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解剖] 揭穿中介腐败伎俩
社会中介组织是改善社会公共服务、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也是连接政府、企业、公民的纽带。然而近年来,随着中介组织的迅速发展,大量行政寻租与商业贿赂等腐败借助中介之手来实施,中介组织参与和引发的腐败案件呈剧增趋势。透视这些案件,我们可以发现,某些社会中介组织俨然已经成为除腐败官员和不法商人之外的又一只腐败“黑手”。
典型案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原副处长刁维列受贿案
2012年5月,北京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原副处长刁维列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3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2年至2009年七年间,北京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原副处长刁维列十次收受他人好处费1164万余元,其中,有184万余元是通过其“发小”周毅开办的中介公司收取的。
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周毅在刁维列收受北京天瑞泰和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贿赂的过程中,受刁维列的指使,成立北京金鹏润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这家公司唯一的业务就是帮刁维列收钱。
2002年8月至2003年1月,李某通过签订虚假的咨询合同,以“咨询费”的名义、先后六次将刁维列收受的184万余贿赂款打入咨询公司账上。周毅常与刁维列花天酒地,花销就从这笔咨询费中出。刁维列买别克车用的也是这笔钱。
检察官点评:
本案中,周毅受刁维列指使开办投资顾问公司帮刁维列收钱,这是目前中介组织参与贿赂犯罪的典型手法之一。
现实中,中介组织参与贿赂犯罪的手段形形色色、多种多样且不断增加,包括以咨询费、信息费、科研费、劳务费等名义赠送、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给予特殊待遇、特殊服务等,范围涉及重大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医疗采购、学生升学、官员提拔等诸多领域。中介组织参与贿赂犯罪,往往利用其合法身份及专业技能优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加上其通常与行政、司法机关等关系密切,因而发现难、查处难。
但是,对周毅这样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中介组织及人员,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并非鞭长莫及。200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1项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正是周毅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的共犯处以刑罚的法律依据之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平、正义的法律之剑始终高悬,检察官在此也奉劝那些正在参与、企图参与贿赂犯罪的中介组织及时悬崖勒马,以免重蹈覆辙。
典型案例:2012年央企审计风暴
2012年6月,国家审计署对外披露了一大批央企的财务审计报告,所有被重新审计的企业均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不同程度的财务问题。
根据审计结果,涉及问题比较大、比较严重的企业主要有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南方电网和中钢集团等公司,而问题则主要集中在资金挪用、虚增或瞒报收入及利润、滥发奖金及福利和偷税漏税等方面。
审计结果显示: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家公司合计少计利润超过28亿元;中钢集团虚增销售收入近20亿元;宝钢集团1999年至2010年间多计利润16.15亿元,其中仅仅2010年度一年宝钢集团就多计利润11亿元;中核集团2009年多计利润11.07亿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9.48%;南方电网也虚增了9.1亿元的利润……
所有接受审计的央企或多或少被审计出财务问题,而且不少企业被审计出的财务问题额度动辄数十亿元,如此庞大的数目,在分析人士看来,涉事的相关审计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记者发现,央企此次被审计出的财务乱象中,不乏“该合并报表却未合并报表”、“收入确认”等令人难以理解的低级错误。
北京某高校的一位会计学教授说:“我毫不怀疑‘四大’(编者注:国际四大知名会计机构,央企的年度审计业务几乎由他们垄断)的业务能力,能够蒙蔽它们火眼金睛的,显然是另外的东西。”根据石化双雄的年报,2011年中国石油的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从中国石油收取了7000万元的审计费用,中国石化的审计机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则从中国石化收取了6600万港元的审计费用。
检察官点评:
本案涉及几大国际知名会计机构及多家重点央企。
如今,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是中介组织参与违规违法行为的重灾区,有的虚拟业绩,骗取上市资格;有的利用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制造虚假利润,欺骗投资者及公众;有的伪造会计资料,使国有资产流失等等。其中,不乏一些中介组织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时“有奶便是娘”,对上述行为有疑不问、知情不举,或帮助造假、共同作弊,丧失了起码的职业操守,甚至触犯法律底线。
目前,我国对中介组织参与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国家、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损失的,行政责任方面可对从业人员可暂停执业资格,“终身禁入”该行业,对中介组织可罚款、暂停执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方面可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罪名进行规制。但在民事责任方面,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尚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建议国家能完善相关法律及规定,加大对中介组织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赔偿比例,使违规成本远大于违规收益,以此对违规者起到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村煤矿贱卖事件
山西省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村价值2亿余元人民币的国有煤矿,2007年却以37.5万元人民币“贱卖”,此事在2012年10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村煤矿2007年11月属于地方国有企业,保德县经贸局拥有该煤矿全部产权。改制过程中,山西天华财务咨询评估公司负责了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是该煤矿的净资产为37.5万元。在其《国有企业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中,忻州市宇升拍卖行以县经贸局对保德县扒楼沟煤矿评估确认后净资产进行整体拍卖,在公告时间内有三方参与竞买,其中3号竞买人也就是注册了山西晋保煤业有限公司的张怀保、徐建军、兰金明购得,成交额为37.5万元。2009年9月,张怀保等三股东将煤矿以2.6亿元的价格“转让”。占有40%股份的张怀保赚了上亿元,而他是原保德县安监局局长李新生的内兄。
整个贱卖过程中,涉及县经贸局、县煤管局、县安监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多家单位,而有官员称,煤矿拍卖时评估公司、拍卖公司都是安监局找的。
2013年2月2日,事件有了最新进展,涉事人员、时任该矿矿长张明孩被处以留党察看处分。此外,对造成程序不严格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副总工程师康平、保德县原副县长何荣寿、忻州市监察局分别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同时,忻州市工商局对宇升拍卖有限公司违规执业行为,作出了没收拍卖佣金10000元、处罚10000元的处理。忻州市纪委称,煤矿增值部分主要源于采矿权和经营权转让后的扩建投入等,但联合调查组发现,保德县南河沟乡扒楼沟煤矿未能严格履行清产核资、审计、招标(拍卖)等程序,且保德县经贸局配合出具了补充文件,办理了虚假拍卖手续。对于此前媒体和公众关心的是否存在“自买自卖”的问题,调查组没有给出答案。
检察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介组织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参与虚假评估、虚假拍卖,贱卖国有企业、侵吞国有财产的案例。
近年来,全国各地被发现、查处的国企改制过程中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或被侵吞案件的背后,几乎都有中介组织的黑手。在国有企业清算、破产、出售、兼并收购以及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律师等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在企业领导暗示或要求下,往往先将有形和无形资产、土地、设备等国有资产由高评低,待国有资产转为贪污腐败分子的私有财产后,再通过资产评估将其高估,或出卖,或骗取银行巨额贷款,“空手套白狼”。
对于本案中的中介组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采取了没收佣金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另外,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司法机关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证实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论处;中介组织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公共财产的,可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典型案例: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贪污案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方资产公司)原总经理王廷伟因贪污700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28万元及造成公司严重经济损失1.23亿元,2012年4月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南方资产公司是隶属于兵器装备集团的一家投资公司,涉足私募基金、特种装备、汽车零部件等多个领域,王廷伟掌握着大量实权。2006年五六月份,王廷伟说想从公司支出一笔钱用做奖金,让王廷伟妻子的好朋友、时任光大银行安贞支行行长助理的王某帮忙给找两家公司,将钱“运作一下”。很快,王某找来了两家公司,与王廷伟的公司签订了投资咨询协议,协议内容是这两家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南方资产公司将支付相关的咨询费用。不久后,这两家公司分别收到了王廷伟公司支付的“咨询费”30万元和70万元。随后,作为行长助理的王某,按照王廷伟的要求,陆续通过转账等方式将“咨询费”套现,给了王廷伟。
2007年12月,王廷伟再次找到王某,说公司挣了很多钱、想再支出600万元。王某又找了两家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分别转出了300万元。就这样,王廷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与四家公司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以咨询费的名义将公款共计700万元据为己有。
检察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原来四种犯罪的基础上,扩大到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三类犯罪,其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对于打击腐败、及时制止资金外流有积极意义。刑法规定了洗钱的五种途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本案中王某通过两家公司,与南方资产公司签订虚假协议,先后将王廷伟贪污所得的700万元公款转移到王廷伟手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王某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该两家咨询公司,明知协议内容系虚构且实际也并未提供咨询服务,在王某的安排下,通过公司账户转入转出巨额资金,系洗钱罪的共犯,依法应予以打击。该两家公司的洗钱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专业性,给贪污所得的赃款解决了“后顾之忧”,也给查处贪污等犯罪带来了难度,因此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贪污受贿等上游犯罪。
典型案例:兴宁市国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受贿案
广东省兴宁市国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是从兴宁市国土资源局脱胎出来的中介组织,具体负责本地的土地转让评估、抵押评估等事项。而在兴宁市,只有一家这样的评估单位,处于垄断地位,没有竞争对手,所有在兴宁辖区范围内涉及土地评估的事宜都要由该公司进行评估。这就让这样的中介组织获得了很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再加上土地评估师熟悉业务办理程序,深知本系统和行业管理制度中的漏洞,规避法律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从过去简单的截留、侵吞或以权谋私转向运用专业知识、业务工作程序、制度漏洞、“潜规则”等作案。
原兴宁市国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经理、土地评估师曾钦荣于2009年至2011年间,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评估、抵押评估等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咨询费”等名义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万多元。
原兴宁市国源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师李路明从2007年开始至2012年案发,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利用自己土地估价师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5万多元。
2012年6月,这两起案件由兴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点评:
作为中介组织,国源土地评估公司是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服务、沟通和监督职责的法人组织。但在兴宁市只有唯一一家土地评估公司,该市所有的评估事宜都被垄断,评估公司掌握着估价的权力,部分土地评估师就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开始“寻租”,于是本案中的两名土地评估师利用其专业知识和办事程序,与一些“有需求”的人开始了权钱交易。
本案中国源土地评估公司经理曾钦荣和土地评估师李路明利用办理土地评估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涉嫌受贿,但是本案中要对二人准确定罪量刑还要考虑他们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二人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兴宁市国土资源局委派到非国有公司国源土地评估公司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如果属于上述人员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受贿罪的责任;如果不属于,则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也引发了如何对此类带有垄断性质中介组织监督的思考,作为土地评估公司本应是诚信、中立的机构,一旦陷入腐败的旋涡极易导致民众对该机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信任危机,因此加强对此类垄断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显得极为重要。
(本文案例根据公开报道整理。点评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潘新法、张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