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王冬敏
不少同行在新闻实践中发现,一些本来没有事实性问题的报道,也会引发被报道者或者相关者的强烈反弹,酿成事端。虽然在法律上并不具有后果,但这些事端毕竟会对公信力,以及当事记者造成相当大的压力。一些同行干脆因此放弃做争议性的题材,而选择了最为稳妥的宣传性报道。
在一些事件发生时,必然涉及大量人和事。如果追根溯源,恐怕还会有更多的人和事被牵扯进来。在这时,如果花大量精力描述事实的全部,恐怕首先会碰到无处下手的情况。其次,以媒体的能力不可能做到。那么,我们惟一能做的,就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这当然不是说要罔顾事实,做不客观、不公正的报道,而是说,要集中篇幅报道其中的一个片断。相对于事件整体来说,这当然只是其中一部分,但就片断而言,却是完整的。
2011年上半年,《乐清日报》刊发了一篇题为《竞选村官》的深度报道。当时做这个选题时,报社内部大多同仁不看好,认为这名竞选村官的报道对象做人做事太高调。但后来选题还是坚持进行,记者在采写时,非常注意竞选者的种种状态,包括高调的竞选筹备,报道对象自己都承认,有时都为自己的高调难为情,听到村口的高音喇叭里不断地重播自己的演讲时,“浑身都起了鸡皮疙瘩”,很想捂上耳朵连夜逃离村庄。
▲ 本文作者王冬敏(左)采访全国劳模赵章光先生。
正因为有了对选题的争议,记者尤其注意报道分寸拿捏,将竞选者的种种心态真实地呈现在读者面前,让人看到了一个高调而害羞、激情而无奈、既渴望参与乡村民主自治又害怕在乡亲心目中丢分、充满矛盾的青年村官候选人。后来这篇报道被《浙江日报》转载,在当地引起了反响,深受读者喜爱,也受到组织部门肯定。
“他是一个纯粹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这样的评价,恐怕只能是身后评,而不能在世时评,所谓盖棺论定,便是此意。
记得我刚进报社工作时,采写了这样一篇稿件,说一个林场场长在海拔七百多米高的深山中守护了34年。没想到稿件发表后,引发了几位退休林业干部来报社投诉,他们很激愤地说:“这个场长很会‘拍马’,也很专权,都安排自己家人进林场工作,林场都成了他的家天下了,你还替他这样宣传,这是什么意思?”我解释说,这个人物是你们林业局主动要求报道的,稿子也经过林业局负责人的把关过目,至于人品问题,我们没有义务核实。只要他34年守在高山上的事实存在,我的报道也就没问题。可投诉的老同志还是强烈不满,他们说:“你在文章中写他奉献了青春,奉献了34年,写他一心为公,用这些赞扬的话语,就是非常不合适。他长守山中,自有他的利益。”几位老同志的投诉,虽然不能构成我报道失实的“罪名”,但从此对我写人物报道起了警醒作用:不能光听一面之词,写人物报道时,不能轻易给其好评或差评。在那篇报道刊发两三年后,那名林场场长因为经济问题被判了刑。这更坚定了我的人物报道写作首要原则:只写事实,不给评价。
浙江某报曾经遭遇过一场民事诉讼。当时,报社接到一封群众来信,投诉方是一名女性。女事主称在婆家遭遇了家暴,要求记者采访。年轻的记者写女事主遭受了婆家全家人的暴力,依据为女事主提供的一些受伤照片。报道刊发后,婆家强烈不满,引发了一场当事人对报社的民事诉讼。婆家说自己没有打儿媳,认为报道失实。虽然报社没有输掉官司,但胜得还是有点悬。结果当然是女事主的婚姻彻底破裂。
此类夫妻间、婆媳间的冲突,有时表现得很剧烈、令人听了义愤填膺,但是切不可忘记,这是人家的私事。当事人不主张自己的权益,或者一时性起主张、次日即重归于好,此时媒体一旦报道,其实是害了这个家庭而非提供帮助。清官难断家务事,介入此类事件报道,惹出事端实在是自找麻烦。
此外,非公共领域的报道,不可避免地涉及个人的隐私,尽管是事实,但很有可能影响外界对个人的品行看法,变成了公开的人身攻击,媒体切忌无心犯错。
有些媒体在采编手册中规定,孤证不能使用;万不得已一定要用,则须注明:此事未得到其他当事方的证实,即存疑之义。
很多时候,复杂的事情有很多关联方,各方又有互相矛盾冲突的证据,每方都有可能拿出对自己有利、同时隐匿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的倾向,在这种时候,平衡报道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仅有平衡是不够的,如果要对每一项证据做出完全有把握的真假判断,其实很困难,事实上也做不到。在这时,记者一定要勇于承认自己在这项判断上的无力,只将采访到的各方事实呈现在报道中,让读者自己判断。这样做的好处是,不会误导读者,也不会误判材料,从而保证相对的客观公正。
呈现相反的材料,从而使得记者置身事外,成为第三者、旁观者,可基本保证当事人对记者不会生事端。
如腾讯制作的有关戴尔员工过劳死的专题,源自《新京报》的一篇报道。报道中对戴尔、员工家属和政府部门的三方说辞均有充分报道。在此基础上,腾讯专题充分发挥网站专题的优势,将双方冲突的观点和事实进行对比排列,由读者自行作出判断。
一些当事人会无理取闹,或者确有瑕疵的报道一出台,难免会有事端发生,这个时候,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形成新的事端。
避免当事记者与当事人直接见面,以免形成新的对抗。除非当事记者有足够的信心或证据,主动提出与当事人见面沟通,否则,当事人对于当事记者的敌意,很难一时消弭。贸然的直接见面,对于双方都缺乏理性缓冲的过程。
媒体应有专门负责处置当事人投诉的机构,并且要配置懂新闻、有社会阅历、善于倾听与表达的工作人员,处置报道事端引发的纠纷。在这方面,《乐清日报》已做了些有益尝试,成立了读者服务中心,由一位从事新闻采编多年的具有副高专业称职的人员挂帅,处理日常纠纷。从专业角度与读者沟通,对出了问题的报道,该处罚的处罚,该教育的教育,该调离重要岗位的就调离。可以说,一个好的与读者沟通的团队,就是为报社建起了一堵防火墙。
对于媒体来说,“更正”“致歉”等纠错声明的发表频率过高,虽能获得“真诚认错”“有错必纠”的评价,但终究会产生更多的负面评价。因此,与其白纸黑字公开更正或致歉,不如当面交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批评甚至辱骂。耐心倾听,真诚安抚,有时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工作人员切忌态度傲慢,言语失当,与当事方发生新的冲突。一些时候,要换位思考,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媒体读者服务中心或群工部的工作人员,相当于调解人员,既维护媒体利益,也要考虑到投诉方的合法权益。
真诚沟通,积极调停只是一种“扑火”的软手段,所谓该软的要软。另外,该硬的也要硬。媒体应及早咨询法律顾问,对报道事端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对“软性”方法解决不了的报道事端,要在“硬件”层面——法律上做好应对准备。在权衡轻重之后,媒体再选择恰当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