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丞
(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
新生代农民工多指在20世纪80年代后出生,而在90年代后期就开始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目前规模大约有1亿人,且仍在不断扩大,已逐渐成为中国新产业工人阶层的主体部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与直接植根于农村生活的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已发生明显变化。
首先是强烈的社会融合愿望与较低的社会融合程度之间的差距更加显著。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在心态和文化习俗上更接近于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较高,具有强烈的市民化意愿和更好的城市融入能力,但仍然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居民的生活圈中,对城市生活存在一定的社会距离。与此同时,伴随着对网络等新媒体的熟悉程度提高,新生代农民工较第一代农民工对各种信息的掌握更加充分,更加重视城市中的社会融合公平性问题,强烈渴望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包括平等的就业权、社会保障权、权益维护权、教育和发展权(特别是子女受教育权)、政治参与权以及话语权等权利。其次是由于社会融合障碍所带来的失范增多,且更加复杂。作为一个高活力群体,新生代农民工在物质生活、生理和情感方面都有旺盛需求,但由于制度性的屏蔽而被长期压抑在城市社会的底层及外围。既得不到城市的认可接纳,又缺乏社会保障解决后顾之忧,从而导致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以越轨、犯罪等失范行为来获取谋生资源,或发泄对被排斥在正常城市生活之外的严重不满。
目前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研究较少,也缺乏对其失范原因的深入分析。在此背景下,揭示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原因和形成机制,对于建立有针对性的干预体系,加速新生代农民工与城市融合,探求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化道路,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和谐社会构建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采取文献检索和质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制度分析为视角对转型社会中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进一步揭示其形成机制,为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相关研究及实践干预提供借鉴与参考。
“失范”(anomie)是由法国社会学家Durkheim最早于1897年提出,词义为“缺少规范”,但Durkheim所指的主要是一种对个人欲望和行为的调节缺少规范、因制度化程度差而丧失整合的混乱无序的社会状态。
在Durkheim失范概念界定基础上,朱力基于对中国转型社会失范行为的相关实证分析,提出了一个包含价值理念、规范与行为在内的三维分析框架,并根据该框架,将失范划分为8种类型。同时指出,上述分类只是一种基于理论逻辑的分析,并非所有分类都符合经验事实。只有“规范失范”“价值与行为失范”以及“规范、价值与行为全失范”三类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这个三维分析框架虽为中国转型社会中不同社会群体的失范行为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仍然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首先,该框架假定价值理念、规范和行为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范畴,从而将三者放在同一层次上考查,而未能进一步揭示三者的相互关系。其次,价值理念、规范和行为所依托的主体各不相同,而该三维框架对此并未揭示。
上述三维框架中的价值理念实际上类似于非正式制度,即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约定俗成、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价值信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规范实际上类似于正式制度,即成文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合同、制度、规章等。一些研究采用制度分析方法来解释社会转型期的失范现象。例如,王学杰从制度的价值前提、非预防性、内在矛盾及自动净化机制缺乏的角度分析制度对公务员行为失范的影响。张庆昌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角度分析会计舞弊行为。事实上,制度根源是理解新生代农民工行为失范发生机理的重要视角,由于长期城乡二元结构户籍管理的体制性障碍等一系列政策,造成农民工恶劣的生存状况和低下的社会地位,司法解决的不切实际性,社会支持的缺失堵塞了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行为失范成为“弱者的武器”。同时,制度性歧视、权利缺乏等结构性因素还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心理失范的产生。因此,价值理念、规范和新生代农民工失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研究以朱力三维分析框架为基础,与制度分析理论相结合,提出研究分析框架(见图1)。
图1 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制度分析框架
本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2000—2012年中国知网的相关文献。以“新生代农民工”为关键词,检索到相关文献1872篇,其中与“失范、心理、越轨、犯罪、边缘、融合、融入、适应、自杀”等关键词相关的文献共计347篇。同时在百度网上检索到与新生代农民工相关的调查报告18篇。文献检索的基本信息见表1。
表1 文献检索信息(篇)
对于检索到的文献采用人工登录方法进行整理、归类,经过开放式登录、关联登录和核心登录三个步骤,形成一级编码、二级编码和三级编码,见表2。同时,应用扎根理论对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由于与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直接相关的文献数据样本量极少,大部分文献均是间接相关,因此研究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方法,给出最底层编码的频数和占总文献百分比,并对文献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总结和归纳,得到最终分析结果。最终分析结果以两种形式呈现,即统计频数表与典型案例的文字叙述和归纳。
通过对上述365篇文献的整理、归类和分析,本研究发现,涉及正式制度原因的文献达437篇,涉及非正式制度原因的文献达73篇①由于同一篇文章可能涉及正式或非正式制度失范的不同方面,故437、73为篇次,与365不存在相等关系。,见表3和表4。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制度性原因主要表现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
表2 研究的编码系统和登录结果
表3 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正式制度原因类型
表4 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非正式制度原因类型
1.正式制度原因。正式制度原因是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失范制度性原因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正式制度原因可分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异化的土地制度、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和缺位的权益保障制度四个方面。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源于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自其颁布伊始就通过对身份的固定,从而限制人口的自由流动。经过50多年的发展,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长足发展,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已经演化成为城乡在土地、社会保障、权益保障等方面差异化的基础。由于户籍制度以及相关的其他制度安排的影响,农民工的地域迁徙并没有带来其农民身份的变更,出现“人户分离”、“职业身份与户籍身份错位”的格局。新生代农民工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已经由单纯从事体力劳动向体力和脑力相结合的劳动转变,成为事实上的城市居民,然而由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其实际身份仍然未被现行户籍制度认可,造成现实身份与制度身份的分离。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会限制人员自由流动,不利于经济发展,严重损害新生代农民工在土地、社会保障、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和权益,影响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适应和社会融合,引发其自我定位混乱,进而可能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失范。同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也导致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功能弱化,治保职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对违法犯罪监督和防范功能减弱,致使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和行为失范更易以违法、犯罪等极端形式表现出来,损害自身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
异化的土地制度。目前的土地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牵制作用十分明显,抑制这一群体的城市融入意愿。
首先,土地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较强的保障功能。如果新生代农民工向城市转移失败,或遇到形势变化,最终还是会回到土地上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这使得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日益强化。因此,承包土地的权利是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农民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一些基本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如果新生代农民工在农村的这项社会保障权利不能顺利流转变现,他们不会轻易放弃。
其次,现行的土地制度使土地本身难以流转。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或定居,仍保留原有土地的承包权。而进入大中城市务工定居,则要放弃原有土地的承包权而得不到任何补偿。对于想进入大中城市务工定居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这样的规定意味着要失去土地权利,却又得不到相应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新生代农民工对城市的融入意愿。对于进入小城镇务工定居的新生代农民工来说,虽然不会失去土地权利,但在现行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下,农地流转的内生机制还不健全,外部的市场环境也不成熟,农地流转相当困难,大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只有将承包地交由家人耕种或者抛荒。
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体现出城乡二元特征。在城镇已经基本建立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为主体,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则仍然以土地保障为主,社会保障仅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正在试点中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一方面,尽管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较第一代农民工有明显进步,但仍然处于覆盖率较低水平。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实现了农转非的职业转变,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因此将其纳入覆盖范围。这种建立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保障,导致新生代农民工无法享受“国民待遇”,大大提高了这一群体进城的“门槛”。2009年全国外出农民工中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占比为18.21%,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占比为29.82%,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占比为11.30%,参加工伤事故保险人数占比为38.44%。来自上海郊区的另一项调查也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当中,15%的人拥有养老保险,14%的人拥有医疗保险,5%的人拥有失业保险,54%的人拥有工伤保险,12%的人拥有其他保险。
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享受到的社会保障服务十分有限。当前社会保障体系中各险种城乡间转移接续困难。例如,新生代农民工不能参加城市的医疗保险,只能参加农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尽管可以异地就医,但就医和报销手续繁琐,给新生代农民工就医带来很大不便;有些城市规定必须缴费满15年才能得到基础养老金,未到退休年龄要提前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只能支取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这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演变成一种不确定的强制储蓄,最终降低其抵御风险能力。
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二元特征和不完善使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作和生活上没有安全保障,心理上缺乏安全感,影响到他们的城市适应和社会融合,较一般人群更易出现心理失范和行为失范。
缺位的权益保障制度。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制度严重缺位,阻碍其城市适应和社会融合,进而有可能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出现心理和行为的双重失范。
首先,由于欠缺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排斥和歧视。例如,尽管《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但同时又把不具有城镇户口的农民排除在外,各地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也明确限制农民工的职业选择,这些规章对于新生代农民工都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和排斥性。由于城市房价虚高,新生代农民工的低收入使其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也无力承受过高的房屋租金,最终导致大部分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之外。现有的义务教育制度安排,导致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都不愿意承担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费用,农民工子弟学校基本得不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只能依靠高收费维持运转,从而进一步加重农民工的子女教育负担。与此同时,对新生代农民工自身而言,其教育和技能水平远远跟不上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发展。各种权益保障制度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排斥和歧视性对待,会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合程度和城市适应受到不利影响,缺乏安全感,易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
其次,由于公力救济制度的缺位,导致救济渠道不畅,救济力度有限,当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转而采用私力救济方式。研究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权益受损尤其是劳动权益受损问题严重。就基本劳动权益实现而言,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虽然有所提高,但整体境况相似,如工资水平偏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欠薪时有发生,工伤及职业病多,劳动争议多等。当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时,迫切需要社会公力进行救济。而一旦公权力缺位或救济渠道不畅时,只能转而实施针对个人、国家或社会的危害行为。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08—2009年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进行调研时发现,有固定工作的被告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时,通过非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时走上犯罪道路,即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选择了私力救济式犯罪。
2.非正式制度原因。非正式制度原因是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制度性原因的另一种表现形式,非正式制度原因可分为社会歧视、文化冲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缺失三个方面。
社会歧视。很多城市居民的观念中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在农民工与市民共居的社区,市民或者嫌弃他们的农民身份,或者嫌弃他们的卫生和秩序习惯,并且把社会失序归结到这一群体身上。来自上海郊区的一项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有很强的自卑感,大部分人认为自己被别人看不起(因为自己是出卖劳力的人),所以不愿意与城市中的人有太多来往。来自江苏连云港蔷薇社区的调查也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与居住在同一社区的城市居民几乎没有交流,约63%的农民工感受到城市居民的歧视。另一项研究则发现,在媒体报道中“欺骗、自杀、爬塔吊、赌博、强奸、抢劫、讨薪、性饥渴、讹诈、偷窥、械斗、口吐秽言、不可救药、素质低下、馋嘴”等关键词成为描述新生代农民工形象的常用语,其形象被严重“妖魔化”和“污名化”。新生代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却被视为“二等居民”。然而这一群体在权利意识上显著高于第一代农民工,面对社会偏见与歧视,他们与歧视性偏见之间易形成紧张的矛盾关系,中断全面参与社会的方式,从而强化了心理失范。同时,当遇到问题时他们更可能采取一般越轨或失范行为,借以反抗社会歧视与排斥来引起社会重视,争取其应得的价值认同。
文化冲突。由于长期处于城乡分割状态下的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形成了差异很大的文化习俗和价值观念,新生代农民工群体进入城市这个新的社会环境以后,往往会产生严重的“不适应征候”。城市和农村两种文化和价值观使他们处在双重拉力的矛盾之中,成为一种文化和角色上的“边缘人”,处在两种文化的边缘状态,难以被两种文化的任何一方接受,从而造成他们自身的文化冲突问题。特别是其中一些人由于文化素质和思维方式的落后,被视为城市的“另类”,更促使或加重了他们的孤立感和无助感。
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缺失。首先,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庭支持网络缺失。新生代农民工往往只身在外,遇到困难时,很难得到家人的情感和物质支持。来自深圳的一项调查显示,207名新生代农民工样本在家庭关系项目上的平均得分为28.4分,其中最高得分为41分,最低得分为17分(项目选项总分最高为45分,最低为9分)。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的家庭关系总体处于一般水平,从另一侧面证实新生代农民工缺乏来自家庭的支持。其次,新生代农民工难以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网络。由于工作不固定,难以建立正常的人际交往关系,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交往仍然以家庭为纽带的血缘与地缘关系网络为主,没有完全建立以业缘关系为纽带的关系网络。来自家庭和社会的非正式支持网络的缺乏,会影响到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我认同,造成强烈的孤独感,从而有可能引发心理失范。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断裂和缺失,也使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在行为上缺乏来自家庭和社会的约束力量,在遇到问题时难以获得来自家庭和社会的支持,社会融合受到阻碍,从而更有可能导致失范行为产生。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进一步分析,可以将基于制度分析视角的新生代农民工失范形成机制归纳如下(见图2):
图2 制度对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影响机制
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正式制度包括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异化的土地制度、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和缺位的权益保障制度。其中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既是城乡分治的制度基础又是导致城乡分割的“罪魁祸首”,影响和决定其他三种制度。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失范的非正式制度包括社会歧视、文化冲突和缺失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
正式制度原因和非正式制度原因间存在一定联系。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权益保障制度等正式制度常常造成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冲突和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缺失。另一方面,当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歧视和偏见存在于社会文化中时,正式制度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也难以完全规避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歧视和排斥。
最后,歧视和排斥新生代农民工的各种制度直接影响到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合和城市适应,而当其城市适应和社会融合发生问题时,就可能经历心理和行为的双重失范。
制度分析可以较好地解释新生代农民工的失范。首先,新生代农民工的失范是由正式制度本身的失范造成的,主要表现为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异化的土地制度、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和缺位的权益保护制度等;其次,新生代农民工的失范又是由非正式制度失范造成的,主要表现为对新生代农民工形成的社会歧视和排斥,新生代农民工所面临的城乡文化冲突以及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在制度分析视角下,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双重失范和相互影响引发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合和城市适应困难,最终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和行为失范。这将为通过制度革新来预防和纠正新生代农民工的失范,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本研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将已有文献作为数据来源进行分析,易受到文献本身数量和质量的影响。部分文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实证研究,仅仅是转述他人观点。同时,本研究主要基于质性研究方法,采用扎根理论对已有的二手文献进行分析。由于分析的主要方法论基础是归纳法,研究所揭示的因果关系及机制关系具有一定局限性,还需在大规模样本中得到进一步验证。因此未来的研究应基于本研究的发现和结果,收集一手数据进行验证,以期得出更有实证意义的研究结果。
[1]王春光.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的关系[J].社会学研究,2001(3).
[2]刘传江.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挑战与市民化[J].人口研究,2010(2).
[3]杨明光.城市农民工行为失范的法社会学探析[J].理论学刊,2004(12).
[4]李卫东,胡莹.未婚男性农民工心理失范的调查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2(1).
[5]陈程.当前我国社会失范的类型分析[J].社会,2002(12).
[6]朱力.关于失范的类型探讨[J].公共管理高层论坛,2006(1).
[7]吉嘉伍.新制度政治学中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J].社会科学研究,2007(5).
[8]王学杰.公务员行为失范的制度分析[J].理论探讨,2002,104(1).
[9]张庆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对会计舞弊的影响研究[D].成都:四川大学,2006.
[10]刘振学.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支持体系研究[J].学术视点,2011(6).
[11]孙正林,牟增芬.制约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的制度性因素分析[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1,5(1).
[12]田千山.社会阶层良性流动的政策选择——以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为例[J].当代青年研究,2012,310(1).
[13]孙璐.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心理原因及防控[J].法制与社会,2008(2).
[14]李锡伟.广州市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与对策[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75(1).
[15]高晖敏.浅析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政治参与的困境和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14(2).
[16]黄锟.农村土地制度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与制度创新[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32(2).
[17]陈占江,李长健.新生代农民工的发展困境及其解决机制[J].求实,2006(1).
[18]徐拯.新生代农民工的“边缘化”困境及其对策探究[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9(1).
[19]刘珊,王真东,岳迪,等.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融入研究——仅以上海市郊区某镇为例[J].劳动保障世界,2011(12).
[20]李洪梅.对新生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建设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2(7).
[21]蔡雪冰.论新生代农民工自救犯罪的特点及原因[J].时代法学,2011,9(6).
[22]张志胜.表达阙如与黑夜政治——利益视域下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1).
[23]李福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以犯罪整合理论为视角[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0,19(3).
[24]孙红永.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情绪的危害与对策[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