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小平
(兴国县人民医院儿科,江西 兴国 342400)
地塞米松治疗小儿重症病毒性脑炎的疗效观察
方小平
(兴国县人民医院儿科,江西 兴国 342400)
目的 对小儿重症病毒性脑炎使用大剂量地塞米松治疗的临床效果进行观察。方法 随机将重症病毒性脑炎患儿分为28例观察组和28例对照组。观察组治疗选择疗程较短、大剂量的地塞米松,对照组选择疗程较短、小剂量的地塞米松,将两个组的治疗效果以及产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对比。结果 临床的治疗效果,观察组患者好于对照组,两个组不良反应的出现情况一致。结论 重症病毒性脑炎患儿采用大剂量、疗程较短的地塞米松进行治疗,临床的效果显著。
地塞米松;小儿重症病毒性脑炎;疗效观察
病毒性脑炎目前一般采用激素治疗的方法,近几年研究发现:在早期选择大剂量的治疗过程较短的地塞米松进行治疗,能够取得显著的临床效果[1]。本次研究对重症病毒性脑炎患儿使用地塞米松不同的剂量进行治疗,对其临床治疗效果进行观察。
1.1 一般资料
我院在2010年至2012年共收治56例重症病毒性脑炎患儿,临床均得到确诊。随机将患儿分为28例观察组和28例对照组,两组患儿的年龄因素、性别因素、住院时间因素以及临床症状等没有统计学的差异,具有可比性,如表1所示。
表1 两组患者的基本资料对比
1.2 治疗方法
两组患者使用地塞米松治疗前,均进行常规治疗:使用抗生素药物以及抗病毒药物,使用脱水剂以及能量合剂,对患者实施降温以及止痉挛等。观察组患者使用地塞米松进行静脉推注,根据患者的体重确定使用的剂量,0.5~1mg/kg,q4h~q6h,每天治疗3~6次;对照组患者使用地塞米松进行静脉推注,根据患者的体重确定使用剂量,0.5mg/kg,qd~q12h,每天治疗1~2次,两组治疗均持续5d。对两组患儿治疗前后临床效果以及不良反应的出现进行观察[2]。
2.1 两组患者治疗效果的对比
观察组患者在意识恢复方面、对惊厥的控制方面、减轻颅内压力以及脑部水肿方面、颅神经出现恢复方面,观察组好于对照组,两个组经过比较,具有统计学的差异。观察组患者1例出现死亡,对照组患者6例出现死亡。两组治疗效果如表2。
2.2 两组患者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
治疗过程中,观察组患者中,12例发生消化道出血,对照组患者中,10例发生消化道出血,两组经过对比,不具有统计学的差异。
表2 两组治疗效果的对比[(),d]
表2 两组治疗效果的对比[(),d]
临床表现观察组对照组χ2和t值P意识恢复3.46±1.244.71±2.142.71<0.05热退4.01±2.754.05±2.770.05>0.05惊厥控制2.18±0.874.72±2.525.08<0.05颅神经损害出现恢复3.33±0.575.66±2.305.29<0.05颅内高压得到控制4.55±1.256.25±2.123.69<0.05
小儿重症病毒性脑炎是一种儿童神经系统常见疾病。目前研究指出,使用激素进行治疗,能够对脑部水肿进行控制,减轻颅内的压力,取得很好的临床效果。它的作用原理是:对血脑屏障进行保护,使毛细血管的通透性大大降低,释放出拮抗炎症物质以及对细胞因子进行抑制的物质,清除氧自由基,对细胞膜以及溶酶体进行保护,对脑部的循环以及供血进行改善,对钠泵以及钙泵具有功能进行保护,降低脑脊液的分泌量[3]。近几年研究证明,使用大剂量、疗程较短的地塞米松对重症病毒性脑炎患儿进行治疗,尤其是针对颅内出现高压症状、脑部水肿症状以及脑疝症状,能够取得显著的临床效果。常规使用量的地塞米松尽管可以起到对病毒的抗原引起患者神经组织产生免疫的作用进行抑制的效果,降低病毒对神经系统的损害,但是药物作用的时间非常缓慢,患者临床症状得到治疗被推迟;使用大剂量的地塞米松对脑炎进行治疗,能够对患者临床出现的炎症进行控制,对患者临床症状进行缓解,减轻颅内的压力,降低患者的体温,从而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
本次研究中,使用大剂量地塞米松治疗的观察组在治疗结束后,临床治疗效果好于使用小剂量地塞米松治疗的对照组,具体表现在神经系统发生后遗症的患者以及出现死亡的人数都大大降低。两组患者在治疗期间均出现消化道出血的症状,经过相应治疗后,没有影响到治疗过程。观察组在停止用药后,没有出现病情反跳的情况,患者的肾上腺功能没有受到影响,因此证明:尽早使用大剂量的、疗程较短的地塞米松对重症病毒性脑炎患儿进行治疗,临床的安全性高,治疗效果显著。
[1] 李选英,肖莉,刘凯.小儿病毒性脑炎临床分析及治疗方案探讨[J].南华大学学报(医学版),2005,33(2):224-225.
[2] 曹曦文.大剂量地塞米松治疗儿童重症病毒性脑炎30例报告[J].基层医学论坛,2003,7(5):404-405.
[3] 仝运琴,张慧梅,王立汉.静脉注射丙种球蛋白联合地塞米松治疗重症病毒性脑炎[J].实用医技杂志,2005,12(23):3436-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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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8194(2013)20-014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