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阮直
让退休的官员变成企业的隔夜茶
文/阮直
退休的官员首先是人,与公民享有平等的尊严与权力,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他也可以干。但官员作为我们行政体系中的执行者,在某种层面上又代表着政府的形象。中国历朝历代的官员都要倡导做道德的楷模,你可以平庸,你可以无为,但不可无德,而中国人最大的无德除了卖国求荣,就是贪得无厌,欲壑难填,伸出去的手总是不想收回来。
国外的民主国家更是这样,每个公民的个体行为只要不是违法的,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国家公务人员除外。政府官员要是在企业兼职,或做了顾问之类的虚职都要遭到质疑,并马上自己辞职。当然,在夜总会把守大门除外,美国高地市的市长一度因“官不聊生”,下班后为一家夜总会把守大门,即便那家夜总会因跳脱衣舞被查处,那个市长也没受到牵连。如果那个市长要是给夜总会当了营销顾问,麻烦就大了。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一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同时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组部的这个决定让某些官员感到自己除了要面对法律的约束之外,还有更多的“清规戒律”束缚,自己失去了“自由”。
要是放任官员的“自由”,这些身上有余威的官员,就会来一个“华丽的转身”,发挥他的“磁场效应”与“权力期权”,把他在职时的“人脉”关系嫁接到企业的经营往来中,形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有悖于市场经济公平的原则;这些官员还会把自己在位期间“不谋其政”,帮助企业办了违背原则的好事一并回收成“感恩费”了。退休后任职该企业,作为一种变相的“回报”,相当于一种“预约受贿”。容忍这些人重新到企业挂职务、获得高薪,势必形成公众和官员之间的对立,滋生腐败。
早些年,不论国家法律还是党内规章对领导干部退休后的任职行为都有相应的规定。可这些规定中的条款,如“业务直接相关”等,可判定性不强。事实也证明,早些年的那些规定都很难判断与操作。
我觉得中央组织部这次《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比中纪委、中组部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指出的“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要更严厉,更好操作,只要各级党的组织部门认真执行,就能管住那些“七老八十”了还贪恋发挥余热的“老公务员”。快点让这些企业的香饽饽变成三伏天的隔夜茶吧。
图:季平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