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文昌
法律,应当是一张父亲的脸
文/王文昌
每天早晨开车送女儿上学是例行公事的事情。从公路拐进学校有两个路口,其中一个禁止左行,在公路的电线杆上有一个20厘米长、10厘米宽的警示牌子挂在电线杆15米处。妻子开始并未注意到警示标志,经常在禁止左行的道口进入学校,被暗拍警察先后六次拍到,罚款1200元,扣12分。了解得知,岂止自己“违章”,送孩子上学的鲜有不被偷拍警察拍到,因为小小的警示牌子“太不显眼”了,而且没有一个警察在禁行路口进行过指导、劝说,只是忙于“偷拍了”。
一天,妻子送孩子见到一个警察又在暗处偷拍,想起自己遭遇,心中不愤,遂停下车,把警察从工作岗位上叫起,问了他四个问题:
为什么不在违章路口指挥劝导,而只顾做偷拍的生意?禁行标志不明显,为什么不改进?
警察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人民币”服务?
警察是为了交通更顺畅,还是为了整治人民,为处罚而处罚?
此时,正好一个违章男子送给这个警察一个“东西”,为了抹掉偷拍的违章记录。警察一脸尴尬,哑口无言,面色赤红,连声说好。妻子扬长而去。
妻子出了一口恶气,显示了一点在公权力面前敢于说“不”的“现代公民意识”。顺便也带出了一个法律问题:法律的脸应当是什么形象?
罗西将19世纪初的英国法律描绘成:“狰狞的屠宰”。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曾将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法律描述为:“法律穿着长筒鞋,以镇压者的面孔出现,扮演了踏灭愤怒之火的角色。”在博登海默看来:“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
假如把名人眼中法律的脸与上面的偷拍警察做一个比较,则可能是“屠宰”,可能是“普洛透斯”变化无形的脸,也可能是一张小丑的脸:阴暗、狡狭、有偷窥欲。
然而,法律的真正的面孔一定不会如此下流。人们制定法律是为了让人生活得更好、更理性、更和谐,人们在规则之下体味自由与欢悦,法律的每一个条款里都会有“法律的温度”。法律处罚的目的是让人们记住法律的威严,有威严人们才会去遵守,法律是不可践踏的。但是威严的背后是一定有温情,有为了每一个人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美好企盼。否则,任何处罚都是不道德、不公正、不人性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制定的初衷。
日本刑法专家西原春夫说:在刑法的脸中,包含着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着对犯人的怜悯,更包含着对犯人将来的祈望。在充分理解犯人的犯罪动机的同时,不得不对他的犯法行为动用刑罚,而这中间必须含有审判官的泪水。他把刑法比喻成“一张父亲的脸”。
岂止是刑法,所有法律的形象都应当是“一张父亲的脸”,这张脸严肃而慈祥,所有的孩子都会感受到孩提时父亲的威严,但是长大以后,他也一定感受到父亲山一般的慈爱,这种爱醇厚而悠长,像陈年老酒。
孔子教诲说:“不教而杀谓之虐”,“如得其情,则哀衿而勿喜”。妻子所教训的警察违反了古训,违反了法律的深层情感,所以这张脸多少有一点可怜和可恶。但是人是多变的,尤其是人的脸,其实从小丑到父亲的脸也许只有一步之遥,那就是一点觉悟——对法律的觉悟。
每一个法律人都应当有一张父亲的脸,威严的背后是良善的用心。这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关乎法律的生命。
图:陆小弟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