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华
河南交通厅长“前腐后继”
文/林华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涉嫌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11月29日,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涉嫌受贿罪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16年来河南省交通厅已有四名厅长相继落马。在董永安落马之前,河南省交通厅已有三任厅长因为贪腐问题落马。分别是曾锦城(1997年,被判刑15年)、张昆桐(2001年,被判无期)和石发亮(2003年,被判无期)。
据称,先后落马的河南省交通厅长均有各自的“廉政名言”。事实表明,他们最终都违背了这些“廉政名言”,走进了贪污腐败的歧途。
有关专家指出,要想彻底根治腐败毒瘤,根本之道在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落实《信息公开条例》,保证行政决策的公开化、透明化,完善和强化社会、媒体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机制。
11月29日,河南省许昌中院对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永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董永安表示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董永安在担任中国一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安阳市市长、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他人员,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法院查明,董永安在担任上述单位领导职务期间,一共非法收受他人2583.031万元人民币、4万欧元、10万元港币、1万美元,其中1330万元未遂。
早在10月9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一审开庭审理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涉嫌受贿罪案。面对公诉方的指控和大量人证、物证,董永安面部平静,认真听着。
在庭审当天,公诉人、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用约5000字的起诉书,以扎实而又翔实的事实,指控董永安在担任洛阳一拖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安阳市政府市长,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等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巨额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为其谋取利益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经检察机关依法查证,董永安在上述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了他人1631万元人民币、4万欧元、10万港币、1万美元现金,以及9.7万元购物卡和价值2.3万余元的金条工艺品5件。此外,董永安还伙同他人受贿现金940万元人民币。合计受贿总金额超过2600万元人民币。
知情人透露,检察机关在查证董永安的受贿案时发现,其受贿次数并不太多,但单笔受贿金额却非常巨大,绝大多数超过100万元,有的甚至高达三四百万元。行贿人多是利用节假日以礼金的名义给董永安送的现金。因为这些礼金数额十分巨大,这种行为明显属于行贿、受贿的严重犯罪行为。
在陈述犯罪事实期间,董永安对公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全部招认,并当庭认罪、悔罪,陈述中言语恳切,态度虔诚,恳请法院从轻判决。
经过三个小时的紧张审理,当日下午5时许,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11月29日,许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永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56岁的董永安,陕西省西安市人。1982年董永安从西安交通大学主体动力工程专业毕业后,进入洛阳第一拖拉机制造厂动能公司,当了一名技术员。
作为引进的优质大学生,公司对其寄予厚望,两年后董永安被破格提拔为车间主任,几年后又被破格提拔为动力分厂副厂长。38岁时,董永安再次被破格提拔为一拖集团公司的副总工程师。
2002年,46岁的董永安当上中国第一拖拉机工程机械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那时的董永安带领公司走出困境,减亏1.7亿元人民币。当上级要给他重奖时,他却拒绝了。
2004年年初,董永安从企业管理者变身为社会管理者,担任安阳市委副书记、市长,并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2008年3月,董永安调任河南省交通厅党组书记、厅长。2010年年底,在河南省交通厅厅长位置上待了两年的董永安,终因金钱问题落马。2011年4月,董永安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
2011年12月21日,董永安受贿案由河南省纪委移交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1月4日,董永安被郑州市公安局逮捕。2012年9月12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董永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贿赂。
导致董永安东窗事发的导火索,其实是土地问题。安阳市华城国际花园项目所在的那块地面积有140多亩,原为安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后来在董永安的“帮助”下,该块土地被两个投资商买去。而这两个投资商在拿到土地后,转手倒卖给了另外一家公司,空手套取了巨额差价。董永安因为帮助两人拿地“有功”,对方向其送上了数百万元的感谢费。后来,由于两名投资商之间“分赃”不均,互相揭发,一方将此事抖搂了出来,导致董永安东窗事发。
在董永安之前,河南省交通厅已连续有三任厅长上演腐败“接力”:第一棒曾锦城,1997年10月因受贿被判刑15年;第二棒张昆桐,2001年3月因受贿、挪用公款被判无期徒刑;第三棒石发亮,2001年12月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国人笃信“事不过三”,但谁也没料到,如今董永安接过了第四棒。
据称,之前落马的三任河南省交通厅长均有各自的“廉政名言”。事实表明,他们最终都违背了这些“廉政名言”,走进了贪污腐败的歧途。
第一任落马厅长曾锦城在任时就曾以写血书的方式向河南省委表白:“我以一个党员的名义向组织保证,我绝不收人家的一分钱,绝不做对不起组织的一件事……”
曾锦城案发后,第二任落马厅长张昆桐一上任便向河南省委领导表示一定要吸取前任厅长的沉痛教训,并提出口号:“让廉政在全省高速公路上延伸。”
张昆桐被捕后,第三任落马厅长石发亮在刚上任时也表示要吸取张的教训,提出的口号是“一个‘廉’字值千金”,并将其细化成两个原则:“不义之财分文不取,人情工程一件不干。”
2008年3月,董永安调任河南省交通厅长。在廉政建设方面,董永安并没有像三个落马前任那样豪迈的廉政宣言,但他在廉政方面最重要的举措,在于探索建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廉政评价体系,以及把项目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全面考核范围。
然而,董永安就任不到一年,河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李占朝被双规。董永安在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的位置上待了两年,终因金钱问题落马。
河南省交通厅长接连落马后,河南省纪委的内部报告《河南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指出,交通厅长的许多工作细节具有惊人的相似性:
一位官员请曾锦城吃饭,曾锦城指着酒杯说:“你喝一杯,我给你增加一百万。”这位领导连喝9杯,曾锦城当场指示计划处处长为该市增加900万交通建设款。
张昆桐担任交通厅长期间,去豫西一个贫困县检查工作,该县县委书记招待十分热情,张昆桐马上让同桌的财务处长为该县追加拨款800万。
石发亮同样热衷“现场办公”,未经充分论证和党组讨论就决定在黄河大桥安装使用造价1.5亿元左右的进口电子融雪设备,还准备耗资1.5亿元在规划项目外征地30亩,修建黄河二桥桥头花园。这两个项目由于石发亮案发而没有实施。
从前三任河南省交通厅长案情看来,招投标环节也已成为贪腐官员敛财的主要形式。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的受贿款的绝大多数均来自参与招投标的公司。
曾锦城1993年就曾以2万元将郑新高速公路的标底卖出。张昆桐在任期间,一次在北京出差,铁道部某局施工处为争取在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招标投标中得到张的帮助,将三万元现金送到了张住的饭店。
相比于前任,石发亮的胃口则大得多。石发亮受贿最大的一笔,是一家国有施工企业老总允诺的“工程总价款3%”的好处费,共534万余元。现已查实的石发亮涉嫌受贿的钱物中,涉及工程招投标的有1383万元,占涉嫌受贿总额的70%以上。
某交通系统人士指出,“四位一体”(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的投资体制下,一切基建资金在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交通行政部门与负责建设的公司多为母子关系,有关部门负责人既是建设者又是管理者。很多贪官倒在建设工地,这是利用了国家建设项目四位一体投资体制的弊端。
河南省交通厅纪检组原组长宋长林,在退休前曾担任这个职务长达10年之久,先后送走了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三任厅长。他曾私下里发牢骚说:“我这个纪检组长当得很窝囊!”
河南省监察部门的材料显示:曾锦城在河南交通厅工作期间问题就已暴露;经查证,张昆桐在河南省建设厅任职期间先后16次受贿36万元;石发亮在南阳行署任副专员期间,就一次性受贿100万元。而董永安非法收受的巨额贿款均是在调任河南省交通厅厅长之前发生的。
在调任河南省交通厅之前,四人即有腐败“前科”;执掌交通厅后则是变本加厉。据称,石发亮非法收受贿赂合计1900余万元均是在交通厅任职期间。
11月29日,许昌中院对河南省交通厅原厅长董永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董永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河南省交通厅曾连续有三任厅长被查出违法犯罪事实,均已被判刑。
河南省交通厅好像成了腐败百慕大,16年里四任厅长一个个都像中了魔咒一样“前腐后继”,倒在同一条道上,创下罕见的腐败“三连冠”。
依常理说,前面有人落马,无论如何都会对后来者有所警醒,使之不至于重蹈覆辙。然而,奇迹发生了,四任交通厅长不同时期竟在“同一条阴沟”里翻船。那么,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
近年来,中国的巨额投资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交通设施动辄上百亿元的投资,成了各路人马垂涎的肥肉。为承揽工程,不少人托关系找门路。因此,河南交通厅接连呈现的腐败案,并非个案。
事实上,交通厅长是个“高危职业”。仅1996年至2005年,全国就有13个省市交通厅(局)的26名厅局级干部因经济问题被查处。
公众已经看过许多想做一个好官而最终沉沦的例证。当权力大到制度轻易干预不得时,权力成为寻租的玩物几乎是一种必然。从这个角度说,贪腐并非只是人性的产物,也是环境的产物。
河南交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认为,行政领导具体从事微观的市场经济活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模式,在市场不规范和监督缺失的情况下,如果自律不够,就可能出现建设项目和资金人格化。
而公路建设立项、投资、建设、管理“四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容易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的行为发生。
因此,自三任交通厅长案发后,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从各自角度出发,提出要限制交通厅大权独揽,实行“由省发改委负责全省公路建设的规划;省财政厅负责管理、审批建设经费;省交通厅负责申请、使用建设经费”的“三足鼎立”式管理体制。
分析人士表示,暂不知这一“三足鼎立”式管理体制是否得到了切实推行,即使推行了,其限权意义也有限,因为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分权制衡机制。第四任交通厅长倒下的无情现实已经证明,此“三足鼎立”的监督机制不管用。
具体而言,此管理体制只是在经费的审批、管理和使用上实行三部门分管制,无关人事安排和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在关键的经费使用环节上,没引入司法监督。再说,三部门是性质相近的同级政府部门,且不要说是否有相互监督的职权,即使有也因为不是异体监督,不可能保证监督效力。
一个相对成熟的社会,不仅要让公众相信法律,还要让公众相信行政的公共性是可靠的。交通厅长“前腐后继”令公众质疑:为何惩戒所展示的刑威不能令后来者止步于法律框架之内?为何官员约束机制的前置防范作用如此孱弱?
一任官员失足落马,还会有下一任走马上任。董永安们的仕途已然悲戚“收官”,只是人们担心,在诱人的权力和侥幸的心理驱使下,腐败“接力”的游戏,能否就此终结它新一轮的传递。
事实够残酷,如仍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式,就难保不会有第五任、第六任腐败厅长。因此,仅仅让公众看到官员受到法律制裁是不够的,还应让公众看到:行政体系有能力划出红线,令官员不敢逾越。
交通厅长们“前腐后继”的勇气,折射出的是官场道德底线的下沉,折射出的是行政体系亟须加速改革。让官员固守应有底线,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决策机制。行政审批权的发放必须从过于集中向分散集中转变,从内部定夺向社会透明转变。
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现有监管机制。事实反复证明,仅靠内部监管不足以令“前腐后继”现象消亡,还必须引入外部监管。
有关专家指出,反腐败的根本之道在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落实《信息公开条例》,保证行政决策的公开化、透明化,完善和强化社会、媒体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机制。
反腐败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要想彻底根治腐败毒瘤,需要不断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形成一个全方位的社会监督网,需要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务工作。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