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登祥
居民医保“二次补偿”不可行
文/刘登祥
刘登祥福州市医保中心主任
不少地区由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期结余过多,采取“二次补偿”,这是不可行的,理由有:
一、有失社会公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体现公平原则。如果仅仅依据每年当期的结余金额进行“二次补偿”,同一状况,不同的参保人员、不同时期的补偿金额也不同,有失公平。
二、违背“保基本”原则。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偿方案是依据当地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六倍作为最高补偿标准的,如果视当期结余情况进行“二次补偿”,势必造成补偿最高标准无限额,违背“保基本”原则。
三、造成参保人员思想混乱。参保人员经常反映医保政策过于复杂、难以理解,如果再有“二次补偿”,且每年的补偿标准不一,那岂不是使原来复杂的医保政策更难理解吗?
四、难以操作。一个城市,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上百万、几百万,“二次补偿”的参保人员也不是小数目,补偿如何落实到位,比如有的被补偿人员已死亡,继承手续复杂,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当然,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当期“略有结余”,结余过多,应分析具体原因,保障水平太低,可在下一年度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同时,新优惠政策(如门诊开通、大病保险政策的落实)的到位通常需要一定的“膨胀期”(一般在二年以上),因此,要视具体情况,无需急着进行“二次补偿”。
(本栏目责任编辑:尹 蕾)