实际上,中国古代社会十分重视阶层社会管理。由于地理环境、经济因素、社会以及文化背景不同,从而导致中国古代社会乡村的社会结构也不尽相同。在中国历史上,对乡村基层管理最为重视的朝代有两个:一为汉代;二为明代。比如,明代为了便于人口管控和基层政府征收赋税、征发徭役,地方上分设了不相统辖的三司,在乡村普遍建立了基层社会组织——里甲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稳定基层社会秩序、强化社会管控的目的。
尽管,中国古代社会管理与“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管理不可相提并论,但在中国历史上至少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至今,对于现代人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探寻新的社会管理模式上仍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启迪意义。
毋庸置疑,中国古代关于社会建设的思想与实践在固化封建社会结构,扩大社会基础,稳定社会秩序,以及在巩固几千年延绵不断的封建王朝统治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从根本上讲,这是一种应对自然灾害与社会危机的消极被动的反应。诚然,中国古代的社会建设是以国家和社会相分离为前提的,但是却始终无法摆脱“家——国——天下”一体的政治体制框架的制约。因此,尽管在中国古代社会建设思想中也强调社会整体利益至上,即所谓的社会和国家利益,或称为“公利”,诸多中国古代思想家们也常常以追求大同、均富等为社会理想,但是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所谓的整体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是虚幻的内容,只不过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名义来掩盖其为维护种姓王朝的统治江山的目的罢了。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巩固王朝统治的目的,中国历代王朝统治者大多假伦理道德之名严刑历法以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当然,这其中也不乏实施必要的社会建设的策略和手段,比如,对于因自然灾害或战乱受贫的部分社会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救助。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古代社会建设既具有临时、消极被动的性质,也带着浓厚的维护种姓王朝统治的政治色彩。因此,一旦当所谓的社会和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就被完全湮没和抹杀了,从而极大地压抑、束缚了个体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力。总之,纵观中国历朝历代,虽然对于民生问题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关注,但是在封建小农经济占支配地位的历史条件下,无论如何不可能认识到社会建设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更不可能把关乎民生的社会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就决定了中国古代社会建设既不能着眼于人民大众的长远利益,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矛盾,而只能是权宜之计。因此,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1.在不平等中寻求平等。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伦理社会。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把由这种人伦体系构成的社会结构称为“差序格局”。他指出:“这个人和人往来所构成的网络中的网纪,就是一个差序,也就是伦。”“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7]等级分明、差别有序是这种社会格局的突出特点。从纵向的关系上看,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这种人伦秩序是既定的、不可变更的,也是有差别的、不平等的。因此,一般认为,儒家没有人伦平等的思想,不仅如此,还把人伦制度看作造成中国封建社会实质上不平等的根源。但是,另一方面,从横向的关系上看,同一阶层内的社会成员之间却是相对平等的。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表现为纵向上的身份社会和横向上的契约社会。如果这一论证是成立的,那么,我们完全有理由得出中国古代社会在同一阶层成员之间,即便在不同社会阶层成员之间,也有着相对的平等的结论。深刻地把握这一点,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
2.在改善民生中寻求社会稳定。“民生”语出《左传·宣公十二年》:“民生在勤,勤则不匮。”古语讲,“圣人所甚贵者,民之生也。”“法天之大者,莫过于厚民生。”(《黄宗羲全集·子刘子行状》)这里的“贵民生”和“厚民生”,就是重视和改善民生。从历史上看,似乎有这样一个铁血定律:如果民生长期得不到改善,社会秩序就会紊乱趋于动荡,人心就会有所改变,国家政权也就难以巩固。正所谓“民无生业,极困则虑生,不渐善教,思利而志功,乘间隙则萌奸宄,逼冻拜则为盗贼……设或遇大饥馑,有大劳役,奸雄一呼,所在必应。以今无事之时,尚恐力不能制,况劳扰多事之际乎?天下安危实系于此。”(《二程文集·为家君应诏上英宗皇帝书》)因此,中国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民生问题。近现代以来,中国经历了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到了21世纪,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并成功开辟了一条迈向现代化的复兴之路,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实践表明,我们党高度重视民生和改善民生,把民生改善作为党执政为民的头等大事。这充分表明,民生大于天,民事乃社稷之重,是亘古不变的历史定律。
3.集权政治中协商治理的萌动。毋庸置疑,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封建集权政治体制,但并不能就此否认和抹杀存在着平民自治的某种可能和现实。比如,明代的老人制度。即当乡村出现矛盾纠纷时,常常可以通过由老人、同族、纠纷当事人与亲戚、邻居组成的“公议”来加以解决。这似乎与现代西方社会学者主张的协商民主(商谈民主)有些类似。协商民主理论认为,在现代社会,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公民都有平等地参与协商的权利,从而构成公共决策的基础。总体来讲,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治体制领域的改革也在不断向前推进并取得了较大成绩。特别是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实行的民主自治,即村民自治,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但是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领域所面临着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比如,如何不断扩大人民选举权,把各项人民民主权利落到具体实处等诸多问题还亟待解决。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一蹴而就。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历着由传统的农业文明向现代文明、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剧烈变动,各种社会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矛盾凸显。十七大以来,我们党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战略,这既是当前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关键,也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的重点。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开辟一条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道路,也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正如郭沫若所说的那样,“对于未来社会的待望逼迫着我们不能不生出清算过往社会的要求。古人说‘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认清楚过往的来程也正好决定我们未来的去向。”[8]深入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建设的思想与实践,并非对于这种业已衰微的文化抱有怀旧留恋的认同感,目的是为解决中国社会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为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步伐提供历史借鉴意义。
[1]转引自刘兆伟.孟子译评[M].北京:中华书局,2011.
[2]王文素.中国古代社会保障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3]程舜英.中国古代教育制度史料[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142.
[4]胡幸福.中国古代平民教育[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13.
[5]转引自安德义.论语解读[M].北京:中华书局,2007:543.
[6]左传·昭公二十年(十三经注疏本)[M].北京:中华书局,1979:2090.
[7]费孝通.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M].台北:台湾风云时代出版公司,1993:26,29.
[8]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自序)[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