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领军人物”的罪与罚

2013-07-12 18:49武军垒
检察风云 2013年22期
关键词:汤阴县首付款受贿罪

文/武军垒

“文化领军人物”的罪与罚

文/武军垒

创刊31年的《中学生学习报》是全国中学综合教辅第一报。让人吃惊的是,学生心中这方净土也藏污纳垢,暗流涌动,原社长马五胜和原党支部书记刘志伟都是正处级领导,在文化领域也工作数年,却因贪腐双双落马。他们不但收受贿赂,刘志伟为了自己的公司利益还向马五胜行贿159万元。最终,马五胜被判受贿罪,刘志伟被判受贿罪、单位行贿罪,二人分别被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化领军人物”的骄人业绩

创办于1982年10月5日的《中学生学习报》,是我国第一家以中学生为主要读者对象的知识性周报。2006年,隶属于郑州市教育局的《中学生学习报》划归河南出版集团主管主办。2007年12月,河南出版集团转制为国有独资的中原出版传媒集团。2009年,《中学生学习报》社转制成《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出版有《中学生学习报》、《学生学习报》、《今日英语报》和《试题与研究》。该报创办半年后,单期发行量就达到100万。1986年,单期发行量300万,在全国同类报刊中发行量最大。从2007年开始,《中学生学习报》的期发行量一直稳定在1000万以上,成为全国中学综合教辅第一报。徐向前、茅以升、杨振宁、曹禺、二月河等都曾为该报社题词。

在2003年和2004年全国教辅报纸质量评比中,《中学生学习报》蝉联第一名;2005年荣获第二届中国优秀少儿报刊奖;2006年荣获全国教辅报纸质量评比一等奖;2007年在全国教辅报纸质量评比中成绩优秀;2008年荣获全国教辅报纸质量评比综合类第一名,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报纸质量免检资格。2012年7月8日上午,《中学生学习报》创刊30周年庆典活动在河南举行。

从客观上说,以上成绩的取得,马五胜功不可没。2004年至2011年期间,马五胜先后担任《中学生学习报》社总编、总编兼社长。马五胜提出了“面向市场,服务读者,品牌经营,创新发展”的发展理念,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为核心、以发展为主线、以读者满意为中心的品牌建设战略。2010年12月,由河南省委宣传部举办的“首届河南省文化产业十大领军人物”评选活动中,马五胜成为20名候选人之一。2011年以前,坐落在郑州市金水区工人新村的《中学生学习报》,一直以正面形象示人。

飘飘然地捞一把

然而,伴随着荣誉和掌声,风光无限的马五胜有点飘飘然了。“捞一把”的念头,也在他心头慢慢滋生。职工们发现,以前勤勉敬业、以报社为家的马五胜变了,有关他和刘志伟贪腐的负面消息不断传进职工们的耳里。

刘志伟的身份较为特殊,2002年元月至2010年10月,他任《中学生学习报》党支部书记,对报社的管理行使一定的职权。他还是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报公司”)董事长、股东,中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他是马五胜跟前的红人。

后来,《中学生学习报》职工检举揭发马五胜、刘志伟等人腐败的材料不断。举报材料中称,报社员工待遇低,一直不加薪。报社领导却带头贪污腐败,把报社变成了自己的小金库,把国有资产私有化,却经常教育员工要廉洁自律,真是恶心。

报社职工所反映的问题引起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关注。2011年4月上旬,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对马五胜、刘志伟涉嫌经济犯罪一案进行侦查。这年4月11日上午,马五胜被办案人员带走。马五胜到案后,审讯小组制订了周密的审讯方案,马五胜承认了收受郭某等人贿赂的事实。

原来,在该报职工郭某任职提拔及承包报社某业务的过程中,马五胜为其提供帮助和支持,作为“报答”,郭某替马支付了郑州某小区的购房首付款11.87万元。后来,马五胜又主动交代了收受刘志伟巨额贿赂的事实。2004年5月,时任《中学生学习报》社党支部书记的刘志伟注册成立了民营企业——中报公司。中报公司的前身是《中学生学习报》周刊发行部,主要从事发行销售《中学生学习报》周刊报纸和教辅图书。中报公司的顺利成立及后期运作,与时任该报总编辑的马五胜的大力帮助密不可分。在马五胜的支持下,中报公司与《中学生学习报》签订了合作协议,承包了该报的出版发行业务,报社还出面让中报公司获得了郑州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报刊批发许可证。

按照合同约定,《中学生学习报》向中报公司有偿提供520平方米的经营场地,期限为2004年5月10日至2012年5月10日。但是截至2011年,中报公司没有缴纳过租赁费。在这样背景下诞生的中报公司,是一个“怪胎”。中报公司的性质为私营,但中报公司成立之初使用的办公地点是《中学生学习报》的场所,和《中学生学习报》周刊编辑部在一起,其发行人员的工资也由《中学生学习报》发放。

2007年之前,刘志伟担任中报公司的法人代表。他听说下边有人议论自己,为了避人耳目,刘志伟将自己的股份转到胡某的名下,由他担任中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胡某以前开有一家复印店,因为刘志伟常去复印材料,二人开始熟识。胡某只是个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根本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经营活动,幕后老板还是刘志伟。

为了感谢马五胜的大力支持,刘志伟代表中报公司分六次共向马五胜行贿159万元。其中,2006年、2010年、2011年春节期间,他三次共向马五胜行贿60万元。2006年,刘志伟为马五胜的女儿支付了购房按揭款49万元。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刘志伟去找马五胜,马五胜告诉他自己的女儿准备在北京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刘志伟说:“这是好事,我给她拿了点钱。”随后就把装钱的手提袋给了马五胜。刘志伟走后,马五胜一看,手提袋里是30万元。马五胜一次给了女儿现金20万元,其中的10万元用来注册公司,其余的资金用于公司的装修、缴纳租金等。剩余的10万元被马五胜的妻子拿走,用于家人治病。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刘志伟对马五胜说:“你女儿在北京没车不方便。”然后留下20万元给她买车。后来,马五胜给了女儿15万元现金让她买了一辆轿车,剩余的5万元让她用在公司经营上。

大胆出卖报社利益

在掌握刘志伟单位行贿的事实后,办案人员加大审讯力度,延伸拓展,刘志伟又交代了他和马五胜受贿的事实。

2005年秋季的一天,上海新知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知公司”)负责人严某来到郑州,在与报社洽谈业务期间,马五胜、刘志伟带着严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参观,当转到内环某小区附近时,严某对他们二人说,将来郑州市的中心要东移,这里的居住环境好,房子升值空间大,就鼓励他们在这个小区买房。

马五胜听后,叹了口气说:“这个地方是不错,可是我自己没钱买啊。”严某马上接过马五胜的话茬说:“要不这样吧,你们两人每人买一套,首付款我替你们出。”严某这样做,自有别的考虑。原来,1996年,时任上海某报副总编的严某和马五胜相识了。2002年,严某辞职单干,注册成立了这家新知文化有限公司。2003年,上海新知公司和报社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从2003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新知公司使用《中学生学习报》的报刊号发行上海版的《中学生学习报》,上海新知公司向报社缴纳管理费,第一年为20万元,第二年为22万元,第三年至2011年合作结束每年24万元。合同签订后,严某一直说发行量小,不挣钱,基本上没向报社缴纳过管理费。严某想以支付房屋首付款的方式收买二人,让他们对自己的公司大开绿灯。

马五胜和刘志伟推辞了一番后,就欣然同意了。他们二人就在此小区选了两套房子,并签了购房合同,合同是以刘志伟和马五胜女儿的名义签订的。严某回到上海后不久,就将两套房子的首付款26万多元汇给了开发商。其中,严某为马五胜支付按揭首付款13.93万元,为刘志伟支付按揭首付款12.965万元。随后,他们就以马五胜的女儿和刘志伟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

2006年,上海新知公司除将2003年购买的价值13.4万元的一辆轻型客车作价两万多元过户到《中学生学习报》名下外,在2008年前,该公司未向报社缴纳过管理费,报社负责人马五胜和刘志伟也未积极催要其拖欠的款项。直到2008年双方又签订了一次合作协议后,上海新知公司才开始逐步给《中学生学习报》缴钱。

逃不掉的罪与罚

2011年4月12日,马五胜和刘志伟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这年,马五胜58岁,刘志伟48岁。2011年7月29日,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对马五胜涉嫌犯受贿罪一案,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马五胜在任《中学生学习报社》总编、总编兼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中报公司成立以及与《中学生学习报》社进行业务合作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该公司贿赂110万元,并让中报公司为其支付购房按揭款49万元;在上海新知公司和报社的合作过程中,收受公司经理严某为他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3.93万元;在报社职工郭某任职提拔及承包业务的过程中,提供帮助和支持,收受郭某为其支付郑州某小区购房首付款11.87万元。马五胜收受贿赂共计184.8万元。

在庭审中,马五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马五胜的受贿事实是在检察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的,被告人家属已将全部受贿款积极主动退回,马五胜认罪态度较好,应对被告人马五胜从轻处罚。

法院采纳了马五胜辩护人“对被告人马五胜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2011年8月16日,汤阴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五胜有期徒刑10年。马五胜没有提起上诉。此案被评为2011年河南省检察机关反贪侦查优质案件。

2011年11月20日,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中报公司单位行贿,被告人刘志伟单位行贿、受贿一案,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刘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报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刘志伟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中报公司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受贿罪、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刘志伟的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刘志伟对单位行贿罪未提出异议,但否认受贿罪。刘志伟辩称,2008年送给马五胜的30万元及2005年年底支付马五胜女儿名下的购房按揭款49万元,是共同投资行为,应从行贿数额中扣除;上海新知公司负责人严某替其和马五胜付的购房首付款26.8万余元,不构成受贿罪,因为这两处房产是为了解决合作期间的办公用房。

法院查明,被告单位中报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身为实际负责人的刘志伟实施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刘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011年12月7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中报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刘志伟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刘志伟和中报公司分别提起上诉。2012年7月5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3年1月17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仍然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判处刘志伟12年有期徒刑。刘志伟和中报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诉。2013年9月9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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