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忠:十八大后制度反腐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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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
李永忠,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制度反腐专家,长期致力于制度建党、制度监督、制度反腐等领域的研究。从军队纪委到地方纪委,从县纪委、市纪委到中纪委,再到出任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数十年的纪检监察工作经历,使他熟稔我国反腐败形势。
近期,网络反腐风生水起,缘于中央对腐败态势的高度清醒,最高层的重视也超过以往。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在他任总书记的十年,这是对于腐败形势,说得最重的一句话。细读这句话会发现,前面没有“如果”,后面也不是“将会”,而是“就会”。已经超过我们过去对反腐败形势的评价。
而到了习近平,说得更重。他就任总书记之后,多次谈“警醒”!而且强调“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他还提到“大量的事实证明”,可见这个判断不是凭空的。
“腐败越演越烈”,此言不虚。十八大刚刚结束,中央候补委员李春城就被“双规”,这些都让人不得不警醒。
2012年元月,十七届中纪委七次全会公报首次要求重视互联网反腐的作用,由此,网络反腐不断给力!网络反腐,激起民众反腐热情的同时,也要看到,网络反腐主要是各自为战的个体反腐,还不是一种有序的社会政治参与的反腐。所以,网络爆料、网络检举、网络披露都是个人行为。希望下一步能进入“群”自为战。现在是个体反腐或者个人反腐风生水起,而社会组织的有序政治参与还没有形成气候。个体反腐力量较小且分散,如果是一种社会组织的力量就比较大了,个体反腐是沙状的,反腐的交易成本高,同时胜率又很低,这样它就要开始组织了。也就是说,如果社会进一步放开,可能这些社会组织就会参与并支持反腐,就会积极同纪委配合,积极给纪委提供信息,这样促使民众的权利反腐和体制内的权力反腐的有机结合。将个人反腐变成社会组织参与,就由人自为战的单打独斗,聚成齐心协力的千军万马的民众反腐和有序的社会政治参与。
关于大范围进行官员财产公示的问题。首先应该承认,某些技术条件确实还不完全具备,这是事实。比如说,金融实名制的问题,这方面应该说完全具备的条件确实还不够。但是不要忘记,改革本身就是摸着石头过河。之所以摸着石头过河,言下之意就是很多条件并不具备。因此,邓小平说要杀开一条血路。
其次,还不便大范围公示官员财产,是一种现实。为什么呢?1982年,邓小平在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时候就说了一句很有水平的话,“这股风来势很猛,不到一两年的时间就有一大批干部卷了进去。卷进去的腐败分子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超过了‘三反’、‘五反’时期”,说这个话已经30多年了。现在回过头去看,这股风就更猛了,卷进去的人就更多了,更超过“三反”、“五反”了。
这种情况下,大范围的公示财产肯定做不到。如果这么查下去的话?第一有那么大的力量没有?第二能把30年的问题查完吗?第三他们会不会拼死反抗,局面会不会乱?这个就是鱼死网破的问题了。
目前,全国有27个市县正在进行官员财产公示的试点,如何有效推进?我以为,第一是设立政治体制改革特区,给政改上保险。过去试点没有保险,它走不远,给它上了保险就好办了。第二是从两新干部(新提拔、新后备干部)起步,用新增量来改变或改善旧增量,用清水逐步把旧的浊水给排出去。一定要想办法,不要盲干一气。谁不想一个夜晚把腐败分子都反掉?可能吗?不可能,那仗就得一仗一仗打,饭就得一口一口吃。第三是用公开保持对腐败的一个强大的压力。初期,先把两新干部公示了,看你其他干部怎么办。先在特区公示了,非特区的该怎么办?我这个成功了,你总不能说条件不具备了吧。新干部都公示了,老干部总不能装疯卖傻吧。所以方向对头了,采用走小步不停步的策略,就能逐步解决问题,达到目的。
推行官员财产公示应实行“有条件的部分赦免”。民众绝不赦免的心态我是这样看的,群众绝不赦免的心态表现得越是强烈,支持绝不赦免的占相当大的比重,我认为是好事。因为它是反腐败的动力而不是阻力。正是有群众不同意赦免的压力,坚决的、决绝的和腐败做斗争,才有可能形成迫使贪官如数退赃的态势。如果绝大多数民众都同意赦免贪污,我反而不高兴,反而很担心。因为这样一来,有条件赦免就会变成无条件赦免,反而并非好事。
从政治伦理上来讲,有条件赦免其实并不违背政治伦理。首先,是承认现在的事实,还是只认过去的历史。政治伦理既要承认过去的历史,也要承认现在的事实,这是第一个。第二,是承认实践是标准,还是有别的标准可以代替实践这个唯一标准?至今,凡是腐败呆账或者腐败存量比较大的国家和地区,都通过赦免才能解决以前的呆账,有的是无条件赦免,有的是有条件赦免,有的是先赦免后提条件,有的先提条件后赦免都有,但是没有一起不赦免或绝不赦免的成功案例。凡是腐败比较严重的,或者存量比较大的国家地区,至今没有一个绝不赦免的先例,这是从实践标准来看。
所以说,有条件赦免恰恰是既尊重政治伦理,也尊重客观事实,还尊重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在不少民众对腐败的绝不赦免和反腐改革的现实性之间,如何寻找平衡点,如何使公众与改革推动者相互妥协?研究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又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反腐败的全过程,我明白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过程中,尊重民意并不等于事事必须征得民众的同意。因为人治向法治转型,必须要有一批勇于牺牲、敢于务实、尊重真理的人来引导人治向法治转型。必须维护中央的权威,必须从宏观战略进行顶层设计。但是这并不是不尊重民意。
因为我所寻求的是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有条件地赦免贪官,迫使他交出来的赃款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防止他把钱带到国外去,有利于避免他做困兽之斗,这实际上是一举几得。这是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谋划,而不仅仅是从战术角度考虑,把每一个贪官都丢进监狱或枪毙。因为,如果这样,所有贪官肯定都要想方设法跑出去,肯定都要千方百计顽抗到底,判刑、枪毙解决不了现实的腐败问题。所以说,长期平衡点的共识,优于短暂的统一认识。“有条件赦免”,是策略而非战略,其实只是整个战略构想当中很小的一个策略部分。
只要明白这个简单的道理,划出特区来搞就行了。可以搞一个绝不赦免的县,让它搞,成功了我们就复制这个绝不赦免。搞一个有条件赦免的,还可以搞一个无条件赦免的,多种的方式都可以搞,就看效果,效果决定嘛,用实践来证明不就解决了嘛。
这些年,我一直在认真研究苏联亡党、亡国的问题,马上要出版《苏共亡党之谜》。我找到了苏共亡党东欧剧变的两个根本性的原因。第一个是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于一体的权力结构;第二个是用封建等级授职制来代替普选制的选人用人体制。这是苏共亡党的两个根本性原因,也是他们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错误做法。所以,邓小平总结“文化大革命”及我们执政后各种错误的一个“总病根”,就是“权力过分集中”!
研究这两个根本性原因,我得出了三大定律:第一大定律叫做“武大郎定律”。高我者莫来。比我高的伙计,不要到我这个店里来。为什么呢?你个子高,显得老板个子矮了。第二个定律叫做“赵高定律”,不依附我者休提。赵高用指鹿为马来判断是否自己人!要想提拔吗?就得依附我,就得装孙子,就得当奴才。第三个定律叫“买路钱定律”,不给我好处者无望。正是由于你能力比我低或装得比我低,正是由于你削尖脑袋紧跟我或拼命依附我,你就得给我好处,或给经济好处、或给情色好处。这就叫官场交易!其实,这两大根本性原因,从严重失衡的权力结构和落后的用人体制的纵横两个方向上,决定了三大定律,只有一个指向,那就是层层矮化,那就是代代弱化,那就是必然腐败!
所以说,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必须是党内权力结构的改革,第一党内要分权,决策、执行、监督,三个权力机关要分开。这样的话,党内民主就能存在,党内监督就能发展,党员的主体地位就能实现。党内分权是起这个作用的,还权于党员,让党的三个权力能够相互制衡。有了这一步就可以搞第二步了,党政就可以分工了,党委把政府的一部分权力还给政府行使。通过党政分工,还权于政府,党委就不要过多地去包揽政府的事了。有了这第二步,党政就可以真正分开了,党就可以实现政治领导、组织领导,而避免直接成为一线的焦点和矛盾的集中点。
在这个基础上,运动员和裁判员就会有明确的分工,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就开始得以恢复,制度建党、制度反腐也会有好的进展。所以说,单纯用办案去解决腐败问题,是解决不了的!
当前,反腐败也已到了不得不突破的关口了!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学习十八大报告,并重温邓小平30多年前那篇《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可以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规划蓝图有更深刻的理解,对当前的反腐败的路径走向有更明确的认识。
所以在反腐败的问题上,争论归争论,但要坚定不移地“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推进改革,不要一有争论就停滞不前,更不能一有争论就往后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通过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采写:张天潘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